淺議退休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意義及設想

時間:2022-07-21 11: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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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退休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意義及設想

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的難點

1.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員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存在認識上的誤區。認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就是削減自身福利,這也是他們最為關心的問題,因而在改革上必然存在自上而下的阻力。

2.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并不應僅僅是向企業養老保險模式對接.而是應與公務員群體、企業職工養老機制三種類型改革形成聯動、對接。改革與并軌,并不只是制度革新問題,同時也是社會問題,處理不好,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容易引起更大的矛盾。當前人社部對于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就引起了職員與公務員之間的矛盾,也造成了民眾對于政府滿意度的下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以及其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軌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現在才處于初期階段,以后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改革與并軌是一步一步循序漸進的,也是從一部分先改革先動手做起,在這個長期的過程中,必然會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導致公平的缺失,改革和并軌中遇到的阻力,也可能導致新舊政策的連續和過渡中產生新的問題。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的對策

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首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就要做到一體聯動,不可分割改革。否則,可能造成事業單位職員與公務員之間的矛盾,引起較之現行雙軌制更為劇烈的矛盾。所以,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向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變時,應當是一體聯動的,這是一個總的大前提,也是必要的條件。

2.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向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要像企業職工一樣承擔繳費義務,同樣實行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一樣的統賬結合財務機制,退休金也分解成基本養老保險金與職業年金,采用雙層結構代替單一層次,分別對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和企業年金。適當降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使之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接近,逐步實現大范圍的全國統籌,輔之以職業年金,力爭做到機關事業單位職員和公務員退休待遇不降低,在公平的同時,也兼顧效率。在可行性上,以2012年深圳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進人員的養老制度改革方案為例,深圳市人社局局長王敏表示,經測算,在幾個參數基本確定的情況下,改革后的事業單位職員養老金和現行的退休待遇大致相當。與此同時,還應放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與工資增長掛鉤的機制,代之以與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一樣的機制,減少兩者差距,促進制度并軌。

3.健全完善《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在事業單位改革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納入公務員群體,逐步推出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方案,依法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2008年3月,國務院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后人社部于2009年1月公布《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但近年來改革進程緩慢,甚至停滯不前。在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等專家看來,“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并不該僅僅是向企業養老保險模式對接,而是應與公務員群體、企業職工養老機制三種類型改革形成聯動、對接。在對事業單位實行改革的同時,《社會保險法》等對公務員體系的養老保險改革語焉不詳,這正是山西等5個試點省市多年來難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主要原因之一?!笔聦嵣?,我國至今尚未出臺全國統一的有關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條文,因此,健全完善《社會保險法》,將公務員群體納入進來,以法律為依托,嚴抓落實,必然能大力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制改革。

4.在機關事業單位改革中,還應貫徹“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選擇過渡辦法”的原則.也就是說,老一代人無論是在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在企業,都不能待遇差距過大,而應當根據貢獻、職級別與工齡等享受相應的待遇,新參加工作者無論是公務員或事業單位職員還是企業職工,都應當按照同等的標準參加保險,并享受平等的待遇,而中人則可以憑其自愿選擇,如此以盡可能減小改革的阻力,促進制度融合,最終實現制度并軌。

本文作者:周晗工作單位:軍事經濟學院研究生三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