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子政務法律體系分析

時間:2022-09-19 10: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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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子政務法律體系分析

1引言

目前,隨著社會信息化程度的提升,構建系統完善的電子政務的法律體系已經成為我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的重點目標。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則是加強我國電子政務建設和發展的基礎,是我國依法治國的具體體現,為提升政府服務能力,構建服務型政府具有重要意義,此外,我國電子政務法律體系是我國政府建立法治社會的重要一環,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2我國電子政務法律體系概述

電子政務是指政府機構利用網絡技術、通訊技術等現代化信息技術對政府組織結構和工作流程進行重組、優化,將政府服務從人工服務轉變為電子服務,以形成一個精簡、高效、廉潔、公平的政府運作模式,提高政府事務處理效率,以便為社會、為人民全方位提供優質、規范、透明、符合國際水準的管理與服務。[1]電子政務法律體系應當包括電子政務基本法、電子政務經濟法、電子政務技術法、電子政務信息法、電子政務行政法、電子政務監督法等法律,從電子政務法律體系基本內容、財政資金、技術與標準、信息安全與信息公開、電子行政行為效力等方方面面對電子政務涉及問題作出規定,形成體系化的法律法規建設。完善的電子政務完善的法律體系有利于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最終實現為人民服務,有利于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打造新型服務型政府。

3我國電子政務立法現狀

我國電子政務主要經歷了2個發展階段。第一個階段(1990年-2000年)是電子政務的產生,包括各級政府建立計算機網絡系統,轉變傳統的信息方式,將信息在網上公布與實現網上辦公與辦公自動化。第二個階段是電子政務的發展階段(2000年以后)。與之相對應的,我國電子政務立法也可大體分為2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主要是建設計算機網絡系統和維護網絡安全的法規。在這一階段我國頒布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電信條例》、《無線電管理條例》、《互聯網服務管理辦法》、《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為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第二階段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隨著電子政務的普及也取得了有意義的突破。主要表現為較高階位的立法,例如《電子簽名法》、《行政許可法》肯定和促進了電子政務的發。此外,地方政府的規章制度取得了不少成果。例如廣州市的《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首次規范了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為電子政務法律體系的完善起到了積極推進作用。2004年天津市頒布了《天津市電子政務管理辦法》,這不僅為天津市當地電子政務的運行與發展提供依據,同時為我國將來電子政務立法具有借鑒意義。[2]

4我國電子政務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4.1電子政務立法效力層級較低

我國電子政務立法層級較低,缺乏國家層次的指引性法律。由于法律法規的立法層級低,這就導致電子政務建設中經常出現法律沖突的問題,許多地方政府因為利益問題,會選擇于本地方有利的法律法規,各級各地政府適用的法律規范不盡相同,造成了全國電子政務建設秩序的混亂。不僅如此,低效力的電子政務立法還會導致地方政府執行力度減弱,由于地方政府政策與法規辦法的規范性與效力弱,因此不利于推進電子政務的發展。在推進行政體制改革的進程中,規范電子政務更是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電子政務立法效力層級較低,不僅影響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對于我國目前深化行政體制改革也產生了一定的阻力。[3]

4.2電子政務立法散亂,無法形成體系

我國電子政務存在網絡建設缺乏統一、建網不規范、辦公應用系統割裂、分散建設、低水平重復、浪費嚴重、信息孤島等普遍問題。這對電子政務法律體系的統一構建形成阻礙。[4]電子政務健康、有序的發展離不開一個完整、統一的法律和制度框架.[5]電子政務立法應該先做出統一的規劃,系統的確定其他方面的與電子政務配套的立法。我國除了在2002年7月,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通過了《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指導意見》外,并未制定對電子政務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的立法。此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許多法規之間互相存在沖突,不便于電子政務法律體系的形成。

4.3電子政務標準不統一

雖然我國已制定了《電子政務標準》,但是由于強制性和規范性不夠,各地各級政府的電子政務發展建設情況不同,因此各地政府參照實行情況各不相同,不能有效解決電子政務建設中存在的“信息孤島”,“數字鴻溝”問題。由于我國電子政務發展迅速,各地電子政務的參照標準不同,因此導致網絡信息資源無法共享,許多設施存在重復建設的浪費問題,這些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電子政務的進一步發展。

5構建我國電子政務法律體系的對策

5.1加快對基礎設施的資金投入的相關立法

我國對于電子政務的認識并不完善,很多地方一味注重對基礎設施的投入,造成“信息黑洞”等不良情況。從我國的具體國情而言,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區域發展不平衡,對于電子政務基礎設施的投入更應該考慮實用、避免重復建設、多重利用等問題。然而,我國在電子政務建設方面存在重新建、輕整合;重硬件、輕軟件;重管理、輕服務的思想,在實際建設中造成了一系列的影響。因此我國相關電子政務法律法規應涉及財政資金的來源、資金預算、使用情況等,引導地方政府對電子政務資金的正確使用,力爭最少的錢做最多的事。此外,還可以利用經濟杠桿和法律來解決我國電子政務方面“數字鴻溝”的問題,將資金扶持等政策列入電子政務相關法律中,例如可以將財政資金向欠發達地區轉移,加大欠發達地區資金投入,從基礎設施建設到技術培訓方面都予以資金支持,將一系列辦法政策寫入相關法律條文中。

5.2完善電子政務人才培養法律法規

電子政務使得原來科層制的金字塔結構向扁平化方向發展,中間層被大大壓縮,底層出現橫向融合趨勢,其規模日益擴大。[6]我國對于精通電子信息方面的高技術科技人才的需求不斷的增大;此外,隨著政府業務的轉型,智能化業務更多的取代了傳統手工業務,傳統的政府工作人員對新型業務也很難適應。必要的信息技術培訓是有效推行電子政務的前提,因此政府可以對傳統的政府工作人員進行新型業務的定期培訓,普及電子信息技術與計算機知識,將傳統的政府工作人員轉變成新型政府所需要的電子政務人才。另外,我國政府要想壯大電子政務人才隊伍,還要向社會招聘具有一技之長的專職人才,只有這樣才能加快政府的轉型。所以,應通過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電子政務人才的培訓、資格認證及上崗制度。設立專職電子政務人才資格認定及培訓上崗制度。因此我們急需在電子政務人才培養方面制訂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規,確保電子政務人才能脫穎而出。

5.3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如今各國都在運用市場機制來推動電子政務的發展,通過發揮市場機制逐漸取代政府直接投入的傳統模式。推動電子政務的長足發展還需降低與節約電子政務的成本,而電子政務的市場化能夠帶動企業與民間的投資,使問題得到極大改善。當然,電子政務的發展必須建立在國家與地區的發展基礎之上,也就說,企業既促進電子政務的發展,也促進了本地區甚至國家的經濟與相關產業發展。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應該將電子政務建設與市場經濟緊密結合起來,通過法律政策、加大投資、減免稅收、市場引導等方面的手段來扶持與培養本土信息企業,發展壯大本土信息企業,為電子政務的發展提供后方保障。

5.4建立績效評估制度

電子政務的關鍵是政務,國外電子政務在這一方面做的就比較好,他們關注電子政務的實效,雙向互動式的電子政務網絡配合效績評估機制,更好的為群眾提供服務。我國的電子政務建設目標并不是簡單要求實現政府信息電子化和網絡化,而是將電子和網絡作為手段,去實現政務工作方面的創新與改革。因此,不可將現有的政府管理、運作方式簡單地搬到網絡上。國外電子政務立法都有一個明確的目標,即電子政務的指向是為公民服務,并且這種服務方式相比傳統方式而言更加快捷、便民、節約。電子只是一種手段,而在很多地方我們還秉持這錯誤的觀念,僅僅把電子政務建設當作應付上級的“門面”。因此,建立我國的效績評估機制有利于推動我國電子政務向良性方向發展。例如我國各省市可以按級別設置相應的績效評估委員會,設定合情合理的評估標準與評估程序,進行各級政府的電子政務方面的績效評估,以此促進各級電子政務的發展。還有一點必須是不能忽略的,電子政務的主體是政務,而提高政務能力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為人民服務,打造服務型政府,因此,不能只顧發展電子政務而忽略了政府的根本宗旨。[7]

6結論

從上世紀80年代至今,我國電子政務法律法規在多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電子政務法律體系的構建也呈現出較好的發展態勢,但是由于我國電子政務推行過程中的一系列問題,電子政務法律體系的構建并不十分完善,構建我國良好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仍需在實踐中繼續探討。

作者:吳凡 單位:安徽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陳健.我國政府電子政務的構建與實現——有關服務型政府視角的研究[J].電子技術與軟件工程,2016,05:224.

[2]黎建勇.國內外電子政務立法現狀及比較分析[J].法制與社會,2013,27:147-148.

[3]吳銀雪.小議我國電子政務法率法規體系建設[J].辦公室務,2013,05:249-250.

[4]于.服務型政府視域下我國電子政務建設研究[D].內蒙古大學,2013.

[5]曾軍.電子政務的法律規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07.

[6]李廣乾.論電子政務的法治職能——中國電子政務法律框架的邏輯結構與構建[J].電子政務,2012,05:33-41.

[7]高武杰.我國電子政務的法律規制研究[D].蘭州大學,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