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廢棄物管理狀況及發展趨向
時間:2022-05-30 0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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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廢棄物俗稱電子垃圾,主要指各種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社會的飛速發展,電子電器的種類越來越多,電子電器的更新換代也越來越快,從而造成了越來越多的電子廢棄物。截止到2008年,我國的報廢的電視機約460萬臺;電冰箱約210萬臺;洗衣機約250萬臺;空調器約140萬臺;計算機約200萬臺;合計約1260萬臺。此外,每年還有大量的手機、復印機、傳真機、打印機等電子產品報廢淘汰[1]。電子廢棄物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如鉛、汞、鹵素助燃劑等,處置不當將對環境和人體造成難以修復的危害,全球日益嚴重的電子廢棄物污染已直接或間接危害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電子廢棄物中的主要污染成分,見表1。
1國外發達國家電子廢棄物管理
發達國家電子廢棄物管理起步較早、政策、技術比較成熟。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是延伸生產者責任制(Ex-tendedProducerResposibility,簡稱EPR),早在1988年,瑞典隆德大學(LundUniversity)環境經濟學家托馬斯(ThomasLindhquist)在給瑞典環境署提交的一份報告中首次提出了延伸生產者責任制,隨后歐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進一步深化了EPR制度,建立了適合自己國情的電子廢棄物法律法規和管理體系。
1.1歐盟及其成員國-德國
早在1990年,歐盟各國對電子廢棄物就給予了高度關注,德國、荷蘭、瑞典、瑞士、意大利、葡萄牙等國先后頒布實施了電子廢棄物管理法,具有重要實踐意義的當屬2003年,歐盟《廢棄電子電器設備指令》(DirectiveonWasteElectron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WEEE)和《關于在電子電器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Directiveonthe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ElectronicEquipment,RoHS),其中,WEEE指令明確確定了延伸生產者責任制(EPR),RoHS指令明確規定歐盟范圍內嚴禁生產和進口任何含有下列六類有害化學物質的電子電器產品:鉻、鉛、鎘、水銀、PBB、PBDE。這就要求生產企業在原材料的選擇采購時就需避免此類物質,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歐盟要求這兩項法令的內容必須融入各成員國的立法中,各成員國在WEEE和RoHS的指導原則下,紛紛制定了自己的電子廢棄物管理政策和組織架構。其中以德國最為成熟,德國電子廢棄物EPR體系屬于競爭模式。德國是歐洲電子廢棄物產生量最大的國家,其產生量占歐洲總量的1/3[3],同時也是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比較先進的國家。1998年,德國就通過了《關于防止電子產品廢物產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并且各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已制定了各種有關電器回收的法規,德國在強調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同時,更注重了消費者責任,制定了消費者經濟獎懲制度,德國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冰箱時,必須支付40~50馬克的污染費,政府有義務免費為公眾建立電子廢棄物的收集物流系統,消費者利用這個系統將廢棄電子產品送到市政收集中心,同時可獲得5美元津貼,但若將電子垃圾丟進生活垃圾中,則將面臨罰款[4]。
1.2美國
美國的法律沒有強調生產者延伸責任原則,他們反對將EPR強加在生產商身上,認為那樣不符合“社會成本最優”的經濟學原則,而是希望從廢舊電子電器產品處理與利用的整個流程宏觀考慮,研究出各自責任明確的管理機制。1996年,美國可持續發展總統議會(PCSD)將EPR改為“延伸產品責任”:“延伸產品責任是一項新興的實踐,在延伸產品責任體系中,制造商、供應商、使用者以及產品處置者將共同承擔產品及其廢物對環境的影響責任。延伸產品責任的一個目標就是識別生產鏈條上那些最有能力改善產品環境影響的參與者。該責任主體視情況而定,或者是原材料的生產者,或者是最終用戶或者其他。”[5]
1.3日本
由于日本是一個少資源的島國,所以日本很早就提出了“環境立國”之路,并率先提出了發展循環經濟,建設循環型社會的目標。日本于2001年4月1日,正式實施《家電循環利用法》,這部法律以電冰箱、電視機、空調和洗衣機四種電器為立法對象,規定了生產商、銷售商、消費者的責任。另外,日本出臺了大量的促進循環發展和資源再利用的法律法規,如《促進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家用電器回收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等,在上述立法的基礎上,日本的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效果明顯,2003年日本回收家電900余萬臺。資源回收利用率如空調為78%、電視為73%、電冰箱為59%、洗衣機為56%。在設計產品時考慮環保和回收方便,與1983年相比,電視機上的塑料種類由13種減到2種,零件數由39件減到15件,從而加快了回收的分解速度[6]。
2我國電子廢棄物管理
2.1現有法律體系
相對于歐美等發達國家,我國電子廢棄物管理起步較晚,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訂)第一次將固體廢物納入法制管理范疇,這部法律涉及的固體廢物范圍較廣,既包括一般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同時也包括電子廢棄物,這部法律體現了固體廢物處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為以后的電子廢棄物管理奠定了基礎。2006年2月28日頒發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該辦法作為我國針對歐盟RoHS指令的重要貿易對稱性舉措,被稱為中國的RoHS指令,主要對電子電器產品生產階段的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減量化控制。2007年5月1日《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06年5月17日公布)開始施行。該辦法對包括電子廢棄物在內的再生資源的回收經營活動進行規范。2008年2月1日《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2007年9月7日頒布)開始實施。該辦法對電子廢棄物的產生、貯存、拆解、利用、處置等活動進行規范,以防治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加強對電子廢物的環境管理。2009年1月1日實施的《循環經濟促進法》為我國發展循環經濟提供了依據和保障,充實了電子廢棄物立法體系。為進一步規范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處置,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2008年8月20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該條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重點規定了我國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處理和循環利用等制度。
2.2發展方向
我國的電子廢棄物管理起步晚,進度慢,雖然在立法層面上已經提出了延伸生產者責任制、清潔生產、資源循環利用、末端治理等一系列理論,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實踐時間短、缺乏經驗,仍然存在很多不足。為進一步提高電子廢棄物管理的效果,必須從以下4個方面繼續深入,逐步完善管理體系:
1)增強消費者自覺意識,提高公眾參與度到目前為止,我國電子廢棄物的管理是以政府強制性管理為主。這雖然符合目前我國環境管理和電子廢棄物管理的實際,但是電子廢棄物的管理涉及電子信息產品的設計、生產、使用、回收、處理等多個方面,其復雜性決定了單靠政府的強制管理是很難實現管理目標的,還需要政府、生產者、消費者、電子廢棄物處理企業以及非政府組織等各方的共同合作,進行合作治理[7]。筆者認為可以采用兩個方面提高公眾參與度,一方面可以通過各種媒體加大宣傳力度,讓公眾充分認識到隨意丟棄、填埋、拆解電子廢棄物的危害,提高公眾自我素質,自愿回收廢舊電子電器。另一方面可以借鑒德國模式,由消費者支付分擔一部分回收處理費用,并制定激勵獎懲制度,特別是應該提高處罰力度,通過嚴厲的處罰措施使公眾認識到自覺回收電子廢棄物既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一種義務,是必須執行的。
2)建立健全回收網絡前面提到過提高公眾參與度,增強消費者自覺回收意識。不過再好的意識必須以健全的回收網絡做保障,沒有完善健全的回收網絡,即使消費者有意回收廢舊電子廢棄物,但苦于無處回收、也將隨意丟棄。目前我國的電子廢棄物回收網絡比較殘缺,筆者建議可以將電子廢棄物的回收工作賦予環衛部門或居委、村委等網絡布局較全、覆蓋面較廣的部門執行??梢越㈩A約取貨等方法為消費者回收電子廢棄物提供便利。這樣的疏導方法既方便了消費者,又提高了電子廢棄物的回收率,保護了環境。
3)建立電子廢棄物轉移聯單制度規范電子廢棄物流轉程序目前我國在危險固體廢物轉移處置過程中實行的五聯單制度(跨省七聯單),有效監控了危險固體廢物流轉處置的全過程,運用比較成功,可以借鑒用來監控電子廢棄物的流轉過程,通過聯單制度,全程掌控電子廢棄物的回收、運輸、處置等全過程,便于管理部門監管。
4)引入競爭機制實行電子廢棄物處理產業化德國的電子廢棄物處理產業化和競爭機制是一個很好的典范,該模式既減輕了政府壓力又刺激了企業的積極性,有利于提高電子廢棄物管理體系的運作效率。我國應在行政許可政策的指導下,由生產商、社會、民間團體等主體建立廢棄物回收、運輸、處理企業,生產商以合同形式委托回收處理公司和第三方物流公司代其履行收集、運輸和處理責任。處理商在產能允許的情況下,盡量爭取更多的電子垃圾以最大化自己的利潤,因此形成相互競爭,競爭的結果是處理費用降低[8]。本政策的關鍵之處在于政府行政許可對處理企業數量和選址的控制,保障良性競爭。
3結束語
電子廢棄物既是潛在的危險的污染者,又是寶貴的資源,在現今社會快速發展,資源緊缺的時代,應結合我國國情,本著清潔生產、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置的原則建立健全電子廢棄物的法律法規,規范電子廢棄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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