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業價值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8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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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面對WTO與國際競爭,很多學者提出我國律師業商業化、規?;踔廉a業化的發展方向。現實中,一些律師由于沒有找到正確的價值坐標,在執業中“金錢至上”,唯利是圖,嚴重破壞了我國律師的職業聲譽與形象。實際上,法律服務并不直接為社會創造財富,它只是社會公平保障機制和調整機制的一種,律師制度的設計是政治性的,而非技術性的,即律師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服務性行業,它是國家和社會民主機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律師是“自由職業”,但不是“自由賺錢業”,我國律師業普遍實行業務提成制,商業氣息過重,這種制度是有問題的。商業性不是律師的本質屬性,律師執業過程中的商業傾向必須受到合理限制。在很多國家,律師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成員,也是社會政治人才的巨大后備資源。我國律師的未來發展方向是包括政治家在內的律師、法官、檢察官和法學家的“職業精英共同體”。
【關鍵詞】WTO法律服務產業化律師職業價值社會正義與公平商業受制職業精英共同體
一、WTO與法律服務“產業化”
在舉世矚目的中國加入WTO落下帷幕前后,法律界人士曾長期就我國律師如何應對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附件條款[1]爭論不休。毫無疑問,律師業作為一種服務業,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中的專業服務業,是以有償方式運用專業知識提供技術、信息、智能服務的行業。遵從GATS及法律服務貿易相關規定,我國律師業面臨的新情況主要體現在:[2](1)過境交付,即國內律師以現代通訊方式向國外的當事人提供服務;(2)消費者流動,即國內律師向來華的外國人提供服務;(3)商業存在,即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開設分所;(4)自然人存在,即允許外國律師個人在中國提供與其母國法律有關的法律服務。另外,我國還必須遵循WTO的一般性義務與承諾義務規定等。[3]
一般認為,加入WTO與GATS,對我國律師業既是一種歷史機遇,又是一種巨大挑戰。[4]因為一旦依照協定取消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的數量和地域限制,[5]一批國際律師界的巨型律師事務所必然在中國“大舉登陸”,“攻城掠地”,中國法律服務市場將會出現空前的、你死我活的激烈競爭。因此,為了應對這種局面,有人建議國內各大律師事務所聯合起來,組成“華夏聯盟”或“中國號‘航母’”,與即將進入的外國大型律師事務所相抗衡。[6]
印衛東先生在《面向WTO的中國律師業》一文中說,中國加入WTO以后,在殘酷的國際競爭環境中,“小而弱的律師事務所缺乏經濟基礎和人才基礎,收入小而開支大,成本當然高,肯定要吃虧,甚至是難以生存的”,因此,面對列強環視,“中國的法律服務要與國際法律服務接軌,律師事務所必須走規模化、專業化、規范化和現代化之路”。[7]徐緒柏先生在《打造中國律師業“航母”》中認為:“抓住機遇,開拓進取,奮力在這場大競爭中取得主動,發展壯大我們自己,是中國律師界對國家、對民族、對人民必須肩負起來的歷史責任”,“可以預見,在新世紀初葉,高揚五星紅旗的中國律師業的‘航空母艦’一定會一艘艘下水,一艘艘遠航,也會開到別人后方去,在大西洋徜徉,在日本海游弋,在亞馬遜河、密西西比河和多瑙河雄視兩岸”。[8]
另有學者提出,面對國際競爭,中國必須適應律師業在國際化進程中的發展趨勢,使法律服務商業化、非法律化,使律師事務所向公司化,大型化發展。[9]所謂法律服務“商業化”,即將法律服務視為“商品”,實行商業化運作;所謂“非法律化”,即律師事務所招聘工程師、會計師、經濟師、醫師、電腦專家、金融專家和社會名流等,向國際事務、衛生保健、銀行財政、工程技術等全方位提供服務,使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從法律領域拓展到這些領域。言外之意,只要能賺錢,律師事務所什么都可以做,不一定拘泥于做法律。
在法律服務商業化、非法律化的基礎上,有人進一步提出我國律師業產業化發展方向。[10]科華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凌燕博士在2001年舉辦的“WTO與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研討會”上說:“律師所走公司化經營之路是21世紀的趨勢。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西方國家近幾年來律師責任盛行有限責任化。律師及律師服務是一種市場資源,遵循市場配置資源的規律實行產業化經營,是律師事務所必然的發展方向。實行股份化,按照公司模式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管理,有利于形成國際型律師事務所,實行規模化經營?!盵11]
石獻智先生在《律師角色轉換與社會責任》一文[12]中說:“在當今整個社會產業結構中,律師業已經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產業力量,在國家和社會的運行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師行業也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參與了國民經濟生產,擁有了相當數量的專業人員,具備了一定的產業規模,出現了要求律師產業產業化的強烈呼聲”。黃士林在《中國入世后律師管理體制若干問題探討》一文[13]說:“由于法律服務市場的存在以及律師業的產業化,律師管理已經不應再局限于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而且應擴大到對律師業和以律師業為代表的法律服務市場的管理。”
在2003年上海召開的第二屆中國律師論壇上,有一場以“中國律師業發展是否應培養學者型律師”為題的自由辯論賽,[14]反方“壇主”及其支持者明確主張:執業律師是提供法律服務的商人,是做實務的,賺錢應當是律師的主要目標;所謂學者,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一樣,只是一塊招牌,類似于舊時商人捐官,說穿了是律師藉此抬高自己的社會地位。[15]應該說,目前律師業內持這種觀點的不在少數,希望將律師業拓展為一門產業的也大有人在。
何謂“產業化”?產業化是工業時代行業存在的一種形式,是社會分工的結果,也是經濟市場化的產物,它在運作中,重視貨幣的媒介作用,[16]參與者本身并非以向社會提供產品或服務為目的,而是以交換為目的,其追求的最終結果是貨幣的增殖,即“剩余價值”。產業化形成的標志,不是單個資本的最大增殖,而是社會財富的增長和行業收益規?;馕吨谡麄€國家的經濟政策、產業結構中,該行業已被賦予了一定的地位,其行業收入水平已達到國民總收入一定的比例,同時國家在采取各種措施調整國民經濟的布局及其運行時,該行業也會被置于相應的地位予以考慮。產業化一個最大特點就是追求利潤最大化,以最小投入獲得最大產出,按經濟規律辦事,依靠市場調節,在市場競爭中獲取最大利益。
事實上,法律服務并不為社會創造額外的價值,它不能直接創造社會財富,而只是社會公平保障機制和調整機制的一種,即俗語所說的是分蛋糕的而不是做蛋糕的。[17]不可否認,長期以來,由于對律師職業性質和職業定位缺乏應有認識,我國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確實存在一種泛商業化傾向,律師隊伍中一切“向錢看”的問題十分突出,用張華先生的話說就是“標的大的認真干,標的小的糊弄干,無名無利不傻干”。[18]還有一些律師由于沒有找到正確的價值坐標,執業中以“金錢至上”為原則,鉆營經濟標的高的“金錢案”,甚至與執法人員串通一氣,為了不法利益大量辦理“關系案”,傾斜了法律天平,泯滅了道德良知。[19]針對這種現象,曾經當選為中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的顧培東大律師說:盡管律師個體利益擴張的實際傾向在任何社會都是存在的,但在中國現實條件下,這種傾向更為明顯,“在謀求利潤最大化這一點上,律師事務所與企業、律師與商人幾乎沒有本質區別”。[20]
由于這種商業化運作長期滲入律師的執業過程,使我國律師正逐步喪失其作為法律價值守護人的品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我國律師的社會形象,破壞了其作為法律職業群體的社會公信力。[21]同時,隨著經濟影響力在社會的不斷擴張,律師職業日趨商業化,并出現極端商業化現象——以經濟效益最大化為目標,漠視律師職業的公共責任,這種現象也在一定程度損害了律師制度作為一項政治制度而存在的基本價值。[22]
國家權力離不開權力機構之間的制衡,[23]而且需要社會的監督,國家與社會之間也存在制衡問題,以解決社會各種利益沖突為職業的律師群體,因其特有的價值功能而成為一支重要的社會力量,[24]因此,律師制度的設計是政治性的,而非技術性的,即律師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商業性服務行業,它不是一門生意,更不是一個產業,而是一個社會民主機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5]正如彭云業先生所說,從價值取向上看,律師業以“服務法治、維護人權”為價值取向,這些決定了其發展過程的可持續性,因此,應引導律師業積極、健康地發展,進而更好地服務于我國法治目標的實現,維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26]
二、律師職業價值社會視角
在我國律師制度剛剛恢復初期,律師的職業定位是“國家法律工作者”。1996年《律師法》頒布以后,律師被重新定義為“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即一般學者理解的“自由職業者”。[27]這一變化曾讓學界和不少業內人士歡欣鼓舞,但不難看出,這種定義仍是非常模糊的,難以反映我國律師的職業價值與本質。
1997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五大在其報告中將律師定位為“社會中介組織”,[28]使律師完全擺脫了“國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否認了律師為國家工作的因素,將律師完全推向市場,律師不僅不能從國家拿一分錢,還要向國家交納大量管理費用;對律師事務所也實行企業化管理,即所謂“自收自支,自負盈虧”。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始拼命向社會收費以維持生存和發展,好在國家有政策,即使多收費也不違法。在“社會中介組織”和企業化管理的前提下,國家鼓勵和允許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到市場上賺錢。[29]
律師是社會的“自由職業者”并沒有錯誤,很多國家都有類似規定,但是“自由職業者”不是“自由賺錢者”,自由的目的在于強調律師意志的獨立性,即律師只服從于法律,在法律之下,律師是自由的,任何外來的干預都不足以使律師屈從,從而最大限度保證律師發揮維護人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作用。[30]律師制度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人類創造的對公民權利進行保護的一種司法制度,它是在人們對公共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害的可能性和現實性有了相當認識的基礎上創設的,創設律師制度的本意就是為了以民間力量而非國家力量來設立民權保護機制,[31]因此,律師制度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西方國家,律師都是司法運行機制中的重要環節,與其它司法部門一樣,是促進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正義與公平的重要力量。如德國《聯邦律師條例》第1條規定:律師在司法中的地位,是司法的獨立人員,律師執業機構為從事司法工作之獨立機關。德國律師法認為,律師的“自由業”與商業行為追求利潤和報酬為主要目的不同,故其第二條第2項明確規定:“律師執業并非營業行為?!盵32]法國《關于改革司法上法律上某些專門職業的法律》第3條規定:律師是以使訴訟程序與司法活動得以完滿地進行為任務的法律工作者之一[33]。加拿大屬普通法系國家,其出庭律師與初級律師法分別規定:“律師屬司法輔助人員”,“每一個獲準在最高法院擔任初級律師的律師協會會員,均為加拿大自治領地的所有法院的官員?!币虼?,和大多數普通法系國家律師一樣,加拿大律師需要經常應司法機關的要求擔任一定的司法職務和從事一些司法工作,此外還必須經常作為公訴律師代表國家出庭支持訴訟。[34]
由于律師制度創設的初衷是使民眾能夠通過律師的維權活動來制約公共權力的濫用,在很多國家,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均是法律職業中的一種,僅是在司法體制中的分工不同而已。日本《律師法》第1條:“律師以維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為使命?!盵35]我國臺灣地區《律師法》第一條第1項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盵36]在美國,律師和法院之間首先是工作關系,都從事法律工作,不過分工不同而已。此外,美國法院還扮演律師代管的角色,收取律師注冊費,核發律師執照,對律師違法執業行使法律監督權和處罰權,審判律師的瀆職行為,確定律師對受害人的法定賠償等[37]。
許多人認為,“資本主義”國家的律師只會埋頭賺錢,不關心國家大事,不考慮社會正義與公平,其實這種認識是片面的。比如,日本律師不但經常低收費地擔任國選辯護人,而且對國家的前途、國家的立法活動十分重視關心;在日常生活中,日本律師也熱衷于社會公益活動,經常無償服務于社會。[38]與之相應,日本律師聯合會明確提出:律師制度是國家司法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也是一個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的社會公益性的崇高職業。[39]
當今社會,隨著國家權力逐步退出,社會自治能力得到進一步加強,社會在向多元化發展時,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也會相應增加。當社會結構劇烈變化時,當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時,個體、群體和國家之間利益沖突加大,摩擦加劇,變化越大,摩擦越多,對法令規則制定的要求越迫切,法律服務就越需要。從某種程度講,律師是操作規程、解釋法律的專家,也是協調人際關系的高手,他以其法律專長及才能,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防止公民的權利被公共權力或其它權利主體侵犯。另一方面,律師還是“維護人權”的正義使者,因為律師不僅僅是提供法律服務的“工程師”,人們對律師在正義、公平、自由、人權等價值的實現上有更深的期待。
西方國家的律師法都將“維護人權”作為律師的重要職責,[40]因為西方社會政治統治的持續,有賴于對作為公平原則的法律的重視,而法律這種公平原則是建立在個人尊嚴和每個人都進行合理的自我約束的基礎之上的,律師在服務大眾的同時,也意味著對公民人權的維護,這也是法律的目的。因此,維護人權、實現社會正義是西方國家律師的又一價值,它與服務政治的價值是相輔相成的,共同構成律師在西方社會的主要價值或功能體系。[41]
賀衛方教授將律師的使命歸納為:(1)保護民權,制約國家權力與政府權力;(2)維護法治統一;(3)參與政治生活,對民主進程加以推進;(4)增進“法律共同體”的團結。[42]這種歸納具有極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是對我國目前律師業日趨嚴重的商業化傾向的一種明確的基礎性的反動。李世威先生從律師追求的目標上將律師職業服務角色分為兩類:功利性角色和表現性角色,[43]前者是指為委托者追求效益和實際利益為目標,其作用主要實現效率目標;后者是指以表現社會制度與秩序,表現社會行為規范、價值觀念、思想道德等為目的的社會角色,主要作用表現為社會公平、社會正義,但認為目前我國律師服務表現性角色過重,功利性角色范圍不足。
律師作為一支相對獨立的力量存在,將在很大程度上制衡權力,并且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防止權力對公民及法人組織的侵害。[44]認識到律師在保證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方面的不可取代的特殊價值,就能準確理解——律師制度的價值不止是技術層面的,其更重要的價值是政治意義上的,即它是影響國家權力和政治權力格局的重要力量的一支。[45]由于在一元化社會觀念中,不存在所謂的“自由職業”,律師的民權保障機制無從發揮作用,但在二元化社會格局發展的今天,律師通過執業活動監督公共權力,保障基本人權,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僅是可能的,而且現實的。因此,“律師制衡權力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46]
不僅如此,在很多國家,律師都是各個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人才庫最重要的后備資源。比如,美國律師除了通過政府法律顧問的途徑參與國家事務外,還是通往官場的階梯。[47]據統計,美國建國至今40多位總統有一半以上是律師出身,在目前的國會議員中,律師出身的占參議員人數的2/3,眾議院的1/2,而美國的法官和檢察官幾乎清一色的出身于律師。[48]美國國務院設置了一個由國務卿直接領導的39名律師組成的法律顧問團,負責政府的法律咨詢工作。國務院法律顧問團的工作范圍包括參與國際條約的草擬、審核與修改,為處理重大涉外經濟糾紛、商事海事提出法律意見;參與重大合作項目談判、合同草擬以及最終執行。除總統府、國務院和五角大樓聘請律師作為法律顧問外,在美國的各級政府部門,都有律師擔當法律顧問。[49]
在美國,流傳著這樣一句話:“律師聽法官的,法官聽陪審團的,陪審團聽律師的?!盵50]這句話在一定程度上有挪喻的意味,但反映了一個基本事實,即美國律師在社會生活和司法審判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實實在在的,律師不是某種民主制度的“虛偽的象征”,他能夠以其所擁有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才能,努力促進和維護社會的正義與公平。[51]法律有作用,律師就有作用。作為民間的、社會的力量,律師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世界各國都把律師包括律師制度、律師職業看做是社會民主制度的捍衛者。每一個職業都有它的使命和存在價值,制衡權力、維護民權就是律師這個職業的使命和價值所在。[52]
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認為,律師制度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向一切需要他們的人提供法律服務以及政府和其他機構合作進一步推進正義和公共利益的目標”,“應特別注意對窮人和其他處境不利的人給予幫助,使他們得以維護自己的權利并在必要時請求律師協助”。[53]因此,在西方國家,律師對社會和公眾的影響并不是因為他們有很高的經濟收入,而是因為律師對法治具有推動或促進作用,法治國家也需要借助律師這座橋梁將法治精神傳遞給廣大的守法者?!罢驗槿绱?,律師在法治國家受到普遍的尊重,并享有很高的社會地位?!盵54]
律師的使命是維護人權和正義,而這些正是法治和憲政社會的基本目標。[55]胡喬木同志在1986年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題詞稱:“你(指律師——作者注)戴著荊棘的王冠而來,你握著正義的寶劍而來。律師,神圣之門,又是地獄之門,但你視一切險阻誘惑為無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觀事實才是最高權威。”[56]這段話用文學的語言而不是法律的語言道出了律師的使命和價值之所在,何等精辟!正如日本著名律師松下正所說:“律師這一職業是具有高度專業性的執業人員,還包括從事維護民眾基本人權、伸張社會正義、保證法律正確實施的高尚職責?!盵57]
三、律師職業商業受制原理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將律師定位為“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職業者,也幾乎沒有國家將律師事業看成一門生意或一種產業,即便是在美國那樣的律師數量、規??涨褒嫶?,律師業高度發達的國家,也沒有人說實行律師業的產業化。我國加入WTO以后,如果因勢利導,適時組建一些大規模律師所與國際上的大所相抗衡,原本無可厚非,但借以過分渲染和強調律師的商業化氣息,甚至要將律師做成一個產業,則不免偏離根本、舍本逐末矣。
中國的事情,常常矯枉過正。過去我們不知道什么是市場經濟,現在實行市場經濟了,又總是一切“向錢看”,萬事萬物都用經濟指標來衡量。律師是這樣,律師管理部門也是這樣。事實上,律師社會價值的實現,如果僅僅以業務收入或名氣來衡量,是對社會公眾的一種誤導,也是對律師業的誤導。律師畢竟不是商人,他所追求的不是利潤,他所得到的也不是利潤,除了金錢以外,律師更應該看重自己的人格、情操和社會的正義與公平。律師事務所固然是一個經濟實體,但它只是律師實現職業使命的一種組織形式,與公司企業是完全不同的。企業以贏利為唯一目的,而律師事務所以維護社會正義、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為根本。
謝佑平教授在《背景與機理:律師制度的宏觀考察》一文[58]中將律師職業的本質屬性概括為“獨立性、民主性和商品性”,這個“獨立性”和“民主性”也還罷了,“商品性”是筆者無論如何不敢茍同的。他又說:“也應當看到,不加規范的商業競爭行為,將毫無例外地導致競爭主體私欲的膨脹,因此,律師行業的商業性是應當受到約束的,否則對商業利益的偏激追逐,將導致律師形象的損害,甚至律師職業的毀滅?!痹诹硪黄恼轮?,他又說:“律師制度是司法制度的構成部分,其本身的根本宗旨,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59]如果說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具有商品交換的某些特征或屬性,還強差人意,因為現代經濟學承認勞動力是一種商品;但律師提供的不是一般的商業服務,[60]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既獨立于當事人,又獨立于公、檢、法機關,其執業活動不單純對當事人負責,更重要的是對事實和法律負責,[61]即他只服從法律并且在法律的范圍內維護當事人合法的權益,而不是惟當事人之命是從,這些獨立特征不是由律師的商業性質決定的,而是由律師的職業價值決定的,因此,將“商業性”大模大樣地概括為律師職業本質,則不免失之千里矣!況且,在律師職業“商業性”定性范圍內談論對律師商業行為的“約束”,豈不是違反律事物的本質和規律辦事?
WTO與國際競爭并不能構成加強我國律師職業商業化的依據。比如,美國是一個完全開放的社會,任何取得律師資格的人都可以在美國做律師,全世界任何律師事務所都可以到美國自由設立自己的分所,盡管美國律師自始至終面臨著全球化的競爭,在法律服務市場上,美國并非完全由大所一統天下。美國律師事務所如果按大中小劃分,單獨開業和幾人合伙的占絕大多數,至少有30萬家,人們稱小型律師所為“精品律師小店”,英文是“BoutigueLawFirm”,律師小店的盛行,與美國強調律師個體的作用直接相關,與美國人崇尚個性自由也有關聯[62]。1970年的時候,100名律師在美國就算大所。
實際上,律師職業價值和律師業發達與否,并非取決于律師數量的多少和律師所規模的大小,[63]正如美國前總統卡特所說:“我們擁有最多的律師,但不能說我們擁有的正義就最多?!倍鸷蟮牧甏毡疽苍珜Т笠幠5穆蓭熕?,但后來也分化了。目前,大阪市律師共有2633人,律師所有701家,即平均每家律師所只有3.7人,大阪這個高度國家化大都市最大的律師所規模也只有31人,在日本的一座規模居中的大樓里,開設10家以上的律師所是司空見慣的。大阪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大水綜合律師事務所主任大水勇先生曾說:“律師所大小都有優缺點,但我本人認為大規模所沒有實際意義,這是由律師工作的獨立性、個體化性質所決定的?!盵64]
至于律師的收入,也是一個敏感的話題。據官方統計,[65]2000年北京律師業總收入為11億元,人均收入20萬元,同年全國律師業總收入83億元,人均7.1萬元;按照所占國民收入比例計算,北京為國民總收入的0.76%,全國為國民總收入的0.28%。[66]2003年,北京律師業總收入實現36億元,人均收入40余萬元,而同期全國人均國民收入為1250美元,約合人民幣1萬余元。另有一個事實是,北京人口占全國人口的1.1%,北京律師數量占全國律師總數的4.7%,而北京律師總收入占全國律師總收入的13.3%??梢?,我國律師總體收入不僅遠遠高于普通民眾,而且個體差異懸殊,地區差異也十分巨大。
我們知道,美國每300多個人中就有一名律師,其絕對數量更是遠遠超過歌星、電影明星、體育明星等,但是美國《財富》雜志或福布斯排行榜上的超級富豪沒有一位是律師,世界排名500強的公司中,也從來沒有一家律師行。根據張斌生先生提供的數據,從1996年到1999年,全世界排名最先的500強公司年營業收入每一家都達到900億美元到1800億美元,而世界上最大的英國律師行CliffordChance1999年的總收入(不扣支出)才4.32億英鎊,與500強中的最后一名相比,還夠不上個零頭(9位數與12位數之比)。根據英國《星期天泰晤士報》公布的1999年全球富豪排行榜,雄居第一的美國人比爾.蓋茨總資產為531.2億英鎊,而當年英國律師行合伙人最高年收入約57萬英鎊,美國約40萬美元左右[67]。可見,所謂律師的高收入,只不過是與工薪階層的收入相比而言,一般來說,美國律師的職業收入也就是法官或國家公務人員的3-5倍而已。
目前,北京律師事務所年收入最高者為1.8億人民幣,律師個人年收入最高者達數千萬元,不僅遠遠高于國內法官和普通公務員的收入,與國內一般公司和國際上收入最高的律師相比也毫不遜色;與此同時,我國不少律師事務所因難以維持而被迫倒閉,很多律師因為“混得不好”在艱難度日。這就是中國的律師業,這就是中國的市場經濟。
我們不是說律師不應該賺錢,而是說律師應該賺錢有“道”,不能唯錢是圖。所謂“職業化”并不否定律師應該取得執業收入,但我國律師業商業氣息過于濃厚,律師之間收入水平相差懸殊,這些都是事實,[68]也是不正常的。究其原因,除了市場經濟的影響、律師性質定位不明外,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律師職業前景受制,即律師參與政治的機會和途徑非常少,法律職業共同體之間的角色轉換也是困難重重。因為體制原因,律師即使有政治熱情和政治抱負也很容易被弱化,[69]加上市場經濟的影響和沖擊,價值取向上商業特征過于突出。
正如顧培東律師所說,無論作為律師行業管理組織,還是作為律師個體,都缺少與體制內主導政治力量對話與交涉的常規渠道及基本條件,在參與國家政治事務的過程中,律師并不具有比一般社會公眾更優越的制度條件,[70]應該說這不是律師業的單個問題,而是整個社會制度問題。根據慣例與有關規定,我國律師與體制內黨政機構的對話通常要依托于司法行政機構,而立法、司法、行政機構及其成員排斥律師的現象又較為突出,因此,盡管在行政權力所及的范圍中,存在著對律師職能的廣泛需求,律師仍然很少有機會涉足[71]。
我們說我國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商業氣息過重,沒有職業理想與追求,只是相對于律師職業價值而言,并不表明我國律師就已經完全墮落或者不可救藥??傮w說來,我國律師的社會形象還是較好的。1998年,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組織了一次名為“北京律師業狀況”的社會調查,其中有一項對市民的調查,“75.0%的人對律師的印象是正義者,高于認為律師是有錢人的27.1%和認為律師是有風度的20.8%,僅有4.2%的市民認為律師從事騙錢的職業”。[72]對于這一結果,我們應該客觀冷靜分析,既不能一葉障目,不見泰山,也不宜文過飾非,隱瞞和掩蓋實際問題。
應該說,我國律師業目前存在的問題很多是制度性問題,而不是單純律師素質或律師道德水平問題,認識不到這一點,就把握不了中國律師業。這與公職人員腐敗問題是一樣的,我們習慣將公職人員腐敗歸結為其人“放松了學習”、“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很少有人從制度上找原因,比如是制度設計使他們容易腐敗,他們掌握不受監督的絕對權力,體制本身給他們提供了機會和便利等。針對律師執業過程中出現的一些錯位現象,我們首先應該找準律師職業性質及身份定位,在對律師職業價值取向上,鼓勵律師為維護法律尊嚴和公共利益而奮斗,避免律師過分追求經濟利益或完全為經濟效益所驅動;律師法應當規定律師在法律援助和社會公益活動中的義務,并且為律師參政及職業轉換提供便利和確切途徑,這樣才能有效改善目前律師社會形象不佳的某些狀況。[73]
潘志恒在《如何保持律師的使命感》一文中說:“律師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是社會的一分子,必然受社會環境、社會風氣的影響。在一個強權政治、金錢萬能、賄賂公行、腐敗泛濫的社會中,要求律師獨善其身、潔身自好、出污泥而不染是不現實的。而在一個講求真理、追求正義、公平競爭、人人守法的社會中,律師樹立使命感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順理成章的!”[74]文章認為建立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以及培養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識是律師樹立和保持使命感的社會基礎。在此筆者并非為一些律師的不法行為辯護,而只是強調在律師業建立科學的、合理的制度的重要性。
總之,律師職業價值包含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即依法捍衛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和維護社會公正、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用岳成律師的話是:“在律師的事業中,勝訴和敗訴并沒有本質的區分。律師崇尚的,應該是按照法律辦事;律師追求的,應該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律師執著的,應該是司法公正的實現。”[75]因此,一個成功的律師不是可以顛倒黑白、混淆是非,把該死的變成無罪,而是讓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司法公正。對此,我國著名法學教育家江平教授曾經說:“為權利而斗爭,并不在于權利本身的金錢價值是多少,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作為一個律師的使命來說,就是要為他人的權利而斗爭”,“從我們作為律師來說,本身的任務就是為弱者、為當事人、為你的委托人而進行的權利的斗爭,當然律師本身也在為自己的權利而斗爭”。[76]
四、職業精英共同體:律師業的未來方向
在美國,律師(lawyer)一詞是指法律家、法律工作者,因此律師、法官、法學教授均屬于律師(lawyer)的范疇。[77]律師和法官、檢察官一樣是共同擔負司法使命的成員之一,律師在司法過程中,把確定保護應當保護的利益作為自己的職責,通過律師活動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使人們親身體驗到社會正義的實現。[78]所謂法律職業共同體,一般意義上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家的職業共同體;[79]本文所稱“職業精英共同體”,除了上述三類職業外,還包括職業政治家,因此,“職業精英共同體”是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家和政治家的共同體。
國際上,律師“職業化”是指律師獨立于國家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之外而形成自成一體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專業的法律職業群體的過程,這一過程實際體現為一種規律,一種趨勢。[80]英美法系國家、包括很多大陸法系國家律師的角色都是多元化的,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可以向其它法律職業轉化,這種多元化的律師運行機制,有利于提高律師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同時,也可促使律師以維護社會正義為己任,對社會充滿責任感。這是因為,同一職業群體對該職業學識價值的認同是實現該職業價值最基本的主觀條件。就法律而言,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家有職業上的分工,但同時又應當是一個高度職業化、專業化的完整職業共同體,[81]相互之間在法律面前應該以法律知識而不是各自的權力大小為評判標準,彼此在對待事物或處理糾紛時,運用相同的思維方式和共同的評價體系,在處理結果上能形成合理的期待。
現達國家,律師一方面與法官、檢察官以及法學家構成相對穩定的職業共同體,其社會身份經?;Q;另一方面律師本身有很多從政的機會,是國家政治力量的巨大后備資源。[82]在美國,法律職業流動性很大,一個學過法律的人可以經常改變其職業,因律師從私人開業轉向政府雇傭或法律教學或者反過來都是非常容易的,并且在美國已經形成了以一國的律師水準判定該國司法制度水準的法律意識。[83]在日本、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法學界常常稱律師為“在野法曹”,而律師也多以此自居。他們認為,律師執行職務除保障當事人權益外,同時還起到了維護國家法律秩序和社會公益的作用,因此,律師與法院及檢察機關應該鼎足而立。[84]
在我國,由于法律職業共同體迄今為止并沒有建立起來,政府公務員的職業化也未能真正實現,律師只能局限于自己的小圈子,除了賺錢以外,很難有更多的追求,更不要說發揮其權力制衡作用了。從職業使命來看,律師的作用在于敢于仗義執言,善于以非同一般公民的勇氣、技巧和能力,通過爭取國家權力的良性干預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墒?,我們的很多律師熱衷于與司法工作人員建立私人關系以獲得照應,社會公眾也以某律師是否有過硬的關系為取舍因素,正如劉翔光先生所說,“為了與公、檢、法人員套近乎,大部分律師對他們連討好都來不及,有幾個人敢對執法人員不規范的行為加以指責,從而發揮制約作用?”[85]
從實務情況看,我國律師對于自己的職業使命和社會角色有一定的認識,但是并不完全。王晨光教授前些年曾在武漢主持了一項關于律師業狀況的社會調查,在談到律師的社會使命問題時,一位合伙所的主任說:“公正性問題?有些案子是通過訴訟在法庭上實現的。維護當事人利益,并不是所有都能實現,維護社會穩定與公正性而言,我認為更傾向于維護社會穩定?!庇幸晃宦蓭焺t說:“律師在社會生活中的價值,我認為起一個調節器作用,起一個調節社會矛盾和社會上法人、公民與行政機關之間的橋梁作用、溝通作用,現在主要作用就是這些,至于說決定作用還起不到?!盵86]
由此看出,我國律師要真正實現自己的職業使命和職業價值,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們還有很多的事情要做。2000年4月,北京大學法學院學生會和北大法律信息網聯合舉辦了一次題為“中國律師的角色與定位”論壇,邀請了很多著名學者和律師參加,在談到檢察機關如何看待律師時,曾經做過檢察官的馬曉剛律師說:“當時我國的法制還不健全,檢察院與法院在起訴前都已經進行了溝通,這就意味著檢察官在結案前就已經知道了結果。結果就是,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都是徒勞的。所以我看到他們辯護得慷慨激昂,感到十分可笑?!蓖瑫r,岳成律師的一番話也頗令人深思:“那時候,律師和檢察官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區別就在于分工的不同……我剛做律師時,一位老律師告訴我,律師的辯論不是給法官聽的,也不是給檢察官聽的,甚至不是給當事人聽的,而是給被告的家屬聽的,讓他們感到這錢沒白花?!盵87]中
時代在發展,社會在進步,二十年來,我國律師事業和律師隊伍有了很大的發展,執業環境也有了很大的改觀,[88]但是整體狀況仍然不容樂觀。這并非體現在加入WTO后我國律師能否與國際律師集團相抗衡,而在于怎樣確立和維護律師神圣使命。江平教授在一次題為《新世紀中國律師的使命》的演講中說:“我想苦樂是個人的感覺,善惡是你的社會形象,成敗是你個人的事業,而(律師業——作者注)興衰關系國家的命運?!盵89]他根據現實情況,將律師分為四種類型:第一類是政治家型的律師,第二類是學者型的律師,第三類為商人型的律師,第四類乃訟棍型律師,呼吁中國多培養一些政治家型的律師、學者型的律師,關心國家和社會問題,而不是讓金錢蒙蔽了律師的眼睛,更不能讓金錢敗壞了律師制度。
律師是精通法律專業知識和人際關系的專家。[90]由于人類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對立是不可避免的,法的調整機能的復雜化和法的技術的日益多樣化使人們不經系統訓練和學習根本無法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及運作技能,[91]因此,沒有律師幫助,一般市民無法有效享受法律賦予他們的這些權利。[92]同時,律師廣泛深入社會各階層,知道人們需要什么,不需要什么,為律師參與和解決政治事務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正如樊華律師所說:“民主政治是律師存在和發展的土壤,社會政治生活法制化則為律師參與政治提供了表演的舞臺?!盵93]美國的檢察官也稱為公職律師,[94]是政府從職業律師中雇傭一批人擔任檢察官,代表國家履行公訴職能;美國各級法院的法官,是從執業15年以上,品行良好,沒有任何不良記錄的資深律師中選拔出來的。[95]可以說,在法制傳統、民主政治比較發達的國家,律師全方位地參與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各個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發揮著巨大的影響力,成為社會政治生活中最亮麗的風景線。[96]
我國律師業在參政議政方面也有一些進展,[97]他們開始關心立法、積極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并以各種可能的方式推動依法治國的進程。[98]第四屆全國律師協會積極組織律師參與立法和司法活動,從司法實踐的角度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應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的邀請,組織知識產權、民事、海商海事、金融證券、刑事等專業委員會分別就著作權法、專利法、軟件保護條例的修改,審理海事案件特別程序法、合同法和關于民事證據的司法解釋、刑事證據立法原則等重要法律法規進行討論,提出了不少建設性的修改意見,推動立法進程和民主法制的完善。[99]
但是,由于歷史和制度原因,在我國的法律職業群體構成中,律師一直被排斥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之外。從理論上說,法院、檢察院、律師和法學家雖然各自分工不同,但都屬于法律職業群體,他們各自圍繞法律開展工作,[100]如果彼此之間對共同遵循的法律規范缺乏學識上的認同,必然難以溝通,無法形成統一的評判標準,甚至各法律職業者出于自身利益考慮歪曲法律,進而影響司法公正。[101]現實中,由于律師缺乏與其它法律職業者溝通的平等地位與條件,而且由于歷史的原因,各法律部門任職資格不同,雖然同為法律職業人,大家對法律的價值卻缺乏必要的認同,包括律師在內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尚未形成,律師業與其它成員之間的法律溝通存在主客觀方面的障礙,律師仍被排斥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之外。
“職業”一詞,按照《現代漢語辭?!返慕忉屖恰皞€人所從事的賴以為他人或社會服務并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盵102]我們說律師是一門職業,而不是一門生意,一項產業,是因為律師應該象法官、檢察官、法學家和政治家一樣,依靠拿薪水生活,這種薪水是有質有形的,而不是無質無形的,即作為一門職業,律師對自己每年的收入應該有合理的預期,而不是夾一個皮包,到處亂撞,撞好了一夜暴富,撞不好窮困潦倒。目前,我國律師事務所普遍實行業務提成制,這種制度是有問題的。[103]國際上,律師普遍實行薪資制和聘用制,私人開業律師固然也有,但不是律師業的主流,大多數律師象法官、檢察官和法學家一樣,由律師事務所聘用并提供薪水,因此,律師對金錢的追逐有質而且有形。這就好比辦企業,盡管每一個人都有權自己辦企業,但并非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企業,絕大多數人還是為企業所聘用而成為不同層級的職員,這就是“職業化”。
商業化和職業化的不同之處在于:商業化以追求金錢為目的,其市場風險每時每刻每一天都存在,其“利潤”也是沒有止境的,用數學術語來說是“無窮大”;而職業化是以做好本職工作為目的,有核定的工作目標和工作要求,收入相對穩定,不承擔任何投資風險。如果將美國律師事務所比做企業,律師事務所投資人就是企業老板,律師則是企業職員。當然,這種類比并不確切,律師所與企業是有很大差別的,[104]且在美國律師所也并不列為企業,這一比喻只是為了說明:我國律師普遍沒有底薪,通靠業務提成,這就好比每個人都辦有一個企業,造成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之間缺乏正確社會分工,律師職業角色定位不明或者沒有保障——律師本身在執業過程中連生活都沒有保障,如何維護社會公正?正因為律師收入沒有基本保障,又沒有一定限度,[105]所以律師大都以賺錢為目標,彼此之間常常為爭奪案源展開你死我活的競爭,而很少有人以維護社會公正、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為目的。
制度問題是根本性問題。[106]在我國社會向法治憲政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律師價值的彰顯依賴于我們律師制度的設計與安排日益符合律師及律師職業的本質特點。[107]商業性不是律師職業的本質屬性,律師執業過程中的商業傾向必須受到合理限制。實踐表明,如果律師只是商業服務而不具有保障社會正義與制衡國家權力之功能,律師制度也就沒有存在必要,律師社會功能的發揮也要受到很大限制;只有當律師成為一種職業群體時,律師在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中作用才會得到充分發揮。
[1]加入GATS以后,我國將在三個方面擴大開放:一是取消在華設立辦事處的外國律師事務所數量的限制;二是取消辦事處可設立地域的限制;三是取消一個律師事務所只能設立一個辦事處的限制。
[2]崔惠平:《GATS與中國律師業》另參閱杜偉強:《從香港經驗看中國加入WTO后內地律師如何迎接挑戰》《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年第2期總第21期方立新王勇:《與WTO相適應的律師事務所基本模式探討》《中國法學》2001年第5期舒宇光鄭厚勇:《加入WTO后中國律師業面臨的機遇、挑戰及應對之策》《咸寧師專學報》2001年10月第21卷第5期
[3]WTO的一般性義務包括:(1)最惠國待遇,即每一締約方給予其它締約方的專業服務或專業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無條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給予其它任何締約方;(2)透明度,即每一締約方必須把影響專業服務貿易的有關法律、法規、行政命令及習慣做法,甚至國際協定,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3)承認,為全部或部分地履行對專業服務提供者的核準許可或證明所規定的標準、準則的需要,一締約方可對各個國家就教育程度、經驗、符合資格條件所頒布的許可證及證明予以承認。承諾義務包括:(1)市場準入,即每一締約方在專業服務部門作出具體市場準入的承諾后,除非在減讓表中有具體規定,不能在某一地區或在整個國境實施任何形式的數量限制;(2)國民待遇,即每一締約方給予任何其它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給予本國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4]賈午光何敏:《“入世”后律師業:機遇大于挑戰,優勢勝于劣勢》《中國律師》2000年第3期另參閱范成蘭:《面對WTO,中國律師準備好了嗎?》《律師世界》2000年第2期段正坤:《與時俱進化機遇為現實——在“首屆中國律師論壇”上的講話(摘要)》《中國律師》2002年第1期
[5]王士剛張玉良:《“入世”后中國律師業發展前景展望(上)》
[6]趙小魯:《WTO與律師聯合體的組建》另參閱徐緒柏:《打造中國律師業“航母”》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來華設立辦事處。據統計,早在1999年9月,司法部已先后批準美、英、法、澳、意、日、荷蘭、瑞典、新加坡和約旦等10余個國家81家律師事務所和26家香港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分別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深圳、???、蘇州、青島等城市設立辦事處。目前,全球最大的50家律師事務所中有一半以上在中國設立了辦事處,另有許多正在等待審批。資料來源:張美榮翟雪梅《經濟全球化時代我國的律師權利芻議》《北京化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1期總第30期另參閱何敏:《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本土化問題的爭鳴》《中國律師》2001年第7期
[7]印衛東:《面向WTO的中國律師業》《律師世界》2002年第7期另參閱周福民洪晴:《中國律師業如何面對WTO》原載《中國律師》2000年第7期李承華:《加入WTO后中國律師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原載《衡陽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2001年2月第1期總第22卷馬治國:《中國加入WTO復合型高層次律師培養初探》《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年6月第20卷第2期總第52期趙際紅:《中國加入WTO對律師業素質的要求》《理論探索》2002年第2期
[8]徐緒柏:《打造中國律師業“航母”》
[9]寇衛東:《加入WTO與律師服務國際化——中國律師業跨入21世紀的緊迫課題》《中國律師》2000年第1期另參閱林新生:《WTO背景下的中國律師業》蘇啟明:《我國律師制度的改革及其發展趨勢》高宗澤:《抓住機遇積極應對——在“WTO與中國律師業”研討會上的發言(摘要)》《中國律師》2000年第2期
[10]劉振宇:《從英國法律服務市場看“入世”后我國律師業》原載《中國律師》2002年第2期
[11]李凌燕:《中國“入世”以后律師業面臨的問題》《環球法律評論》2001年夏季號
[12]《中國律師》2002年第10期北京國浩集團律師事務所李淳律師認為,要提高律師的社會地位,主要是實現律師產業化。他對律師的產業化充滿信心,并描繪出中國律師10-15年產業化目標:(1)國務院組成人員至少有5名成員具有律師從業經歷;(2)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8-10%具有律師從業經歷;(3)中國律師總數實現50萬人;(4)中國有20家超過200名律師的律師事務所;(5)中國律師所實現的社會價值占GDP的1%或以上;(6)中國有20家律師事務所年收入實現1億元;(7)中國在世界20個主要城市設立50家境外律師事務所;(8)中國律師的年人均收入20萬元人民幣。通過政治地位的提高,帶動經濟地位的提高,是更多律師代表的希望。資料來源王同義:《狼來了,怎么辦?——六百中國律師與中外專家共商“入世”大計》原載《中國律師》2000年第2期
[13]《探索》2000年第6期
[14]參閱“第二屆中國律師論壇”自由論壇精彩剪輯之二:《中國律師專業化發展是否應以培養學者型律師為方向》原載《中國律師》2003年第2期
[15]任秉鐸對此認為:“各地除了少數律師被作為‘花瓶’選為人大、政協代表有機會參政議政外,大部分律師都沒有參政議政的機會……就是這些少數被選為參政議政的代表的律師,大多數是少數派推薦的,很少有律師群體推選出來的?!薄段覈蓭煬F狀及其發展之思考》原載《中國律師》2001年第5期
[16]辛溪雨:《對教育產業化問題的幾點思考》
[17]石從科:《我國到底需要多少律師?》《律師世界》1999年第10期
[18]張華:《青年律師與中國法制文明的推進——面對WTO,我國青年律師的素質缺陷與對策》趙大程:“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服務行業出現了明顯商業化傾向,特別是法律服務的運作方式越來越受市場規律的支配,商業化傾向成為一些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動力……法律服務承擔著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職責,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其服務絕不能以營利為目的,追求商業化?!薄都涌旆煞展ぷ鞯母母锱c發展》《中國律師》2004年第3期
[19]羅干在“中國律師2000年大會”上說:“我們也要看到,當前在律師隊伍建設中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個別律師不能正確處理服務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如亂收費,辦金錢案、人情案、關系案,甚至違法亂紀等,這些現象雖然是極個別的,但是影響了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損害了律師隊伍的形象?!痹d《律師事業發展的新機遇和新要求——羅干同志在“中國律師2000年大會”上的講話(摘要)》《中國律師》2001年第1期張福森:“一些律師無視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對當事人委托事務玩忽懈怠,收了費不辦事;有的為了打贏官司而不擇手段,辦關系案、人情案,甚至向司法人員行賄;有的律師缺乏團隊合作精神,在承辦法律事務中詆毀、貶損他人,采取爛做廣告、壓低價格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薄杜μ剿鹘⒂兄袊厣穆蓭煿芾砟J健谌珖蓭煿芾砉ぷ麟娨曤娫挄h上的講話》《中國律師》2002年第4期另參閱劉桂明:《救亡與圖存:中國律師業面臨十大難題》《中國律師》2002年第11期吳開龍:《二十一世紀我國律師素質淺論》《龍巖師專學報》2000年12月第18卷第4期
[20]顧培東:《中國律師制度的理論檢視與實證分析》《中國律師》1999年第11期
[21]段正坤:“少數律師執業思想不夠端正,社會責任感不強,片面追求經濟利益,違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有的在訴訟中為了打贏官司,拉關系、找門路,為了賺錢而不擇手段;有的利用支付介紹費、咨詢費、回扣、提成等手段搞不正當競爭,嚴重影響了律師隊伍的聲譽?!薄哆M一步完善“兩結合”管理體制——在全國律師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摘要)》《中國律師》2002年4月
[22]吳清旺:《定位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律師業》《中國律師》2001年第2期另參閱王廣星劉善書:《法官眼中的律師》原載《中國律師》1998年第8期孫萬勝先生認為,律師制度是國家司法體制的一部分,“普通法院和專門法院司職不同的審判及非訴調處,加上與此相適應而形成的各種專門律師機構的輔助,構成了對社會進行司法調節的有機整體,從而達到快速高效的目的”?!墩撍痉ǜ母镉^念的定位》原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4期參閱譚世貴:《中國司法改革研究》第28頁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23]參閱[美]M.J.C維爾著:《憲政與分權》第269頁蘇力/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10月版
[24][美]卡爾文.伍達德:“這就是說,律師學院通過其成員——從底層的學員到中層的出庭律師,到高層的主管律師學院的委員、皇室法院高級律師和法官——完全控制和把握了由王室法院頒布的‘法律’?!盵美]尼肯思.W.湯普森編:《憲法的政治理論》第73頁張志銘/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8月版
[25]律師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保障權利,而不是出于經濟目的。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一旦偵查訊問開始進行,被告人即有權請求律師幫助,如果被告人的此項權利未受到重視和保護,則已進行的刑事追究歸于無效。[美]喬治.F.科爾:《美國刑事被告人的權利》劉庚書/譯原載《法學譯叢》1980年第1期參閱左衛民:《價值與結構——刑事程序的雙重分析》第4頁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26]彭云業:《中國律師業的可持續發展及其實現》《法律科學》2002年第1期總第116期
[27]參閱肖建國:《法治化進程中的我國律師制度——讀章武生教授新作〈中國律師制度研究〉》原載張衛平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三輯)第259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6月版
[28]俞梅蓀張野:“政府職能中有相當一部分要轉移到中介機構。律師廣義上是中介行業,律師協會的WTO專門委員會在中介機構中,是與WTO最有關的中介機構?!薄墩莆誛TO規則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全國律師協會成立WTO專門委員會暨研討會綜述》《中國律師》2002年第9期
[29]黃然先生在《淺議律師專業化定位與學者型律師的培養》一文認為:“其實,如果真的拿律師與商人相提并論是不適宜的。因為律師不是惟利是圖的商人?!盵29]《中國律師》2003年第2期
[30][美]克雷格.W.約翰遜:“到目前為止,在硅谷的一個新企業家要想引起硅谷律師的注意并得到他們的服務相對來說還不是那么難,商務律師的大門總是敞開的……除非這些新的公司獲得了資金來源,直到這些公司獲得資金來源以前,他們并不指望得到什么回報?!薄豆韫葎摌I中的律師角色》孟鳴歧/譯《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1年第3期另參閱肖暉:《中外律師制度比較及反思》《曲靖師專學報》2000年1月第19卷第1期美國律師并非做任何事情都收費,即便商務律師也是如此。美國的“商務律師”乃相對于“政府律師”或“人權律師”而言,主要是從事商業、企業或經濟方面法律事務,并非我們所說的“商人律師”。
[31]張志銘:“司法公正是現代文明的一項基本要求。為了實現司法公正,現代刑事訴訟形成了民主而合理的訴訟格局,其主要特點是:控、審分離,控、辯制衡,審判獨立無偏倚?!薄蛾P于被刑事追究者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國際標準與國內立法之比較》夏勇主編:《公法》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32]宋露蕾:《臺灣‘修正律師法’及當今世界律師立法取向》另參閱常柏:《忙碌的德國律師》《中國律師》2000年第5期
[33]刁金梅:《關于律師的社會地位》《中國律師》2002年第11期
[34]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意見書認為,律師作為“可依賴的伸張正義者”,無論在法庭內外,都是國民“可靠的權利保護者”,因此,他們應該具有超出一般的業務活動,在“公共性空間”實現正義這樣一種社會責任感(公益性)。其具體內容和實踐方式有多種多樣,如義務法律咨詢(包括無償提供服務保護社會弱者權利的活動)、為國民提供法律服務、從事公務、參與培養接班人的工作等,以此為社會作出貢獻。孫謙鄭成良主編:《司法改革報告——有關國家司法改革的理念與經驗》第156-157頁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另參閱劉桂明:《救亡與圖存:中國律師業面臨十大難題》《中國律師》2002年第11期
[35]侯茜黃錫生:《中日律師制度比較研究》《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1期
[36]臺灣學者尤英夫將律師之使命概括為:(1)保障人權,維護正義;(2)防止法官專擅,督促裁判公正;(3)宣揚國家法治精神,教育人民法律常識;(4)防止無謂糾紛,促成守法習慣;(5)維護國家法信,促進世界和平。參閱張恩之著:《海峽兩岸律師學者對話錄》第15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10月版另參閱陳泉生:《海峽兩岸律師職業道德之比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8年第3期
[37][美]利安:《入世后中美律師業務之比較》《中國律師》2001年第5期
[38]金克明:《走近日本律師》《中國律師》2002年第10期卓朝君:“在日本,律師制度從創立到今天,已走過了100多年的歷程,這段歷程是律師爭取自治、擁護人權的斗爭歷程……在今天,日本的律師可以自豪地說,正義的現實是從律師開始的。”《淺論律師的地位與形象》《律師世界》2002年第12期
[39][美]保羅.布萊斯特桑福.列文森等著:《憲法決策的過程:案例與材料》(ProcessesofConstitutionalDecisionmakingCasesandMaterials)第四版(下冊)第739頁陸符嘉周青風張千帆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8月版另參閱裘索:《WTO體制下日本律師業的變化》《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3期
[40]阿?。骸段鞣缴鐣蓭煙o處不在》《二十一世紀》2001年第10期
[41]陳瑞華:“律師的使命從理論上很好概括,就是維護人權、憲政、法治,維護社會正義,等等?!痹d陳興良主編:《法治的使命》第300頁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王麗在《律師是人權保護的實踐者》一文認為:“律師作為一種現代法治力量,更突出表現在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上。人權既是一種理論,也是一項實踐;既是一個國家的基本制度,也是每個公民的個人權利。整體的人權保護制度是通過對個體的保護來張顯和實現的,律師在這方面的作用更為突出。”《中國律師》2002年第10期
[42]賀衛方:《中國律師的角色定位和歷史使命》《中國律師》2002年第10期
[43]李世威:《新時代的律師職業服務角色》《中國律師》2000年第12期
[44]參閱[美]路易斯.亨金:《憲政.民主.對外事務》第140頁鄧正來/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年11月版另參閱曾祥一:《中國司法改革的極佳切入點》《中國律師》2002年第6期
[45]戴維.波普諾(DavidPopenoe):“由于非正式社會控制機制的局限性,便產生了專司社會控制之責的組織和職位,如警官、法官、監獄看守和律師等。立法官、社會工作者、教師、神職人員、精神病醫師和醫生也將社會控制作為其職責的一部分。在現代社會,這樣的正式社會職位網絡變得越來越重要,因此,一般來說,社會控制變得更加客觀?!薄渡鐣W》第210頁李強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46]潘志恒:《如何保持律師的使命感》《中國律師》2002年第10期
[47][英]休謨:“羅馬的大政治家和將軍們都是法律家。西塞羅在掌握法律知識上顯得那么駕輕就熟,他說他在忙于各種要務中,仍能抽出少量時間從事研究,是自己成為完備的法律家。”《雄辯論》楊適/譯轉載瑜青主編:《休謨經典文存》第160頁上海大學出版社2002年2月版
[48]喬金茹:《中國律師業迎接國際化競爭的對策構想》《鄭州大學學報》2002年5月第35卷第3期
另參閱王進喜:《說美國道中國——也談中國律師形象》《中國律師》1996年第11期
[49]阿?。骸段鞣缴鐣蓭煙o處不在》《二十一世紀》2001年第10期
[50][美]利安:《入世后中美律師業務之比較》《中國律師》2001年第5期
[51][英]約翰.麥克里蘭(J.S.McClelland):“現代國家由擁有法律專門知識的律師當令,從技術上來說,不服從法律是不可能的,因為我自以為沒有服從法律,其實完全可能繼續服從一些我想都想不到存在著的法律。”《西方政治思想史》(AHistoryofWesternPoliticalThought)第279頁彭淮棟/譯海南出版社2003年6月版另參閱徐家力:《美國紐約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窺》《中國律師》2001年第9期
[52]章武生:“律師負有保障人權和促進法治的責任,律師的職業特點要求律師必須熟諳法律,精通法律業務并具有較高的道德水準,因此,只有具備一定條件的人才有可能進入律師的行列?!薄吨袊蓭熤贫妊芯俊返?8頁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版另參閱李小寧:《中國律師:不容忽視的政治資源》《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3年2月第1期總第119期
[53]該原則于1990年9月7日通過。原載程味秋[加]楊誠楊宇冠編:《聯合國人權公約和刑事司法文獻匯編》(CompendiumofUnitedNationsDocumentsonHumanRightsandCriminalJustice)267-272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11月版另參閱王立憲嚴軍興編著:《英國普通法制度之旅》第226頁群眾出版社2002年1月版石獻智:《律師角色轉換與社會責任》《中國律師》2002年第10期
[54]陳嵐:《律師世界》1998年第3期
[55]于峻:“律師肩負著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法律制度、完善和實現社會正義的重要使命,為此,它必須擁有實現其功能價值的權利。”《英美律師制度比較研究》原載《法學雜志》2001年第5期總128期
[56]《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領導對律師的題詞》
[57][日]松下正:《日本律師眼中的中國涉外律師業務》《中國律師》1998年第4期
[58]《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年第1期總第76期
[59]《獨立性:律師職業的本質屬性》《中國律師》2002年第7期
[60]潘牧天在《中美律師業務比較研究》一文認為:“依據法律援助關系而產生的無償服務同時又成為我國律師的一種必盡的社會義務。這種以法律規范化的形式硬性固定下來的有償性于義務性并存的特殊服務,成為法律服務業區別于其它業務的又一大特征?!薄逗邶埥≌ü芾砀刹繉W院學報》2000年第2期
[61][美]約翰.梅西.贊恩:“法律的歷史表明,沒有職業律師階層就沒有法治?!鴮τ诼蓭焷碚f,法律是第一位的,法律的利益是至高無上的。”《法律的故事》第150頁孫運申/譯中國盲文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62]參閱[美]利安:《入世后中美律師業務之比較》《中國律師》2001年第5期
[63]埃斯特拉達.薩馬諾:“律師事務所過大也會有負面影響,比如運作的困難、利潤分配的問題等等,還會給公眾產生律師很有錢的錯覺。律師應該服務、維護社會公正,律師、律師事務所都不應成為制造利潤的工具。”參見邢五一《保持律師業的尊嚴從每個人做起——訪國際律師聯盟主席埃斯特拉達.薩馬諾先生》《中國律師》2001年第7期
[64]金克明:《走近日本律師》《中國律師》2002年第10期
[65]數據及資料來源:EthanMichelsonUnhookingfromthestate:ChineselawyersintransitionAdissertationsubmittedtothefacultyofthedivisionofthesocialsciencesincandidacyforthedegreeofdoctorofphilosophydepartmentofsociologyChicagoIllinoisAuugust2003Printedin2003bydigitalxerographicprocessonacid-freepaper第123頁web
[66]同期北京房地產業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3.1%,銀行業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5.3%。
[67]張斌生:《中國律師的使命和境界提升——關于律師行風建設的思考》《中國律師》2000年第9期
[68]王才亮:“我在想當我們‘中國律師論壇’越來越象富人俱樂部的時候,我很感謝論壇的組織者讓我這個比較窮的律師也站到了這個比較光榮的講臺上?!薄拔覀兯衲暧腥齻€律師沒有年檢,為什么沒有年檢?交不起。因為付不起會費或者是管理費,他們就改行或者是往北京走?!薄丁暗谌龑弥袊蓭熣搲?003專業委員會年會”嘉賓演講(摘要)——成功的標志不一定是錢》原載《中國律師》2004年第3期
[69]劉武俊先生在《讓律師成為“立法之師”》一文認為:“讓律師適度參與立法之類的公共事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律師角色的商業氣息,凸顯律師職業的公益色彩和‘治國平天下’的胸懷,使律師的公眾形象由單純的私人利益代言人轉變為公共利益的維系者?!?/p>
[70]顧培東:《加入WTO與律師制度的創新》《中國律師》2000年第5期
[71]趙楊李鵬:《中國律師制度的現狀及對策研究》《理論觀察》2002年第6期總第18期
[72]張康安:《律師,你離我是近還是遠——北京律師界狀況調查報告》《中國律師》1998年第8期
[73]墨帥:《律師法修改應“兩手抓”》在國內,很多法官或檢察官因為追逐金錢而辭職當律師,這在國外是很少見的。在我國香港地區,法律明文禁止法官重操律師舊業,律師一旦被聘任為法官,即應立即脫離律師職位,專心致志從事法官職業。由于法官地位崇高,一般律師都志愿成為一名法官,雖然法官的薪金不及律師,但因為當法官是一件非常榮耀的事,盡管收入少一點,大家也都樂意去做。參閱張富強:《試論香港律師制度的特色》《學術研究》/法學2000年第2期
[74]潘志恒:《如何保持律師的使命感》《中國律師》2002年第10期
[75]蔣雪雁主編:《北大法律周刊》《中國律師的角色與定位——律師風采實錄》2000年第2卷第4期
[76]江平:《為權利而斗爭的中國律師——漫談律師形象與使命》《中國律師》1998年第11期
[77]王進喜:《美國律師協會〈司法行為示范守則〉(1990)評介》《中外法學》1999年第4期總第64期陳嵐:“律師在日本稱‘辯護士’,在法文中稱Avocat或Avoue,在英文中是Lawyer。就英文本義而言,Lawyer是指精通法律的人,(Apersonlearnedatlaw)原意是包括法官、檢察官在內的法律家。濫觴于古羅馬‘援助者’(Partron)的早期律師,具有法庭上的‘代言人’和當事者的‘保護人’身份,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為其基本職能,而較少在政府依法施政方面發揮作用。資產階級為反對封建專制,打出民主與法治的旗號,建立起資產階級的法治國家,律師被認為是法治的屏障?!薄堵蓭熍c法治》《律師世界》1998年第3期在我國古代,“律師”一詞原本為佛家用語,指熟知戒律并能向人們解說的人,如《涅槃金剛經身品》:“能否佛法所作,善能解說,是名律師?!薄奥蓭煛币辉~也用于道家修行的品號,如《唐六典?祠部郎中》:“道家修行有三號,其一曰法師,其二曰威儀師,其三曰律師?!爆F代律師作為一種新式職業,是隨著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侵略,至清末才出現的。楊林生:《中國近代律師制度由來探析》《中國礦業大學學報》2002年第1期
[78]賀衛方:“律師需要以對客戶利益的忠誠獲得社會信賴,同時又對各種復雜的利益沖突保持著職業的敏感。他們是客戶的代言人,同時又不忘記維護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團結,不忘記正義的實現乃是根本的目標所在?!薄堵蓭煟鹤咴诼殬I化的道路上》《律師文摘》第三輯卷首語轉載《中國律師》2002年第10期
[79]張志銘:《法律家的養成與統一司法考試》另參閱趙楊李鵬:《中國律師制度的現狀及對策研究》原載《理論觀察》2002年第6期(總第18期)孫艷華:《法律職業化探微》《法學論壇》2002年7月5日第17卷第4期
[80]李本森:《我國律師職業化進程和發展策略》《中國律師》2000年第5期
[81]夏勇張廣興等主編:《中國法治發展報告》第137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4月版
[82][美]埃爾斯特[挪]斯萊格斯塔德編著:《憲政與民主——理性與社會變遷研究》第331-336頁潘勤謝鵬程/譯朱蘇力/校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10月版張培田:《發達國家司法官與律師養成制度簡介》《檢察實踐》2002年第1期
[83][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較法總論》第317—321頁潘漢典米健高鴻鈞賀衛方/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李游:《普通法系中律師資質的形成—兼考英美法律教育制度》《中國律師》2000年第12期
[84]章武生韓長印:《當今世界律師制度發展的六大趨勢》/index.htm另參閱劉桂明:《救亡與圖存:中國律師業面臨十大難題》《中國律師》2002年第11期
[85]劉翔光:《當前律師業的不良風氣及對策》《律師世界》1998年第1期
[86]王晨光高其才:《律師職業的現狀調查——武漢律師訪談綜述》《中國律師》2000年第12期
[87]蔣雪雁主編:《北大法律周刊》《中國律師的角色與定位——律師風采實錄》2000年第2卷第4期
[88]潘躍新:“從律師業從業人員的感覺而言,律師執業環境從恢復律師業至今雖有不小的變化,特別是民事案件的訴訟環境有了很大改善,但是與‘依法治國’的要求還相距很遠,突出表現在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環境未見根本好轉……要改善律師執業環境,一方面要靠律師自律、自愛、好好干,最重要的是立法、執法機關對律師作用的重新認識?!薄睹媾R挑戰的中國律師業》《瞭望新聞周刊》2000年11月13日第46期
[89]江平:《新世紀中國律師的使命》原載《中國律師》2001年第1期
[90][德]康德:“從事實際工作的法學顧問或職業律師就是精通和熟悉實在的外在法律知識的人,他們能夠運用這些法律處理生活中可能發生的案件。”《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第38頁沈叔平/譯林榮遠/校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商務印書館1991年6月版
[91]參閱[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過程的性質》引論/第1頁蘇力/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11月版
[92][英]W.Ivor.詹寧斯著《法與憲法》第161頁:“事實上,英國大法官是律師出身,而法國司法部長則未必是;非律師出身的司法部長在沖突法院里無所作為,原因很簡單,他不知道問題涉及的是什么——這是一個嚴格的法律問題?!饼徬槿鸷罱?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11月版武彪主編《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第205頁:“由于法律生活日益復雜,訴訟程序愈趨周密,當事人自己處理法律案件已日感困難與不便。因此,需要委托精通法律事務的專家來處理案件是理所當然的?!鄙虾I鐣茖W院法學研究所編譯1981年2月版另參閱彭勃[日]一橋大學:《日本律師與律師倫理道德》《中國律師》2000年第1期
[93]樊華:《中國律師的政治角色》《中國律師》2001年第11期
[94]呂宮思:《美國律考:百里挑一嗎?關于美國律師資格考試制度的考察報告》《中國律師》2000年第8期
[95]陳衛東主編:《司法公正與司法改革》第374-375頁/“司法公正與法官選拔制度改革”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另參閱王策:《中美律師選任制度比較》《律師世界》2000年第12期我國香港地區律師制度與英國律師制度一脈相承,和大多數普通法系國家一樣,其律師與法官的關系也是“互補”的。從歷史上看,構成英國早期律師前身的“代辦人”及其“副人”,主要來源于法院的官吏。從目前來看,香港司法機關仍接受英國傳統的影響,各級法院的法官(特別是高等法院法官),基本上是從有聲望的大律師中選聘的。參閱張富強主編《香港律師制度與實務》第16頁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版
[96]參閱[美]羅斯科.龐德:《法律史解釋》第171-207頁鄧正來/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97]據悉,到2003年底,當選為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的律師已分別增加為6個名額。
[98]參閱德泓:《律師參與立法重在溝通》《新遠見C-thinking》2002年第12期
[99]高宗澤:《推進和完善律師行業管理體制,加快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中國律師》2002年第6期
[100]梁國慶:《檢察改革與律師改革息息相關》《中國律師》2001年第1期賀衛方:“……而獨立的司法是離不開一個高素質和有力量的司法群體的;這是抗衡其他社會力量影響的前提條件,否則,所謂獨立云云充其量只是舞臺上的道具,看起來煞有介事,在實際生活中卻兌不了現。”《通過司法實現社會正義——對中國法官現狀的一個透視》夏勇主編:《走向權利的時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月版安吉明劉夏歐陽山城:“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者同為法律業,只有三者間適度的尊重、融合、交流與溝通,才有法律業的繁榮?!薄妒裁磿r候從優秀律師中甄選法官?》《中國律師》2002年第9期
[101][英]培根:“一次不公證的判決比多次犯罪危害更大……法官的責任與訴訟者、律師、警吏以及上層建筑息息相關?!薄墩撊松忿D載張秀章解靈芝選編:《培根智慧錄》第135頁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3月版張富強:“實行律師與法官一體化,對于維護經歷長時期發展且被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西方司法傳統,具有積極的意義。在審理案例過程中,律師與法官所處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不盡相同,但所遵循的法律體系卻是相同的?!薄对囌撓愀勐蓭熤贫鹊奶厣吩d《學術研究》/法學2000年第2期另參閱吳清旺:《定位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律師業》《中國律師》2001年第2期
[102]倪文杰主編:《現代漢語辭?!返?173頁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2年2月版《漢語大詞典》解釋為:“個人在社會中所從事的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钡?372頁商務印書館2003年10月版韋伯認為,職業一詞有四種含義:(1)宗教意義上,指“上帝安排的任務”;(2)指一種終生的任務;(3)指一種確定的工作領域;(4)作為職業,在“上帝那里具有完全等同的價值”,即所有職業彼此之間沒有高低貴賤之分。參閱吳玉章:《法治的層次》第96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103]肖揚:“實踐證明,單純的個人收入提成的分配植度,有很大的負面影響。各級司法機關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督促和監督律師事務所建立事業發展基金、福利基金、風險責任基金,加大固定資產投入。在分配過程中……不能將創收多少作為分配的唯一依據?!薄度嫱七M律師工作跨世紀的新發展——在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上對律師工作的新要求》原載《中國律師》1998年第2期
[104]張耕:“實際上,律師事務所不同于企業,不是生產單位,而是法律服務部門,其本身不存在所有制問題;律師不是國家行政官員,而是運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面向社會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也不存在行政級別問題?!薄对诟母镏邪l展和完善中國律師制度》
[105]英、美兩國律師和中國律師一樣,都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是社會法律工作者,他們不需要國家經費,通過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而收取報酬。美國在律師報酬方面,過去是直接從委托者手中獲取報酬,1969年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BarAssociation)通過了“律師責任準則”(Codeof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規定禁止收取過高的報酬,提出了收費的基本標準,英國則完全禁止“成功報酬”(ContingentFee),即如果案子敗訴,一文錢酬謝也得不到;如果勝訴,則可得到很高酬金。參閱王亞瑾:《簡述英美律師制度及其發展對我國律師事業的借鑒》原載《法商研究》1994年第2期
[106]參閱[美]斯蒂芬.L.埃爾金卡羅爾.愛德華.索烏坦編著:《新憲政論——為美好的社會設計政治制度》第21頁周葉謙/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8月版
[107]曾祥一:《從“潛規則”的中國到法治憲政中國——兼談律師在轉型社會中的價值》《中國律師》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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