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觀念基礎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22 0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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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觀念基礎分析論文

一、法律觀念和法律觀念的功能和作用

社會意識是社會文化的觀念基礎。社會意識只有在理性化的前提下,才可能為法治提供必要的文化依據。法治是人類理性發展的結果,是人類理性的表現。只有在社會意識理性化了的時候,人們才可能不受非理性的糾纏,作出自己明智的選擇。只有在大多數人逐步認識到了法治的好處的時候,法治才可能逐步在社會中得以建立。

從法治角度而言,法律觀念無疑是社會意識的核心。

法律觀念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人們對法的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在歷史唯物論看來,法律觀念及其變革和發展都取決于一定社會賴以生存的物質生活條件。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作為上層建筑的有機組成部分都受到經濟基礎的制約,經濟基礎決定法律的性質和變化;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之間,法律制度又是根據法律觀念建立的,從發生上看,法律觀念的形成是法形成的前提條件。

法律觀念在法律制度的建構、法制運行和法律實施方面都具有重大作用。在法制建構過程中,法律觀念的作用主要指它在立法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主要體現于四個方面:第一,法律觀念是社會法制建構的主觀價值基礎,是立法的直接根據;第二,法律觀念界定了立法目標或法律的思想;第三,法律觀念對立法具有評價和校正功能;第四,法律觀念對立法有“補白”功能,即在法律無法調整或法律不完備、不健全的社會關系領域,法律觀念能起“拾遺補缺”的作用。

法律觀念對法制運行的作用指法律觀念在法律實施和法律制度運作過程中的功能、作用,是它在法律適用和法律遵守方面所具有的功能。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首先,從法制運行的性質來看,法制運行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法律的實施過程,就是從法律規范到法律秩序和社會主體的法律行為的轉化過程。在此過程中,社會主體的法律觀念扮演著特殊的角色,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社會法律規范轉化社會主體的實際行為模式的主觀價值和心理基礎,對法律實施

二.法治的觀念基礎

筆者認為,法律至上觀念是法治的觀念基礎。法治就是法律的治理,就是法律至上,在法律之上不存在其他任何的權威。相反,在法治社會中,權力雖然作為一種支配性力量而存在,但它必須源于法律、服從法律。法律與權力孰高孰低的問題,實際上也就是法治與人治的分野。法律至上還有法律主導的意義,是指法律應成為社會活動有序化的主導模式,也即是說法律是處理權力與權利關系的主要依據。法治是眾人之治,法治比人治更有理性,更易免于偏私。社會發展的歷史證明,法治是迄今為止人們所發現的最好的社會治理方式。法律至上觀念包含著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形成對法律權威的認同意識,即形成比較成熟的法律至上理論體系。一般民眾以法律至上為法律認同的要義,政府運作更符合法律至上理性,以憲法等法律法規為行動指南。另一方面是產生對法律的忠誠意識、崇尚心理、巨大熱情及高度信任。在專制社會里,人們可能被迫對君權、倫理、教義或宗法習俗表示認可,而在民主治社會中,忠誠法律、熱愛法律則應成為人們的政治美德,一般民眾是如此,政府更應如此。對法律的忠誠表現為守法的自覺性、執法的公平性、護法的無畏性以及尊重法院的判決。政府的帶頭守法,對一般公民的法治觀念的形成具有極大的示范作用。所以要想讓民眾忠誠于法律、信任政府,政府必須首先祛除自身的專制集權、特權思想,理智地批判無政府主義和極端自由主義,做學法、守法、護法的表率,以喚起民眾對法律的熱情和尊重。

三.當前我國人們法律觀念狀況

有人在論及我國法律觀念現狀時,認為“整個社會還沒有形成法律至上觀念”.我認為這個結論太絕對,雖然現實生活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權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現象展屢發生,但經過多年改革開放和普法的開展,階段性的嚴打,以及大批法學家的法治啟蒙,說我們整個社會還沒有法律至上觀念是不現實的.只能說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使得相當一部分人缺乏法律至上觀念,相當一部分人法律至上觀念淡薄.從中國的國情和現實出發,我認為,困境在于整個社會仍未完全確信對法律的絕對信仰。沒有樹立絕對法律至上觀念的社會大背景。至今,在社會上仍有很多比較常見的問題反映民眾對法的認識陌生。例如,有些案件是因為人為因素而贏不了。有些官司雖然打贏了,但卻執行不了。有些執法人員一方面大力呼吁要嚴懲腐敗,要維護法律尊嚴,另一方面卻背地里干著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勾當。有一些在權利遭到侵犯時的第一個念頭常常是通過“私了”的手段去解決,更有甚者是為了討債而通過“黑社會”的“幫助”來“擺平”。有些人在學習和了解了法律后非但沒有成為法律的信徒,反而成為了囚徒。而由上述種種所引發的其他社會問題更是屢見不鮮。這些問題的產生是否可以歸結為國人的法律觀念低呢?在我看來“國人法律素質低”并非問題之結癥所在,因為隨著普法的深度與廣度的加強,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現在越來越多的人愿意打宮司,會打官司,而且也有錢打宮司了,有的甚至在掌握了法律這種知識資源之后不是用來建設國家而是惡意的加以利用或規避,用現在比較通俗的話來說就是“鉆法律的漏洞”。這樣看來那些問題依然困繞著我們,所以并非國人的法律觀念不夠,而是另有多層次的原因。

四、大力培養公民的現代法律觀念

1、確立“法律至上”原則,樹立公民對法律的依賴感

法治的一個基本內涵和要求是實現法律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實現法律的統治?!八蠓傻臋嗤哂谌魏蝹€人的權威,法律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堅決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要求通過法律機制促進公民的權利,并且要創造一個正常的社會生活條件,使個人的合法愿望和尊嚴能夠在這些條件下得以實現?!盵①]因此,社會法治的首要標志就是必須確立“法律至上”原則。而“法律至上”原則既體現于公民的法律觀念中,更要在制度建構上得到體現,以確保公民“法律至上”觀念的形成和發展。因為只有實際運行過程中的憲法和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具有至上的地位,公民才可能確信法律是其行為的最為重要的和根本的評價標準,才能以法律為依歸,對法律產生依賴感,相信法律是最重要的行為規范,從而自覺守法、用法和護法。

法律制度確立和貫徹“法律至上”的原則,意味著在社會調整體系中法律處于最高的地位,是評價主體合法性的惟一和最終的標準;意味著全體公民都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意味著法律對國家政治權力的配置、保障和控制,不允許任何個人和任何組織具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

具體而言,實現法律的權威必須做到:(1)黨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制約和監督,黨的各級領導干部要受到法律的監督和檢查?!皥猿止伯a黨的領導,當然也要有監督,有制約?!盵②](2)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守法,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凡是不依法行使的職權行為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行為,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其對管理相對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依法給予法律救濟和賠償。(3)建立、健全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權力制約的法律體系,依法懲治權力濫用、權力腐敗現象,進一步加大打擊貪污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建立廉潔高效政府。

2、制定良法,確立公民的法律正義感

確立法律的至上性,是實現法治的前提條件,同時也是培養公民的法律信任感的基礎。不僅要有法律的權威,更重要的是,具有至上權威的法律應當是良好的法律。在當代中國,所謂“良法”是指充分體現現代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要求的,與現代社會的自由、平等、利益、秩序和正義等法律的價值取向相一致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體系。具體而言,現代社會的“良法”應當具有下列兩個方面的價值內涵:一是立法應當創制體現現代社會制度正義要求的法律體系;二是立法又應當體現現代社會中主體行為正義性的要求,為社會主體提供正義性行為的價值標準和行為尺度。

1978年以來,我國的立法基本符合“良法”的要求。但也應該看到其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比如,有的法律、法規對現代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內在法權關系研究和把握得不夠全面、深入、準確,還存在著轉型時期立法的矛盾性和變動性較大的問題;有的在現代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條件下十分重要的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而有些重要的社會經濟、政治領域還沒有系統完備的法律來加以調整;有的法律規范還不夠明確具體,操作性不強,在現實生活中難以高效率實現,等等。因此,在當代中國,還必須進一步加大立法的力度,盡快形成符合現代“良法”要求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實現社會法治提供完備的立法基礎,使公民通過對法律的了解、學習和運用,真正確立法律的公正觀,形成對法律的信任感。

3、公正司法,培養公民對法律的信任感

確立法律的至上地位,還需要通過司法活動公正實現法律來得到切實的貫徹。對于普通公民來說,司法活動與他們具有更為直接的聯系,他們更容易通過對司法活動的公正性獲得對法律公正性的了解和確認?!八痉ü兄谂囵B廣大公民對法律的信仰。這是建設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條件之一。

在當代律失去信仰,而“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③]。法制由傳統向現代轉型過程中,司法公正還沒有完全實現,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還在相當大程度上存在。這些現象嚴重影響了公民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制約了公民法律信任感的形成、培養和法律觀念理性化的進程,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障礙因素。因此,當代中國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大力開展司法體制改革。這一點在第四章已談到,此處從略。

4、大力開展法律教育,塑造公民理性的法律觀念

法律教育是國家法治化的基礎性工作,其目標是培養公民的現代法律觀念和意識,培養國家法治建設所需的法學專門人才。此外,在當代中國,還包括提高在職法律操作者的法律素質,推動其知識更新,進而實現人的法律觀念現代化。法律教育是實現公民法律觀念理性化的基本途徑。以下著重從普法教育來談談。

我國己通過普法教育使公民的法律觀念得到較大的提高。但認真分析,我們可以發現,這些普法教育的目的是使人們知道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在實際生活中應當守法等等。法律知識固然是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但它與培養公民的現代法律觀念的基本素質的要求還有較大的距離。守法教育也帶有消極意義。所以,我國的法律教育必須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建設的發展,隨著我國法律制度和法學研究的現代化和國際化進行一次戰略上的調整。

從普法教育來看,應以提高國民法律素質,推進其現代法律觀念為目標。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普法教育的目的方面,應將公民法律觀念現代化、理性化作為普法教育目標,使現代法律精神要素轉化為當代中國法律文化意識的有機部分,從而實現對對歷史法律文化傳統的創造性轉換,形成富有特色的現代公民法律觀念體系,確立對現代法律的信仰;二是在普法教育內容方面,應由原來的具體法律規范和條文教育為主轉化為現代法律觀念的教育為主,主要灌輸給公民現代法的基本觀念和主要內容,如法律的概念,價值和作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現代法律觀念的主要內容和特點,我國的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以及我國主要法律部門的主要內容等;三是通過普法教育,主要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此外,在教學方面,應以通俗易懂,形式多樣,喜聞樂見為特點,應具有廣泛的可接受性等等。

參考文獻:

[1]劉旺洪:《法律觀念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嚴存生:《略論法制觀念的現代化》,《法制現代化研究》第2卷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

1996年版

[3]公丕祥主編:《當代中國的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公丕祥、劉敏:《論司法公正的價值底蘊及制度保障》,《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5]《鄧小平文選》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