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的社會價值研究分析論文
時間:2022-11-26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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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法作為市場經濟基本價值原則的經典表述,使經濟、社會生活獲得了一個完整的基礎法律體系以及成熟的法治模式和法律方法。市民社會的私法自治具有積極的價值內涵與深遠的歷史意義,它不僅給個人提供了一個受法律保護的自由領域,使個人獲得自主決定的可能性,而且導致了多元化的社會自治權利的伸張與擴展,集中展現了國家權力回歸為社會權利的過程,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的民主化管理。
自分工與私有制產生以來的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就是市民社會從國家的對立與控制中逐漸獲得解放與獨立的過程,以市場經濟為母體的市民社會本質上要求按照自身的運行規律來進行經濟社會活動而排除外在的不必要干涉。不論如何解釋和定義,市場經濟的首要涵義都應該是一種經濟自由運行的社會性市場機制和以市民個人與自由社團為基本單元的大眾平等的經濟參與過程。與此相適應,社會將產生以市民個人與自由社團為基點的獨立自治和平等參與的社會民主。由此可見,在市場經濟與社會生活的本質規定中,都存在著一個共同的結構基礎———區別于國家意義上的自治的市民社會。自治下的發展是市民社會的最終追求,市民社會的三大法權要求:產權的保障、自由的生成與交往理性的契約化在實質上都是自治的要求———這三項法權要求和起來就是:資源占有基礎上的自由而平等的生活與交往。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最終指向的正是有效規則基礎上的市民社會的自主與自治。一個社會的自治程度表征著這個社會法權要求的實現狀況。
因而我們在市民社會范圍內討論法權要求,最終必須落實到自治上來,這是市民社會法權要求的價值旨歸。這種基于應然法權要求、對市民社會內部各種經濟社會關系的自主維護與自治保障主要是借助于私法來實現的,“私法本質上只是確認單個人之間的現存的,在一定情況下是正常的經濟關系”,“私法是關于個人相互間的關系的法,私法所保護之法律的秩序,主要是該關系當事人之個人利益”,在現實中,人們主要是通過作為法權要求的最直接體現的私法來認識法、接受法、踐行法的。正是因為私法與社會生活最為切近,最易影響人們的思維與行為,人們借助于私法的自治,可以積極追求與維護個體的自由、權利與發展,推動市民社會自生自發良性運行機制的產生,故而人們能夠在私法中最為深刻地領略到法的精神實質,法也在私法中找到了實現自身、表達價值的最佳形式。
一、私法與自治私法作為市場經濟與社會生活一般條件與法權要求的直接的、經典的表述,其理念與原則集中體現了人類文明、進步生活的基本規則和社會成員對權利、自由的憧憬與追求。
私法之為“法”,其實就是將這些基本的規則和追求賦予了法律的形式,經濟社會生活的基本法權原則往往都是首先在私法中得以確認的。私法“以人為中心,以權利為基點,以行為為手段,以責任為保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治化作出了科學的建構,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基礎法律體系以及成熟的法治模式和法律方法”。對于市民社會內涵的法權要求,私法均有其明確的闡釋:私法用財產權利制度表述市場的產權要素,它歸納出財產的概念,用以涵蓋實物、資金、稀缺性利益等一切有形和無形的社會資源,并將財產權利系統化;私法用人身權制度,表述社會主體的獨立與自由,確立了獨立自由人格的真義,而自由與理性選擇的掛鉤則實現了權利與責任的統一;市場無非是契約的總和,獨立自由的權利主體通過契約平等地讓渡自己的商品及其產權。私法正是以契約來表述市場的,在私法中,契約被表述為包括法律要件、意思表示、訂立、效力、履行、變更、終止、違約及其救濟等等在內的體系化的制度,而對權利主體平等性的確認則是對等級身份和特權體制的徹底否定。正是以上法權價值原則構成了私法的精髓和靈魂。如果私法能夠將這些價值原則生活化為人們的理性習慣與內在的信仰,它就將有效的實現市民社會的自治———一種私法精神下的自治:“承認個人在私法領域內,就自己生活之權利義務、能為最合理之‘立法者’,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之條件下,皆得基于其意識,自由創造規范,以規律自己與他人之私法關系?!本臀覈?,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與公民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私法建設取得了巨大的進展,這既表現在私法體系的逐步完善,比如私有財產入憲與《物權法》的制定與實施,也表現在私法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的實際效力愈益凸現。自治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近現代社會特質的一個典型維度。不僅作為資產階級主流意識形態的自由主義主張通過控制國家權力而追求市民的自治與個人的自由,作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馬克思主義也主張通過消滅國家而達到完全的社會自治與個人的解放。社會政治哲學視野中的“自治”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自治是一種依靠社會成員自我管理自身事物并對其行為負責的社會管理形態,按照不同標準可分為不同的類型。市民自治的私法涵義則相對要窄一些,它是社會自治的初級或低級形態,因為在市民社會以外,畢竟還有國家的存在與調控。市民社會的自治基于應然的法權要求,其特點主要有:自治的范圍僅僅限于市民社會的領域,自治的性質是社會性的,是獨立、自由的市民個體對市民社會的社會事物和習慣的自主管理。自主的內容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市民的生活方式和習慣的自主,私營經濟的自治管理,社會性企業的自主,非官方的社會組織和事業組織的自主管理等內容。市民社會的私法自治,其組織與活動基本是由民間形式完成,不需要政府的直接介入;自治的主體是市民和非官方的社會組織。市民社會的成員同時也是政治社會的成員,當他們作為市民活動于市民社會時,充當的是社會角色,執行的是市民社會的功能。當他們作為公民活動于政治社會時,充當的是政治角色,執行的是政治社會的功能。只有前者的活動才具有市民自治的性質。
二、私法自治的個體價值意蘊作為人類文明進步的內在趨勢,作為現代性的必然要求,市民社會的私法自治具有積極的價值內涵與深遠的歷史意義,必將對公民個體的自由發展與社會結構的有效形塑發揮重大的推動作用。
對此,我們可以從市民個體與社會兩個層次進行分析。從個體而言,第一,自治是私人權利的實質,私法自治使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得以充分實現。私人權利從根本上說是一種自治權,自治作為權利的本質屬性,只有在以自治為圭臬的私法與私人權利中才真正得到體現和實現,在任何別的權利中都不可能像在私法和私人權利中體現和實現得那么充分。只有真正具有自治基質的權利才是真正的權利,沒有自治就沒有權利,就不是作為主體的人的權利。因為人的權利總是在只有體現了權利主體的自由意志時才會感到是權利,也才真正是權利?;谝庵镜淖灾问菣嗬c權力、權利與強權、權利與特權的根本區分標準之一?!八椒ㄗ灾谓o個人提供一個受法律保護的自由,使個人獲得自主決定(Selbstbestimmung)的可能性”。正是因為私人權利最為充分地維護了個人的私域,體現和實現了市民的自治,因而私人權利是所有權利中最重要、最適當、最合乎人權的權利,否定私人權利是對權利乃至對人的根本否定。私人自治權利的充分享有和切實行使既是社會發展的重要條件,也是衡量社會發展程度的重要標準之一。
以歷史觀之,一個人們不享有自治的私人權利的社會是得不到多大發展的,實質上是一個不發展、不發達的社會。第二,市民社會產生了必須而且能夠彼此獨立和自由的進行活動的公民個體,這就使得經濟運行的市場化和社會民主具備了人格基因和個體前提,市民社會的自治正是獨立自主這種成熟人格、理想人格的表現。“所謂私法自治,是對理性的人不斷追求人格獨立、人格完善、充分開發智慧、大力進行創造性勞動,爭取全面發展和徹底解放的自主選擇的尊重”。社會發展進步的根本內容和表現之一就是自治的不斷擴大和真正實現。要真正使人成為獨立自主的人、成熟的人、理想的人就在于真正尊重和保障人的私域與自治,只有自治才切合人的本性。每一個社會個體與組織都能夠充分地實現自治,這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件,沒有造就全社會人的獨立自主、維護全社會人的私法自治,社會就不能發展。第三,自治的法之精義是:自己是自己的立法者、自己是自己的執法者。作為私法自治的最基本的體現和實現的契約,對于締約人本人來說就是法律。人們自己為自己立法、自己為自己執法,遠遠比別人給自己立法,執行別人給自己立的法要主動得多、積極得多,因而效益也高得多。第四,私法自治表明,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中,沒有任何人也沒有任何機關能夠認識一切、決定一切、支配一切,因而不能完全統而治之,更宜分而治之,讓各行為主體根據自己的知識、認識和判斷以及直接所處的相關環境去自由地選擇自己認為最適當的行為,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因此,實行私法自治是人類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理性不足和認識有限這一客觀事實所決定的。這也就是說,私法自治是克服人類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理性不足和認識有限的根本方法。因為各市民主體或組織在法定范圍內就自己的事自治,它涉及的范圍相對較小、關系相對簡單、所需的信息較少、反應較快,所以比國家統一決策往往更準確,小范圍的決策失誤也遠比集體決策失誤給社會帶來的震蕩、損失和破壞要小得多。此外,自治不僅可以充分調動和發揮個人的聰明才智,而且能夠極大地利用分散在社會中各個人的知識和才能,集思廣益,這也是私法自治能夠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五,私法范圍的自治也是人的任何行為真正有效實施的“動力機制”。自治為公民的法律行為注入了主體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否則,人們的行為只能是被動的、消極的和沒有效益的。如果沒有效益或效益不高,從法的角度看,往往是因為否定了自治制度或沒有將之完全貫徹。在這個意義上,私法自治是動力之源,效益之泉,要促進或加速社會發展就必須確立私法的自治制度。一個社會之所以比另一個社會發展得快、發展得好,其法律原因往往就在于該社會確立、貫徹了私法的自治制度。第六,市民自治絕非放任自流。黑格爾指出:“任性并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作為矛盾的意志?!彼怃J地批判道:“當我們聽說,自由就是可以為所欲為,我們只能把這種看法認為完全缺乏思想教養,它對于什么是絕對自由的意志、法、倫理等等,毫無所知?!?/p>
實質上,一個人人都享有自由,人人都能據私法自治的社會,不可能真正導致個人極端任性和為所欲為,并且只有當每個人都享有自由與自治時,才能真正防止、杜絕極端的個人主義和放任自流。因為當每一個人都享有自由,能夠自治時,自由和自治就只能是相對的、有限制的了———這也是我們一再強調的,法權要求相互之間的差異與沖突使得每一法權要求都不是絕對的,而是彼此制約。公民之間的相對獨立取消了人身依附和等級結構狀態,使個體能夠自由地進行自我活動。這種個人(社會組織)的自由、自治之間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張力與微妙的均衡。實踐證明,個人極端任性、為所欲為大多發生在個人自由不充分、個體自治不落實的地方。個人的自由與自治是防止個人(組織)極端任性、為所欲為的根本途徑。就我國現實而言,要想真正發揮私法自治對于公民個體自由全面發展的積極功能,一方面,在宏觀上,必須徹底打破阻礙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原有體制的束縛,推進市場經濟的成熟與完善;另一方面,在微觀上,必須在實際的生活實踐中著力培育與私法自治相適應的公民獨立健全的理性人格,不僅增強其權利意識,而且要發展其責任觀念。宏觀與微觀相結合,有利于私法自治價值意蘊的歷史性展現。
三、私法自治的社會價值意蘊從整個社會的層次來看。
第一,市民社會的自治權利構成了對國家權力的有效分解,形成了權利與權力的相互制衡,遏制了公權力的專斷傾向。市場經濟打破了單元板結的同質性的傳統社會結構,引發了巨大的體制變遷與社會分化:階層和利益日益分化,資源占有分散化,社會組織日益多元化,思想觀念日益多樣化。市民社會的這種發展與變化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傳統集權體制的階級結構基礎、經濟基礎、組織基礎和思想觀念基礎,最終導致了多元化的社會自治權利的伸張與擴展。現當代實踐發展的這種態勢提供了一種國家與社會并存但外延和功能相異的二重分化之結構狀態與觀念模式:國家雖然仍以民族共同體的形式凝聚著社會的力量與個體,但其權力運作已不再是完全垂直達于個人,在國家之外,還存在著擁有相對獨立和自由結構的社會。國家權力逐漸恢復公共權力的本來面目,服從、服務于人民整體利益和市民社會的需要,只掌握必要的公共職能,其范圍僅限于“如果政府不做就根本不會做的那些范圍”。政府只有在執行廣泛保護生產、自由和財產的普遍規則時,才可以合法地干預市民社會。逐漸縮小的政府職能不斷還原和分解為社會成員普遍的平等自由的自治權利,傳統的權力和特權被分散在每日忙忙碌碌并精于計算和斤斤計較的、遍布于全社會的市民個體身上,“許多經濟決策分散給相對獨立的個人與企業”,從而“政府分裂為許多小部分的國民本能”。
而大量的事物則由社會自行管理,以實現“人民為著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社會生活”。這一國家權力回歸為社會權利的過程,就是國家把原來壟斷自市民社會的部分社會權力最大限度地放還給作為其基礎的市民社會,“社會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人民群眾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的過程。國家原有集中權力的消解必然促使市民社會的權利擴大,因為權力與權利實際上體現的都是對社會資源的控制能力,而在特定時期,社會資源的總量是有限的,因而權利(權力)總量也是有限的,兩者的發展呈現的是一種反比關系。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社會的發展“將把靠社會供養而又阻礙社會自由發展的寄生贅瘤———‘國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歸還給社會機體”。從這一意義上講,市民社會并不是一個外在于公權力的領域,而是“深深地穿透這種權力的一種力量,使權力處于分立、分散的狀態”。權利與權力的界分最終必然要以法律作為統一的運作規則。“區別一個自由社會與一個不自由的社會的判斷標準乃是,在自由的社會中,每個個人都擁有一個明確區別于公共領域的確獲承認的私域,而且在此一私域中,個人不能被政府或他人差來差去,而只能被期望服從那些平等適用于所有人的規則”。在自治的范圍內,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權利,公民都可以自由行使,而不以法律列舉的為限。在權利行使上,奉行的是“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霸谧杂傻慕y治下,一切為被一般性法律所明確限制的行動,均屬個人的自由領域”。而越權無效則是法治社會中權力行使的基本原則。
它既意味著權力必須以正義來調節社會的自由與平等、效率與公平,在維護個人基本自由的情況下實現共同富裕,而法無明文規定的權力則不得行使,也意味著通過司法審查制度和國家賠償制度對權力的非法行使進行矯正,對其后果予以救濟。這樣就限制了公權力的專斷與僭越,保障了市民社會的私法自治的真實性與有效性。伴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以及市場經濟在中華大地上的發育、生長和不斷完善,中國社會結構也正在發生歷史性的變遷,一個國人相對陌生的具有自主性的市民社會正在孕育與生成。我們應不斷推進經濟與政治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使市民社會真正擺脫對國家的過分依賴,以更好地發揮自身的自治功能。第二,社會團體是市民社會私法自治的重要結構性支撐。基于市場經濟的,多元化、自主化發展的市民社會組織以其自治精神來維護市民社會的權益,對權力進行制約與分享,為民主、法治提供動力,從而促進社會的發展?!叭绻f民主與法治是一枚硬幣的兩面,那么現代商品經濟就是這枚硬幣的金屬質料,而結社則為民主法治提供了不可缺少的結構性支撐———在一定意義上講,正是它才使這枚硬幣得以立體形象化”。我們在此所講的結社不是含義甚廣的社會學意義上的,也不包括政治結社,而是指在市民社會中,人們為了一定的宗旨并按照一定的原則,自愿結成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并采取團體行動的社會活動過程。結社是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矛盾發展進程中人們基于共同的需要和利益而自由結成集合體的過程,它超越了嚴格依賴于社會分工的其他非志愿組織生活,因而體現著民主的、開放的、公共的生活選擇和自由、自治活動的深層底蘊。
應當說,社團是自人類社會早期以來就有的相對于部落、氏族和家庭的一種社會自組織活動和社會現象,“它們的目的包括尋求友誼、娛樂、表示與區分身份以及管理功能和尋求或保護經濟利益”。但隨著階級的形成和國家的出現,民間的結社活動受到了國家權力的嚴重扼制,直到近代商品經濟發展、成熟和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以后,結社自由才成為公民的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社會團體自此遂成為社會結構中舉足輕重的社會自組織力量,承擔起重要的社會功能。在現當代社會中,新需求的增長、社會功能的分化、科技文化的進步為結社活動創造了更為良好的條件,市民社會成為高度組織化的社會,除了單獨個體的自由行為以外,市民社會主要表現為各種自治性的組織或社團。尤其是近幾十年來,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自治性的非政府組織或公民社會團體都在以驚人的速度蓬勃興起,規模景象空前。尤其是在發達國家,社會組織化程度非常高,到處充滿了社團,幾乎每一個人都屬于一個特定的社團。人的所有社會活動、社會行為幾乎都已經組織化了。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的許多事務已經被各種不同性質、不同大小的社團所。這些社團,比如工會、學校等,以各種方式,為人們提供了許多個人不能提供的服務,使得人們幾乎是在依賴這些社團生活。以致有的西方學者宣稱:“如果說代議制政府是18世紀的偉大社會發明,而官僚政治是19世紀的偉大發明,那么,可以說,那個有組織的私人自愿性活動也即大量的公民社會組織代表了20世紀最偉大的社會創新。”正因為社團在市民社會中的重要性與普遍性,它在私法自治中所發揮的作用才尤為值得關注。
社團依私法而自治是國家公共職能回歸市民社會的重要載體,展現了人類自由自主活動的發展走向。國家權力回歸市民社會,并不是私人權利的簡單瓜分,而是趨向“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條件的”自由聯合體的高度升華。因此,政治國家所歸向的市民社會,必然是一個充分展現主體自由自主權利的同盟。社團由此成為人們獲得公共生活的重要組織形式,并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諸領域,承擔一定的自主互助、自律協同和民主管理的重要職能。一個多元的市民社團按照不同的職業、利益要求、生活志趣、宗教信仰、性別和年齡、生活地域等特點將社會成員納入到不同的職業團體、利益集體、輿論組織、宗教團體、同性或同輩團體、社區組織等各種各樣的社會組織之中,這些組織縱橫交錯,形成一種廣泛而密集的社會網絡,處于這個網絡中的每一個社團都負載著特定的社會職能,體現著自治的精神。這樣一種自我滿足、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多元自治的社團組織是國家之外的次級共同體,是“隨著市民社會內部分工創造出新利益集團”來保護自身利益而抗衡國家統治的有效途徑。它構成了橫亙于市民個人與政治國家之間起中介作用的自組織力量,作為國家權力與個人自由之間的緩沖地帶,它是實現群體利益主張和權利要求的重要通道?!霸诳v橫四溢的個人利己主義和國家的巨大且具有威懾性的力量之間,它們占據中間地位”。
現代社會雖然以人權的形式宣示了人的獨立自主,但單個的人在面對強大的公權力時畢竟仍是弱小無力的,國家權力行使的越界很容易造成對個人權利的侵犯。社團組織作為介于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中間結構,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化解二者的矛盾與沖突。一方面,它把具有相同利益和需要的人們結合成團體力量,使社會成員在與國家力量的“討價還價”中擺脫孤立無援的境地,避免了作為個體來直面國家權力的壓力,從而為抵抗強權政治、保護個人自由筑起了一道必要的防線?!盎钴S于市民社會舞臺上的大量自治性、多元性、社會性和開放性的社會團體,就成為相對軟弱無力的公民聯合起來,去抗衡專權、暴政的‘堤壩’和監督權力的‘社會獨立之眼’,形成肯定自我和借以抵御國家權力的‘免于控制和約束的自由社會空間’”。另一方面,它在將社會成員對國家的訴求合理化的同時,也為不同利益的凝聚與表達開辟了必要的渠道,并設定了利益矛盾沖突得以化解、社會不滿得以宣泄的“安全閥”———社會穩定機制,以削弱和消減非理性、無序化的社會行為,使不同群體的利益和權利要求得以有效實現。正是基于社團的如此功用,阿萊托和科恩才斷言:“從亞里士多德到馬克思,建立具有民主的結構和溝通性協作(communicativecoordition)的自由而自愿的社會團體一直是市民社會的理想?!鄙鐖F的自治實踐是社會成員獲致合理角色、提高參與能力、培養合作與秩序精神的有效方式,是推進民主與法治、實現社會化、民主化社會管理的重要力量。一方面,結社是一種志愿組織,社團成員在享受團體保護的同時,也要接受團體的自治規范,以保證組織的權威性和一致性。
而且隨著團體規范“趨于一致性的壓力進一步增強,迫使個人更趨向于規范的方向”。這樣一種協同一致的公共活動無疑有助于克服個人權利行使的自發性、孤立性和不穩定性,確立自律、有序而穩定的社會秩序。在這個意義上,結社塑造了社會化的理性個體,結社活動“能有效地培養和提高其成員自助協同意識和適應并改變危機情景的能力,塑造成員的理性自由觀念、平等互助精神及自主自律的行為模式”。另一方面,由于社團的生成具有自愿性、組織形式具有自律性、活動方式具有自主性,因而它始終代表并展示著高度的民主參與精神,為民主和法治鍛造著參與的技能基礎,培養著公民的民主意識。直接民主制雖然是民主的理想模式,但社會條件的限制使得代議制的間接民主成為現實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多元、自治的市民團體就成為廣大公民進行民主活動的最為現實的基地:人們基于共同的利益、需要和愿望,依據自由意志而自覺地組織起來,其活動貫穿著高度的民主自決原則和彈性原則,成員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參與團體決策和參加團體活動。這種直接的民主實踐不僅使成員能切身體驗,感悟民主,也能使成員學會民主技能,養成民主習慣。羅伯特•達爾認為,沒有這種自治組織的民主實踐,就不可能實現國家層面上的民主??贫髟谄洹墩撁裰鳌分幸仓赋觯骸皻w根結底,促進與支持任何形式政府,尤其是民主政府的習慣是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培養起來的;只是思想上認識它的重要性是不夠的。公務員之家
民主要在大范圍內取得成效,就必須先在小范圍內實行。這并不是說這些小范圍的社會都必須以民主方式組織起來,但必須有公民直接而且普遍參加的,像以民主方式組織起來那樣的重大活動,使他們有機會培養必要的態度與氣質。他必須具有實際參加的經驗,并親自體會這樣作確能使大家得到利益與滿足。如缺乏直接自治的經驗,間接形式所要求的那種氣質決無從機會發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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