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法律中的等在何處

時間:2022-04-06 0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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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律中的等在何處

人們常說“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然而,綜觀懲處知法犯法者的實際案例,頗讓人迷茫:“等”在何處呢?

武當山上的復真觀被非法改建成星級賓館,嚴重違反《文物保護法》,處罰卻是概念模糊、可上可下的“嚴肅處理”,而沒有“刑事責任”的字眼;

江蘇灌云公安局防暴大隊的數名警察,對一位被懷疑為的打工妹隨便拘押,侮辱迫害,毒刑拷打,直至生命垂危,該局領導卻定性為“暴力取證”,處理“基本原則是剝去衣服(制服)”!

貴州習水縣7000余萬元的扶貧款被擠占、挪用以至扶貧資金去向不明,而該縣的大小官員“也沒什么事”;

筆者絕無意與這些知法犯法的干部過不去,而是認為這些干部根本就沒有得到應有的懲處。

執法人員或公職人員的手中職權是國家代表人民賦與的,本就該為人民服務;同時,國家還給不同職權者相應的待遇做回報,可謂合理而公平。一些司權者,不能正確使用手中的職權,給人民和國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本來就該理所當然終止他們的權力和待遇,至于知法犯法或觸犯法律的行為,必須深究,以達到以儆效尤的目的。而現實社會中,形形色色的腐敗或公職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被一些人打著人才、有功的招牌從輕發落,或者以政紀黨紀處罰抵消了刑事責任,根本就沒有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更別說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這種現象令人甚憂。

毋庸諱言,執法人員或公職人員,肩負著黨的方針政策的執行和法律的實施,如果他們可以隨意違紀違法而不受嚴懲的話,社會的失范、失德、失信乃至失控就在所難免。

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罪惡遠遠超過十次犯罪。對黨員干部的違法行為不予深究,無疑是縱容了報僥幸心理的投機取巧行為,一支廉潔、高效的干部隊伍又怎能建起?

在法治國度,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一切權力都必須服從法律。國家龐大的司法機構,不僅要保證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要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知法犯法者的姑息行為,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性,進而使公民對法律失去信心;而法律的失信,必然導致法治的虛無、社會的無序、文明的倒退。由是說,為了法治社會中的法律尊嚴,一定要嚴厲追究知法犯法者的刑事責任,而不能讓百姓不服氣地說:“等”在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