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時效制度的立法構想詮釋

時間:2022-04-27 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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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時效制度的立法構想詮釋

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當事人有權在審判程序的任何階段甚至審判程序終結裁判生效后提出證據,也即我國實行的是證據隨時提出主義,其弊端已為學界和司法實務界詬病多年;以證據適時提出主義取代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為當事人的舉證行為設定時間限制,成為民事訴訟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一致呼聲。

舉證時效制度的程序價值

筆者認為,舉證時效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該在法定或法官指定期間內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逾期舉證將喪失要求法院接受證據并予以考量的權利的訴訟期間制度。舉證時效制度是舉證責任的有機組成部分,構成行為責任的時間要素。

舉證時效制度的程序公正價值。

程序正義是立法者在程序設計、司法者在程序操作過程中所要實現的目標,其本質上是一種過程價值,體現在訴訟程序中即是程序公正。舉證時效制度作為在程序運作過程中發揮效用的制度,可以用實現一般公正的動態標準來考察其程序公正價值。

第一,舉證時效制度體現了程序參與原則。程序參與原則在英美法中又稱為獲得法庭審判機會原則,其涵義為“那些利益或權利可能會受到裁判或訴訟結局直接影響的人應當有充分的機會富有意義地參與訴訟的過程,并對裁判結果的形成發揮其有效的影響和作用?!盵1]實現民事訴訟程序公正的關鍵在于確保雙方當事人能夠平等地參與訴訟,在訴訟中獲得充分機會來陳述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反駁對方主張,進行辯論,竭力促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第二,舉證時效制度體現了程序公開原則。程序公開原則的意義即在于讓當事人和民眾親眼見到正義的實現過程,從而產生提示、感染和教育的效果。長期以來,理論界堅持程序公開原則僅指將審判過程(主要是庭審)向公眾和新聞媒體公開,對當事人無所謂公開,因為當事人本身就是訴訟程序的參與者,認為強調對當事人公開沒有意義。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對訴訟成敗的關鍵作用不言而喻,因此證據的收集、提交、質證和辯論過程是當事人關注的焦點。當事人要求親眼見到證據從提交到采納的過程是否不偏不倚,在何種情況下因何種原因而被接受或拒絕。如果沒有舉證時間的限制,當事人可以在庭前、庭中、庭后,一審、二審、再審隨時提出證據,為法官的恣意提供了便利,為當事人的幕后活動制造了機會。

第三,舉證時效制度體現了程序維持原則。程序維持原則是關于訴訟行為及其效力設置的一項程序公正標準,指訴訟行為一旦生效就要盡量維持其效力,不能輕易否定其內容。[3]舉證時效制度不但本身體現了程序維持原則,而且保障整個訴訟程序遵循程序維持原則。舉證時效制度為當事人設定了一個期間,在此期間內當事人應運用各種可能的手段收集提交證據,法官必須在這些證據的基礎上裁判案件,而不能任意限縮或超越之。一旦舉證期間屆滿,當事人的舉證行為就不再發生約束法官判斷的效力,訴訟證據被固定化,不能任意追加新證據,從而體現了程序維持原則。同時,舉證時效制度防止已經過的訴訟階段或審級因當事人提出新證據而反復啟動,保障了整個程序效力的穩定。

舉證時效制度的程序安定價值。

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訴訟的運作應依法定的時間先后和空間結構展開并作出終局決定,從而使訴訟保持有條不紊的穩定狀態?!俺绦虻陌捕ㄐ园瑑蓚€不同層面的安定,即程序規范的安定和程序運作的安定,其基本要素包括:程序的有序性、程序的不可逆性、程序的時限性、程序的終結性和程序的法定性?!盵4]

舉證時效制度符合程序有序性的要求。程序最明顯的特征就是以一定的時間或空間順序排列和組合。程序有序性就是指民事訴訟程序應保持一定的次序和連續性,訴訟程序一旦啟動,就“像火車那樣從一個站徐徐地開向另一個站,直到抵達終點為止?!盵5]舉證時效的確定使得當事人的舉證成為訴訟上的一個確定的階段性行為,由原來跳躍于各訴訟階段造成程序動蕩反復的不安定因素變為推進各階段順利進行的基礎,成為環環相扣、層層推進的訴訟程序中確定而牢固的一環,使程序的有序性得以實現。

舉證時效制度符合程序不可逆性的要求?!俺绦虻牟豢赡嫘砸卜Q自縛性,是指程序中某一環節一旦過去,或者整個程序一旦結束,就不能再回復,或者重新啟動”,“這種不可逆性表現在程序的展開對當事人和法官的拘束性上”,“所謂‘法的空間’并不只是在判決作出后才能形成,而是在程序逐步展開的同時逐步形成并具有‘不能直接根據現實生活中的根據隨便推倒重來’的屬性”。[6]

舉證時效制度鮮明地體現了程序的時限性,是其制度基礎的一部分?!俺绦虻臅r限性不僅指訴訟中每一個環節都有時間上的要求,還指訴訟進程的及時性”,“程序的時限性克服和防止法官和當事人行為的隨意性和隨機性,為這些行為提供了外在標準,使之不能任意進行?!盵7]舉證時效制度為當事人的舉證行為提供了統一的時間標準,避免了當事人舉證的個別化和非規范化,保證了當事人舉證機會的平等,同時使各訴訟行為在時間上連貫和銜接,避免訴訟環節的中斷,為法官及時裁判奠定了良好基礎。

舉證時效制度保障了程序終結性的實現?!俺绦虻慕K結性是指民事訴訟程序通過產生一項最終的裁判而告終結”,“違反程序終結性通常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決定遲遲沒有作出而造成程序無法終結,二是判決雖已作出,但由于既判力弱而使程序無法在真正意義上終結?!盵8]在我國審判實踐中出現上述兩種情形的重要根源之一就是舉證時效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的欠缺。

舉證時效制度的程序效益價值。

效益通常指成本與收益。追求訴訟程序的效益必然要求以最小的訴訟成本獲得最大的訴訟收益。訴訟成本不僅指訴訟過程中法院與當事人的物化消耗,還包括時間的消耗以及精神和名譽上的損耗,任何導致訴訟拖延的行為都是違反程序效益要求的。舉證時效制度有效防止了訴訟程序的拖延和重復進行,符合程序效益的要求并保障其最大限度地實現。

建立舉證時效制度的根本條件——訴訟價值觀的轉換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體系中設置舉證時效制度必須逾越的最大障礙就是追求客觀真實的訴訟價值觀。時至今日,訴訟程序是實現實體權利的工具,程序法是為了保障實施而設計的,發現客觀真實、正確實施實體法是程序的最主要任務的程序工具論,在國人頭腦中仍然根深蒂固。盡管不少學者不遺余力地批判這種訴訟價值觀,強調程序的獨立價值,但積淀了幾千年的重實體輕程序的法律觀念是很難在短時間內扭轉的。

表面看來,舉證時效制度限制了當事人舉證的權利,切斷了法官不斷接近客觀真實的途徑,因而不利于發現客觀真實,最終可能導致不符合客觀情況、違背“以事實為根據”原則的“錯誤判決”,因而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之持拒斥態度,采取證據隨時提出主義。這正是追求客觀真實的訴訟價值觀在立法上的反映。

然而,訴訟作為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特定主體、特定手段、特定程序下的活動,構成了一個極為特殊而有限的空間,無論采取證據適時提出主義還是證據隨時提出主義,最終的判決總是在已有證據的基礎上作出的,并不能完全再現客觀事實。人們似乎總認為證據越多越有利于發現真實,因而允許當事人隨時補充證據比拒絕當事人在舉證期間屆滿后提出證據更有利于接近客觀真實,實現實體正義。

因此,對追求客觀真實的訴訟價值觀作一反省,檢討其空想性是有必要的,樹立程序公正的訴訟價值觀,向“現代的以程序正義為訴訟目的,以追求法律真實為訴訟目標的訴訟價值觀”[9]轉換更符合認識規律和訴訟規律。而這種訴訟價值觀的轉換是舉證時效制度賴以建立和發揮作用的根本條件。

建立我國舉證時效制度的立法構想

設計我國的舉證時效制度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當事人舉證期限的確定,二是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

關于當事人舉證期限的確定,學者們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的主張舉證期限應到法庭辯論終止時截止,以保證所有證據能夠當庭質證、辯論,并與現行法律允許當事人當庭提出新證據的規定相契合;[10]有的主張舉證期限應以開庭審理之日為終點,以確保當事人開庭前了解對方所持證據以做好必要準備,[11]防止證據突襲,有利于一次開庭解決糾紛;有的主張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訴訟準備程序和庭審程序分立結構時,應將舉證期限的終結點確定在準備程序終結時,在準備程序終結后、法庭辯論開始前提出的新證據,如對方當事人默認,則具有法律效力。

注釋:

[1]陳瑞華:《刑事審判原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頁。

[2]肖建國:《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實現》,《法學研究》1999年第3期。

[3]同[2]。

[4][6][7][8]陳桂明、李仕春:“程序安定論—以民事訴訟為對象的分析”,載《政法論壇》1999年第5期。

[5]沈達明編著:《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上冊),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170頁。

[9]潘劍峰:“論舉證時效”,載《政法論壇》2000年第2期。

[10]李浩:《民事舉證責任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91頁;蔡青峰:“關于在民事訴訟中設立舉證時效制度的思考”,載《法學天地》1995年第2期;趙爭平:“淺談舉證時限的設立”,載《人民司法》1996年第6期。

[11]陳桂明、張峰:“民事舉證時限制度初探”,載《政法論壇》1998年第3期。

[12]張衛平:“論民事訴訟中失權和正義性”,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