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勘查見證制度思索

時間:2022-04-25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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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勘查見證制度思索

2O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兩個規定”),這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也是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標志。但隨著“兩個規定”的實施和庭審制度的改革完善,犯罪現場勘查程序是否合法、提取物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逐漸成為庭審關注的焦點,也使當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難以適應庭審改革需要的弊端體現出來。因此,對當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進行反思與重建,就顯得尤為緊迫。解析

一、對當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的

(一)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法律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規定得較為簡略?!缎淌略V訟法》第10l條規定:“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钡趌06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薄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8條規定:“……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第28條規定:“……勘驗、檢查現場時,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钡?8條規定:“……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钡?8條規定:“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結尾部分……見證人簽名?!钡?9條規定:“現場勘驗、檢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應當有見證人在場?!钡?1條規定:“扣押物品、文件時,……由扣押經辦人、見證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別簽名或者蓋章?!薄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7條規定:“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二)見證模式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其主要內容是規定見證人要在勘查筆錄中簽名或蓋章。由此可見,當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的基本模式是偵查機關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參與現場勘查,見證人以觀察勘驗檢查行為和在勘驗檢查筆錄上簽名或蓋章的形式證明現場勘查的過程和結果。

(三)法律意義

建立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使見證人參與現場勘查活動,將勘查程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和透明,實現了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平衡;建立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使偵查權的實施受到了刑事訴訟行為之外的第三方的制約,進而可以防止偵查權的濫用,確保法律實施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建立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可以證明勘查過程的合法性、所獲取證據的客觀性以及證據與犯罪現場的關聯性,從而使證據具備了可采性。

二、對當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的反思

(一)執行現狀

目前,從刑事案件卷宗材料來看,偵查機關在現場勘查環節均邀請了見證人,并由見證人在現場勘查筆錄上簽名,使該制度從形式上得到了“很好”的執行。但從偵查機關辦案的實際情況出發,就會發現當前犯罪現場勘查制度尚不完善,其真實的執行情況不容樂觀。一是勘查前期階段邀請難。有些案件發生在荒郊野外,現場周圍無人居住,或是現場血腥、危險,或是現場勘查工作通宵達旦、夜以繼日,并且現場見證沒有經濟補償,使得大多數人不愿接受偵查機關的邀請。二是勘查實施階段見證難。大多數見證人本身對刑事偵查方面的專業知識知之甚少,加上案件現場撲朔迷離、真偽并存,使見證人幾乎無法嚴格按照法律和現場勘查的要求對現場勘查工作進行全面、仔細、有效的見證,或者只能流于形式。三是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認同難。不少偵查人員受“重實體、輕程序”思想觀念的影響,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多少有點抵觸情緒,如有的現場勘查活動不讓見證人親臨現場,即便親臨也不向其出示現場發現和提取的證據,對見證人提出的異議或質疑,不解釋說明,僅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了事。四是對現場勘查見證監督難。見證人雖然親臨現場,但是否真正發揮了見證作用,是否保守了偵查工作秘密,目前尚無切實可行的監督方法。有的見證人居無定所、行無定蹤,檢察院、法院需要核實現場勘查情況時,卻無法尋找。五是特殊現場處置難。極少數現場涉密、危險,不宜采取見證人到現場見證的方式,但囿于現行現場勘查見證模式,給基層偵查機關的現場處置帶來極大不便。

(二)存在原因

通過對現狀的分析,可以發現影響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的因素有如下幾點:一是見證主體資格不規范。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見證人須“與案件無關”。所以,偵查人員選定見證人時隨意性很大。一般而言,會就近在現場圍觀群眾或現場所在地的村干部、居委會干部中選定,但很少去考慮所選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見證能力,致使該制度執行流于形式。二是見證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見證人不屬于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也不在法律明文規定的訴訟參與人之列。雖然見證人通過對現場勘查的見證行為參與到了訴訟過程中,但是見證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卻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使見證人處于“有實無名”的尷尬境地。三是見證人權利與義務不明確。由于見證人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享有何種權利,承擔何種義務,在所有涉及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的法律中均未提及,也就無法保障實踐中見證人能夠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四是對“兩個規定”的執行還不到位。近年相繼曝光的一些“負面”案件,集中反映出偵查機關非法取證,審判機關未能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兩個規定”實施一年來,還有偵查機關仍停留在學習階段,還認為獲取證據就是現場勘查的全部,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只是給本來繁重的現場勘查工作平添負擔,沒有落實到行動上。五是現場見證形式比較單一。當前法律規定的現場勘查見證形式仍是見證人到場見證,沒有規定利用現場錄像等技術手段對現場予以見證,不能完全滿足當前犯罪現場見證工作的需要。

(三)危害后果

我國設立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在于借此實現對勘查活動的合法性監督與程序性證明,從而提升國家追訴犯罪活動過程及結果的公信力和嚴肅性,兼具準確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雙重價值。如果該項制度不能嚴格執行,勢必有損法律的權威性,降低勘查的公信力,影響公訴機關在庭審中的舉證、質證。所以,要對當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進一步完善,以實現依法懲治犯罪、切實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的目標。

三、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的重建

(一)規范主體資格

“與案件無關”是目前對見證人資格的唯一規定。眾所周知,見證人是受偵查機關邀請,見證其犯罪現場勘查過程的合法性,而非對案件所知所聞提供證據和線索,屬于“程序性”證人,具有可選擇性。因此,在選定見證人之初,就要首先考慮其是否具有相應的見證能力,否則就沒有存在的實際意義。所以,應從見證人與案件的利害關系及見證能力的可信度等方面進行限定:

1.見證人應是與案件和案件當事人無利害關系的人;

2.見證人應是有完全行為責任能力的人;

3.見證人應有法律學習或相關從業經歷;

4.見證人應屬本地常住人口或在本地有固定住所。

(二)完善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6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顯然,見證人不屬于訴訟參與人的范疇。但見證人親身參與了現場勘查這一訴訟程序,監督現場勘查工作依法進行,甚至還要出庭證明現場勘查獲取證據來源的合法性。所以,應該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之際,增加“訴訟參與人”的種類,將見證人規定為獨立的訴訟參與人,并賦予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如有權對現場勘查人員的行為提出意見:有權過目犯罪現場發現、提取的痕跡物證;有權閱讀現場勘驗筆錄;有權在勘驗過程中得到安全保證;有權要求得到適當的經濟補償。但見證人必須服從現場勘查人員指揮;見證現場勘查的全過程;保守現場勘查秘密;按時出庭作證等。

(三)嚴格執行“兩個規定”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作出原則性規定,即“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薄稗k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也明確了對于明顯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予以排除。包括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沒有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筆錄,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勘驗、檢查筆錄存在明顯不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說明的等等。因此,偵查機關要摒棄“重實體、輕程序”的片面思想,既要關注證據的收集,更要強調取證手段的合法性,提高證據的證明標準。特別是辦理命案或其他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大要案件,在收集關鍵證據時,更要聘請見證人隨時同步動態監督,把好證據關。

(四)組建專職隊伍

現場勘查環境中沒有條件和時間對見證人做適當培訓,專業性極強的勘驗工作就有可能使不具備見證能力的見證人無所作為。因此,可以考慮組建專職見證隊伍。可從公檢法司部門隨機抽調不承擔本案相關工作的人員,跟班作業,對現場勘查活動予以見證;也可由偵查機關聘請一些為人公正的公民作為專職見證人,并對他們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告知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實行輪流跟班作業。這樣既保證了見證人的見證能力,也解決了特殊時段、特殊案件邀請不到見證人的難題。

(五)適當給予補貼

針對刑事案件現場及其勘查工作具有特殊性和部分群眾不愿充當見證人的現狀,應借鑒目前部分法院已實行的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補償制度,對見證人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如誤工補助、誤餐補助、車旅補助、保健補助等,以充分調動見證人的積極性。不論在任何一個國家,證人出庭作證都是其一項法定義務,這種法定義務是針對國家而承擔的,因而在證人出庭作證而受到經濟損失時,國家應該給予一定的補償。同時,這種補償也是一種激勵機制,通過對證人的補償從而提高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

(六)拓寬見證形式

除了邀請見證人之外,還可錄制犯罪現場勘查的影像資料,真實形象地記錄犯罪現場痕跡、物證的提取與扣押過程,達到見證之目的?,F階段,各地的基層偵查部門都已經具備了進行錄像的硬件設備和技術水平,對現場勘查中的見證過程實行同步錄音錄像,是目前較為可行的方式。如果在庭審過程中,辯方對重要物證的發現和提取過程提出異議時,可在法庭上公開播放該錄像視頻從而發揮程序性證明的作用。特別是一些現場偏遠、涉密或存在危險隱患,無法邀請見證人參與勘查的案件,采取全程錄像的手段記錄整個現場勘查活動的過程和結果,就能很好地彌補當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存在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