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之理論研討
時間:2022-06-28 08: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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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法的精神,人們首先會想到的是孟德斯鳩的法學著作《論法的精神》。在這篇法學名著中,孟德斯鳩從自然狀態、氣候、土地、人們的生活方式、宗教、人口、貿易、風俗、法律體系等各個角度對法進行了全面的闡述,指出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的“法的精神”。這些論述對法律以及影響法律的相關因素進行了一個全面的概括,可以使我們對法有一個相對全面的理解和把握。要論及法的精神,首要的問題就是認清法的概念,即怎樣對法來作出定義?法的性質和歷史淵源是什么?法是否具有獨立于人的意識之外的品質和獨立的運行軌跡?也就是說,只有理解了法的概念,明晰法的性質和法的歷史淵源,才能對法的精神有更透徹的認知和更準確的把握。
馬哲理論已經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法的概念也是與時代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在法學的發展歷史上,對于法的性質存在著諸多學說,彼此間的論戰也長期存在,且至今仍無定論,在這里不作贅述。總結起來,對法的概念的爭論主要集中體現在自然法學和實證主義法學兩者之間的爭論上。自然法學者們認為,法是直接根源于自然、人的本質或者“造物規則”的,自然法存在于萬物的本質中,而不是由現實世界的國家立法者按照其主觀需要來隨意制定,它的內容隨著歷史的變化而變化。與此相反,實證主義法學則試圖將價值判斷排除在法學的研究范圍之外,并把法學研究的基本任務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實在法律制度的范圍之內。法律實證主義者們認為,只有實在法才是法律,而所謂的實在法就是國家確立的法律規范,即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這兩種觀點的爭論延續至今,且勝負未定。兩種學說也各自繁衍出了各種各樣的分支學說,這幾乎主導了現代法學的發展。法的精神是寄托在法的概念之下的,可以說法的概念決定了法的精神。根據自然法學的觀點,法是存在于萬物的本質中,是獨立于人類意識之外,有獨立的運行軌跡的,那么法就應該具有自己的獨立的精神和品質。而根據實證主義法學的觀點,法只是人類意志的體現,那么法就沒有獨立的精神,法的精神僅是人類意識在法律制度上的投影。因此,對于法的概念的解讀,對于理解法的精神是至關重要的。
既然關于法的概念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得到整個法學界認可的定義,那么法的精神是不是就成了一個沒有探討價值的法學命題呢?本文對此持否定態度。任何定義都是對性質和內容本身的“快照”,并不具備普遍和持久的適用性。而法的概念與時代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政治制度的迅速變遷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使法的內容處在不斷變化之中,法的內容的不斷變化,自然就難以形成統一的法的概念,爭論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法的精神這個命題沒有探討的價值。盡管法的概念在學界沒有統一的認識,但是法律確確實實存在于社會實踐中,它對現代社會的作用和意義越來越大,可以說如果沒有法律,秩序和正義就無從實現,社會也將難以為繼。而法律實踐的進行必須以法學理論為基礎,因此,法學理論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對于法的概念,以及法的精神等問題的探討,也是法學理論不可或缺的。法是一門科學,科學精神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科學的精神滲透著人文精神,包含著價值目標,盡管現實中對于立法及司法實踐中我們面對各種價值沖突該如何取舍等這些問題不能達成共識或者定論,但爭論和探討的過程本身,就是對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的促進。所謂法的精神,就是指蘊涵于法律現象和法律制度之中,并對法的發展起支配性作用的一種內在的理念、信仰及價值取向。可以說,法的精神就是法的內核,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的深入發展都是基于法的精神的內生動力。自然法學派和實證主義法學派之間的爭論一直延續至今,二者之間的對立并沒有對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的發展產生阻礙,反而是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更多地從兩種學派的理論中汲取營養,實現了兼容并蓄。因此,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的發展中,在更多地注重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實證研究的同時,也更多地進行了價值的考量,這使得一些被公認的平等、公正、正義等價值也更多地與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進行了對接。人們在面對純粹的法律事實時,必須有一個理想的指引。而現在自然法的任務也不再是給我們一批理想的普遍立法,而是給我們一種對實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鑒定。在這種背景下,簡單地判斷法的精神是法的獨立品質,還是人類意識的投影并沒有實質的意義。因此,可以把法的精神理解為,承載了一些得到公眾認可的價值的,具有一定的獨立運行軌跡的法的內核。
在法律體系的整體框架之內,每一個部門法都會因其歷史淵源、形式淵源、調整對象、調整手段、制裁方式以及司法實踐等諸多方面的不同,而具有其他部門法所不具備的特性。這種特性一方面為本部門法的獨立性提供了理論支撐,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本部門法的獨立精神和性格特征。也正是因為各部門法都具有不同的精神,各部門法的研究才能不斷深化和發展,法學也才能在各部門法的理論交鋒和理論融合過程中拓展研究領域。經濟法作為現代法律體系中重要的部門法之一,也具備其他部門法所不具備的精神特質。關于這些精神特質的探究對于厘清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界限,促進經濟法理論的完善與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也會在促進經濟法實踐過程中向前發展。經濟法精神,指蘊涵于經濟法律現象和經濟法律制度之中,并對經濟法的發展起支配性作用的一種內在的理念、信仰及價值取向。因此,在部分情況下,經濟法的精神和經濟法的理念是兩個可以通用的概念。如有的學者就給經濟法的理念做出如下定義:經濟法理念是現代國家在依法適度干預經濟的過程中,人們通過理性認識能力所把握到的這種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經濟法的內在精神和普遍范型。但是對二者進行仔細的探究,也可以發現二者存在一定的區別:經濟法理念是人們對經濟法的應然規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認識和追求,是經濟法適用的最高原則,即可以把經濟法的理念理解為一種靜態的價值標桿,經濟法的理論和實踐是否符合經濟法的理念是判定理論和實踐是否正確的核心要素。而經濟法的精神則把視線放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式上,更多地體現出經濟法對經濟主體的態度和利益調整的方式特點,即可以把經濟法的精神理解為一種動態的價值追求,經濟法的理論和實踐正是在這種價值追求中不斷深化發展。
經濟法的理念和經濟法的精神共同構筑了經濟法的品格特征,經濟法正是在靜態的價值標桿和動態的價值追求的共同作用下,實現其對經濟利益進行調整的功能,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增加。經濟法的精神植根于經濟法律現象和經濟法律制度之中,通過對經濟法律現象和經濟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看到經濟法在調整經濟法律關系時,所體現出來的理念、信仰及價值取向是一貫統一的。經濟法所堅持的理念、信仰及價值取向除了包括法律所一貫堅持的平等、公正、正義等精神之外,最核心的問題是力求在“公”和“私”之間取得平衡,通過“公”和“私”的平衡協調實現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整理利益的增加。即現代經濟法更關注的是“公”和“私”之間的平衡協調,采用多種手段使得“公”和“私”取得一個相對平衡穩定的狀態,讓二者和諧相處?!肮焙汀八健笔窍鄬挿憾橄蟮母拍睿y以對“公”和“私”進行準確而清晰的定義。但一般來說,“公”意味著國家、公權、管理、經濟集中、宏觀調控、公法等概念,而相對的,“私”則意味公民、私權、自主、經濟自由、微觀交易、私法等概念。二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對立和沖突,如果不對二者進行必要的平衡協調,任由這種對立和沖突自由發展的話,必然會導致社會經濟的無序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被侵害。經濟法在“公”和“私”之間進行平衡協調,基本前提是經濟法在“公”和“私”之間保持中立,而不是倒向任何一方。中立的態度就決定了經濟法對“公”和“私”之間利益的調整,不能簡單地從“公”或者“私”出發,而是從雙方的利益結合點出發,通過多種手段來達到“公”和“私”之間的利益協調。因此,經濟法精神的核心是中立的態度和平衡協調的調整特點。在經濟法律現象、經濟法律制度,以及經濟法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的精神更多的表現為兼容并蓄、平衡協調,社會責任本位。而在經濟法所體現出來的精神里,合作精神的倡導是經濟法精神的重要內容之一,它能夠比較重點地凸顯出經濟法精神的特質和基本內涵。但如今的時代,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界,似乎都有一種“競爭統帥一切”的情緒,而忽視了市場經濟的另外一個側面———合作。合作精神的缺失,必定會導致理論研究和社會經濟實踐走向歧路。
在這種情況下,經濟法在其理論研究和社會實踐中在堅持對公平、合法、有效的競爭的維護的同時,對合作精神的大力強調就顯得難能可貴。它以理性和務實的態度面對各種理論和實踐問題,以求廓清紛爭,達成共識。它立足于各經濟主體的利益結合點,積極倡導國家和市場,個體和社會之間的協同合作,以促進經濟秩序的穩定和社會整體利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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