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破產法律體系的探索

時間:2022-10-02 05: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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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破產法律體系的探索

本文作者:王楓工作單位:福州大學法學院

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經歷了十年的修改,在這十年間,自然人破產是否應當納入破產法引發了激烈的爭論,但最終仍未將其納入企業破產法。隨著我國經濟進入轉型階段,自然人從事經濟活動已是較為普遍的現象,債務負擔亦日益多元化。近期溫州商人由于身負巨債而遠走他鄉甚至跳樓自殺的事件不斷見諸報端①,甚至驚動中央,令我們不得不再次反思,除了金融政策的因素之外,我們是否為這些參與經濟活動的自然人提供了適當的退出市場,重新開始生活的途徑?2004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頒布了《破產立法指南》,該指南中特別提到了關于自然人破產的問題,建議只要從事經濟活動,無論其為法人、其他經濟實體還是自然人,也不管他們是通過何種法律形式來從事經濟活動以及是否以盈利為目的,都應當適用商事破產法的規定。與此同時,指南建議解決自然人破產問題需要一些特殊的規定[1]。

一、自然人破產制度概況

綜觀各國破產法立法,對破產法的適用范圍通常采用三種模式:一是一般破產主義,即破產程序適用于一切法律主體,包括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組織;二是商人破產主義,即破產程序僅適用于商主體,只有符合商事主體身份的法律主體才能適用破產法,這一立法模式將民事主體劃分為商主體與非商主體,商主體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和商個人;三是有限的商人破產主體,即破產法僅適用于一部分商主體,如商法人,我國即采用這種立法模式,只有企業法人才能適用破產程序,非法人經濟組織及自然人均被排除在外。本文所討論的自然人破產針對的就是一般破產主義下的自然人,包括從事商業活動的自然人和從事非商業活動的自然人。一般意義上的破產是指債務人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經本人或其債權人的申請,由法院依強制程序,對其全部財產用于平等清償全體債權人的債權的司法程序。自然人破產則因其特殊性而有特定的涵義,它是指自然人因生產經營或生活消費而負債,且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本人或債權人的申請,由法院依強制程序,對其財產進行整理,并將可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全部用于平等清償全體債權人的司法程序。自然人破產制度與企業法人的破產有著較大的區別:(1)自然人破產不會以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債務,各國均規定了應為債務人保留的豁免財產,以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活和發展;(2)對主體資格的影響不同,企業法人的破產清算以終結該法人為終點,而自然人破產不可能將個人的主體資格消滅,而只能對其某些方面的行為能力加以限制;(3)自然人破產的制度設計上與企業法人破產差異較大,例如破產原因、自然人破產中的自由財產制度、免責制度、破產管理人制度等。由此可見,企業法人的破產制度并不能簡單的適用于自然人破產。有一些法律人認為,自然人破產制度并無必要,有民事訴訟及執行程序即可解決自然人的債權債務問題。自然人破產與強制執行程序盡管都是將個人的財產用于清償債權人,也都要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物質生活條件,但二者之間也有明顯的差異:(1)強制執行程序是以先到先得為基本規則,將債務人的財產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因此對債權人而言,受償順序有先后之分,在債務人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受償機會是不等的;而破產是一種概括的清償程序,是以債務人全部可分配財產對全體債權人的平等清償,同類債權人將按同等比例受償;(2)強制執行通常只針對債務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而自然人破產程序還指向債務人的行為;(3)強制執行不存在對債務的豁免,只要債權未獲得足額清償,債務人的清償義務就不會終結;而自然人只要完成破產程序中既定的破產計劃,即可以豁免其余未能清償的債務。由此可見,自然人破產制度并不是強制執行程序可以替代的。

二、我國自然人破產的立法必要性

對自然人破產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的爭論在學術界更甚于對自然人破產制度內容的爭論。因此,闡明自然人破產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是問題的關鍵。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存在至少取決于兩個要素:是否存在債務人缺乏清償債務能力的可能性;且是否存在債務人向多個債權人負債的可能性。這兩種可能性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是毫無疑問地成立的。

(一)個人債務風險的加劇

1.中國家庭負債加重2004到2005年,中國社會科學院劉建昌博士得出的中國幾大城市家庭負債率調查結果震驚了全國。該調查數據顯示,北京的家庭負債率達到122%,上海家庭的負債率達到155%,遠遠超過了美國家庭115%的家庭負債率,調查的其他幾個城市的家庭負債率大都達到80%以上。上海銀監局公布的數據也顯示,2007年上半年新發生住房開發不良貸款13.25億元,同比多增8.62億元,其中接近90%的貸款是經過展期仍無法清償而形成的不良貸款。[2]盡管我國目前個人信貸消費不良率仍然保持在一個較低水平,但不表示個人信貸無風險。尤其是目前占我國消費信貸較大比例的購房貸款,貸款期限通常在10年以上,經濟發展的周期性使得個人貸款的償還必然會受到影響,因此是否存在風險還要經過較長時間才能真正顯露。近年來,我國政府多次采取調控措施應對商品房價格的過快上漲,部分城市房價因此開始停止上漲甚至下降。根據《南方都市報》2008年2月29日的調查報道:廣州全市108個主流在售樓盤中,與2007年10月前后的房價相比,有1個樓盤跌幅超過50%,17個樓盤跌幅在20%~40%,44個樓盤跌幅在20%以內。有學者做過一個假設,一個八成按揭的房產,當房產價值下跌20%,損失就是100%;當房產價值下跌30%時,該房產對業主而言就是一個凈負債了。如果該房產的主人沒有其他資產,此時他就已經資不抵債。[3]一旦房價過度下跌,就可能影響到債務人還款的能力和意愿,我國家庭的債務危機也將隨之顯露。2.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發展引發的財務危機國人在生活中除了房貸債務之外的另一大債務即來源于信貸消費。近幾年,我國信用卡消費業務出現了井噴式的發展,這種預支未來的消費觀念埋下了個人財務的隱患。在我國臺灣地區有“卡奴”一說,臺灣地區金融主管部門將無力償還銀行最低還款額,且連續3個月未能還款的人定義為“卡奴”。2005年臺灣這一群體的數字為40萬,到2006年已升至70萬。[4]而內地的情況也不容樂觀,根據央行的《2011年第二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顯示,信用卡壞賬風險在增加,截至2011年6月末,信用卡發卡量已達到2.57億張,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還信貸總額達99.29億,較第一季度增加17.22億元。[5]3.居民投資的增長亦產生相應風險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開放以及經濟增長速度加快,我國居民的收入不再單一的存入銀行,而開始進入投資領域。隨著國民投資意識的增強,儲蓄不再是國人首選的理財方式,個人資金進入了消費、商業甚至高利貸等各個領域。有投資就有風險,尤其是承擔連帶責任和陷入高利貸鏈條中的投資人,一旦投資的某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導致超出投資額而危及家庭財產的債務。我國目前很多地方出現的高利貸都已被眾多經濟分析家們重視并預警風險。4.個人擔保產生債務風險我國的金融服務體系已不再僅為國有經濟服務,它已向私營經濟組織和個體經濟組織敞開了大門。而不論是在商業貸款或是民間借貸中,小規模的私營經濟組織或個人為了取得貸款,通常由其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以個人甚至家庭的全部資產為貸款主體提供信用保證,在主債務人無法清償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個人或家庭也面臨以全部資產清償債務的風險。一旦主債務人和保證人的資產均不足以清償債務,提供擔保的個人也就陷入“破產”的境地。

(二)自然人破產是平等保護債權人的需要

從前述自然人負債風險的分析來看,債務的來源是多方的,因此債權人一般不會只是一人。而多個債權人同時存在的情況下,一旦債務人發生無力清償的狀況,所有的債權人都會受到不良影響。沒有自然人破產程序,債權人只能適用一般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債務清償不可能是平等的,有先來后到之別。這對于在后提起訴訟或執行的債權人明顯極為不利。而從債權人法律地位平等的角度,當債務人無力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時,所有債權人應處于同等的地位,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因此可以通過設置自然人破產制度,達到平等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目的。

(三)自然人破產是保護債務人的需要

沒有自然人破產制度,作為一個誠信的債務人會怎樣呢?他可能一輩子都被沉重的債務所拖累,難以翻身,甚至可能由于各個債權人無休止的追討債務而無法安身。而自然人破產則為債務人提供了一個有序的償債環境,誠實的債務人在經過一定的破產還債期間后可卸下債務包袱,重新開始“無債一身輕”的生活和工作。從這一點來看,自然人破產較之企業破產在保護債務人方面顯得更有意義。(四)自然人破產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必要的配套制度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缺失一直是一部分學者反對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一項重要理由,由于沒有財產登記制度,信用體系不健全,很多學者擔心自然人破產會成為不誠信的債務人逃避債務的一種合法手段。但筆者認為,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恰好應當是建立信用體系的一項重要立法。“信用”最初的意思是指一個人誠實、不欺、遵守諾言,而隨著經濟的發展,信用的內涵有了新的變化,它成為一個人的無形資產,使人具有某種資格,更成為一種信息被傳播。[6]信用體系是對一個人的信息進行收集、處理、評價、傳遞的系統,它將人在生產、生活中對公眾有影響的信息進行量化評價,提供給需要的人。我國現在被納入信用體系予以登記的信息包括個人自然情況,受教育經歷、工作履歷、榮譽記錄、信用不良記錄(包括職業不良記錄、銀行信用記錄、受國家、部門的處罰記錄、消費信用記錄)等。信用體系不是擺設,它需要向使用者提供關于一個公民的準確、全面的經濟信息,僅僅體現一個公民有未償還的債務并不能完整地反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及其誠信狀況。自然人破產制度為信用體系增加了一個直觀的信息。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而破產客觀地反映了債務人的信用狀況,同時,通過信用體系對破產債務人在信用消費、信用貸款方面進行限制,避免銀行、企業等債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失。這正是自然人破產制度對個人信用體系以及社會經濟秩序最大的貢獻。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強制執行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一邊是債權人追討債務的無奈,一邊是債務人繼續過著奢侈的生活,這說明我們現有的司法強制措施并未起到對債務人的約束作用。破產制度對債務人的約束不僅僅是在破產清算中全面接管債務人的財產,還包括對債務人在破產還債期間內奢侈行為的禁止以及對誠實的債務人的債務豁免,同時,通過信用體系對該債務人破產這一狀況的記載,對債務人在貸款、商業方面的行為加以限制,并且在他的個人記錄中留下難以磨滅的污點。一般情況下,人們不會拿個人的名譽和信用開玩笑,通過破產程序可以達到對債務人的警示作用,債務人在舉債時會對自己的償債能力作較為審慎的評估,而在償債時也會基于對個人信譽的珍惜而誠實的履行債務,避免破產。因此,自然人破產應被視為個人信用體系建立的一項重要內容來看待,其立法必要性自是不言而喻。

三、我國自然人破產立法的可行性

在我國自然人破產目前最大障礙是缺乏財產登記制度,無法掌握個人財產的真實情況,盲目地推行自然人破產制度可能會造成不良的社會效應。因此,筆者認為,應從我國的現有情況出發討論自然人破產在我國適用的可行性問題。

(一)立法技術已趨成熟

從立法技術上看,我國對自然人破產的立法條件是成熟的。一方面,自然人破產并非我國首創,學者們對各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研究也較為深入,對我國破產制度的理論準備較為充分,通過《企業破產法》的立法過程也已經積累了相當的經驗;另一方面,各地在執行程序中總結和制定的相關辦法也為自然人破產作了鋪墊,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內容上已與自然人破產中的對債務人行為予以相應限制的制度設計相近。

(二)嚴格審查自然人破產申請避免惡意逃債

法律雖然是對社會實踐進行總結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但不表示立法永遠應當滯后于實踐,立法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具有前瞻性,可以通過提前介入的方式引導人們的社會行為和社會關系,不應放任事物隨意發展甚至是出現扭曲之后再進行調整,這樣才能起到預防、規范的作用,使人們在行為時能夠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后果,從而謹慎的作出自己的行為。自然人破產立法亦是如此,盡管我國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尚不完善,但是個人信用卻已開始建立,個人負債亦呈不斷上升的趨勢,而誠信觀念卻未深入人心,通過自然人破產來約束不誠信的債務人實屬必要。有學者認為,由于我國目前的財產登記體系不完善,自然人破產制度的推行可能造成債務人惡意逃債現象的泛濫。但筆者認為,自然人破產制度本身并不是引發惡意逃債的誘因,惡意逃債是由于社會誠信觀念的缺失,和缺少對債務人惡意行為的有效約束和追究機制,使債務人能夠順利的濫用制度漏洞所致。因此,要使自然人破產能夠真正發揮作用,應當是從正確適用自然人破產程序,懲罰濫用自然人破產的債務人這一角度出發,而不是禁止破產程序對自然人的適用??梢酝ㄟ^對自然人破產申請的條件審查入手,對能夠提供清晰的財產狀況,并提供可行的破產債務清償方案的破產申請予以受理,以鼓勵人們通過誠實的破產申請解決債務困境。

(三)自然人破產不會產生普遍性的負面影響

以我國香港特區政府破產管理署公布的數據為例,2005年上半年,香港自然人破產申請共4864宗,比2004年同期的6607宗減少26.4%。數據表明,2005年6月份香港自然人破產申請個案共810宗,比2004年同月則減少24.2%,也比2004年月平均的1041宗減少22.2%。[7]由此可見,香港社會并未因為存在自然人破產制度而令債務人趨之若鶩,反而民眾越來越珍惜自己的信用。而在美國,2003年全年的破產案件為166萬件,其中自然人破產就占到163萬件[8],比例達90%以上,但是美國的經濟秩序仍然是國際公認的,自然人破產亦未給美國社會造成難以想象的混亂。既然在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國家并未產生普遍性的負面影響,我們也應當相信自然人破產能夠在我國得到良好、善意的適用。中國的經濟正在以令世人矚目的速度向前發展,人們的生活發生著巨大的變化,新的社會矛盾也會不斷產生,立法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當為人們的經濟生活提供良好、規范的環境和秩序,引領國民朝著合法、合理的方向生產、生活。自然人破產制度應當成為我國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