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多元化法律救濟機制探討

時間:2022-01-25 02: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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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損害多元化法律救濟機制探討

[摘要]首次引進民企參與旅游資源開發的八里溝景區,過分開發以至城市化、人工化、商業化,失去原始美的同時也破壞周圍的生態環境,使自然景觀受損,引發民眾的不滿。針對該事件對環境損害法律救濟進行問題分析指出不足之處,從而提出如何完善我國生態環境損害多元化法律救濟的渠道,確立私人利益與公共生態環境利益協調發展的理念。

[關鍵詞]八里溝景區;問題分析;多元化救濟

一、八里溝景區的由來及開發中的社會影響

近幾年,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逐漸發生,對社會造成或多或少的影響。位于太行山腹地的河南省輝縣八里溝景區,早在遠古時期就是共工氏等原始部落的重要活動區域。自從魏晉以來,便已成為好山樂水者的尋幽探勝之地,文人雅士紛紛前來,觀光游覽。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太行山區是八路軍和解放軍革命斗爭的重要根據地,許多的革命領袖都對這片山,這方水留下深刻的印象,最終是因為此山溝長八里而聞名中外。八里溝原來是一個普通的窮山溝,那時連一條好的路都沒有。自1980年代初,分散居住在景區內的松樹坪村的村民,引水架電,開山修公路,都是自發的籌集資金,自己勞動。一直到1990年,在他們辛勤勞動下得到回報,八里溝景區被設定為省級的風景名勝區。伴隨著景區的旅游事業的發展,也使松樹坪村村民過上了小康生活,但好景不長,到了2002年輝縣政府與北京龍脈溫泉療養院簽訂協議,該村的村民被迫搬出自己開發出的八里溝景區,失去了自己的家園。在此過程中,產生了糾紛以及社會影響。八里溝景區美在自然,美在原始,也被譽為“亞洲的一絕”。并且該景區是河南省首次引進民企參與旅游資源開發的景區,幾年來發展迅速,但也存在一系列爭議。在開發過程中過分城市化,人工化,商業化,失去了原始的美,重要的是影響周圍的環境。民企在其過程中,開始運營觀光電梯,并在景區中改修賓館、別墅,其中一些景區自作主張,在八里溝的很多項目都是最后審批,最先開發和規劃,有時甚至開發完也不審批,開發低端。這倒是無關緊要,重要的是破壞自然景觀。景區內由于開發所導致的污染事故的發生,給周圍的生態環境和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嚴重的影響。一方面,開發商的開發所產生的污染以及景區內人數的不斷增加,一些賓館等所產生的污水等無法進行治理造成一定危害;另一方面,該地區內的自然生態系統受到嚴重影響,景區內的生態環境功能以及容量逐漸減弱并退化。例如,在山里的有些野生動物可能會面臨滅絕。這樣的一系列的問題會影響著物種減少,森林資源的財產損失,旅游娛樂服務行業不景氣等。

二、環境損害多元化法律救濟的問題分析

(一)環境損害救濟的不足

雖然有些環境損害案件可以進入司法程序,但經過審理以及執行后,這一過程并沒有想象中的那么順利。這一救濟過程還存在諸多的不足之處,在損害賠償方面,無論是哪種結果都不是針對生態保護方面的公共權益,沒有得到直接的救濟,往往總是在救濟當事人的私權。而對于共有利益的保護不全面,也未突出直接。我國設立的環保法庭也是在不斷推進環境公益訴訟,但是從現實運作方面來看,還是不理想。該制度的核心在于幫助和督促政府執法,當政府不能執法或是疏于執法的條件下進行。在環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環境生態損害案件中,責任主體是相對較明確的。然而在我國有關法律沒有對損害責任主體明確界定。在輝縣“八里溝”的自然環境受到破壞時,開發商北京龍脈溫泉療養院應承擔主要責任。作為政府也應該起到監督和幫助作用。

(二)環境行政措施的困境

目前的環境行政裁決還是以行政調處為主,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所以在有些情況下,調解往往是徒勞的,所以許多當事人都走司法程序進行訴訟,然而通過環境行政程序來解決環境損害時,也存在不足之處,表現為以下兩方面:第一,環境行政裁決和環境行政許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其中裁決和環境損害救濟緊密相關,主要以調解為主,局限性大;第二,現有行政處罰和強制手段比較單一,并且以罰款為主,往往是一種事后處理方式,忽略對環境公共利益的保護。環境糾紛行政解決,在具備糾紛專業技能和環境污染問題專業技術知識的同時也要有法律知識。所以說,該解決機制最終還需特定人員來完成,然而目前我國環境行政管理人員素質普遍較低,調解是否成功,取決于調解人的素質而非制度。

三、我國環境損害多元化法律救濟機制的完善

(一)擴展多元化法律救濟程序

1.訴前救濟與事后救濟相結合

訴前救濟包括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以及訴前禁令等,也即在向法院起訴之前,權利人由于情勢緊迫依據法律的規定而請求法院進行救濟。我們借鑒有關知識產權類的案件運用環境經濟學方法來確定生態價值作為一種參照,當有證據證明侵害人正實施或將要實施損害公共環境利益的行為時,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制止,導致權益受損,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責令停止相關行為。八里溝景區進行人為開發名山等舉動引起民眾的不滿,事后救濟的關鍵主要在于確定合理的環境損害范圍,并且能夠精準的量化以及衡量具體損失的金額,對于損害后果給予一定救濟。

2.環境公益訴訟的啟動

在普通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環境公益訴訟的啟動有效的侵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生活和生態環境質量的不斷改善。河南省輝縣的八里溝景區開發商肆意開發,引來民眾不滿。當造成損害時,公民個人、政府、團體以及環保組織任何一方作為原告都可以向開發商和景區的相關負責人提起訴訟。該制度的啟動絕對不是將國外經驗拿來借鑒后就應用于我國的工作,它應當在公民環保意識提升和經濟發展以及環境法制度更新的大背景下,結合訴訟理論的變革和司法資源的整合來進行,但在實踐的運行過程中將會遇到很大的困難,需各方努力。無論我們身處于哪個國家,權利進行救濟的最后手段還是司法,無論何種救濟手段都不能偏離司法的特性。

(二)加強環境損害非訴訟方式與訴訟方式的銜接

在任何情況下,將兩者有效銜接。非訴訟方式對主要訴訟救濟給予一定的補充,并且對環境損害非訴訟方式進行相應的法律規制。運用該方式首先要確定適用糾紛范圍和性質,明確兩者之間的目標選擇和價值定位。我國的環境損害非訴訟解決方式,從現有的環境法律規定和實踐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分別是民間調解、協商、仲裁、行政處理。為什么要不斷完善非訴訟解決機制呢?因為一方面它將會為訴訟分支,從而有效的節約司法資源,體現權威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也迎合我國的文化傳統即無訟。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充分合理地將事前協商與環境影響評價結合發揮協商的作用,完善調解制度即在依據調解的一般規定的基礎上,制定專門的針對環境損害的特別規定,建立環境損害信訪制度,該方式也是行政處理拓寬的方式之一。例如,八里溝景區環境遭到損害,當事人及周邊居民乃至旅游的游客也可通過信訪的途徑,向有關行政部門或政府反映原生態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情況,以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從而實現訴求。

參考文獻:

[1]柯堅.建立我國生態環境損害多元化法律救濟機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為背景[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2(1).

[2]呂忠梅.環境損害賠償法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

[3]張勤,彭文浩.比較視野下的多元糾紛解決:理論與實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

[4]尹海萍.生態環境損害的法律救濟初探[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9.

作者:朱麗葉 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