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分配關系的法律調整
時間:2022-10-12 05: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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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孟慶瑜工作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
眾所周知,分配首先是一個經濟問題,因為分配是聯結生產和消費的中間環節,是社會再生產過程的必經階段。同時,分配還是一個法律問題,因為分配法律制度直接決定著社會產品的最終分配結果,影響和制約著個體社會成員的生產與生活、生存與發展,關系著一個國家和民族的穩定與進步。本文將以探析分配關系的法律調整機制為目的,緊緊圍繞分配制度的核心內容——分配權的法律配置與行使問題進行研究,以期為改革和完善中國的社會分配制度做出點滴之貢獻。
一、法律的調整機制與分配關系的法律調整
自法理而言,權利(權力)和義務(職責)是法律的基本內容,貫穿于法律現象邏輯聯系的各個環節、法的一切部門和法律運行的全部過程。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則體系和社會控制機制,對于紛繁復雜的人類行為的指引與規范,進而對于各類社會關系的調整與規制,是通過權利(權力)義務(職責)在不同性質的社會關系主體之間的合理配置和有效運行來實現的。簡言之,“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機制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1]社會關系作為人與人之間的一種關系,基于不同主體的社會角色的差異、社會活動的多元、關系載體的變動以及時空界限的沖破,而呈現一種日趨復雜化的局面,并帶有鮮明的國際性或全球性特征。不同法律對于特定社會關系的調整正是通過各自不同的權利(權力)義務的配置模式和運行機制來完成的。不同的權利(權力)義務配置結構本身就表征和實現著不同法律的目標和功能。這也是法律區別于包括道德、宗教、習慣等在內的其他社會規則體系的一個重要標志和優勢所在。正如張守文教授所言,“權利與義務向來是法律制度結構中的核心,同時也是部門法研究的中心問題。由于權利與義務總是要歸屬于特定的主體,而在各個部門法中,有關各類主體權利、義務的規范的質與量各異,導致權利與義務會形成不同的排列與組合,從而構成各不相同的‘權(利)義(務)結構’”?!斑@些‘(權義)結構’上的差異,帶來了各類法律制度或部門法之間的差異,從而確立了各類法律制度或部門法的重要價值,也形成了它們在調整社會關系方面的互補性?!盵2]分配關系作為一種具有特定財產或利益性質和內容的社會關系,在所有的社會關系中居于一種十分重要和特殊的地位或位置。如何調整這樣一種社會關系是直接影響甚至決定包括國家、企業和居民個人等在內的所有分配關系主體的生存與發展的根本性問題。著眼于分配關系的法律調整,我們必須搞清楚法律是遵循什么樣的路徑,運用什么樣的機制來發揮作用的。由于法律作為一個整體的調整機制的共同性所決定,法律對于分配關系的調整則是通過權利(權力)義務在分配關系主體之間的特定配置結構和運行方式來實現的。由于分配關系的復雜性、綜合性所決定,調整不同主體之間的分配關系和不同階段或環節上的分配關系的法律制度也將呈現復雜化和綜合性的特征。但是,無論是哪一種分配關系的法律調整,其中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法律制度始終居于主導地位,至少是發揮著重要的影響與制約作用。其實質表現為國家基于社會公共性或全局性的需要或考慮,對于各種類型和性質的分配關系所進行的一種必要、適度干預。從權利義務的配置結構角度看,則表現為權利義務在國家與企業和居民等分配關系主體之間的配置上的不均衡性,權利規范和義務規范在主體分布上的傾斜性或偏在性,即權利規范的分布更趨向于向國家傾斜,而義務規范的分布則更多地趨于向企業和居民傾斜。這種配置結果恰恰決定了分配法律制度與經濟法之間的內在契合性,以及經濟法在所有擔負社會分配功能的部門法中所具有的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分配權的法律界定
基于權利與權力的對立統一性、權利(權力)與義務(職責)的相對一致性,這里筆者將僅選擇分配權的配置和運行模式來探尋法律調整分配關系的作用機制和路徑選擇。研究分配權的配置機制,則需從界定分配權的法律含義開始。何謂分配權?從古今中外的相關法律制度來看,并沒有對此做出一個清晰而規范的法律界定。我們的基本體會是:確能感知其存在,難以直面其“真身”。撥開繁亂的社會經濟生活之迷霧,領會相關法律制度之精神,探及社會分配關系之本質,筆者認為,分配權是指包括國家、企業和個人等在內的特定主體按照一定的原則、制度和方法對可供分配的社會產品在不同社會主體之間進行劃分和配給的權力和權利的總和。對于這一概念的界定,尚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去認識:(一)從分配權的依存范圍來看,是狹義的分配而非廣義的分配。分配就其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地位而言,可以區分為廣義的分配和狹義的分配。廣義的分配是指屬于生產過程的生產要素分配與生產總過程中的社會產品分配的總和。[3]即廣義的分配包括生產要素的分配和消費資料的分配,分配對象是社會總產品。生產要素的分配亦即生產條件的分配,先于生產并繼續發生在生產過程之中。在生產開始前,需要把適用于不同產品生產所需的生產要素分配到各個不同的生產部門和企業,沒有生產要素的分配,生產就無法進行。生產要素的分配及性質,決定產品分配的形式和性質。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就在于:物質的生產條件以資產和地產的形式掌握在非勞動者手中,而人民大眾則只有人身的條件,即勞動力。既然生產的要素是這樣分配,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產生消費資料的現在這樣的分配。如果物質的生產條件是勞動者自己的集體財產,那么同樣要產生一種和現在不同的消費資料的分配?!盵4]狹義的分配則是指社會再生產過程中作為相對獨立的環節而出現的分配過程,它發生在生產之后,是對生產成果,即社會產品的分配。這個分配過程是社會再生產的一個必經階段,是通常意義上的分配。社會產品的分配一般表現為收入形態,在總和上稱為國民收入。對企業的分配結果來說,形成企業收入,就每個人所獲取的生活資料產品來說,形成個人收入。因此,狹義的分配也就是收入分配。由此可以看出,筆者正是從這一層面上來進行分配權的界定和研究的。當然,筆者并不否定生產要素分配的決定性意義,而是更愿意把它作為社會產品分配權研究的基礎性或前提性條件來承認。①(二)從分配權的主體來看,在人類社會的不同發展階段,在各國不同的社會經濟條件和法律制度框架下,分配主體的范圍以及各自的實際情況都是不同的。在原始公社時期,分配主要是公社或氏族首領的事,公社首領是決定分配的主體。在奴隸制社會,奴隸主既是國家的統治者,又是分配權的絕對主體和唯一主體。在封建社會,盡管已有少量小生產者獲得對自產物品進行分配的主體身份,但與封建地主階級作為分配權主體的地位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在資本主義社會,從其產生發展延續至今,分配權主體的范圍及其各自的地位和作用,經歷了一個不斷調適、發展演變的過程。除了資本所有者的分配權主體以外,最突出的是國家和勞動者的分配權主體地位的日益凸現和企業作為分配權主體在當今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大影響,基本形成了國家、企業和居民三大分配主體“三分天下”的格局。社會主義社會在不同國家近百年的發展實踐中,分配權主體也由國家壟斷分配權的僵化格局向包括國家、企業和居民在內的多元化分配權主體發展,最突出的表現是國家作為分配權唯一主體的格局已被徹底打破,企業和居民作為分配權主體地位的迅速恢復與發展,分配權主體的結構關系在當前仍處于一種調整優化的變動之中。由于分配主體對分配對象所具有的分配權是以對社會產品的占有權利為基礎的,在分配過程中居于主導地位,對把社會產品分配給誰,分配多少,采取怎樣的具體形式進行分配等等,都具有重要的影響力和相應的決策權,因此,分配權主體在不同社會發展階段的變化集中體現了生產力與生產關系之間矛盾運動發展的一個側面。(三)從分配權的客體或分配對象來看,是可供分配的社會產品,它們既可以是實物形式的,也可以是價值形式的。在不同的國家,由于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和具體國情不同,可供分配的社會產品的數量和質量是不同的,即可供分配的社會產品是一個變量,無論是在質量方面,還是在數量方面,它具有隨著生產力發展而不斷提高的變動趨勢。同時,我們必須清楚,盡管社會產品是分配的客體或對象,沒有實物或價值形式的社會產品的創造,就沒有分配的可能,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分配對象即等同于社會產品。因為在一定時期內社會產品的實際分配量與社會產品的生產量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脫節。[5]只有被提供給分配領域,進入具體的分配運行之中,并完成從一個占有主體到另一個接收者的轉移運動的那部分社會產品,才能被稱為分配對象。(四)從分配權的取得和行使來看,在不同的社會經濟制度前提下,不同主體取得分配權的根據、行使分配權的方式和結果等都是不同的。國家作為分配權主體的特殊地位并不因社會經濟制度的差異而不同,但是國家分配權的取得根據、行使方式和結果等,卻因社會經濟制度的不同而有較大差異。例如,在漫長的古代社會(包括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國家分配權是基于神或上帝的意志而當然取得的;分配權的行使對象除了具有實物或價值形態的社會產品外,甚至及于人身(奴隸或農奴);行使方式則表現為各種樣態的賦稅而帶有明顯的單方意志性、強制性和掠奪性;分配結果則是社會產品在兩大不同社會主體(以奴隸主或封建主為代表的統治階級和以奴隸或農民為代表的被統治階級)之間分配上的嚴重失衡和貧富兩極分化。只是到了近代社會,國家分配權的合法性或正當性問題才引起人們的關注,國家分配權的取得在政治民主化的推動下逐步實現法治化,行使方式和結果也因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而發生著相應的變動。與國家分配權的變動軌跡相適應,社會經濟組織和廣大個體社會成員分配權的取得和行使也經歷了一個從被動接受到積極主張、從“意”定到法定的發展進程。(五)從分配權的法律性質來看,分配權兼具公法和私法雙重屬性。這是由其所包含的分配權力和分配權利兩部分內容的各自屬性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決定的。一項具體的分配權的法律屬性取決于分配權主體的身份地位差異和分配權配置結構與行使方式上的不同:分配權力的主體主要是以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為代表的國家。在所有的法律主體當中,國家是一種典型的公權主體。國家基于自身存續與發展的需要、國家社會經濟職能的擴張,按照公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通過分配規則的制定、分配過程的干預、分配結果的矯正等諸多方面分配權力的行使,多途徑全方位地介入分配活動,占取和支配著大量的社會財富。而分配權利的主體則主要是包括企業和居民在內的市場主體或民間主體。在所有法律主體當中,是與國家相對的私權主體。它們主要是在國家和法律劃定的自由或自治空間內,著眼于個體生存與發展的需要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追求,從事社會財富的生產與創造活動,并主要通過平等協商的辦法和途徑行使分配權利。另外,分配權的法律性質的雙重性并不一定是對等的,它的公私成分的多少或比重的大小,基本取決于它所包含的分配權力和分配權利之間的變動關系。而這種變動關系又取決于特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國家與民間或政府與市場之間的實力對比關系。不同的國家、一個國家的不同發展階段,這種實力對比關系都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性,由此也就決定了分配權力與分配權利之間變動關系的特定性,進而直接影響著分配權的法律性質。
三、當代分配權的三大類型
依據不同的標準對同一個事物進行不同的分類,有助于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對這一事物進行全方位的認識。分配權作為社會分配制度的一個核心內容,也需要我們通過不同分類從多維視角進行深刻認識。具體而言,以分配權所依存的社會經濟制度為標準,可以把分配權劃分為奴隸制社會的分配權、封建制社會的分配權、資本主義社會的分配權和社會主義社會的分配權。以分配權主體為標準,可以把分配權劃分為國家分配權、企業分配權和個人分配權。以分配對象或分配客體為標準,可以把分配權劃分為實物產品的分配權、貨幣產品的分配權和證券產品的分配權。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根據其它的標準對分配權進行更為詳細的分類,每種分類都對我們加深對分配權的認識具有積極意義。這里筆者選擇以分配權主體為分類標準,①就當代三大分配權類型的取得、內容和行使等問題作以詳細說明。(一)國家分配權。國家自作為一個公共性的強力組織誕生以來,就一直作為分配權的主體行使著它的應有權力,因為這是維持其存在、實現其職能所必需的。盡管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國家享有的分配權力的范圍和分配權行使的方式有著很大差異。在奴隸制和封建制的古代社會,國家作為奴隸主階級和地主階級的統治工具,成為一切社會產品,乃至勞動者人身的唯一分配權主體,擁有分配的絕對權力。即使在封建社會國家所享有的分配權的范圍,參與分配的強度略有降低,但國家作為分配權主體所占的主導地位和絕對優勢并沒有改變。在資本主義社會,盡管它的剝削階級社會本質沒有改變,但國家作為分配權主體的地位、分配權的內容、分配權的行使方式和程序等方面,與古代社會相比已有了很大不同,并且伴隨資本主義社會經濟條件的不斷演化發展,做出了相應地調整和改變。其中一個典型的特征是國家分配權的內容、范圍和方式伴隨資本主義國家或政府與市場之間關系的調整而變動。例如,在自由資本主義發展時期,與“大社會、小政府”的現實圖景相適應,國家的社會產品分配權被壓縮到最低水平,分配權的內容和行使方式受到相關法律的嚴格限制。在崇尚干預的壟斷資本主義時期,伴隨國家經濟職能的強化,國家分配權也得到很大擴張,國家對社會財富的占有能力和控制能力大大增強。同時,國家分配權還伴隨資本主義民主政治和法治國家的形成也逐步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例如,以德國、日本、美國等為代表的西方國家都以憲法、財政法、稅法、社會保障法等法律形式就國家分配權的權力范圍、邊界、程序和方式等內容做出了法律調整和規范。在高度集中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基于其所擔負的不同于以往剝削階級社會的特殊職能的需要,國家以全體國民的根本利益代表的身份成了社會產品的唯一的分配權主體,各類計劃則是國家進行社會產品分配的基本形式。但是由于忽視或否定企業以及個人分配權的存在和價值,極大地挫傷了他們作為社會產品創造者的積極性,從而使社會產品的總量規模一直處于低水平的短缺經濟狀態。(二)公司分配權。①公司作為一種最典型的企業組織形式,是社會產品的最主要的創造者。因此,自其產生至今也一直以分配權主體的身份參與著社會產品的分配。但是,公司分配權與國家分配權不同,關鍵在于公司是以社會產品生產者或創造者的身份行使分配權的,即公司分配權的客體是自己的生產成果或社會產品。而國家本身并不直接創造社會產品,國家分配權的客體則是社會的生產成果。由此也就形成了兩種分配權在權利或權力內容、行使方式、分配結果等多方面的不同。在崇尚民主和法治的當今社會,社會產品的分配權也要充分體現這種精神。國家分配權則體現在分配決策程序的民主性、分配范圍或客體的法定性和分配結果的公平性上。而公司分配權在分配決策程序上體現的是股權平等性,即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原則,公司應給予所有持有相同性質股權的股東以同一順序的分配機會,并對所有股東僅按其出資或持股比例而非其他因素決定其可分得股利的具體數額。在分配范圍上存在分配的前提和法定的分配順序。所謂分配的前提是指公司沒有盈余不得分配股利的原則。這是確保公司的資本真實,維護公司的財產基礎及其信用能力所必需的。[6]所謂法定的分配順序則是指公司在進行分配時應遵循一定順序,[7]即(1)在稅法允許的補虧期限內,以當年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公司以前年度的虧損;(2)依法繳納所得稅;(3)彌補以稅前所得補虧后仍存在的虧損;(4)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5)提取任意公積金;(6)向股東分配股利。其中,在向股東分配股利過程中,還有一個優先股優于普通股的先后順序。在分配形式上,與國家分配權相比,除了受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的調整必須遵循的形式外,在向公司股東分配股利時則具有較大自治性,即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自由做出決定,一般可采用現金股利、股票股利、財產股利和負債股利等多種形式。(三)個人分配權。個人是勞動力的提供者,是生產力中最活躍、最革命的因素。個人分配權的配置狀況直接影響著勞動積極性的發揮,經濟生產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會的穩定與進步?;仡櫲祟悮v史發展的進程,個人并不是自始至終都具有社會產品分配權的。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個人分配權的配置差異是十分明顯的。在古代社會,個人盡管是社會產品的最主要的創造者,但是在分配上基本處于一種無權的境地。即使是封建社會的農民,也只是相對于奴隸而言略有改觀而已。個人真正獲得分配權主體的法律地位還是在近代資本主義制度建立以來的事情。盡管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式上的、是虛偽的,在實質上是不平等的、是剝削性的,但是,個人至少成為分配權主體參與了社會產品的分配,只不過仍需在分配權的取得根據、行使方式等方面有待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而已。在當今的社會經濟條件下,不論是在何種國家制度下,不論是有勞動能力,還是喪失或無勞動能力,個人分配權都已經為各國憲法所確認,包括國家的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都有職責和義務確保個人分配權的實現。但是,面對國家、企業兩大分配權主體,個人分配權是明顯處于劣勢的。為此,各國都從法律、組織等方面給予個人以傾斜和支持。一是通過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特殊群體保護法等從法律上對個人分配權的先天不足給予了補救;二是工會、婦聯等自治組織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為個人分配權的實現提供著多種支持。從個人分配權的行使方式來看,按勞分配是個人分配權行使的主要方式。但伴隨生產力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力資本重要性的顯現和法治的進化,按貢獻分配、按生產要素分配、按需分配等多種分配方式自然涌現,這對于豐滿個人分配權都具有積極意義。
四、分配權的配置與行使
由于分配權在社會分配制度中的核心地位所決定,分配權在不同主體之間的配置結構、分配權行使的不同機制和規則,將在個人、企業與國家之間產生明顯不同的社會產品或社會財富的占取結果,表征著市場與計劃在社會產品分配中的不同地位,關系著一個國家社會分配制度的不同價值選擇。從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考慮,從社會的穩定與發展計,在進行分配權的配置與行使時,我們應遵循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則:
(一)價值目標的協同性:公平與效率的統一。分配權的配置總要體現一定的價值選擇,實現一定的價值目標。公平與效率常常被認為是不可兼得的兩大法律價值目標,但是在社會分配制度領域,特別是在分配權的配置與行使時,有必要也有條件實現兩者之間的協調與統一。效率與公平的統一是社會經濟運行總體目標的客觀要求。當代社會經濟的運行已不再是一種自發的盲目運動,而是有明確運行目標的,即實現社會財富的持續增長,以滿足人們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具體地說,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要在提高效率、增進財富的基礎上實現社會進步。社會財富的不斷增長,既是保證社會發展的前提,又是衡量社會進步的客觀尺度。提高效率是增進社會財富的最重要手段,在一定意義上,效率即是財富。二是要在實現公平的基礎上發展和完善社會經濟關系。提高效率增進財富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單純的財富積累,更不是為了少數人的生存和享樂的滿足,而是為了滿足全體國民的物質文化需要。所以,經濟運行在強調效率目標的同時還必須實現公平分配的目標,社會財富的增長并不必然帶來公平分配的結果。正如阿馬蒂亞•森所言,“饑餓是指一些人未能得到足夠的食物,而非現實世界中不存在足夠的食物。”[8]由此可見,社會經濟運行的總目標要求效率與公平的內在統一,這種包含著兩者統一的總目標決定著宏觀分配的總方向,并制約著微觀分配的局部的運行目標。效率決定公平、公平刺激效率的正相關系,是社會經濟運行的一種客觀存在。效率與公平是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在現實經濟運行中,兩者既不是無條件的統一,又不是絕對的矛盾。一方面,效率提供了公平存在及發展的物質條件。只有不斷提高效率,增進社會財富,實現公平分配才能有堅實的物質基礎。效率低下、物質匱乏條件下的“公平”只能是貧困的“平均”。另一方面,公平刺激效率。效率的提高必須靠全體勞動者積極性的發揮,而積極性的發揮又取決于勞動者對自身經濟利益實現公平與否的感覺。分配的公平與否直接影響著效率。不論是平均主義的分配不公,還是在改革中出現的其他分配不公,都會影響效率的實現。因此,效率與公平的統一應當也能夠成為我們進行分配權配置與行使時的價值選擇。我們應當根據宏觀分配與微觀分配的實際情況,來尋求效率與公平的最佳結合點。即在微觀領域實行效率優先,在宏觀領域實行公平優先,在個量收入保持適度差距的條件下,總量收入及財富增長趨向最大,公平與效率得到最佳結合。
(二)運行機制的相容性:市場分配與計劃分配相結合。分配權的配置與行使離不開一定的運行機制,總要在一定的調節機制下才能實現。在社會經濟運行中存在著兩種調節機制:市場調節和計劃調節。兩者相結合的運行機制不僅作用于生產過程,作為一個統一的整體,也作用于分配過程,表現為市場分配與計劃分配相結合。市場分配與計劃分配相結合是由社會經濟運行的現實條件決定的,因為在當今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單純地實行某一種調節機制,經實踐證明是行不通的。同時,兩者的結合還取決于這兩種分配機制的互補性。因為從根本上說,兩者的作用方向是一致的,分配的內容和實現的目標是共同的,但從分配過程看,兩種分配機制作用的出發點和作用形式又是不同的。計劃分配能夠從社會總產品的有效使用上左右國民經濟的運行方向,使國民收入分配比例趨向合理化;能夠統籌規劃,集中財力物力進行基礎性建設;能從全社會角度調節各地區、各部分人之間的收入差距等。但是由于信息不充分、缺乏靈活性等自身缺陷的存在,而不能適應復雜多變的社會需求。市場分配則能夠及時靈敏的反應市場供求變化,有效地滿足人們的各異需求;它在競爭過程中實現,能夠刺激企業的創新積極性;它還是對企業實行間接管理的紐帶等。但市場分配也具有消極的一面,如自發性、盲目性、短期性、兩極分化等??梢?,市場分配和計劃分配只有有機結合、相互補充、相互制約,才能相得益彰,共同發揮出優勢,在社會經濟運行中起積極作用。這構成我們72進行分配權配置與行使的機制基礎。市場分配與計劃分配相結合,要通過一定的適當的結合方式來實現。這就要求從一個國家的國情出發,采取“全過程結合,分層次傾斜”的形式。即堅持把市場分配與計劃分配相結合作為一個整體相互滲透、融合,作用于每一個具體的經濟主體活動中。在宏觀經濟運行層次上,在結合方式中實行計劃傾斜,對牽動國民經濟全局性的分配活動,由國家審慎行使分配權。在微觀經濟運行層次上,在結合中實行市場傾斜,由企業和個人作為分配權主體直接面對市場,及時調整分配決策,采取適宜的分配方式,更有效的配置生產要素,更有效的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進一步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充分發揮分配對生產的刺激作用。
(三)分配方式的多樣性:按勞分配、按生產要素分配等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分配權的行使要通過一定的具體方式來表現。適應多元化的社會經濟結構的需要,按勞分配、按生產要素分配等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就成為必需,這是與當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的。所謂按勞分配就是要求按照每個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勞動者的潛在素質和勞動條件的狀況向勞動者支付不同的報酬。按生產要素分配就是要求按照生產要素所有者向社會提供的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獲取相應的報酬,其中包括按資分配、按貢獻分配等多種具體的分配方式。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多種分配方式并存,是在收入分配領域充分體現社會分配的公平原則和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的需要。貫徹按勞分配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有利于調節社會消費需求和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流動;有利于消除兩極分化。同時,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充分發揮一切生產要素的積極作用,充分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包括勞動、資本、技術、土地等生產要素,允許生產要素的所有者依據自己向社會提供的生產要素參與收入的分配。這也就是說,在社會產品分配中,我們既要承認勞動要素的投入應當取得相應的報酬,同時也承認作為生產過程中不可缺少的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的投入也應取得相應的報酬,不能厚此薄彼,這是市場平等精神的體現,也是分配權行使的具體方式和規則。
五、以分配權為核心的我國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以分配權為核心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是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的必要條件。縱觀新中國建立以來的社會產品分配權的配置和行使狀況,我們可以發現,它正在經歷一個分配權配置從結構僵化到日趨合理、分配權行使從主觀隨意到漸趨規范的不斷發展變化的進程。老問題依然存在,新格局尚未形成。在長期實行的中央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分配權的配置和行使處于一種極度扭曲的不合理狀態。從配置結構來看,國家作為廣大勞動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壟斷了社會產品分配權,是享有和行使分配權的唯一主體,其結果則是國家占取了幾乎所有的社會產品而成為實際的最大的社會財富擁有者和支配者。而包括集體、企業和個人在內的其他主體則處于一種無權的境地。其中的集體分配權為國家分配權所吸收,企業不享有分配權,是各級政府的行政附庸,個人(包括農民)僅作為社會產品接受者以低工資或其他形式分取維持自身生存和發展最低需求的社會財富,最終導致廣大個體社會成員成為公有制條件下的虛化的社會財富擁有者,處于一種普遍貧困的狀態。這種嚴重失衡的分配權配置結構,極大壓制和挫傷了企業和個人作為社會產品生產者的積極性、創造性,分配與生產、公平與效率之間相互促進、相互貢獻的互動機制也因此而阻滯,“國不富、民不強”成為這種配置后果的真實描述。從分配權的行使來看,由于計劃體制與法治之間的內在沖突性或不相容性所決定,“廣泛實現集中管理經濟的總體決策同法治國家的總體決策是不可調和的”,[9]因此各種計劃成為了分配權行使的基本形式和載體。但是由于受到各級政府自身的偏好、上下級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博弈、計劃編制和執行中的信息不充分和不對稱等多種因素所影響,國家壟斷行使的社會產品分配權基本上處于一種僅由信念和道德約束的隨意狀態,帶有極強的主觀性和人為性。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并得到不斷深化的改革開放和法治化進程,才使得原有的分配權的配置和行使局面發生調整和優化。其典型表現就是國家對社會產品分配權的壟斷格局被打破,企業和個人的分配權主體地位逐步得到恢復和發展,分配權的配置結構和行使正朝著合理化和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在不斷深化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財稅體制改革、金融體制改革和勞動保障體制改革的推動下,國家的社會產品分配權的內容和范圍已受到很大程度的分減,分配權的行使根據、行使范圍、行使方式、監督和救濟等,已受到現行預算法、稅法、中央銀行法等等相關社會分配法律的界定與調整。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分配權主體地位得到恢復,并因受到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國有企業法、集體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等市場主體法律制度體系的確認和保護而日漸豐滿,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社會產品分配的重要參與者和社會產品生產的主導力量。個人作為社會產品的最終占有者和消費者,不論是有勞動能力,還是喪失或無勞動能力,不論是在崗就業者,還是下崗失業者,其應然的分配權主體的地位和權益已得到很大幅度的提升和保護,并逐步納入到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的調整和保護范圍。由此可見,改革的成就斐然,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社會產品分配權的配置還遠未實現真正優化的目標,社會分配不公的現象正呈加劇之勢。具體表現為:國家享有的社會產品分配權被削減的內容過多、速度過快,國家分配所得在可供分配產品中的所占比重過低,弱化了國家財政的公共職能,國家所擔負的矯正分配不公和扶貧濟困功能難以充分實現。相反,企業和個人的分配權擴張過度、過快。企業分配權出現體制轉軌過程中的制度軟約束,分配權濫用、超分配現象嚴重,保證社會產品總量增長的物質基礎仍不穩固。個人收入分配秩序混亂,收入增長剛性化,貧富不均的兩極化趨勢加劇,分配性沖突潛藏和發生的后果不容忽視。總而觀之,老問題的延續,新問題的產生,歸根結蒂,還是我國社會產品分配權的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出現的矯正不足和矯枉過正所致,分配權的配置失衡和行使不當依然構成中國社會分配制度改革與發展的核心問題。為此我們需以分配權的合理配置和依法行使為突破口,調整和完善分配結構和分配方式,認真解決當前分配領域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一)充分發揮國家分配權的積極作用。國家不能壟斷社會產品分配權,但是也不能享有過少的分配權。因為國家的經濟職能的實現需要充分的分配權作保障。為此,我們應做好以下兩項工作:一是努力提高財政收入的“兩個比重”。為解決國家財力嚴重不足、宏觀調控能力弱化等問題,必須調整收入分配結構,通過深化財稅改革、健全財政管理、加強稅收征管,提高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和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二是強化稅收調節過高收入的作用。雖然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明顯的兩極分化現象,但在居民個人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過程中出現了部分居民收入過于懸殊的問題。對此國家必須通過多種途徑制止這種現象的滋生和蔓延。對過高收入實行稅收調節,是消除收入過分懸殊,防止兩極分化的重要手段,也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比較規范的辦法。通過稅收調節主要是國家針對當前的過高收入和通過取得過高收入不斷積累的個人財富,依法進行征稅。為此需要繼續完善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征管辦法,盡快建立和開征遺產稅等新稅種,提高個人收入透明度、加強稅源監管力度等措施來實現。
(二)依法規范企業特別是壟斷性企業分配權。企業的分配權既要得到保障,又要依法規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分配領域引進競爭機制,居民收入差距拉大,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行業差距過大,特別是某些壟斷性行業和部門由于非勞動因素所形成的過高收入,是不合理的,必須盡快加以解決。對由于自然、技術以及政策原因,具有不同程度壟斷性質的行業和企業,應考慮采取規范的辦法將其獲取的超額利潤收歸國家財政,使這些行業和企業的利潤率接近社會平均利潤率水平。當前應加強對這些行業和企業的分配權的規范和職工收入的管理,嚴格控制其工資性收入和工資外收入的過快增長,縮小與其它行業、企業之間的收入差距。對由于非勞動因素影響使工資掛鉤的效益指標增長過快的行業和企業,在計提掛鉤工資時適當降低掛鉤比例,以保持工資總額的適度增長。具有行政性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只能實行一種工資制度,不能同時享受多種工資制度的好處。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全國性工業總公司和金融機構的工資、獎金和津貼標準,也要由國家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傊S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要逐步打破行業壟斷或縮小壟斷的范圍,規范企業分配權的行使,使市場機制在企業收入分配中發揮更大作用。
(三)認真落實個人分配權。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如何落實個人分配權,特別是農民和城鎮職工的分配權,保證農民收入穩定增長,降低或消除城鎮職工的市場競爭風險,關系著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和國民經濟的平穩運行。對于農民收入的增長來說,僅靠農產品的價格改革已余地不大,必須以農業生產的發展、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為基礎。其中,重新劃分國家、集體和農民個人在農業收入上的分配權,科學謹慎地進行農村稅費體制改革,徹底減輕農業和農民負擔,是增加農民收入的關鍵環節。對城鎮職工來講,加快企業改革,全面推進以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意義重大。其中,切實理順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合理調整三者之間的分配權配置,明確規范三者在社會保障費用負擔方面的職責和義務,采取科學有效的方法填補國家在社會保障基金上的歷史欠賬,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的核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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