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經濟的法律保障機制探索

時間:2022-10-12 05: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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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經濟的法律保障機制探索

本文作者:孫秀平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決定少中指出:我國過去改革中的一個重大失誤,是在強調微觀搞活的同時,忽視了綜合平衡和加強宏觀調控。為此,蛋決定少提出治理整頓的一個主要目標是:逐步建立符合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原則的經濟、行政、法律手段綜合運用的宏觀調控體系。社會主義宏觀經濟調控機制由經濟計劃機制、經濟杠桿機制、行政管理機制和法律調整機制等幾個主要部分構成。法律調整機制亦法律機制,是宏觀調控機制重要的組成部分。因為調節和控制各宏觀經濟總量、結構、比例關系,實質上就是確定和變更一定的社會經濟關系。對社會關系有效的調整,是對人們的一定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所作的調整。在宏觀調控機制中,無論是計劃的引導性、行政的權威性、或經濟杠桿的利導性,如果它們不與法律相結合或借助于法律形式,就很難保證其內容的實現和作用的發揮。所以,宏觀調控應當重視和健全宏觀調控的法律機制。宏觀經濟調控的法律機制問題,從法律調整自身系統看,就是法律調整系統中諸要素彼此間的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機能問題。宏觀調控法律機制的總體運行狀況,取決于法律機制各個組成部分在不同階段和環節的聯系和運行狀況。要取得法律機制在整個宏觀調控機制中的最大功能,就要保證法律機制諸要素形成一個合理結構,并促使諸要素之間相互協調。從系統觀點看,法律機制的結構,就是法律機制諸要素之間形成的比較穩定的聯系和構成方式。法律機制結構的合理程度,對法律機制的總體功能和法律機制各部分機能有著極大的影響。同時,法律機制各組成部分的作用,既受法律機制總體功能的支配,又對法律機制總體功能具有制約關系。以下按照法律調整過程的三個主要階段,即法律規范的制定、法律規范的實施、法律效應的產生,分析和探討宏觀經濟調控法律機制的結構層次和機能問題。.

(一)宏觀經濟法律規范的創制

法律規范的創制是國家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法律規范的活動,廣義上包括法的修改和廢止。法律規范的創制是法律調整機制的首要部分和最初環節。因為對社會關系進行法律調整,必須從創制法律規范開始;沒有法律的存在,就不存在法律的實施問題,也就不會產生任何法律效應。在宏觀經濟調控系統中,法律調整機制所以能發揮作用,首先必須以一系列健全的宏觀經濟法律、法規的產生為前提。在宏觀調控的法律機制中,法律規范的創制作為法律調整機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形成一個立法機制,它是由立法根據、立法程序、立法體系等諸要素組成的有機整體。其立法機能主要表現在:第一,宏觀經濟立法是法律調整的基礎和依據,第二,宏觀經濟立法機制對宏觀-調控法律機制整體的形成和功能的產生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制定什么樣的法,法是否完備和健全,都影響宏觀經濟法律制度的作用。宏觀經濟立法機能有一木質量的問題,其立法機能的質量狀況;對宏觀調控的整個法律機制的功能有很大影響。在實踐中,宏觀經濟立法機能的運用和發揮,以及立法機能的自身表現程度,是有質量差異的。我國目前在立法方面還存在很多間題,包括宏觀經濟立法在內的整個經濟立法,其立法機能的質量都普遍不高,這對發揮法律在宏觀調控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利的,迫切需要加以改善。

(二)宏觀經濟法伸規范的實施

法律規范的具體實施,是法律對宏觀經濟關系進行調整的主要過程,在法律調整機制中占居特別重要的地位。美國著名的法學家羅斯柯•龐德甚至認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實行?!狈梢幏兜膶嵤┯袃赡痉矫娴膬热?其一是法的自覺遵守,其二是法的具體適用。法的自覺遵守是指凡行為受法律所調整的公民和組織自覺遵照法律規定辦事,不違背法律規定。此處“公民”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內的全體公民,“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內的各種組織。法的自覺遵守,不能片面理解為一種義務,它應有兩層含義:一是自覺依照法律履行義務,二是自覺依照法律行使權利,兩者不可偏廢。法的自覺遵守,在法律調整機制中有其相對獨立的作用,構成一種守法機制。宏觀經濟調控的守法機制的機能主要表現在:第一,自覺守法是法律實施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式,人們自覺遵守宏觀經濟法律,就能使宏觀經濟法律自動得到實現;第二,自覺守法也是保證法律實施的最有效方式,通過自覺守法,使法律意志成為人們自愿的行動,能夠保證法律最完美地實現,第三,自覺守法能夠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威信,保證法律的權威性,充分發揮法律機制在宏觀經濟調控中的威力,第四,自覺守法體現在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法律監督在內的各個環節和階段中,因而自覺守法機制對宏觀調控法律機制的各個組成部分都有很強烈的推動和制約作用。法的具體適用,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以及被授權單位依照其職權范圍,通過法定程序將法律規范應用于具體事務的活動。法的適用因適用機關和特點不同,可分為行政適用和司法適用。行政適用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職權范圍和法定手續實施法律規范的一種方式,即通常意義上所說的“行政執法”。司法適用指擁有司法權的機關及司法人員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規范應用于具體案件的活動。司法適用通常是在法律規范實現過程中遇到障礙,或者出現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進行適用,一般表現為置接憑借國家強制保證法的實施。司法適用具體包括司法審判和司法監督兩木方面。行政適用和司法適用在法律調整機制中構成相對獨立的行政執法機制,他們對宏觀經調控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執法機能主要是:第一,行政執法是法律實施的一種重要方式,行政執法依靠行政權威,通過行政隸屬關系和管轄關系,運用行政管理手段來實現法律要求使宏觀經濟的各項法律法規保證實施;第二,行政執法是經濟法使用最普遍的調整方法,.因為宏觀經濟法律調整目的很具體,調整對象具有多樣性、變動性和復雜性,采用行政權調整方法是最適宜的,第三,行政執法是一種積極的調整方法,它能夠積極滿足宏觀經濟關系調節的要求,對宏觀經濟拼動進行積極的調節和控制。宏觀經濟調控的司法機制的主要機能是:第一,司法是國家專門的司指機關依據法律和事實,適用法律的專門活動,其適用結果通過法律文件表現出來,因而此種法律實施方式更具嚴肅性和正規性,能夠正確、合法、及時地解決各種經濟糾紛,有效地制止和制裁違宏觀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二,司法一般以國家名義貫徹法律規范,直接憑借國家強制力保證宏觀經濟法律的實施,更具權威性和法律效力,第蘭,司法通常是在宏觀經濟法律規范的實現遇到障礙或違法的情況下適用法律規范,屬于一種“消極”的調整方法,正常情況甲不隨便千預宏觀經濟活動和行政執法活動;第四,司法具有獨立性,與立法、行政執法職權分開,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千涉,同時又通過行政訴訟等活動對行政執法部門和其它行政機關起到制約作用。我國的司法機制在法律機制中,比較健全合理,司法機能一般能夠得到發揮,對法律機制整體功能的實現起到巨大促進作用。

(三)宏觀經濟法律效應的產生

法律效應的產生是指法律調整社會關系所應產生的效果,它體現了法律調整的最終結果。法律效應的產生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法律關系的形成,即法律所規定的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在現實生活中得到實現。法律關系的形成主要取決于法律規范的存在和法律事實的出現。沒有法律規范,就不存在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一定的法律關系。沒有法律事實,就不能使法律規范所設定的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成為現實,就不能引起具體的法律關系的產步、變更和消滅。這里的法律事實,最廣泛、也是最重要的,是人們的合法行為。如果人們都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規則來實施作為或不作為,就使法律在社會實際生活中產生出實效或成效。法律的實效(ef幾。aoy)是與法律的效力(vali幣ty)相對稱的一個概念。“法律效力和法律實效是兩個不同的現象:效力是法律的特征,實效是人們實際行為的特征,法律有實效是指人們的實際行為符合法律規范”。¹從法律實施過程看,法律關系的形成就是法的效力轉化為法的實效或成效的問題。二是法律秩序的確立,即在實際生活中最終形成了法律所規定的或所希望存在的人們之間的有條不紊狀態。亦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社會秩序、莊*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得到最終確定。法律秩序的確立,是法律關系形成的系統化和定型化,是法律規范最終實現的結果,是法律調整所要達到的直接目的和基本目的。法律秩序的確立,標志著整個法律調整過程的基本結束,反映了法律調整形式的結果和狀態,體現了法律調整機制的運行狀況和內部機能的實現狀況。三是法律效益的實現,即法律的社會功能、社會目的、社會效果和利益得到有效的實現。法律效益是否實現,是對法律調整的社會功效的檢驗和評價。法律調整的直接目的是確立法律秩序,但法律調整本身又是為一定的社會目的和社會功能服務的。一般情況下,法律調整情況和社會效益是相適應或基本適應的。但有時也可能會出現法律調整形式上的結果是好的,達到法律上的直接目的,但其社會效益卻不好,法律調整的結果產生出很大的消極作用,或法律調整本身所作的努力與其收效極不相稱。在此情況下,法律調整就要權衡利弊,趨利避害,重視和實現法律的社會效益。宏觀經濟調控的法律效應的產生,除了依賴于立法機制、行政執法機制、司法機制、守法機制的作用之外,還要取決于法律監督機制和法律信息反饋機制的完整結構和機能。因為法律關系的形成、法律秩序的確立和法律效益的實現,都離不開法律監督和法律信息的反饋,并在很大程度上要由法律監督和法律信息反饋的能力和作用效果來決定。法律監督是對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以及全體公民,其職權、行為和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監督。法律監督機制最大的機能,就是預防、制止、糾正、制裁一切違反法律的行為。法律監督可以包括立法監督、司法監督、行政執法監督、守法監督等幾個方面。過去對法律監督的理解通常指對祛律實施的監督。事實上,立法監髻應當是法律監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立法本身的監督‘如立法根據、立法權限、立法程序的監督),以及立法部門對法律實施情況的監替,在我國的法律實踐中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過去未予重視的。司法監督、一行政執法監督、守法監督,主要屬于法律實行的監督。有效的法律監督是法律實行的基本保障。正如列寧說:“一般是用什么來保證法律的實行呢?第一、對法律的實行加以監督。第二、對不執行法律的加以懲辦?!?ordm;從監督主體看,法律監督分為專門機關的監督和人民群眾的監替。無論哪種監督,從總體上講,在我國法律調整機制中都是薄弱環節。為字月魅宏觀經濟調控法律機制功能的實現和發揮,保證宏觀經濟調控法律效應的產少,必須健全法律監督機制和進一步加強法律監督的機能。法律信息的反饋是法律調整機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宏觀經濟調控法律效應產生的必要條件。法律調整機制各個環節的相互聯結,都要依靠法律信息的傳輸。法律信息(受控系統實際行為的信息)從調整對象系統反饋到法律調整系統,從法律調整的下一階段反饋到法律調整的上一階段,在此過程中實現了法律調整各主體之間、各環節和階段之間的信息互換,實現了法律調整的主觀意志與客觀現實之間的信息互換,實現了法律調整的直接結果與社會效益之間的信息互換,并通過基于信息偏差所作的進一步或重新調節,達到法律調整機制的平衡和穩定,由此提高了法律調整機制的效率和功能,促進了法律調整機制的自我更新和完善。在我國的法律實踐中,對法律信息的反饋機制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法律信息情報工作很落后。由于法律信息反饋機制的結構不健全,使法律信息反饋機能得不到充分發揮。鑒于法律信息在宏觀經濟調控的法律機制中的重要意義和作用,極有必要健全法律信息反饋機制,大力改善和加強法律信息情報工作。以上具體分析了宏觀經濟調控法律機制的內部結構和機能問題。根據分析,宏觀經濟調控法律機制的健全和合理的結構,應當由立法機制、行政執法機制、司法機制、守法機制、法律監督機制、法律信息反饋機制等若干主要部分構成,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相互結合的穩定的整體。法律機制的各個組成部分都具有特定的能力和作用,它們相互推抓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協調運轉,形成宏觀調控法律機制的內部機能?!欠蓹C制的合理結構和健全的機能,主要地決定和產生了宏觀經濟調控法律機制的總體功能。并且,法律機制通過對其結構和機能的不斷調節、改造、更新,使之適應宏觀經濟關系的變化和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使法律機制本身得到發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