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戲劇法律保護策略研究

時間:2022-08-09 08: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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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戲劇法律保護策略研究

摘要:傳統戲劇是我國勞動人民在長期的歷史實踐過程中基于本民族文化而形成的具有地區文化特色的文藝,其是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其有效記載了中華人民在長期勞動過程中形成的精神文明、社會文明,是我國傳統文化的精粹。然而隨著社會的加速發展,傳統戲劇的保護和發揚力度不足,很多傳統戲劇類型逐漸消失,對其實施保護已不僅僅是廣大公民的義務,應當將其上升到國家的高度,通過行政、司法以及其他手段予以保護,使這一傳統文藝精粹能夠更好地保存并發展。因此,本文主要從傳統戲劇保護的必要性出發,結合我國現階段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戲劇;法律保護

傳統戲劇是一種極具地方文化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而我國也是一個戲劇古國,戲劇藝術在我國有較長的發展歷史。當昆曲被選入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錄以后,公民、社會和國家都逐漸意識到保護傳統戲劇的必要性。然而據統計,早在上世紀50年代,我國存有的傳統戲劇類型有368個;到上世紀80年代,這一數字下降到317個;再到本世紀初,我國存有的傳統戲劇類型已下降至267個。五十年內就有近百種傳統戲劇在社會消失,如果再不對其進行有效保護,傳統戲劇終將完全消失,中華民族將失去這一文化精粹,這種情況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①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傳統戲劇也走進了市場競爭中,但是基于傳統戲劇保護法律的不完善和法制體系的不健全,使得傳統戲劇并未因市場競爭而不斷發展,反而出現規模上的不斷萎縮、數量上的不斷削減,為了更好保護傳統戲劇,更好地保持我國國民文化的完整性和多樣性,對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實施法律保護極為關鍵。

一、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就我國目前的實情來看,經濟的加速發展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演變,并沒有促進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揚和壯大,反而對其產生了不小的沖擊,我國傳統戲劇的發展也逐漸走入困境。這與保護力度的不足以及受到外來文化的沖擊有關,如果再不加以保護,我國傳統戲劇類型將會更快地消失在社會浪潮中。對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法律保護的必要性主要有三方面。首先,我國傳統戲劇發展和保護前景不容樂觀,傳統戲劇消失的速度越來越快。隨著老一代表演者年齡的增加,新一代表演者數量的減少,我國傳統戲劇的生存和發展前景令人擔憂。而現實也告訴我們,僅僅依靠國民或社會層面人們的自覺與自主保護完全不足以對抗這一現實,必須要國家力量的干預才能保證傳統戲劇的生存環境。其次,在過去的立法活動中,我們未注意到傳統戲劇在市場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未將其納入普遍的立法或預備立法的范圍,而隨著傳統戲劇與市場的結合程度不斷增加,我們發現傳統戲劇在市場競爭中往往處于劣勢地位。并且同其他文化形式相比,傳統戲劇不容易被年青一代的消費群體所接受,容易被接受的反而是新生的文化類型以及外來文化,同時這種情況是無法通過國民自覺來扭轉的。然而這就會不斷地壓榨傳統戲劇的生存空間,使其只能一步步走向消失。通過立法和司法活動予以傳統戲劇必要的保護,給予其相應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使其能夠正常參與到市場競爭中,是當前立法與司法活動的重點內容。最后,不僅僅是傳統戲劇,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發展現狀也不容樂觀,對傳統戲劇實施法律保護,其更長遠的意義在于探索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體系,其根本意義不僅僅局限于此,更是出于我國文化保護與發展法律保護的積極探索。②(二)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重要性。1.搶救和保護傳統戲劇。經濟發展使國民生活方式發生改變,越來越多的人,尤其是年輕人,認為傳統戲劇是“老古董”,其已不符合當今社會潮流,于是在現實生活中輕視傳統戲劇的社會功能、文化功能,傳統戲劇的文化與社會地位也因此越來越低。對其實施法律保護,有利于幫助傳統戲劇突破現階段的發展困境,使其在當今社會的文化沖突中生存下來,不至于被人遺忘,避免傳統戲劇的消失。2.防止非物質文化遺產被濫用。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戲劇表演者。因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并非所有人都具備表演和再現傳統戲劇的資格。然而在現今的市場競爭中,很多經營者喜歡通過“情懷牌”“感情牌”利用傳統戲劇進行宣傳,來刺激老一代人群的消費。這種情況從某種意義上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種濫用,也會影響到戲劇表演者的經濟利益。同時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來看,由于我國尚未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體系,很多國外的企業利用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生產和宣傳,如美國迪士尼公司曾制作過《花木蘭》電影,并取得了良好的票房,然而作為“花木蘭”故鄉的中國不僅未取得任何利益,也沒有任何理由和依據去追究迪士尼公司的知識產權侵權。如果我們有完善和健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體系,就能夠避免非物質文化遺產被濫用的情況發生,有利于維護中華民族文化的安全。③3.合理開發和利用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下,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市場競爭中所面臨嚴峻形勢,但是我們也應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消失意味著一項民族特色文化、一種民族特征的消亡,這是民族精神的流失,并且這個過程往往是不可逆轉的。為了克服這一困境,我們應當通過法律形式幫助傳統戲劇走入市場競爭中,在市場中合理開發和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其持續的傳承和發展。

二、我國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現狀

我國學理界已承認傳統戲劇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將其列為受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自2002年起,中國藝術研究院先后在北京舉辦了三次“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和保護國際學術研討會”,此后,國內形成兩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論壇,致力于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國內的學者也開始展開相應的調查和研究并撰寫了大量的相關文章,但是對傳統戲劇的保護仍主要停留在國民和社會層面,技術手段也基本集中于行政和公益性事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系統性研究較少,特別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機制的研究基本處于起步階段,即我國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力度較小,基本形同虛設。前述的情況一直持續到2004年。在2004年的國際學術研討會上,根據調查結果統計,我國戲曲遺產的遺失被證實,并研討和找到了遺失的原因,并且深刻認識到現階段我國戲劇文化保護中法律機制的不健全,提出了建立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體系的理想目標。2008年我國第一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視野下的傳統戲劇”學術研討會在廣東省召開,會上主要討論了我國傳統戲劇發展現狀與困境,證實了相關法律保護措施中存在的空缺,并確定了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三個特征,在結合司法實踐活動的基礎上,提出了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建設的四個階段。自此,我國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逐漸走上正軌。

三、現階段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中的不足

(一)概念定位上的問題。概念是法律保護的關鍵,只有在明確概念之后才能分析其特征,依據特征和現實基礎實施法律保護。然而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概念和定位仍存在較大爭議。主要集中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公權利還是私權利的爭議。如果是公權利,那么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表演和盈利的活動應當如何定性,是否需要特別授權,如果認定其為公權利并予以保護,那么一定可以保證其不被侵犯,但不利于傳統戲劇的傳承和發展;如果將其認定為私權利,那么權益的主體、國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定位如何又將無法確定,這種情況雖然有利于傳統戲劇的傳承和發展,但不利于法律保護體系的建設。④(二)立法上的空缺。我國現階段司法實踐活動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要適用《知識產權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然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并非普遍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法》能夠提供的法律保護限度極為有限?!斗俏镔|文化遺產法》總計四十五條(一條為技術性規定),雖然其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內容,但大多是綱領性的內容,并未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細節進行規定,同時也未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市場特征進行結合,現實司法活動中的可操作性較有限。(三)法律意識淡薄。根據社會調查和統計,國民對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意識較淡薄,最簡單的一個例子是當美國迪士尼公司通過《花木蘭》影視作品盈利時,只有極少數專業人士意識到這是迪士尼公司對我國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侵犯,國民相關法律意識的淡薄會影響到法律體系建設以及法律普及,最終影響到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工作。(四)司法不足。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存在實體,對其進行保護應當如何入手,雖然可以通過立法確定相關理念,并通過政策來扶持相關產業發展,但是能夠發揮的效果極為有限。我們能夠通過司法活動與所有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子做斗爭,但是不能強迫所有人都去發揚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如果無法解決這一問題,法律保護只能延緩傳統戲劇消失的速度而并不能最終避免其消失。

四、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建議

(一)保護理念的確立。根據我國現階段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與保護現狀,結合現階段司法活動,應當先確定以下保護理念: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傳承,是為了促進傳統戲劇的可持續發展,使傳統戲劇后繼有人;搶救,指的是在保護過程中應當注意到哪些傳統戲劇保護的優先級較高,比如就現階段實踐活動來看,京劇的普及程度較高,需要采取的法律保護力度也就相對較低;利用,利用更多的是指傳統戲劇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參與到市場競爭中的盈利性活動,不能過度保護也不能放任其自由競爭;傳承和發展是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最終目的,使其能夠恢復往日的規模,在市場競爭中形成良性循環,不斷地傳承并融入更多的時代特征,實現與時俱進的發展。⑤(二)完善相關立法。結合司法實踐我們不難發現,僅僅依靠《知識產權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建立的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體系極不健全。在立法活動中應當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常規知識產權之間的差異,根據傳統戲劇自身的特點,制定專門化的法律實施保護。當條件成熟時,可采取推出單行法的形式予以法律保護。(三)提高法律保護意識。國民相關法律意識會影響到具體保護工作的展開,應當提高國民的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意識??赏ㄟ^相關普法活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科普活動進行宣傳,使國民了解到傳統戲劇的魅力,意識到保護傳統戲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從而自覺地在生產生活中自發地參與到傳統戲劇的保護活動中。(四)保護傳承人。保護傳統戲劇傳承人的工作除了需要改善現有傳統戲劇表演者的生活條件之外,還需要改善傳統戲劇表演教育的環境,促進傳統戲劇表演者的培養工作。通過推動傳統戲劇表演教育,促進年青一代表演者培育,填補傳統戲劇表演者缺失、斷層現象,中老年的傳統戲劇表演者也能夠很好地選擇適合傳統戲劇表演技能傳授的繼承人。通過傳統戲劇表演技者的代代傳承來促進傳統戲劇的代代傳承,以此來推動傳統戲劇的傳承、創新和發展。⑥(五)相關政策配合。傳統戲劇作為一種傳統文化,僅僅依靠法律保護是遠遠不夠的,政府政策上的支持和配合是極為重要。首先,當地政府應當認識到傳統戲劇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政府的支持,傳統戲劇保護工作的效率和質量都會有所提高。其次是當地政府應當制定一系列相關政策對傳統戲劇施以保護,比如傳統戲劇劇團能夠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或贊助,能夠維持傳統戲劇劇團的運營進而保護傳統戲劇劇團。最后是政府直接的經濟援助,幫助傳統戲劇劇團購進相關表演設施、組織傳統戲劇劇團公演等,這也有利于提高國民對傳統戲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程度和保護意識。(六)為傳統戲劇融入新的時代精神。傳統戲劇是傳統文藝的代表,其表演內容上多為傳統劇目,有些甚至是當地婦孺皆知的歷史故事、傳說等內容。這些內容在現今就顯得相對老舊,對于年輕一代的吸引力不足,不利于其在當今市場競爭中占據優勢地位。相應的就需要對傳統戲劇的劇目進行擴充,將現代流行內容或新聞熱點事件通過戲劇表演的方式演繹出來,將大眾喜聞樂見的固態文化轉變成為可視的動態舞臺劇種,同時可以將表演通過舞臺和網絡視頻的方式進行擴散。這樣可以提高傳統戲劇與時俱進的創新能力,并能夠一定程度上擴大傳統戲劇的吸引力、影響力,進而促進傳統戲劇的傳承和發展,最終推動相關保護工作的進行。

作者:劉冬 單位:四川水利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