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小股東權的法律制度探究
時間:2022-09-20 05: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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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韓桂君工作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當前,我國中小股東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問題屢屢見諸報端,引起國家領導和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筆者希冀通過對兩大法系中小股東權保護研究,能對我國的中小股東權保護有所貢獻,從而完善我國公司法中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
一、英美法系對中小股東權的保護措施
(一)強制解散公司這是英美法系解決股東之間爭議的傳統方式。如果法庭認為本著正義和公平的原則,應該解散一家公司,那么這家公司就應該被宣布解散¹。英、美都有法院利用這一權力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案例。強制解散公司是以結束公司自身的存在而從根本上解決以大欺小的問題。法官可以判定解散公司是正義和公平的情形有:(1)公司經營超越其經營范圍或其宗旨已無法實現;(2)公司實際上僅僅是大股東、董事和經理人員實現個人利益的“工具”;(3)公司被人利用進行詐騙或其他非法活動。美國《示范公司法》規定如因公司的董事或其他控制公司的人們的行為曾經是或正在是或將會是從事非法的、壓迫性的或欺詐性的活動,則法院可以解散該公司。º
(二)強制性公司收購要約公司收購是指通過公開收購要約取得對一家公司的控制權的行為。為了避免在公司收購中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英國公司法規定了“強制性收購要約”,即當收購方通過其他方式已經取得了公司的控股地位,并不想進一步擴大其持股比例,根據法律規定,收購方必須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以不低于其為取得控股權所支付的價格,收購公司其他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強制性收購要約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防止收購人利用“兩級收購”技術,以較低成本完成公司收購,侵害中小股東的權益。在兩級收購中,目標公司的大股東在股權交易中處于優勢地位,能獲得高于平均水平的收益,而中小股東被迫以不公平的交易價格出售某股份而蒙受損失。這違背世界各國公司所普遍接受的“同股同權”原則。強制性收購要約制度避免出現歧視中小股東的情況,使所有的股東獲得公平的待遇。
(三)股東派生訴訟股東派生訴訟是指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股東、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員等的侵害時,股東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的利益對侵害人提出起訴,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由于在英美法理論上,只有公司才是唯一擁有合法訴權的當事人,因此,股東所提出的訴訟實質上是代替公司行使訴權,故稱為“派生訴訟”。股東派生訴訟是以程序法的形式達到實體法的目的。它為法院提供了一種機會,來為那些因公司不法董事、管理人員及大股東所控制而“投告無門”的受欺壓的中小股東們主持正義。允許股東對董事提起訴訟的情形有四個方面:1.公司從事越權行為或違法行為時。2.公司根據有瑕疵決議行為時。3.股東的個人性權利遭受侵犯時,允許股東個人提起訴訟。股東的個人性權利實質是股東根據他與公司訂立的契約所享有的、除非取得他本友同意,否則不能予以剝奪的權利。¼4.大股東對中小股東從事欺詐行為時¾。
(四)請求法院糾正“不正當的侵害行為”英國公司法規定公司以不公平的有害方式對公司實施管理行為而危及到其他股東成員,單一的股東可以請求法庭給予其他救濟À。任何股東在他認為公司的經營不正當地侵害了部分股東(包括他本人)的權益時,均有權請求法院對這種行為進行干預?!安徽數那趾π袨椤边@一概念側重于大股東、董事或管理人員的行為對中小股東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具有較強的客觀性,使法官在判斷大股東的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的侵害行為”時,不考慮其主觀狀態,只根據“合理人”的標準來判斷,即一個正直、合理的普通人在同等或類似的情況下是否應當做出這種行為便于操作適用。法院在認定大股東、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員的行為構成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不正當侵害時,可以采取以下補救措施:(l)下令將公司將來的的經營活動加以管制;(2)下令禁止公司進行某些特定的行為;(3)授權特定人按照法院規定的條件以公司的名義對有關侵害人提起民事訴訟;(4)命令大股東以適當的價格收購中小股東所持有的股份。
(五)法院調查相關人或指定專門審計人法院調查與公司股票或債券有利益關系的人以確定其是否擁有公司利益,法院調查公司真實所有者以確定與公司成敗有利害關系的幕后人或者請求法院指定專門的審計人。英國《公司法》規定中小股東在法定情形下有權請求法院指定專門的審計人對公司的內部管理進行審計,并提出審計報告。審計人的權力極大,有權調查公司及其任何關聯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銀行帳戶,并有權要求公司及其有關人員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資料。
(六)賦予股東累積投票權¿根據累積投票權,股東所持有的所有股份與所選董事或監事的數額相乘所得的積就是該股東在表決時所享有的全部投票權。股東可以自行決定把投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分散選舉數人,最后按得票多少決定當選的董事或監事。股東的累積投票權,可以有效地保障中小股東將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人選人董事會和監事會,從而平衡中小股東與大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這是在直接投票權下無法達到的效果。累積投票制更符合公平原則,防止出現持有數量可觀股份的股東,在直接投票中連一個董事會席位也得不到的不公平后果,避免出現董事會成為部分股東的“一言堂”,使董事會構成多元化,有利于公司內部弘揚民主精神,董事之間可以相互監督,避免營私舞
二、大陸法系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措
(一)請求法院宣告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予以撤銷大陸法國家公司法規定,如果股東大會的決議在內容或者程序上違反法律或者章程的規定,任何股東均有權請求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予以撤銷。德國法律規定如果股東大會的決議無效,任何股東都可以訴請法院作出對所有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的無效宣告À,而不以持有股份的比例為條件。如果股東大會決議有瑕疵,任何股東都可以在法庭上陳述是非曲直,使之失去效力,由法庭判決撤銷股泰大會決議。德一國公司法規定的可撤銷的原因有:1.股東大會決議將特殊權利賦予特定的股東或第三人的。2.般東大會決議使相似的股份分到不同的股利,或者其他方面違反了股東平等的基本原則。3.股東大會的決議之所以能夠通過,只是由于董事會非法地拒絕提供股東大會所需要的信息。
(二)公司有權對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第三人的損害提起賠償請求訴訟董事會或監事會有違法行為,或者第三人濫用其對公司的影響力,公司就可對之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任何人故意利用其對公司的影響,讓一名董事會成員或一名監事會成員、一名人或一名業務全權代表去從事有損于公司或其股東的利益的事情,對于由此而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他有義務負責賠償。如果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的行為違反了其義務,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這些規定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股東(包括中小股東)的一種保護。董事會、監事會違反其義務的法律責任,中小股東也可以提出賠償要求或強制公司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德國法律規定持股比例占公司基本資本10線的股東,可以強制公司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的要求可以由股東大會任命特別代表提出,也可以由中小股東提出。在股東大會通過投票表決而放棄這些請求權時中小股東有權加以制
(三)請求法院任命、更換審計人,對公司業務進行審計,或者指定臨時清算人德國《股份公司法》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有權在其認為需要時要求股東大會任命特別審計人,如一果股東大會拒絕,股東則有權要求法院指定。任命的專家作審計人有利于更好的監督公司業務,對公司的創設、管理或籌資等活動進行審計。法國雖然對中小股東的脆弱地位已經形成共識,但尚未建立保護中小股東權的特別機制‘,只有宣布對中小股東權造成侵害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無效的一般救濟手段。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指定一個臨時的清算人。此外,公司管理機關的成員可能要承擔刑事貴任。這種救濟手段只具有消極意義Á。
(四)法律賦予中小股東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利.德國《股份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可“根據少數(中小)股東要求而召集”。一個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總計已經達到基本資本的5%時,可以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要求,并且說明目的和理由,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召集股東大會。另外,其股份總計已經達到基本資本5%或者其股票的票面價值已經達到100萬德國馬克的股東,可以以書面的形式要求公布股東大會將要作出決議的議題。在上述要求沒有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授權該股東召集股東大會或者公布議題,并月.確定股東大會的主席。這一規定可以有效解決中小股東行使召集股東大會請求權而董事會拒絕召集的矛盾,從而使中小股東的.權益得到保護。
(五)累積投票制日本商法典和臺灣地區《公司法》都規定了累積投票制。此外,大陸法系國家法院還常常用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判定公司多數股份股東欺壓中小股東的行為無效而阻止其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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