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談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對策
時間:2022-12-16 05: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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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現農民工救濟權的需要
根據“無救濟,無權利”的理念,救濟權是一國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里的人權自然也包括對農民工救濟權利的尊重與保護?!秳趧臃ā返?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農民工的救濟權也是勞動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憲法》和《勞動法》所保護的勞動權必然包含農民工的救濟權。
(二)服務政府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服務型政府應當及時回應公民的需求,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應當一切從公民的利益出發,前瞻性地預測公共需求并采取行動。在法律援助方面,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參與援助的統籌者和協調者,其服務對象是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全體社會公眾。
(三)和諧社會的應有之意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原則,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著力發展社會事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建設和諧文化,完善社會管理,增強社會創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動社會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農民工的生存和發展問題,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我國和諧社會建設進程的重要指標。筆者認為,如果農民工的法律援助缺乏保障,就不會有農民工與城市、社會的和諧相處。在和諧社會的構建過程中,必須保障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唯有如此,才能促進農民工與城市、社會的和諧相處。
二、完善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對策
(一)強化政府責任
強化政府在農民工法律援助中的責任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一是政府應當成為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者。政府投入是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健康開展的基礎。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應當在政府、社會共同分擔的同時強化政府的主導地位。我們認為,為進一步發揮政府的主導地位和逐步提高政府在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投入比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把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而且其增長幅度要高于經常性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二是政府應當成為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勤務兵。政府應當改變工作模式,聯合各有關部門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通道,積極深入群眾,急群眾之所急,主動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三是政府應當成為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管者。首先,政府應當依據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資金,合理使用。其次,政府應當制定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標準。再次,政府應強化農民工法律援助的質量監管。政府可以制訂農民工法律援助的質量評價體系,規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健全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監測網絡。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一是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盡快啟動《法律援助法》的起草工作,將《法律援助條例》由行政法規修改成法律。二是完善《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內容。如果制定《法律援助法》還不成熟,那么現在可以做的工作是修改《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內容。首先,增加農民工法律援助條款。《法律援助條例》只規定了基本的援助范圍,并沒有農民工法律援助的規定,因此,立法部門有必要增加有關農民工法律援助范圍、內容、形式及其他程序的相關規定。其次,明確法律援助標準?!斗稍鷹l例》規定了援助對象是“經濟困難”的公民,可“經濟困難”并無統一標準。因此,立法部門有必要明確經濟困難的具體標準。再次,簡化農民工法律援助程序。簡化農民工法律援助程序,有利于農民工在訴訟中節省更多的物力、人力和財力。三是完善地方立法。即地方政府應當依據修改后的《法律援助條例》及國務院有關農民工法律援助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地方立法,使農民工法律援助更具有操作性。
(三)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資金制度
健全法律援助資金制度,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一是繼續加大政府投入?!斗稍鷹l例》第3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二是多渠道募集資金。《法律援助條例》第7條規定,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所以,為盡可能向社會各界廣泛募集法律援助資金,吸收社會捐款,可以考慮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基金,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基金會。如果有條件,基金會也可與國外的基金會合作,尋求國外援助。
(四)推進農民工法律援助主體建設
推進法律援助主體建設,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一是合理配備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目前,我國有些法律援助機構仍然存在人員不足,法律業務不精等問題。因此,合理增加農民工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優秀法律人士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確有必要。二是加強高校法律援助建設。目前我國有多所高校建立了自己的法律援助中心。高校法律專業學生既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又渴望在實踐中鍛煉自己。因此,加強各高校的法律援助機構建設,依托法學師生的理論知識,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方面的宣傳、咨詢及司法救濟服務,不僅可以解決高校學生的實踐教學問題,而且還能夠更好地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三是建立帶薪律師援助制度。帶薪律師,從字面意義理解,即法律服務是由帶薪的專職律師提供,而非私人執業者。國外大部分帶薪律師特別是社區法律服務中心,提供的服務均是免費的。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建立帶薪律師援助制度是不錯的選擇,因為帶薪律師的薪水主要由公共資金資助,完全可以避免農民工因懼怕高昂法律成本而產生不敢訴諸法律的心理。
(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異地協作制度
近年來,多數地方政府雖然對農民工法律援助進行了一些設計和規范,但現行的法律援助政策不能適應農民工流動性強的特點,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保障作用相當有限。因此,探索建立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異地協作制度顯得極為重要。為此,我們認為可考慮以下幾點:一是加強農民工輸出地政府與輸入地政府間的協作。農民工輸出地政府與農民工輸入地政府可以通過簽訂《農民工法律援助異地協作協議》的方式加強協作。農民工輸出地政府也可以在輸入地政府的協助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指導并解決農民工遇到的法律援助問題。二是建立法律援助部門聯動機制。法律援助需要財政、人事、保險、稅收、信訪、法院、婦聯、殘聯、調解中心等多部門的協助才能順利進行。農民工輸出地政府與農民工輸入地政府應當在各自的管轄區域內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異地協作工作,建立部門聯動機制。三是建立法律援助異地協作網絡管理制度。農民工法律援助異地協作網絡可以由政府投入和所有,借助企業開發,以法律援助中心管理為主,以農民工為服務對象,它不但能夠實現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統計、查詢、瀏覽等功能,而且能夠實現農民工法律援助的信息管理、資源共享等功能。四是逐步簡化農民工法律援助異地協作的程序。首先,協作城市之間的法律援助機構,在需要提供異地協作時,不必通過省級法律援助中心層層審批和協調,可以直接對接工作。其次,協作城市間的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可以就案件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等事項提供協作。
作者:鄧有蓮吳義太單位:江西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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