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樣化軍事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01 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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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事租賃的法律特征
軍事租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出租人的廣泛性。出租人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具體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集體組織、軍事部門、個人等以民事主體身份參與契約的一切主體。二是承租人的特定性。在軍事租賃中,承租人僅為軍事部門、軍事單位及其代表它們的單位或個人。至于什么級別的軍事部門、軍事單位和個人才有締約權,需要法律加以明確。三是客體具有軍事價值性。軍事租賃的客體必須具備一定的軍事價值,也即可以為軍隊建設和軍事行動所用,不具有軍事價值的物件是不可能成為軍事租賃客體的。四是軍方的優先契約性。軍方的優先契約性是軍事租賃具有軍事屬性的體現,也是保障緊急狀態下國防利益的現實需要。五是等價有償性。等價有償是租賃的基本特征,軍事租賃也不例外,軍方在優先契約權下取得的合同利益,也需要付出對價。比如在抗洪搶險中,村民甲擁有的一艘沖鋒舟同時被連隊乙和村民丙看中,則乙連隊只能在同等價位下優先租得該沖鋒舟。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各類物品產權關系的日益明晰,公開平等交易制度的逐步確立,給軍隊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時的資源籌供帶來巨大影響。發展軍事租賃是開辟資源配置的新渠道、新思路,即以很低的資金代價獲得對一定軍事資源的使用權,從而有效解決我軍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時的資源短缺問題。實踐呼喚制度,制度保障實踐,只有對軍事租賃立法,才能從制度上保障軍事租賃的健康發展。
(一)軍事租賃立法有利于保障多樣化軍事任務資源需求
近年來,我國自然災害頻發,軍隊在南方雪災、汶川地震、玉樹地震等大災大難中發揮的應急救災作用,成為新時期我軍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偉大實踐。隨著我軍遂行多樣化軍事任務常態化、規范化,受軍內外因素的影響,軍事租賃實踐不斷涌現。從內因上看,軍隊內部尋求解決軍費短缺與軍事資源需求量大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自然促進了軍事租賃的發展。軍隊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中對物資需求的臨時性、突發性特點,決定了采用租賃形式將大大提高軍費使用效益。從外因上看,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民用租賃市場的完善、生產和資本流動頻繁等因素,極大刺激了軍事租賃的需求。然而,在缺乏法律制度保障的情況下,軍事租賃的順利發展客觀上受到阻礙。其原因在于:軍隊是一個高度集權的組織,下級嚴格服從上級意圖,任何另辟蹊徑的做法都有可能不受鼓勵。在軍事租賃領域,如果沒有明確授權,軍事人員將不會輕易嘗試這一資源籌供方式。更為重要的是,軍事單位不是自負盈虧的經營性組織,沒有獨立的財務收支能力,有關人員主動采用租賃方式的可能性很小。
(二)軍事租賃立法是國民經濟動員制度的必要補充
不可否認,軍隊在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中,作為國民經濟動員制度的軍事采購、軍事征收、軍事征用在資源籌供中各自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這些行政性、命令性色彩較濃的制度,遠不能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軍隊遂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需求,這就需要充分發揮軍事租賃制度的補充功能。軍事租賃彌補軍事采購的動員缺陷。軍事采購與軍事租賃相比而言,
首先,二者物權變動形式不同。前者是永久性轉移資源的所有權,后者則是臨時性獲得資源的使用權,期滿即還。物權選擇上的根本性差異,使得二者在制度安排、實踐操作、支付對價和風險轉移上都大相徑庭。
其次,軍費使用上的不同。通過分批次交納租金,可以有效緩解軍方資金緊缺的壓力,運用融資手段達到“融物”的目的,有利于有限軍費的周轉。
再次,合同契約靈活性不同。從我國現行軍事采購制度來看,其具有很強的計劃性,供給主體相對確定,客體主要是軍隊所需的永久性物資,但靈活性遠不及軍事租賃。另外,在軍事租賃中,當事人的地位基本上是平等的,出租方的義務僅在緊急狀態下有所加強。軍事租賃以上優勢,有利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降低市場交易成本,保障民間資源投入到多樣化軍事任務中來,大大增強國民經濟動員潛力,很大程度上彌補軍事采購的不足。軍事租賃彌補軍事征用的動員缺陷。從區別上看,首先,兩者強制性不同。軍事征用跨越公權與私權兩大領域,是典型的公權對私權的限制和干預,對民間資源采取“拿來主義”。而軍事租賃更多的是關注互利,追求等價有償。其次,兩者性質不同。軍事租賃是一種契約關系,交易主體雙方處于平等地位。軍事征用則是純粹的國家行為,是國家利用自身權威實行的一種強制性制度安排。
第三,兩者的作用范圍、層次不同。軍事租賃一般是軍民兩方的直接交易,屬于微觀領域內的一種資源配置方式。而軍事征用須由軍方向國防動員機構提出需求,國防動員機構再利用國家權威與相對方進行交易,其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
第四,兩者支付原則不同。軍事租賃的租金是按照市場行情確定的,而軍事征用補償的多少要根據國家財政狀況、當時市場行情、征用相對人的具體情況等來確定。軍事租賃彌補軍事征收的動員缺陷。軍事征用與軍事征收有著本質區別,軍事征收剝奪了物主的所有權。與軍事租賃相比,軍事征收無市場品質可言,談不上主體雙方的平等自愿,物主大多處于被動的地位。而軍事租賃在充分尊重各市場主體的前提下,更富有關注民生的情懷,能夠不斷激勵軍民資源的融合,是實現寓軍于民的重要途徑。在微觀經濟層面,軍事租賃的市場交易品質必然刺激出租方積極追求締約行為,便于更多外部資源參與到多樣化軍事任務中來??梢姡诙鄻踊娛氯蝿胀话l性強、緊迫性高的現實環境下,軍隊平時戰備物資不可能滿足多樣化軍事任務需要,靠臨時大量采購也不現實,靠征收征用又必須遵守相關繁瑣程序,靠發動群眾捐獻又十分有限,這就為建立軍事租賃法律制度創造了必要條件。
三、建立多樣化軍事任務中軍事租賃法律制度的構想
結合我國軍事立法實際,應著眼于完善軍隊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法規體系這一目標,與其他經濟動員制度一道,建立層次鮮明、可操作性強的軍事租賃法律制度。
(一)軍事租賃立法的基本原則
保障軍事利益原則。軍事租賃的國防義務性要求它服從和服務于軍事行動,并以追求軍事效益最大化為目標。但作為承租人的軍方不能利用締約權或發包權從事營利活動。確立這一原則,是軍方在緊急狀態下行使優先締約權的正當性基礎。尊重市場規律原則。軍方要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以平等主體身份參與到租賃合同締約中來。在賦予軍方優先締約權的同時,要約束其特定權利的行使,盡可能降低租賃成本。軍方按級賦權原則。不同級別的軍事單位或部門要量力而行,能履行多大的義務,就享受多大的權利。立法應將租賃決策權和執行權賦予相應的軍事單位或部門,保障軍事租賃實務的可操作性。區分平時狀態與緊急狀態原則。軍事行動與其他政府行為的顯著區別之一,就在于它平時狀態的相對封閉性和緊急狀態的緊迫性。立法一方面要對緊急狀態界定,另一方面要明確軍方在該狀態下享有的優先締約權。
(二)明確平時狀態下軍事租賃主體的權利義務
軍隊在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過程中,并非時時處處都面臨緊急狀態。在非緊急狀態也就是平時狀態下,軍事租賃合同與民事租賃合同沒有本質區別,此時應重在規范承租人(軍方)的權利義務。承租人(軍方)行為規范。基本設想:一是權限劃分。軍委掌握事關全軍建設大局的軍事租賃決策權,以及大規模租借外軍武器裝備的決定權;各總部、各軍兵種、各大軍區掌握與自身職責相一致的租賃決策權;軍級以下單位主要在后勤物資保障方面擁有租賃決策權,最小單位可至連隊及旅團機關各部。二是決策機構。為保障基層單位一定靈活性,可規定由各級黨委支部決策、軍政主官決定、軍人委員會決議、軍人大會表決等,目的是保證決策的正確性、適時性。三是決策程序。物資租賃需求可由有關單位、部門或人員根據軍事行動需要提出議案,或者直接召開決策會議,必要時采取論證、聽證、表決等形式通過。四是執行機構。由決策機構指派,受決策機構領導并向其報告工作,事關重大的事項應有財務部門負責人參加。五是財務保障。應由財務部門統一負責,采取實時支付、劃撥、報銷等方式予以保障。六是簽訂合同。軍方代表應本著負責、嚴謹的態度與出租人締結租賃合同。七是履行合同。軍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恪守誠實信用原則,維護良好的國家和軍隊信用。八是檢查監督??捎杉o委或財務部門進行監督,納入各級審計、監督范圍。
(三)明確緊急狀態下軍事租賃主體的權利義務
出租方義務的加強。為維護國防利益,出租方在緊急狀態下的義務有所加強。表現在同等條件下出租方有讓度與第三方締結合同、保障軍方優先締約的義務。這種義務對出租方而言并沒有經濟上的損失,而是有可能波及第三方經濟和其他利益。當然,這種義務僅限在國內軍事租賃有約束力。承租方權利和義務。權利方面:應注意的是軍方在對待優先締約權時,不可隨便加強這種公權力,要么嚴格平等締約,要么轉化為其他動員方式,比如軍事征收、軍事征用、軍事采購。義務方面:由于緊急狀態下的諸多復雜因素,租賃物在使用過程中極有可能發生毀損滅失,導致軍方不能完全履行歸還義務,此時應按合同約定處理或按市場行情給予賠償。
(四)建立軍事租賃租金評估與風險預測機制
軍方代表對租金正確評估和對風險的合理預測,是開展軍事租賃業務的基本要求,也是謹慎使用軍費的具體體現。軍事租賃租金評估。租金與租賃物構成軍事租賃的兩個最核心的要素,是締約談判的主題。一般情形下,軍事租賃的租金構成主要包括:租賃物購置成本、締約手續費、利潤。這就要求軍方熟悉租賃市場,從“雙贏”的角度進行評估。軍事租賃風險預測。與其他經濟動員方式相比,軍事租賃的風險持續時間長、不確定性高,軍方加強租賃風險預測更為必要。一是經濟風險。在簽訂具有國防意義的雙邊或多邊租賃合同時,我方要做好相關國家經濟風險的預測,重點關注其產業走向、債務限額、匯率利率、貿易壁壘等因素,防止經濟風險出現造成我方吃虧。二是政治風險。主要是在與他國締結軍事租賃合同時,評估其政局態勢、內閣傾向、民意基礎、執政周期等要素,防止因其政局突變而無法履約造成我方重大損失。三是信用風險。主要指出租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向軍方交付租賃物所帶來的風險。對此承租方應該選擇那些實力雄厚、誠信良好的出租人。四是技術淘汰風險。關鍵在于對租賃物技術性能的可行性研究和對未來科技進步、戰爭樣式等因素的評估,尤其對技術更新快的租賃設備,租期應確定在合理期限內。
(五)建立軍事租賃權利救濟制度
權利救濟制度是軍事租賃實踐的最終保障,是履行租賃合同的“隱性”約束?,F代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商貿往來的繁榮,加劇了交易的風險,市場主體需要健全的法制救濟渠道,使守約方的權利得到強有力的保障。建立一般性權利救濟制度。最為常見的有訴訟和仲裁。對軍事租賃糾紛提起的訴訟為一般民事訴訟。應在“按級賦權”的原則下,誰有權締約軍事租賃合同,誰就有權獲得訴訟中當事人的資格,從而主張自己的訴訟請求。對現代民商事仲裁而言,因為其具有自愿性、專業性、靈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經濟性等特點而受到人們的青睞。軍事租賃糾紛通過仲裁程序解決,更有利于化解經濟糾紛、融洽軍民關系、維護交易伙伴。借鑒第三人公益訴訟制度。本質上,第三人公益訴訟也屬上述救濟制度中的訴訟制度,但值得重視的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第三人公益訴訟制度在公共利益保護的理論研究中越來越深入,實踐中也不斷涌現。軍事租賃立法應借鑒外國立法實例,加強對居于弱勢地位的第三人的保護力度,建立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社會監督力量,對軍事租賃中違法違規行為形成強有力的外部制約。
作者:袁潤池單位:濟南軍區軍事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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