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電商物流法律問題分析
時間:2022-11-11 09: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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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子商務業迅猛成長的當下,電商物流已然成為溝通客戶與商家的最佳途徑。據統計2019年我國快遞總量已達600多億件,每天都面臨著16000萬件的快遞運送量,從2010年到2017年單件快遞服務價格逐漸下降。在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電商快遞已經成為物件、資金、信息交融的新型服務領域,其已經取代傳統郵政成為電子商務最主要的物流方式。近期正式實行的《電子商務法》彌補了我國法律長期以來在物流這一領域的種種空白,其中草案的第3節“快遞物流與交付”明確規定了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各項權利與義務,其中更是強調了加盟方式的物流服務,雖然在正式實行的《電子商務法》中刪除了這一部分內容,但我國對電商物流的法律規定已小荷露角。
一、電商物流中的法律概念分析
在討論我國中小型企業電商物流的法律問題之前,首先應當明確其法律概念與法律性質。依據我國2007年頒布的國家標準“物流術語”,物流是指貨物由供應地出發往目的地實體運動的客觀流動過程,它是一系列基本功能的有機結合,其中包括存儲、處理、信息傳遞等。同時,物流的基本目的也得以澄清,是規劃、組織、協調和控制物流前進或后退活動以及相關信息。依據《電子商務法》第38條,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中即涵蓋了我國《合同法》、《海商法》、《公路法》等明文法律規范。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物流這一概念的法律界定較為模糊,最高院采用的也屬于傳統案由,在一級案由“服務合同”之中,唯有二級案由“郵寄服務合同糾紛”與電商物流相對應,但不能涵蓋所有情況。在電商物流因迎合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而日新月異的當下,傳統法律概念已經無法準確界定。
二、企業電商物流中的法律主體
電商物流涉及多元法律主體,除最前與最后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和收件人消費者,其還涉及一系列主體,如托運者、承運者、倉儲管理人等,權利義務的交接錯綜復雜。目前在我國的中小型企業的電子商務物流層面,問題較為集中的是加盟式的服務主體,以及掛靠經營的物流服務主體。1.加盟方式提供快遞運輸的主體問題以加盟形式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是指兩個以上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用統一的商標、商號或者運單等,共同組成服務網絡,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提供快遞物流服務的行為,其要求是,在加盟地域與業務領域均具備主體資格。在《電子商務法(草案)》制定時明確了加盟形式的歸責方式,加盟方與被加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加盟與被加盟方都是物流中的法律主體。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會出現互相推諉的情形,某一件電子商務的商品跨越幾個省份到達消費者手中卻發生損害,每一分階段的運輸主體又不同,難以確認該損害是在哪個階段發生,責任主體又難以確定。2.掛靠方式的電商物流主體問題作為中國獨特的管理方式,附屬掛靠管理在物流領域尤其是交通領域很是普遍的,也具有特殊背景和意義。在我國從計劃管控經濟時代向市場自由經濟轉變的特殊時代中掛靠經濟誕生,在其中隱藏巨大風險,且該不規范性仍將持續存在。如何在不受監管的市場中尋求發展以及如何控制附屬業務的風險是一個值得關注的重要問題。該類型的物流主體的主要問題在于:規模小、數目大、抗風險與競爭能力弱、規制難度大等。依據目前的理論與實踐觀點,有學者認為應當以運輸證或行駛證的主體掛靠企業為責任對象,由其承擔相應責任;也有反對者認為,掛靠企業并不擁有運輸工具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在實際中也無法控制運輸具體過程,因此個人(如運輸車輛的車主)才是責任主體;同時也有學者采用折中的態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掛靠車輛交通事故的處理態度,掛靠者與被掛靠者承擔連帶責任,則兩者皆為法律主體。本文認為折中的主體形式更為合理,兼具可操作性與公平性。
三、企業電商物流中責任承擔的法律問題
與跨境物流不同,中小型企業所涉及物流的特征為規模小、距離近、單件貨物價值較小,但是依然會涉及到工商交通、稅務檢驗等多重部門的銜接,也會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涉及運輸環節的相關法律,同時也存在相對應的實施細則,不同位階的法律法規會導致具體電商物流的所屬類型混亂,管轄難以確定,使得糾紛解決不具備可預期性。且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下小額物流的數量劇增,工作量大的情況下要提供精準優質的配送服務,明確責任承擔方式是當前要務。在2019年1月1日實行的《電子商務法》中并未明確規定物流中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之中,詳述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包括網絡信息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信息公開與提醒義務、行政登記義務、消費者權益保障以及正當競爭等,但對快遞物流之中產生的責任承擔未曾言及。電商物流中產生的責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歸責原則、責任期間與責任限制。1.歸責原則之復雜借鑒我國《海商法》采用的有限過失責任和特別過失豁免原則,承運人可以無過錯地適用免責條款,責任相對寬松;但是,依據合同法,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歸責原則,除非有特殊抗辯理由,否則不管是哪個環節哪個主體的過錯,從電商物流服務提供者接收到交付貨物的過程中貨物發生損毀,皆是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雖然其也可以后續繼續追責,該種責任承擔方式給予承認者過多與收益不相符合的風險壓力。在《電子商務法(草案)》制定時明確了加盟形式的歸責方式,加盟方與被加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首先,對于電商快遞承運人的損失,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壞或丟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發件人隱瞞貨物有易燃易爆等危險的隱患,導致火災對快遞造成毀損的,物流和快遞公司可要求發件人承擔賠償責任。其次,考慮到收件人損失的責任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賣方將主要事項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貨物毀損或丟失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如果消費者或收件人是經由電商平臺購買的,則默認為接受了所在電商平臺對于貨物運輸的風險轉移規定,賣方、買方在注冊成為只要電子商務會員的過程中做出了承認條款的意思表達,表明他們愿意接受注冊電子商務平臺的相關協議,因此,主要電子商務公司對貨物風險轉移的規定是賣方與買方之間關于貨物風險轉移達成的協議,應依據該協議來解決爭議。中國最大的電商平臺淘寶網的“淘寶爭議處理規范”第2章第3節第14條“簽收規范”第9款:收貨人簽收商品后,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家轉移給買家。簡而言之,假定責任從貨交第一承運人到買方,從賣方到買方,在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對物品的損失負責,但如果能證明是由于不可抗力、合理損失、物品本身或托運人的過錯,則可免責。2.責任期間之不確定如前所述,貨交第一承運人是風險轉移的時間節點,承運人即物流快遞公司對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過錯責任,但與傳統意義的大宗貨物海運、鐵路運輸的一次性大批量交付不同,中小型電商企業涉及的是連續但不同的小型貨物交付至物流服務商,物流服務商又多批次地分撥給不同收貨人,此時,準確每一單貨物的具體交付或轉移時間成為一大難題,可能會導致責任不清而互相推諉。此外,中小型電商企業涉及的物流需求決定了物流公司需要完成每一單小而精且全都不同的配送任務,在問題較為集中的“最后一公里”的配送中出現的貨物毀損問題,很多情況下快遞配送員已經代替用戶完成簽收,若最后收貨人沒有收到貨物或者貨物有問題,但物流又產生了“監控真空”的階段,責任的界定又面臨困境。3.責任豁免范圍之模糊網購之后的快遞運輸與送達成為消費者最為期待的環節,在買方收到貨物后如果出現損毀則必然引發索賠,但關于物流服務供應者要承受的職責范圍以及免責范圍存在模糊性。物流服務公司通常采用保價條款作為自己的免責條款,該條款何時生效無效、效力范圍如何界定成為討論重點。合同具有相對性,在電子商務過程中,買方與賣方訂立合約,買方通常是現行履行支付義務,賣方同時也應當及時履行交貨義務,若買方未收到貨或貨有損害,其有權優先向賣方主張賠償。在實踐中,免責條款或者保價條約或許是一條流于形式的存在,但是在引發司法訴訟活動后,其將成為一方當事人保護自身利益的有力證據。首先,在物流憑證(如快遞單)的正面或背面都會印有快遞服務合同,如申通快遞的單證以粗體字提示“你可以自愿選擇是否投保,并自愿選擇賠償限額”,如果發件人沒有為發貨保險,發件人有權在詳細信息中選擇發貨的價值。如果發貨丟失,發件人的選擇應用于賠償;如果發件人沒有選擇,發件人確認貨物價值在500元以內,快遞服務單位根據范圍內的法律負責。此保價條款并未違反我國法律,屬于格式合同中的有效條款,但也常常被寄件人所忽略。因此電子商務提供者在寄件時應當認真核對報價條款,根據自己需要選擇相應服務。其次,在肯定合法保價條款屬于有效情形的前提下,依據最高院對合同法的解釋,供應格式條框的一方(即物流服務提供商)理應盡到提示與說明之責,否則若對方未留意到免責條款或限制責任條款,則該格式條款屬于可撤銷條款。該提示或說明并不一定要通過語言提醒,也可以是足以引起重視的符號字體等。電子商務的賣方在寄件時也應當注意該類型的保價免責條款,不但要注意保價金額,還要留意其提醒方式。最后,除前面已言的可撤銷事由外,如果物流服務公司存在重大過失,則保價條款歸于無效。以24萬元冬蟲夏草的申通公司案為例,申通公司在收件時并未嚴格填寫保價內容與金額,在物流合同訂立時并未形成雙方合意,因此即使存在形式上的保價條款也應當屬于實質無效條款,不能構成申通公司的抗辯事由。依據《合同法》,物流公司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將會直接導致合同中免責條款的無效,申通理應全額賠償寄件人的損失。與存在除斥期間的可撤銷條規不同,格式合約中免責條規若無效則不需要當事人主張權利,直接當然且絕對無效,該形式條款的存在并不能成為物流服務提供商的免責理由。物流過程中的風險產生難以避免,電子商務提供者能做的便是在發送貨件時與服務商明確貨物的價值與名稱,看清快遞詳情單上的保價條款以及報價條件,因為如果運輸過程中出現偏差,消費者可以首先向賣方索賠,此時保價條款的勾選將成為賣方保護自身權利的證據,若存在保價條款無效或可撤銷的條件,也可減少電子商務賣方的損失,獲得合法合理的補償。企業在電子商務過程中涉及到物流的法律問題也遠不止責任主體的難以確定、歸責原則不明、期間的難以計算以及責任豁免的區間這四類,我國在物流法制定的過程中任重道遠,需要企業與社會的一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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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謝倩蕓 單位:寧波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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