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糾紛案件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9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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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在日益引人關注的網絡糾紛案件中,審判機關的每一個判決,每一個法律的適用都成為人們談論的話題。而同時,關于網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又使審判機關在審理網絡糾紛案件中倍受大眾的關注和爭論。文章研究對比近年來的我國關于網絡糾紛的審判案例,嘗試討論在相關法律缺失的情況下,如何在審判實踐中認定責任。
[關鍵詞]網絡糾紛網絡立法網絡版權糾紛網絡名譽糾紛網絡財產糾紛立法建議
如今,網絡已經成為人們生活工作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時代》周刊把世界矚目的“2006年度風云人物”頒給了“YOU”——“互聯網上內容的所有使用者和創造者”。而與此同時圍繞網絡所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引人關注,本文結合近年來國內發生的幾例網絡糾紛案件,嘗試從網絡版權糾紛,網絡名譽糾紛,網絡財產糾紛三個方面,探討網絡糾紛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網絡版權糾紛
2005年9月,上海步升起訴百度公司音樂著作權侵權一案中,百度被法院判令以每首2000元的賠償標準向上海步升進行賠償。在上海步升勝訴之后,華納、索尼等幾大唱片商緊接著把百度告上了法庭。指控百度未經許可對137首歌曲提供MP3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向百度索賠經濟損失167萬元。同時,遭遇MP3下載訴訟困擾的百度,又因著作權糾紛被杭州娛樂基地告上法庭。之后,新浪、搜狐、中搜等,也卷入了與唱片公司的官司里。一時間,中國整個搜索引擎行業遭遇了“網絡侵權”的拷問。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權。除法律規定外,他人未經許可,不得復制、發表、轉載或其他侵犯作者著作權的行為。同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于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比欢捎诰W絡的虛擬性以及搜索引擎的特殊性,這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備受社會的關注。搜索引擎提供商作為被告,一方面其本身并不是侵權的實施者,它不過是在其平臺上為一些侵權的網站、網頁提供了一個指向地址。而那些侵權網站、網頁的內容并非他們所有和管理,不應當對搜索結果所指向的內容是否侵犯著作權承擔賠償責任。而另一方面,搜索引擎提供商也確實通過提供這種指向性服務,直接或間接的獲取了商業利益,同時,那些侵權網站、網頁的侵權后果也確實通過搜索引擎被放大。因此,搜索引擎提供商到底是否要為侵權責任而埋單引發各種觀點的論戰――不負責,無疑中國知識產權的網絡保護將無從說起;負責,那對剛剛起步的搜索引擎這一朝陽產業來說無疑是重大打擊。
在2005年9月,上海步升起訴百度公司音樂著作權侵權一案后,各種網絡版權糾紛案件紛紛出現。搜索引擎一時間變的無所適從。在此背景下,2006年5月國務院出臺《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其核心內容就是該《條例》中的第14條和第23條,參考國際通行做法,建立了處理侵權糾紛的“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也就是說,對于搜索引擎自動搜索出的信息,如果權利人認為是使其權利受到傷害的,可以通知搜索引擎服務商進行刪除,如果搜索引擎服務商沒有刪除,那么就是侵權。如果權利人沒有發出通知的話,那么搜索引擎服務商就不是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搜索引擎服務商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搜索引擎服務商不承擔侵權責任。
無疑,《條例》的出臺和實施,給互聯網特別是搜索引擎行業的生存,提供了一個“避風港”。也為法院日后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法律的依據和認定是否侵權的法律標準。然而,網絡的侵權糾紛不僅僅限于公司對公司的版權糾紛。前不久女博客秦濤因為搜狐網未經許可擅自轉載其博客文章,一怒之下將搜狐網告上法庭,并索賠10萬元。此事立即在中國“博客圈”中引起了“維權”熱潮。個人文學藝術作品的網絡著作權糾紛問題開始受人關注。
作品被他人轉載或公開到網站,博客等地方,而不清楚直接的轉載的人是誰,于是很多作者將這個提供內容服務的大網站告上法庭。這種網絡版權糾紛案例近段時間在國內發生很多,網絡服務提供商紛紛成為被告,受到了互聯網行業的極大關注。事實上,多數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商顯得非常無辜,在他們提供平臺服務的同時的確也很難發現到用戶的侵權行為。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在7月27日的一個高峰論壇上首次針對上述情況作了解釋。閻曉宏稱,大部份網絡版權糾紛的一個大的特點是,真正的侵權者往往無法找到,而信息的服務提供商成為被訴的主體。因此,國家出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明確了網絡服務商負責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商只要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明確了網絡服務商負責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商只要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但是在明知的情況下,而且在調查取證以后,在無相關的證明,在預定的時間內,也不刪除侵權的內容,則應當承當法律責任。
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該免責條款的效力所指的范圍只是在“某些網站的論壇社區”上轉載的作品,而不包括經過網站編輯采用而發表的作品,也不包括傳統的文字媒體上發表的作品。而經過網站編輯采用,或是在傳統文字媒體上采用發表的作品,必須經原作者同意并支付報酬。否則,就構成侵權。
綜上,在審理類似案件的時候,應該把握以下幾點:㈠、就主體論,在網絡版權糾紛中,首先明確的應該是,被告是否是“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糾紛是否基于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而產生。其本質,要將搜索引擎版權糾紛等與外掛、私服的版權糾紛相區別。㈡、在客觀行為上,要明確雙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和刪除”的簡易程序。通知了而不刪除,則為侵權;通知了刪除了,則可免責。
二、網絡名譽糾紛
案例一:號稱中國博客第一案的陳堂發訴中國博客網名譽侵權一案日前在南京終審結案。因為偶然搜索自己的名字,南京大學副教授陳堂發發現在中國博客網上發現一篇《爛人爛教材》的日志,對其進行了指名道姓的辱罵。陳堂發與總部設在杭州的中國博客網聯系后,被告知該文章不能刪除。陳堂發遂向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中國博客網站停止名譽侵害并賠償1萬元。8月2日,法院一審認定:……原告2005年10月24日電話通知被告刪除信息,可以認定被告此時已經發現有害信息,其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采取措施,停止有害信息的傳播。但是,被告僅僅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證明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根據對被告的過錯責任認定,一審判決杭州博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中國博客網首頁向原告陳堂發刊登致歉聲明并保留10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元。
案例二:12月27日,在網絡上鬧得沸沸揚揚的天涯公司侵害張輔名譽權事件終于告一段落。今年6月,原告張輔發現有人在天涯社區發表了貼有張輔真實姓名,家庭住址等相關真實資料的帖子,并稱張輔“常流竄北京、深圳,屬黑戶,現湖南警方正努力查辦”、“警方正在全力緝拿”等。自6月16日10時開始,張輔就該情況不斷向天涯公司相關欄目的版主投訴。天涯公司接到投訴后,于6月16日16時對帖子1予以刪除,6月16日10時對帖子2進行了刪除,6月17日16時對帖子3進行了刪除。根據張輔的要求,天涯公司封殺了發帖者的發言權,并于6月18日16時對該帖子作了限制回復。張輔無端被人污蔑,遂以天涯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怠于履行法定義務,致使其個人隱私以及對其進行誹謗的內容在網站上傳輸長達75小時,正常生活受到嚴重侵擾,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為由,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天涯公司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50萬元。12月27日,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天涯公司作為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未盡到充分的監控管理責任,對侵權事實的形成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案件侵權情節及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將賠償金額確定為3萬元。
比較上面兩個案例,我們不難發現兩案判決理由中的一個不同點,即在案例一中,法院認定被告但責的理由是被告未及時履行刪除義務,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案例二中,法院認定被告但責的理由是天涯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盡到充分的監控管理責任,對侵權事實的形成存在過錯。那么,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此類名譽糾紛案中的免責義務是什么呢?從案例一看,可以認為是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接到舉報后,應該履行“在合理的時間內采取措施,停止有害信息的傳播”的“善意管理人”的義務,否則即但責;而案例二中,我們發現這個免責義務被提前到了侵權信息之時,即在信息時,網站就該對其內容履行審查義務,而不是在被侵害人發現舉報之后履行刪除義務。顯然,南京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引申了2006年國務院《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避風港”原則。而湖南法院適用的法律則是2000年信產部《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本人認為,無論是博客還是論壇,其性質應認定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服務商”。因為他們均不是網站內容的直接作者,而只是一個提供儲存空間的服務商。在目前的網絡現狀中,鑒于博客和論壇帖子的即時性,要求一個網絡博客或論壇服務商對其網站上發表的所有帖子和內容進行及時審查,就現階段的中國網絡來說,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雖然《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的“避風港”原則是適用于網絡版權糾紛,但其在網絡名譽糾紛案審理中同樣有著直接的參考價值。
綜上,個人認為在涉及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網絡名譽侵權案中可參照版權糾紛,即首先明確的應該是,其糾紛是基于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而產生,還是基于網站自身的新聞報道、評述等自身創作的作品而產生的。前者可適用“避風港”原則,而后者則不適用。如果確定是前者則要明確雙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和刪除”的簡易程序。通知了而不刪除,則為侵權;通知了刪除了,則可免責。
三、網絡財產糾紛
網絡財產是伴隨網絡游戲產生的一種新生事物。它與傳統的財產觀念截然不同,是虛擬的物品,依托網絡而存在,其物理形式只是網絡服務器中的數據和資料而已。雖然在法律上,網絡財產還沒有一個嚴格的法律解釋,然而網絡財產雖然是虛擬的,但它能夠在網絡以外的現實世界進行交易,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網絡虛擬財產與傳統的財產一樣體現價值和使用價值這一理念已經被人所接受。然而網絡財產究竟涵蓋哪些內容?這在法律上仍是空白。參照近幾年的司法判例,網絡游戲中的游戲賬號、游戲裝備、游戲時間都被定義過網絡虛擬財產。顯然,在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財產范圍已經有相當的共識。
然而隨著網絡的不斷發展,網絡財產已經不僅僅局限于網絡游戲中。近日,喧囂一時的全國首例QQ盜號案已最終審結,兩名被告在最后上訴期并未提出異議,一審判決成為終審。兩名被告因合作盜賣了130多個QQ號,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別被判處拘役6個月,并追繳違法所得6萬元。此案的焦點在于對罪行的定性上。檢查機關在提起公訴時認為,QQ號碼是屬于網絡財產,具有財產的性質,因此,應該以盜竊罪確定刑事責任,然而南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QQ號碼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性質,不構成盜竊罪,而是以篡改他人電子數據資料的方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構成了侵犯通信自由罪。雖然偷盜QQ的行為,被認定為犯罪行為,具有積極的法律意義,然而法院作出的妨害通訊自由罪的罪名認定卻使QQ號碼的法律性質問題繼續成為爭議。QQ號碼作為一種即時通訊工具,其本身并不具有價值,可認定不具有財產性質;然而實際中很多QQ號碼卻帶有許多的附加服務,比如QQ游戲賬號,QQ游戲幣等等,顯然游戲賬號和游戲幣又能認定為虛擬財產。那么在以后的司法實踐中,又該如何認定QQ號碼以及附加服務的性質以及如何適用法律?
結合近幾年的司法判例,本人覺得在網絡虛擬物品在是否能認定為虛擬財產方面,可分為三種情況:
其一,就網絡游戲中游戲賬號、游戲貨幣、游戲裝備以及游戲時間等因其具有可轉換現實價值的屬性,可認定為具有財產的性質,可以與現實中的財產一樣進行保護,其在適用法律上,可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甚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來規范。其二,就網絡中的單純的通訊工具,如QQ號碼、MSN號碼、電子郵箱的糾紛,其本身不具有與現實價值的轉換性,其性質僅僅是電子數據資料而已,故可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0年12月28日通過的《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的相關規定。確定QQ號碼、MSN號碼、電子郵箱本身不具有財產性質。
其三,如果單純的QQ號碼,MSN號碼或是電子郵箱中,附加了其他服務,則此本不具有財產性質的QQ號碼,MSN號碼或是電子郵箱,因為附加了其他可認定為虛擬財產的價值而認定為具有財產的性質。則適用法律應和游戲賬號、游戲貨幣、游戲裝備以及游戲時間等同。
四、網絡糾紛問題的幾點建議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的不斷的進步,網絡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伴隨這網絡的發展,網絡糾紛日益成為人們關心的話題。然而在面對不斷發展變化的網絡糾紛問題,與之相關的配套法律的立法和解釋卻顯得有些滯后。在面對網絡糾紛案件時,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條文,各司法機關在審理網絡糾紛的時也各自理解。隨著網絡糾紛的日益增多,如果我們不能用法律手段調處形形色色的網絡糾紛因網絡問題而引發的社會矛盾就得不到有效調處,必將引發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相關部分對網絡世界的及時立法就顯得尤為重要。本人覺得急需要立法或是得到解釋的有如下幾個方面。
1、管轄權的確定。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21日起實行)(以下簡稱“解釋一”)。該解釋的第一條就規定了管轄權問題:“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然而,侵權行為地卻的認定卻十分模糊,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所指的對象是指什么?很有可能甲公司公司在甲地,其網絡服務器卻架設在乙地,而侵害了在丙地的丙某的權益。這樣甲地作為被告所在地,乙地作為服務器所在地,而丙則認為他在丙地的計算機終端上受到了侵權而向丙地人民法院起訴,三地都同有管轄權。這樣的混亂導致現在網絡糾紛案件中,訴訟管轄爭議不斷。建議將管轄權確定,結合原告就被告原則,考慮到以后的執行工作,應該規定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不明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定義。什么是信息存儲空間,哪些屬于信息存儲空間這些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看法不同,理解各一。而法律上也沒有一個具體的定義和標準。建議在解釋中,把網絡空間,網絡硬盤,網絡相冊,網絡博客,網絡論壇等由服務商提供空間,而不提供內容的帶有網絡用戶自己儲存性質的服務。,可列為信息存儲空間。從而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避免因法律適用不同,而出現判決標準的差異。
3、網絡財產的性質以及概念,范圍。網絡財產指哪些內容?包括哪些常見的形式?這是立法或是解釋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日益變化的網絡財產糾紛中,大部分虛擬財產的性質需要法律給予確認。個人認為,網絡游戲中的游戲人物,游戲裝備,游戲貨幣以及作為具有附加服務的即時通訊工具,郵箱都可列為網絡財產加以保護。
四、結語
隨著網絡糾紛的不斷出現,網絡糾紛審理的難度也在不斷的加大。本人作為一名從事法律工作的網民,一直在關注類似案件的報道。隨著類似案件的增多,法律條文的缺失也越來越成為法院審理網絡糾紛案件時不得不面對的難題。加之僅有的相關規定,因為法規新,內容新。很多法官都還沒吃透,理解透,便適用于案件審理,難免會出現偏差。故呼吁相關部門,盡快搞好網絡立法十分必要,使網絡這個虛擬社會和諧,也是構建和諧現實社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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