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犯罪防控對策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8 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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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從銀行誕生之日起,銀行安全與保衛就像一對孿生子,也同時誕生了。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國際化進程的加快,我國銀行業加快市場化和金融創新步伐的同時,作為高風險行業由于諸多原因日益成為經濟犯罪的首選目標,銀行犯罪逐年遞增,犯罪活動之猖獗,影響之大可以說居各類經濟犯罪之首。不僅給國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社會影響極壞,給廣大群眾的生活帶來強烈的不安全感,銀行信用、利益受到極大的威脅。金融是國民經濟的命脈,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安全穩定事關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已經引起了黨中央、國務院及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防范和打擊銀行犯罪刻不容緩。鑒于罪犯處于主動態勢,而與犯罪斗爭處于被動態勢,有效地預防和調查這些犯罪,是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公檢法有關方面的嚴峻挑戰。違法犯罪行為是侵害銀行因素中的主要因素,也是保衛力量與之斗爭的主要對象。因此,在新的社會背景下,新形勢、新任務對現代銀行的安全保衛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銀行安全保衛工作的范圍更廣,內容更寬,難度更大。而同銀行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最有效手段是防范。結合工作實踐加強理論研究,對于執法打擊和預防這類犯罪有重要作用。筆者不揣冒昧以防范為出發點和歸宿,針對銀行犯罪發生發展的規律特點、上升的主要原因及如何依法防范控制等四個方面,以期探求標本兼治良策,提出粗淺的看法,敬請方家批評指正。
關鍵詞:銀行犯罪金融犯罪經濟犯罪市場經濟金融法制風險防范
一、銀行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銀行犯罪”的概念
針對銀行的犯罪并不是一種普通的犯罪,而往往屬于金融犯罪。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嚴懲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一次使用了金融犯罪的概念,金融犯罪應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破壞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財產利益,依照刑法的規定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并在第一段開宗明義地表明了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懲治偽造貨幣和金融票據詐騙、信用證詐騙、非法集資詐騙等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1997年修訂的新刑法典對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又做了重要修改,在第三章中用兩節的篇幅分別規定了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和金融詐騙罪,加上后來的刑法修正案,目前關于金融犯罪的罪名達33個。[1]
顧名思義,銀行犯罪就是圍繞著銀行所發生的犯罪,包括危害銀行管理秩序和詐騙銀行的犯罪。將此類犯罪稱之為銀行犯罪,主要是從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的角度考慮。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決定犯罪性質。這類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最大區別也在于犯罪客體以及犯罪對象的不同。其所侵犯的犯罪客體都是銀行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財產權利等利益。還有一個共同特征是,都以銀行為犯罪的目標和犯罪對象。
法學理論研究中,設概念、下定義通常采用屬加種差的邏輯方法。依此方法給銀行犯罪下概念,我們看到,銀行犯罪的屬是犯罪。它與其他種類犯罪的差別(種差)主要是犯罪對象的不同,銀行犯罪的絕大多數是故意犯罪。據此,可以下這樣一個概念:銀行犯罪,是指行為人為牟取非法利潤,違反銀行管理法規,妨礙銀行正常業務,破壞銀行管理秩序,損害銀行利益,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2]
(二)“銀行犯罪”的法律特征
與其他犯罪相比較,銀行犯罪的最顯著特征(或稱本質特征)就在于它的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所謂犯罪客體,就是被犯罪所侵害的、而為國家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由于穩定、合法的社會關系遭受破壞時,總是伴隨著關系主體(個人、組織、國家)的各種合法權利和利益的被損害,因此犯罪客體往往又被理解為遭受犯罪侵害的、刑法保護的利益和權利。銀行犯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管理銀行的活動所形成的銀行管理秩序和因此產生的利益以及銀行的財產權利,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的侵害總是通過對具體的人、具體的物的侵害和破壞來實現的。犯罪行為侵害的人與物就叫做犯罪對象。銀行犯罪的犯罪對象限于銀行及其財產。
在犯罪主體的特征方面,實施銀行犯罪的行為人大多是自然人,也有單位犯罪。有幾種銀行犯罪只能由特殊主體構成,要求行為人具備特定的身份條件。例如違法發放貸款罪,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只限于銀行或其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單獨構成該罪。但是,如果銀行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行為人,與銀行工作人員相勾結,利用銀行工作人員的工作便利共同作案,則因成為共犯,因而也可構成該種銀行犯罪。近年來,金融系統內部工作人員與社會上不法分子相勾結、合伙作案逐漸增多。許多罪犯是熟悉銀行業務知識、工作程序和管理法規,掌握計算機技術等高科技技能的智能化、專業化人員。
銀行犯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實施破壞銀行管理制度、侵害銀行利益、涉案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其犯罪手段特征明顯,且帶有一定行業性和普遍性特點,社會危害性特別大。
二、當前銀行犯罪的趨勢及其特點
(一)銀行犯罪的趨勢
銀行案件的發展趨勢和社會治安案件的發展趨勢是緊密相聯的。社會犯罪的發展趨勢受著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歷史的、國內國外等復雜因素影響。因此對銀行犯罪發展趨勢的分析,必須在一定歷史條件和社會環境中進行。
自1985年以來,全國刑事案件的發案狀況出現了引人注目的變化,即一般案件持平或穩中有降,而大案卻逐年增加。
在全國刑事案件中,大案要案逐年增加的趨勢下,銀行案件大幅度上升之后,一直居高不下,持續上升,犯罪分子的膽子越來越大;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多;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來越殘忍。那么,今后銀行的案件是一個什么樣的發展趨勢呢?據有關研究社會治安的犯罪學專家的預測:在今后一個較長的時期內,一般刑事案件的情況比較平穩,或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重大刑事案件將持續上升,可能將呈居高不下的趨勢。因此,我們認為,銀行的案件,特別是重大刑事案件,在今后一個較長的時期內會居高不下,并很可能日趨上升。種種跡象顯示,金融案件正在朝著“高職務、高科技、高案值;發案數量基層多、內外勾結作案多、作案手法多”的“三高三多”趨勢發展,并呈現出“同類案件屢次發生”的特點[3]。面對銀行界問題,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曾總結出“三個80%”和“三個一”現象,即職務犯罪80%,尤其是一把手犯罪問題嚴重,案發在基層的80%,內外勾結作案的80%;一把手紛紛落馬,內部環節一路打通,犯罪分子一跑了之。[4]
(二)銀行犯罪的特點
以侵害銀行巨額資金為目標的犯罪分子,作案目的和動機十分明確,就是為了錢。因此,從案件到作案分子都具有鮮明的特點。
1、貪婪性。這是侵害銀行的犯罪分子突出的特點之一。由于西方生活方式的影響,加上“高消費”、“超前消費”意識的影響,幾十元,幾百元乃至上千元的“小錢”已滿足不了極少數人揮霍無度的貪欲。于是,他們對銀行的巨額資金垂涎欲滴,作案一旦得逞,將是“終身受用”。因此,幾萬元、幾十萬元的銀行現金遭搶、被盜案件屢見不鮮。
2、殘忍性。犯罪分子受金錢欲的驅使,不惜以身試法,鋌而走險,孤注一擲。為搶劫、盜竊銀行的現金,極其殘忍地殺死、殺傷銀行職工,甚至焚尸滅跡。
3、預謀性。從已破獲的案件看,絕大部分都有較長時間的犯罪預備階段,是經過深思熟慮,周密計劃的。有的甚至為選定作案目標,對幾個、幾十個營業網點進行觀察、比較和了解。
4、突發性。犯罪分子預謀已久,一旦付諸行動,就會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完成作案的全過程。如有兩個犯罪分子,搶劫一個儲蓄所的上萬元現金,僅用了兩分多鐘,這么快的速度,要目擊者提供案犯特征是十分困難的。
5、向智能型發展。有些犯罪分子為逃避打擊,減少作案風險,開始利用智能作案。詐騙銀行案件的增多就是例證。詐騙的基本手段是偽造、涂改憑證。就其手法來看,大部分比較低劣,但有些手段詭秘,幾乎達到了以假亂真的程度。近年來國內連續發生的多起利用計算機作案貪污現金的案件就是有力的例證。
6、內部作案或內外勾結作案。由于銀行職工對銀行的情況比較熟悉,掌握銀行業務活動規律,而且易出易進,不易防范。不論是內部還是內外勾結作案,成功率高,危害性更大。[5]
三、銀行案件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原因
從犯罪學的角度看,犯罪有激情(偶然)犯罪和預謀犯罪之分,犯罪原因有犯罪分子的主觀原因和外部環境原因共同促成。外因是促使銀行犯罪的重要條件。只有犯罪動機而沒有犯罪的條件,不會有犯罪的發生。犯罪心理的形成正是客觀世界消極因素在主體行為上的反映,并從而借助于自身的和外部的條件去侵犯自己需要的對象和客體。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巨額金錢的主觀原因只是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外部原因,包括銀行自身體制、管理制度、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等多方面存在著嚴重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一)社會經濟條件方面的原因
1、金融體制轉型時期法律規章制度的缺陷,是滋生銀行犯罪的直接原因。在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銀行系統由機關式的工作體制轉向市場經濟,在法律、法規、體制、機制、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一些脫節、不適應現象,甚至會出現一時的紊亂,給不法分子進行犯罪活動留下可乘之機,從而誘發案件的大量增加。
2、市場經濟的消極因素是滋生銀行犯罪的溫床,是誘發犯罪的主觀原因。在商品經濟生活中,貨幣成為衡量一切商品的價值尺度,從一定意義上講,占有貨幣量的多少往往成為社會評價個人能力、地位或成功與否的標準,貨幣在這個時候就充滿了銅臭味,這就使一些人的心理天平失去平衡,向金錢物質方面傾斜,受拜金主義的影響,投機心理增加,非法占有欲望惡性膨脹,大肆從事犯罪活動,試圖在短期暴富。一旦得逞,往往將資金轉移到境外、國外,不法分子即逃往國外,以逃避打擊。
(二)社會環境因素方面的原因
1、損人利已,化公為私的主觀動機是銀行犯罪的思想根源。當前我國正處在一個重要的歷史發展時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商品經濟的發展,使人、財、物處在大流動的狀態中,在商品經濟流通中表現出來的形形色色的利益,形成了一種強烈的刺激,以及一段時期內宣傳媒介不適當地進行高消費宣傳的影響,不可避免地誘發了一些人產生極強的金錢和物質欲,已致利令智昏。他們置道德規范及國家法律于不顧,鋌而走險,致使追求金錢物質的侵財型違法犯罪急劇增加,這是幾年來銀行案件上升的基本原因之一。
2、社會不良現象、不良文化的影響是銀行犯罪的客觀因素。隨著國際經濟技術、文化的交流,反映國外一些腐朽文化及剝削階級生活方式的書刊、畫報、影視等源源不斷傳入我國,侵蝕了一部分人的思想,為造成犯罪創造了一定的思想條件。由于我國國民文化素質比較差,對腐朽文化、沒落意識缺乏辨別和抵御能力,特別是青少年很快被卷入其中,深受那些渲染暴力,鼓吹金錢至上的影視、書刊的影響,為他們仿效提供了“樣板”。凡此種種,腐蝕了人民,毒害了社會,毒害了人們的心靈,這是導致銀行案件上升的又一因素。
3、新舊體制交替所產生的負效應成為誘發銀行業金融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由于新舊體制的交替,必然沖擊原有的經濟體制和人們傳統的價值觀念,帶來不同階層和社會集團利益的再分配,出現了機會不均等,收入差別大,導致辭職以及被解聘、解雇等現象的大量發生;一些人的投機、賭博造成了經濟上的畸貧畸富等等,必然產生大量的新的社會矛盾。同時,新體制尚未完善,舊體制又在許多方面失去效應,結果使社會宏觀控制難度增大,微觀調節機制不順,勢必出現社會管理方面的漏洞,某些不法分子利用這個機會和條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在目前銀行轉型期,原有的傳統企業文化在削弱或流失,而現代銀行文化體系的建立又需要一個過程,所以就會出現“企業文化真空”。使高犯罪率成為轉型期銀行的明顯特征。[6]
(三)社會管理因素方面的原因
1、市場機制不健全,金融法制建設尚需加強。當前我國金融創新活躍,金融業競爭加劇,盡管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形成,但金融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執行方面仍有一定的滯后性,特別是與國際金融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某些金融業務的監督無法可依,這給不法分子以有機可乘。政府等有關部門存在疏于管理,監控不力的問題。一些行政領導特別是少數地方政府的領導缺乏金融知識,以行政手段干涉金融業務,往往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2、少數金融機構的領導對于打擊和預防金融犯罪重視不夠,重經營、輕防范,沒有建立起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規章制度不落實,業務操作不規范,使銀行犯罪屢屢得逞。出現的腐敗之風、官僚主義為金融犯罪推波助瀾,這是金融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
3、銀行職工隊伍不純。隨著銀行業務的不斷開拓,營業網點不斷增加,銀行職工隊伍日益擴大。由于用人把關不嚴等原因,難免有少數政治素質差:甚至有前科劣跡的人員混入,這必然造成“家賊”潛伏。這也是當前銀行案件上升不可忽略的一個原因。特別是有的機構的領導素質不高,用人不當,重業務、輕隊伍建設,重使用、輕管理,成為案事件的隱患。
(四)防范機制不健全這是導致銀行犯罪有增無減的根本原因
由于銀行的個別領導對銀行的安全防范工作不重視,疏于防范,疏于管理,加之少數職工的防范意識和遵章意識淡薄,思想麻痹,有章不循,安全設施不牢固,因而不能有效地阻止和預防犯罪。凡此種種,強化了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使其膽大妄為,屢屢得逞。
四、銀行犯罪的防控對策
開創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監管工作新局面,就是要繼續狠抓銀行業案件治理和防范工作。銀行對犯罪的預防是全社會預防犯罪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在全社會預防犯罪的基礎上進行的局部性預防。只有預防工作做得好,才能將各種案件、事故降到最低限度,保證銀行工作的安全開展。
(一)預防犯罪的可能性和科學依據
犯罪能否預防?預防犯罪是否有科學依據?建國幾十年來的實踐證明,犯罪案件是能夠預防的。只要掌握了犯罪案件的一般規律和特殊規律,有的放矢地采取綜合治理手段超前預防,相當數量的案件是可以預防和減少的。必須樹立信心,摸索規律,采取措施,減少和杜絕侵害銀行的重大惡性案件。為什么犯罪案件可以預防呢?這是因為:
1、預防犯罪有規律可循。任何事物的發生、發展都具有一定的規律性。犯罪也是一樣,不管這種現象多么復雜,也是有規律可循的,只要我們抓住規律,就可以找到預防的辦法。從安全保衛工作的角度來看,侵害因素基本上具有兩大特點:一是可防范和制止。其主要原因是,侵害因素具有可認識性、可防備性及可轉化性,所以存在可以防范和制止的一面。二是難以消除和杜絕的方面,這也是我們要重點研究、探討的方面。
(1)作案時間。搶劫案件多發生在休息時間和取送款途中。
(2)作案地點。特大搶劫案件多發生在偏僻地區的儲蓄所或地處鬧市疏于防備、易于乘機逃竄的營業部門。
(3)作案人員。特大搶劫案件的作案分子都是有犯罪前科的勞改、勞教釋放人員。銀行職工內外勾結作案也十分突出。
(4)作案目的。犯罪分子的作案目的一是盜搶現金和債券。二是盜搶槍支彈藥。
(5)發案原因。公安部門在分析銀行歷年發生的特大案件原因時,認為銀行方面的原因是:一是有些領導重業務輕安全,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二是有些職工防范意識淡薄,有章不循,安全防范設施不落實,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三是少數單位內部人員嚴重不純,監守自盜或勾結社會上不法之徒作案。
2、國家權威的威懾性。犯罪具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為了確保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進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國家專門設置了預防犯罪、震懾和處置犯罪的司法機構及相應的法律規范。這些震懾性機構,包括軍隊、警察、法庭、監獄以及完備的法律、法令、法規等。
3、社會的戒備性。犯罪行為侵害受我國法律所保護的各種社會關系。被害人、受害單位均會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嚴重的甚至釀成重大的、無可挽回的損失,給個人、家庭、單位甚至國家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正因為如此,全社會成員都對犯罪深惡痛絕,因而會自發地采取防范措施,預防各種犯罪分子的侵害。這種自我防范意識和自我防范行為,構成了預防犯罪的社會屏障。一旦社會成員發現犯罪苗頭,就會采取遏制措施,同時也使犯罪分子的侵害行為難以實施,使預防犯罪工作成為現實。
4、銀行內部有較強的防范能力。銀行的特殊性,要求必須確保安全。為了達到這個要求,各級銀行機構都在安全保衛工作上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以保障銀行運營機制的正常運轉。其主要原因是:
(1)對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力量較強。近幾年由于銀行功能不斷完善,社會治安形勢嚴峻,各級金融機構的領導對安全保衛工作十分重視,增加了對保衛工作的各種投入,都能采取得力措施提高銀行的安全系數,使銀行保衛工作大大加強,抵御犯罪侵害的能力也有所提高,為預防犯罪奠定了基礎。
(2)銀行職員素質較高。銀行屬于國家重要的經濟調節部門,是要害部位,銀行職員知識結構較高。所以,銀行職工的素質,包括政治素質、法律素質和業務素質都比較好,加之思想政治工作、黨團建設等各項工作較為活躍,使銀行職工在教育中思想覺悟不斷提高。絕大多數人能夠遵紀守法,自覺同各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作斗爭,關鍵時刻能夠挺身而出,制止犯罪,保衛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
(3)嚴密的規章制度。為了保證銀行運營機制的正常運轉,有效地預防犯罪,各級金融機構都普遍制定了嚴密而完整的規章制度,并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這些規章制度的落實。這些嚴密完整的規章制度,有效地堵塞了可能發生各種案件和事故的隱患和漏洞,為預防犯罪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4)銀行具有犯罪預防的物質基礎。銀行對安全保衛工作具有特殊的要求,并且為了滿足確保安全的需要,各級金融機構都對安全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建立保衛機構,配備保衛人員,購置技術防范設施,撥出必需的安全經費等等。這些措施都大大地提高了銀行預防犯罪侵害的能力,使銀行安全保衛工作落到了實處。
(二)犯罪預防的指導思想
犯罪預防是一項艱巨復雜的工作,為了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在預防工作中必須注意合法性、整體性、主動性,以及與社會治安的相適應性,這樣才能真正做好預防犯罪的工作。
1、犯罪預防的合法性。銀行是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在預防犯罪工作中采取的一切措施、手段和方法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法律范圍。為了嚴格依法辦事,銀行保衛部門必須認真學習法律法規,熟悉銀行安全保衛工作所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規,凡是把握不住的地方,要及時向司法機關咨詢,確認無誤后方可行事。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預防犯罪工作的合法性、落實預防工作。
2、犯罪預防的整體性。所謂整體性,就是使防范工作的措施、方法等手段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互相聯系,互相制約,互相補充,以提高防范工作的有效性。要做到防范工作的整體性,首先要充分熟悉整個防范體系,明確防范工作的重點,有的放矢地采取防范措施。其次,要在微觀防范上做到周密、細致,對每一個要害部位,每一個重要環節,每一個細微末節都不得有一絲一毫的粗疏,以確保萬無一失。再次,要注意發現體系的缺陷,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堵塞漏洞,確保體系的完整性。
3、犯罪預防的主動性。犯罪預防切忌消極被動,它必須是積極主動的預防。只有這樣才能把握預防工作的主動權,否則就防不勝防。為了掌握預防工作的主動權,一是要嚴密掌握犯罪動態信息,及時采取超前防范措施;二是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不能有絲毫的懈怠粗疏。
4、預防犯罪要與社會治安工作相適應。銀行預防犯罪工作是社會治安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其預防水平必須與社會治安水平相同,只能超前,不能落后。防范水平落后于社會治安水平,就不可能有效的預防犯罪。而過于超前,則超過了銀行所能負擔的人力、財力,增大投入,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防衛投資效益。
(三)犯罪預防的方法和措施
針對銀行犯罪的不同種類、表現形式、特點和成因,有的放矢地采取防范措施,對防范和打擊犯罪是非常必要的。防范的主要措施有:
1、戰略性預防。所謂戰略性預防,通常指整個系統,以總行或省行為整體的預防規劃。包括預防的方針和政策的確定以及預防措施中總體應達到的水平:包括組織機構、人員配備、安全設施、器材裝備、機動能力等等。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短期、中期和長期規劃,使預防工作納入計劃軌道。在制定戰略性預防規劃時,一是要注意規劃的整體性,使規劃的各個要素協調發展,防止偏重某一個方面而產生疏漏、空缺的現象,從而失去了計劃的有效性;二是要注意規劃的層次性,上級行制定的規劃要注意根據各級行在金融工作中所承擔的責任,在計劃中實行分層次管理。下級行要根據上級行的部署,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工作的職責,使規劃切實可行。三是要注意規劃的結構性,使規劃內容結構搭配合理,分清主次和輕重緩急,確保重點。
2、加強對銀行職工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學習,提高防范銀行犯罪的能力。銀行保衛工作牽涉面很廣,影響安全的因素很多,僅僅依靠銀行保衛部門是不夠的,必須依靠行內的綜合力量和社會力量,才能確保安全。把保衛工作與金融業務融為一體,兩項工作一起抓,做好本系統業務范圍內的安全保衛工作。
(1)以人為本,加強思想教育,提高銀行職工政治思想素質,筑起堅實的思想道德防線,增強職工思想道德的純潔性。要充分認識到防范和打擊銀行犯罪工作的長期性和復雜性,克服松懈和厭戰情緒,把防范工作與金融機構的改革、管理、班子和隊伍建設結合起來,并滲透到各項工作中去。[7]
(2)加強銀行職工的金融業務學習,提高職工業務水平,增強識別銀行犯罪的能力。通過對金融典型案件的分析說明,某些案件之所以能夠得逞,除不法分子手段狡詐外,銀行職工責任心不強,業務生疏是直接原因。因此,加強銀行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鼓勵從業人員鉆研業務,苦練其基本功,掌握精湛的業務技能,是預防工作的重要環節。
(3)制定防范預案,提高處置金融案件的能力。統計表明,銀行案件大多發生在金融機構的基層,因此,要結合有關金融業務的開展,制定縝密的防范預案,要把防范金融案件的措施和規章制度落實到經營部門,特別是基層營業網點,提高一線職工處置突發性事件的能力,是各級金融機構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
3、加強銀行現代化建設,提高運用高科技手段防范銀行案件的能力?,F代化建設是金融事業發展的方向,也是從技術上實現防范的有效途徑。銀行要加快金融現代化建設。要積極開展科技攻關,建立完整的技術防范網絡系統,使預防工作邁向現代化。確保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銀行位于城市的各個角落,屬于國家的重點安全防范單位,它具有規模多樣、重要設施繁多、出入人員復雜、管理涉及領域廣等特點。它作為當今社會貨幣的主要流通場所、國家經濟運作的重要環節,以其獨特的功能和先進的技術廣泛服務于國內各行業中,因此,提高銀行系統的科學性和安全防范能力顯得尤為重要。[8]
4、銀行要與公安司法機關密切配合,是做好預防、打擊銀行犯罪的重要保障。
(1)銀行保衛部門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系,經常分析研究金融系統的治安情況,摸索銀行犯罪新的規律和特點,從而超前預防,增強銀行反擊銀行犯罪的能力。
(2)銀行要做到及時報案,為公安機關偵破案件贏得時間,爭取工作主動權。銀行單位一旦懷疑或已發現疑點,就要立即向上級主管領導和公安機關及時報案。只有及時報案,公安機關才能迅速依法采取措施,積極偵破,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3)銀行要積極、及時地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偵破案件,配合調查取證,控制資金的轉移,特別是對涉及金額巨大和國際案件,銀行可以和公安機關組成專門班子,密切配合,組織力量辦案。凡犯罪案件涉及銀行單位的,單位應依法給予協助,深挖違法犯罪分子,給予違法犯罪分子以應有的懲罰和處理,以震懾罪犯,教育群眾。
(4)網絡式預防,即以銀行為中心,宣傳動員社會力量,組織毗鄰的公安、武警、部隊、廠礦等企事業單位,簽訂聯防協議,建立聯防網絡,使銀行有一個安全良好的外部環境,確保在突遭犯罪侵害的情況下,這些單位能夠迅速支援銀行的抗災制敵斗爭,共同保護銀行的安全。
5、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創造良好法制環境,提高對金融犯罪的預防和打擊能力。我國銀行業的改革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律環境的改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健全的金融法治環境,不僅體現在立法完備、司法獨立、執法有效方面,還包括廣大民眾法治精神與法律意識的提高。[9]
(1)從立法進程看,我國金融法治建設是與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業的發展同步進行的,這些年金融法制建設的最大成就是為整個金融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金融行政、刑事法律體系,實現了由無法可依到基本有法可依的重大轉變。但是,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場化和國際化加深,金融風險的表現形式不斷變化,新的法律問題將會越來越多。建立一個良好的金融法制環境,仍然是一項緊迫的任務和持久的使命。
(2)密切關注并積極改善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法律環境。從完整的意義上看,金融法律制度包括三個方面,即維系金融市場正常運作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各種民商事法律規范和打擊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規范。后兩者是金融部門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外部環境,一定程度上決定了金融法治的持續性和有效性。
6、加強國際合作,共同預防和打擊金融犯罪活動。為有效打擊國際金融犯罪,加強國際合作非常必要。近年來,我們通過與國際合作,有效地打擊了國際金融犯罪活動。隨著我國加入WTO后,這種國際合作應進一步地加強,開展預防和打擊金融犯罪的信息交流和人員培訓,分析研究國際金融犯罪的特點和規律,借鑒、學習其他國家防范金融犯罪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金融工作的實際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我國已經加入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但是還需要國內法的銜接、配合,需要處理好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因此,加強刑事法律與國際的合作和接軌,是當前打擊金融犯罪特別是涉外金融犯罪的一個重要方面。
總之。在整個預防金融犯罪的監管體系和法律體系中,銀行內部監管是基礎,外部監管是關鍵,刑法制裁是后盾。隨著金融形勢的發展,要進一步完善金融法律體系和強化金融監管職能,要進一步鞏固和提高案件治理成果,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多管齊下、防范在先”的要求,制定全面系統的內控政策、制度和程序,保證內控制度覆蓋所有風險點。要把各項工作的應對應急措施制度化,切實做好推進銀行業建立防范案件的長效機制的工作。行政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應該形成打擊和預防金融犯罪的共識,形成合力,做到行政和司法手段并重,共同狙擊金融犯罪案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風險。[10]
注釋與參考文獻:
[1]游小勇:金融犯罪案件的特點及其偵防對策,中國法律信息網,200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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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吉光:銀行操作風險認識五大誤區(關注國內銀行業操作風險之一)[J],《國際金融報》,2004年11月05日第八版.
[4]謝久:誰來堵住銀行的漏洞?[J],《三聯生活周刊》總350期2005-08-29出版.
[5]周福玉:現代銀行安全保衛工作手冊[M],銀聲音像出版社2003年4月.
[6]注:銀行轉型時期金融犯罪問題研究,中國經濟時報.
[7]周仲非:“以人為本”:金融立法的基本價值觀[J],《政治與法律》,第期第2頁.
[8]注:銀行監控報警解決方案,中國安防網.
[9]唐雙寧:大力推進金融法治環境建設,[銀監會網站]2005-12
[10]注:開創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監管工作新局面,金時網金融時報社,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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