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權利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31 06:37:00
導語:納稅人權利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人人都是納稅人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又稱納稅義務人或納稅主體,是指稅法中規定對國家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這個概念造成一種錯覺,即:只有企業才納稅,只有收入達到個稅起征點的個人(包括個體戶)才納稅。然而,與所有民眾有絕大關系的稅種并不僅是所得稅,聯系更為深廣的是流轉稅。流轉稅又稱流轉課稅、流通稅,指以納稅人商品生產、流通環節的流轉額或者數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營業額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一直是我國稅收的主體稅種,其比重約占全部稅收收入的60%。流轉稅法定的納稅人是從事生產、銷售應稅商品或者是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但是,企業為了高額利潤,是不會自掏腰包繳納稅款的,而是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通過提高價格)將這些稅款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每個人都是商品至少是生活必需品的消費者,只要你購買商品或服務,就會成為稅款的實際負擔者,成為不折不扣的納稅人。因此,關于納稅人的概念應該擴大,這樣才能更好的探討有關納稅人的權利問題。
二、納稅人權利內容更加廣泛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納稅人“有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的權利;有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納稅款的權利;在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時,依法享有申請分期、延期繳納稅款或申請減稅、免稅的權利;對稅務機關不正確的決定有申訴權;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法行為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及國家監督、檢查機關檢舉、揭發的權利?!比欢?,這是狹義納稅人的狹義權利,納稅人所享有的權利遠不止這些。因為稅收法律關系只是一個法律關系,只有兩方主體——國家與納稅人。一方面,公民是納稅人在政治上的稱謂,是符合條件依法納稅的公民;另一方面,稅務機關不能完全代表國家成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另一方,而僅是具有征稅職能的行政機關,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基于這一理解,納稅人權利當然不應只包括《稅收征管法》中涉及的納稅人的權利。
國家與納稅人在法律及經濟上都是平等的關系。從實質上講,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國家權力來源于人民的委托,正是因為國家受托管理公共事務,設立了不同的國家機關并賦予其職權,才使得這些機關取得了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強制性權力。也就是說,人民是國家權力的原始主體和最終來源,國家只是代表人民行使這種權力,國家是權責統一的。同時,市場經濟要求政府的角色從對資源配置大包大攬轉變到著眼于彌補市場缺陷上來。政府不應過度地干預微觀利益,因為這是市場機制自身能解決好的問題;而應著眼于市場機制資源配置作用發揮得不夠好的領域——社會公共領域。公共財政要求首先在市場經濟下公共需要的基礎上界定政府職能范圍,再根據這個范圍進一步確定財政支出需要,最后,根據支出需要合理安排財政收入。可見,公共財政實質上是用全社會納稅人的錢為社會服務,即稅收用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非政府自身的需要;同時政府作為用稅人,其開支取之于民,而非政府創造的自有財富,那是人們享受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公共服務而支付的價格費用。
納稅人,作為政府支出的目的和收入的來源,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理所當然擁有依法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國家及其征稅機關做出或抑制某種行為,以滿足自己合法的政治、經濟利益。納稅人作為公民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具體化,理應享有如下權利:
1、稅收立法方面,參與稅收立法的權利。
在民主政體國家,稅法由立法機關制訂并頒行,在立法過程中,納稅人應當能夠參與稅收立法討論,公開發表看法。這是法治國家主權在民的必然要求,同時,納稅人參與立法的討論也是最為有效的增強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宣傳途徑。
2、稅收征納方面,具體可以分為實體性權利與程序性權利。
稅收實體性權利是靜態意義上的權利,是納稅人享有法律保護的獲得某種實體利益的資格,即納稅人的收入和財產不被非法征收,如稅收申請減免權和最低生活費等非課稅的權利。基于應能負擔原則,為保障公民個人生存權,納稅人應就個人的負稅能力大小來承擔納稅義務,稅收的課征不得侵犯納稅人的各項基本生存權,最大限度地保證納稅人維持健康、文明生活的最低生活費用,否則,超出納稅人負稅能力的苛捐雜稅,必然使納稅人與國家處于對立的位置。稅收程序性權利是納稅人享有的動態意義上、程序意義上的權利,保證程序公正,有效制約稅權濫用,保證納稅人參與程序的實現,主要由平等對待權、程序拒絕權、救濟權組成、獲取幫助和服務權等構成。
3、在稅款使用方面,監督稅金“合憲”使用的權利。
納稅人有權監督國家機關按照憲法規定的原則、目的和程序使用稅金,而且對國家或地方政府違憲、違法的稅金支出行為有權提出訴訟。
我國新一輪的稅制改革正在進行,本文對納稅人及其權利的內涵作了新的解讀,以期對稅制改革過程中重視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并為推動我國尚處于初步覺醒階段的納稅人權利保護事業作一些有益的建設性工作。相信隨著人們對納稅人權利及稅法本質問題的研究不斷深入,納稅人權利保護方面的研究定會取得更多和更完備的成果,納稅人權利保護實踐的良好結果定將出現在我們的面前,稅法也將成為真正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權利之法。
參考文獻:
1、劉劍文主編,《財稅法論叢》(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2、2003、2004年版。
2、陳少英著,《中國稅法問題研究》,中國物價出版社,2000年版。
3、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中國:啟動新一輪稅制改革》,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4、李煒光,《還利于民,還稅權于民》,《南風窗》,2008年第7期。
論文關鍵詞:納稅人權利稅制改革
論文摘要:政府收入的快速增長與公共產品及服務的欠缺,使得納稅人的權利意識不斷增強。然而納稅人及其權利的含義被廣泛誤讀。本文從流轉稅和納稅人與國家在法律及經濟上的平等關系的角度,對納稅人及其權利做出了新的解讀。
- 上一篇:司法公正與傳媒監督分析論文
- 下一篇:個人信息權分析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