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權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31 06: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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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權分析論文

1.個人信息權的基本理論問題

1.1個人信息權的概念

通常意義下的個人信息是指自然人個體所擁有的,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的特定資料所反映出的內容。已經提國務院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中規定個人信息是指能夠識別特定個人的一切信息,包括姓名,年齡,體重,身高,醫療記錄,教育背景,家庭住址與電話號碼等。

1.2個人信息的分類

法律關于該定義還存在其他兩種不同的稱謂:個人隱私和個人資料。對于個人隱私的定義,各國對于個人隱私的定義各不相同,我認為具有代表性的是著名的法學家威廉普羅賽在他的《美國侵權行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隱私權分為四部分,即與私人生活有關的,與安寧生活有關的,與形象有關的,與姓名有關的。個人資料是指可以自然人個體所特有的,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的特定資料所反映出的內容,它具有隱私性,雖然我們日常生活中學校,工作單位等有權查看我們的個人資料,但是他們無權將我們的個人資料公開。而個人隱私,只要不與法律相對抗,任何人包括我們所在學校,工作單位和政府機關都無權查看,探悉和公開,我認為這是區分個人資料和個人隱私的本質區別。

1.3個人信息權的性質

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資料和個人隱私,其中關于個人隱私美國人薩姆爾D.沃倫和路易斯.D.布蘭代斯在《哈佛法律評論》(第四期)上發表的《隱私權》一文中提出來隱私權所保障的是個人思想、情緒、感受、或者不可侵犯的人格。隱私要也是一項對立的精神性人格權。從世界范圍看,隱私權正在逐步被被確認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即人格權的一種。隱私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性內容,因此不屬于財產權而屬于人身權。隱私權立法旨趣在于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隱私之保護是為了維護個人在民事社會里的資格和尊嚴所必須的,因此它屬于人格權的一部分。而個人資料具有隱私性,具有不可侵犯的人格,因此也具有人格屬性。所以說個人信息權具有人格權屬性,既屬于憲法權利有屬于民法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2.1法律更新速度較慢

我國相應法律的更新速度不及科技和經濟的發展速度,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我國至今沒有出臺保護個人信息權的專門法律,只有在一些個別法律規定中對此有一些防范和保護的規定。相比目前咨訊的發達,這些法律顯得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執行性。而且這些規定大多比較分散、單一,不夠全面、系統。

2.2個人信息商業化

經濟高速發展,個人信息已經與經濟利益相掛鉤,不法分子有了充分的企圖從中牟利的犯罪動機。

2007年9月~2008年12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現狀專門組成課題組,在北京,成都,青島,西安四個城市進行調研,結果讓課題組成員頗為驚心,社會上竟然有人買賣個人信息。

2.3相關保護措施不到位

個人信息的業務領域都開設了實名制制度,但相關保護措施卻不到位,導致個人信息流失。人們在申請某項服務或是消費時,需要登錄許多個人身份信息,如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還有家庭住址、通訊聯系方式等,這本來是出于管理的需要,或者是為了更方便的提供服務,但是,這些個人信息如果保護不力,就會造成一些新的侵害出現。

2.4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薄弱

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薄弱,缺乏防范意識。公民應該提高維權意識,在進行消費前即約定相關隱私權保護條款,保障個人權益。

3.美國和歐盟的相關的立法

3.1美國的相關立法

美國是世界上保護隱私權起步較早的國家之一,1974年頒布的《隱私權法》可以被視為美國隱私權保護的基本法。20世紀70~80年代又制定了一系列保護隱私權的法律法規。

作為電子商務最發達的國家之一,美國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更是非常重視,1997年10月,克林頓政府在《全球電子商務發展框架》報告中,把保護網絡隱私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提了出來,并用很大篇幅用以強調保護網民隱私,強調個人信息搜集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他們搜集了消費者什么樣的個人信息,以及將做何種程度和范圍的使用此外,政府還提出了保護網絡隱私權的兩個具體原則:(1)知會原則,(2)選擇權原則。

3.2歐盟組織的相關立法

目前,歐盟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主要是1995年通過的《個人數據處理和自由流動有關的個人保護指令》和2002年的《隱私與電子通信指令》。1995年歐盟《個人數據保護指令》是歐盟數據保護規章的核心,是較早采用綜合方法保護隱私和數據的法律。該指令規定了一系列需要所有成員國實施的原則和規則,確保歐盟內數據的自由流動并為個人數據保護設定了共同的標準,所建立的原則適用于私人或商業生活的一切領域。

4.我國個人信息權的立法意見

4.1明確個人信息權的含義和具體的保護范圍

立法應對個人信息所包含的具體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為了切身保障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對于個人信息,除因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法定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限制外,任何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收集、查閱或調取和利用個人信息牟利。

4.2完善個人信息權保護相關立法

完善相關侵犯個人通信信息的法律責任和法律救濟制度,立法應該對個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開和保密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以及使用各種方式在不同程度上違反了有關個人信息保護權相關規定的所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和有關救濟制度,以此規范各個部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公民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保障公民的個人信息權。

刑事方面,我國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已經增加了相關立法規定,已經緩解了這一問題。民事方面,現在社會上出現的有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的案件大多數屬于民事侵權,并不適用于我國新頒布的刑法修正案。我國還應該對一般性的侵權行為,應詳細規定對應的行政和民事責任,建立其行政、特別是民事救濟措施和救濟程序,對受害者予以充分的法律保護。

4.3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法律意識

個人信息的泄露過程中,相關部門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不夠,和法制觀念薄弱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同時企業在招聘員工時應該把員工的職業素質程度,和員工的法律意識作為聘用的重要條件。

4.4加強公民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雖然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意識保護個人信息權的重要性,但是還是有一部分人對于自己個人信息權的重視程度不高,。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政府還要加強法制宣傳力度,通過媒體,報紙成立相關普法部門和相關培訓中心等方式,加強公民的防范意識,徹底消除隱患。

參考文獻:

[1]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論文關鍵詞:個人信息權商業化法制

論文摘要:經濟高速發展,個人信息已經與經濟利益相掛鉤,我國有關個人信息權保護的相關立法的不足,導致現在有關個人信息案件不斷發生,網絡上公然販賣個人信息等一些不法行為。對于這種現象,總結我國相關立法不足,參考國外相關立法,提出關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權利立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