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對立法過程倫理約束
時間:2022-06-04 0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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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遍性倫理原則
普遍性倫理原則是指在法治社會中,一切法律規則必須對所有主體具有普遍適用性,其深刻寓意乃在于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這就意味著普遍性原則在本質上就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礎,是一個被廣泛接受的認可的概念,但是在政治哲學的基礎上普遍性原則這樣一個概念則更多是體現在個人倫理的問題上,具體到立法的過程中就是理想治國,即認為國家是一個完美的實體,它以最理想的狀態來為其每一個公民提供實現自我的平臺,而公民也以最理想的狀態來面對國家。這樣一種狀況下,我們就會產生一個問題,也就是社會法治以及立法的本質到底是什么?我們在這里給出兩種完全對立的說法和概念來對這一問題給出具體而翔實的說明,因為我們需要通過這樣一個本質上的解釋和說明來對我們所希望解釋的在地方保護主義政策法規下的立法普遍性倫理制約進行一個透徹的認識。
(一)真理判斷性
對于真理判斷性,至少在立法過程之中,我們是對其存批判性態度的,這就要從真理判斷性的內涵和本質說起。真理判斷性實際上也就是在政治說教過程中常常會出現的“真善美”等價值取向,也就是政治制度在立法的過程中寄希望于人們自身的認識和思想境界,這在立法過程中是不現實的,主要是因為兩個明顯的缺陷使得這一概念難以發揮出我們所希望其發揮出的功能:一是這一概念中沒有涉及任何整體社會成員之間財產分配的邏輯關系以及其相應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而是由于這樣一種概念中同樣沒有涉及任何在立法過程中都必然需要深入涉及到的公平公正性質,而這一點對于立法而言,基本上是致命的。這樣一些明顯的缺陷和不足在地方保護主義政策法規下就很容易暴露并導致更為嚴重的立法障礙,下文中對于這一方面的問題還將繼續展開討論。
(二)契約主義
契約主義所表現的和真理判斷性則剛好呈對立狀態,我們可以這樣來進行理解,也就是認為契約主義就是人們自由的選擇約束,在現實立法過程中則表現為人們通過自由的討論和協商來共同制定出一套大家都愿意自行遵守的規則來,本質上就是為了自由而約束。從這樣一種本質上的揭示我們就可以理解到,契約注意雖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們的自由,但是這樣一種限制所帶來的自由和利益是遠大于其所剝奪的自由的,且由于本身就建立在公平民主的基礎之上,因此我們認為這樣一種概念是符合普遍性原則的,在立法過程中同樣適用,這是因為,在這樣兩個過程中的一致性的達成都是由自由的選擇實現的。下文中我們正是通過這樣一個問題的闡述來表達一個貫穿全文的觀點:從地方主義保護政策法規來看現行政治制度對立法過程進行制約的最合理方式就是普遍性原則的滲透和應用?,F行政治制度對立法過程的普遍性倫理制約主要包括兩點,即平等性和地方與中央、個體與大眾的關系兩方面。
地方保護主義是指政權的地方機構及其成員,以違背中央的政策法規的方式去濫用或消極行使手中權力、以維護或擴大該地方局部利益的傾向,是一種以地方利益為本位的社會現象。這樣一種現象在我們國家相當普遍,主要是因為我們國家最初在進行建設時因為其自身的發展特色而導致了這樣一種現狀的存在,但是隨著經濟、技術以及整個社會的共同發展,這樣一種狀態和模式都已經不適宜于現代中國的正常發展,我們必須要找出一種新的方式來對這一問題予以解決。在我國很多地區、部門所制定的各項帶有濃厚地方或行業保護主義色彩的政策法規都嚴重違背了立法過程的普遍性倫理原則,造成地區間或部門間的巨大差異。這種現象缺失道德倫理性,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也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造成了不利影響,從長遠的角度上來看則不利影響更為嚴重,既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穩定性,也會動搖政府在民眾中的權威性和號召力,更進一步的說,根據歷史的經驗和現實狀況結合考慮就會發現,長期不平衡發展必然導致整個社會的崩潰,這對于一個國家而言是非常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政策法規對普遍性倫理原則中平等性的違背體現在多個方面,尤其是發展到現在,社會本身就有往城市里涌的趨勢,遮掩一種大的趨勢下城市的地方保護主義就體現的更為明顯和堅決,基本上在人們日常的衣食住行中都會有所體現,在這里我們僅就戶籍問題進行簡單的說明。所謂戶籍歧視,主要指一些大城市針對外地人員所采取的一些不公平政策和待遇,經常表現為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某些行業和工作崗位限制聘用外地人;二是同工不同酬;三是某些企事業單位不對外地員工提供社保和其他福利。這樣一種現實狀況所導致的現實問題極多,我們在這里只對最極端的進行一個簡要的說明,就在國家快速發展的這幾年,通過自己的努力勤勤懇懇的奮斗了一輩子也沒能給自己在城市掙得一席之地的大有人在,這樣一種普遍性的現實狀況給其他人所帶來的思想沖擊和理想消磨是非常之明顯和嚴重的,北京、上海、天津等直轄市對戶口的嚴格限制對其他地區的不平等顯而易見。與此基本上有著相同本質的還有高考,高考時考試與錄取的巨大差異使很多外地考生哪怕學習成績很好、能力很優秀也很難得到這些地區一般學生所能獲得的教育;外地人在這些地方買車買房都被禁止或嚴格限制等。這些無不是大城市的地方保護主義政策法規。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條款昭示了我們在部門法與行政法規的創制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一條根本準則,我們的各項政治制度應與憲法保持一致而不能違背。
這一點我們需要特別的強調和注意,在我們國家憲法的制定中就明確的提出過,任何一種法律與憲法發生沖突時就必須以憲法為準,但在現實中卻完全相反,地方保護主義就是最典型的一個例子,戶籍歧視等問題依然層出不窮,嚴重違背了現行政治制度對立法過程的普遍性倫理原則,這一現象是形式上的權利與機會的不平等,因而產生了實質上的不平等,嚴重影響了廣大人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我們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都是不利的。2009年,在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我國很多地方為了自救,紛紛出臺政策,鼓勵購買本省市產品,保護地方企業。杭州規定,“為鼓勵消費者購買本地產品,在指定直銷點購買彩電、冰箱、洗衣機、手機4類本地產品可按面值享受18%優惠,其中由財政補貼企業13%”。北方汽車重鎮長春市出臺鼓勵購買本地產品的規定,“鼓勵政府采購及各縣(市)、區、開發區在購車和報廢更新車輛時,按規定的標準首選一汽集團產品。對新購一汽集團產品并在長春市內落籍的用戶,免收新購汽車檢驗費、驗證費。鼓勵企業新購、更新設備時,優先選購地方產品?!?/p>
二、地方保護主義政策法規
地方與中央、個體與大眾的關系應是地方利益服從中央利益,個體利益服從大眾利益,而地方保護主義政策法規常常從本地區本部門的一己私利出發進行立法,對地區間人員、錢財、物品的相互流通造成嚴重阻礙,侵害了市場主體的自主經營權,破壞了市場的統一,也使得市場不能合理進行資源配置,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和損失。與市場經濟平等性,開放性,競爭性的特點背道而馳。從這些地方保護主義政策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出,違背普遍性倫理原則的現象依然泛濫并對經濟、政治社會產生了很多負面影響,現行政治制度對立法過程的普遍性倫理制約還有待完善和加強。在立法過程中,要切實保障立法的普遍性倫理原則應從以下三方面著手解決:
(一)立法制度
按照我國現行的立法體制,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享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制定權,地方立法權事實上又為地方政府各個部門所掌握。導致立法的透明度不高,公眾參與不夠,上級立法監督滯后與軟弱,立法容易摻雜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利益要求,地方利益對立法內容會產生負面影響,使法律不僅未能成為遏制地方保護主義的手段,反而在某些方面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的產生,違背了普遍性倫理原則。①因此在立法制度方面應完善地方立法權的制約機制,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公眾參與度與科學性,綜合考慮各方利益,站在最大多數人的角度創制政策法規。這一點實際上在我們國家是已經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和制度的,而且根據其性質和內容應該是能夠起到很好的效果的,現實中卻并不是這樣,問題出在哪里?這就是我們下文中所討論的在既定的規章制度下的執行問題。
(二)監督制度
在實踐中,必須要有有效的制約監督機構。而我國的制度和程序建設依然不夠完善,各級人大或政府在立法或訂立政策時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這就為地方保護主義這種非正式規則的生長和發揮作用提供了空間。只有建立與完善不受地方政府隨意干涉的相對獨立的司法制度和行政執法管理體制,這樣才能保證制定行政法規及某些部門法時,普遍性原理真正得到體現,地方保護主義不會因無人監管而肆無忌憚。
(三)思想觀念
要在人們心目中牢固樹立平等觀念,樹立普遍性倫理思想。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條款昭示了我們在部門法與行政性法規的創制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普遍性倫理原則。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不論是全國人大,還是各級地方人大,抑或是地方政府,在創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時,都應該把平等放在首要位置。只有在思想上真正確立平等,在實際行動上才能體現平等。
地方保護主義政策法規現象是對立法過程的普遍性倫理制約的嚴重違背,影響了我國正常的社會主義經濟、政治等方面的和諧發展,我們應從立法制度、監督制度和思想觀念三方面立體解決這一問題,全面實現立法過程的科學化、平等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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