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傷害事故及法律責任探究

時間:2022-07-11 02: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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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傷害事故及法律責任探究

摘要: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是一種侵權的民事責任,依照侵權行為法的規則,探究學校與相關方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以及歸責原則、責任構成,剖析各方特別是學校的責任范圍,貫徹積極預防的方針,加強制度和隊伍建設,減少乃至杜絕事故的發生,依法處理損害賠償問題,切實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措施與對策

一、學生傷害事故的涵義及其界定

學生傷害事故,日本學者稱之為“學校事故”,我國學者認為,學校事故是學生在校期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教育部頒布并于2010年修訂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學生傷害事故的涵義做了如下界定: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對此界定,筆者認為下述問題需要特別加以厘清:

(一)學生和學校的范圍

學生和學校是學生傷害事故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主體,也是界定該類事故的重要一環。首先,學生應當是在校學習、生活即在校就讀的學生。我國學者對此認識基本一致。其次,對于學校的范圍,學者意見較為分歧。有的認為僅包括中小學,有的認為應當包括幼兒園,楊立新教授認為學生應當是中小學和幼兒園在讀的未成年學生和兒童。還有認為包括大學,但一致意見是不包括電視、網校等。[1]依據《辦法》第六章規定,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我們對此表示認同。至于幼兒園內的幼兒、其他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發生傷害事故,嚴格意義上不屬于學生傷害事故,但可以參照《辦法》予以處理。

(二)事故發生的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學生傷害事故既是時間概念也是空間概念,將其僅理解為“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或者“就是校園內發生的事故”,是不全面的。我們認為,從時間上考察,“只能是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期間,具體而言,就是學生在校學習、生活的期間,即學生從進校門到出校門期間,例外的情況是,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亦在此限”。[2](P229)從空間上考察,此類事故一般發生在校園,但不應局限于校園,它應當及于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所有地域范圍,包括校園內外以及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二、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是一種侵權的民事責任,事故發生后,探究學校是否擔責以及責任范圍,要從侵權行為法的角度,依照規則進行。

(一)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

校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何種性質,是確定學校責任范圍、歸責原則的前提,因為“法律關系是主體之間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的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也不相同。”[3](P378)關于這個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監護關系說。認為學校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應承擔監護責任;2.合同關系說。認為學生入學之日起,即與校方成立合同契約關系,學校負有保障學生人身安全的義務;3.教育管理和保護說。認為校生之間是一種法定的教育管理關系,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校方如因過錯違反該義務而導致事故發生,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們贊同第三種觀點,即學校與學生之間是法定的教育管理關系,一是符合教育實際,二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辦法》等法律依據支持。

(二)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指事故發生后確定學校等相關方依照何種標準和根據承擔責任,即“確定責任歸屬必須依據的法律準則,是確定責任的標準和基礎”。[4](P534)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于法無據不應適用,至于公平責任,其出發點是道義擔當和法律保護弱者精神的體現,應當嚴格慎用,否則會對學校造成新的不公正。我們認為,依據《侵權責任法》以及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所謂過錯責任,指侵權行為以過錯為責任構成要件,“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9條即是,而38條所規定的過錯推定原則,“是在適用過錯歸責時,對過錯的舉證和證明的一種‘舉證倒置’?!?,[4](P537)它秉持的依然是過錯歸責,是過錯歸責的一種發展。

(三)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構成

根據侵權法理論,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構成必須堅持四要件說。(1)存在損害事實。即學生在學校負有法定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的時間與地域范圍內遭受人身損害的客觀事實,包括受傷、致殘或死亡,但不包括財產損害,此為前提性要件;(2)行為違法性。是指學校違反或未能正確履行《教育法》等法律法規關于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行為。需指出的是,學校違法行為也包括負有該種責任的教師的行為,因教師行為不當而致事故發生,學校應當承擔替代責任。學校違法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與不作為,但常見的是不作為形式,有學者將其劃分為疏于管理、疏于保護和疏于教育三種具體行為方式,判斷學校行為違法性,應當以《教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標準。[5](P156)(3)因果關系。即學校的違法行為,必須與學生遭受人身損害的事實之間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在這里要注意分析因果關系的多種樣態進行綜合判斷。(4)學校主觀有過錯。是指校方對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通常是“過失”居多而少“故意”。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這種結果不會發生的主觀狀態。確定學校過失的標準,是校方的相當注意義務,即《教育法》、教育部《辦法》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法定職責與義務,且校方有能力履行上述義務。[6](P84)

三、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承擔

通過前文剖析可知,以作為或者不作為方式實施而致事故發生的學?;蚱渌黧w,要承擔侵權賠償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類,這里著重論述包括學校在內各方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筆者將依照《辦法》所列主要責任類型展開探討。

(一)學校責任事故

學校責任事故,是指由于校方未盡或怠于履行其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過錯行為,造成學生傷害或者學生致他人傷害,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一直以來,在此類事故中,對校方過錯的認定是解決該類糾紛的核心問題,對此《辦法》第8條明確規定,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即因學校過錯致學生人身損害時,應依法承擔責任,并且在第9條列明了應由校方擔責的具體情形,校方行為符合其一即可認定。另外,《辦法》第12條規定,由于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學生自殺自傷以及特定的體育競賽中造成的事故,校方行為如有不當亦為過錯,需承擔相應責任。應當引起重視的是《辦法》第5條第2款,該款規定:“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边@就要求校方在履行教育職責過程中對學生進行分類管理,實質是要求學校對各類學生履行不同的注意義務,并采取相應的教育管理措施,違反或將因此擔責,《侵權責任法》第38、39條也明確規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分別采取不同的歸責原則,這都有利于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切實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合法權益。

(二)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事故

此類事故是指由于學生或其監護人過錯以致事故發生,這里應當包括學生本人傷害和學生致他人傷害兩種情形。在兩種情形下,校方如無過錯,過錯方應自己擔責,《辦法》第10、28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果校方在兩種情形下怠于履行或未盡法定的告知、救助等義務,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三)第三方責任事故

第三方責任事故是由于學校及受害方之外主體的過錯,導致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包括以下情形,一是《侵權責任法》第40條所規定的校外人員致害時的侵權責任;二是《辦法》第11條所規定的經營者或者校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三是學生因過錯致他人傷害時本人或其監護人的責任;四是教職工實施非職務個人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的致害責任。

(四)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免除

責任的免除是指在法定條件下即使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據現有法律規定有以下情形,一是符合《侵權責任法》第三章所規定的不承擔或減輕責任法定情形的,應當免除或減輕責任;二是《辦法》第12-13條所規定情形,如不可抗力所致、學生自殺自傷、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等。需特別強調的是,因果關系存在多種樣態,學生的人身損害如果存在多個過錯主體,應當根據各主體不同的過錯程度,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不構成共同侵權承擔按份責任。

四、學校防范學生傷害事故措施與對策

教育承載著國家的未來,學生傷害事故給學生及其家庭、學校、社會帶來巨大不幸或影響,為減少乃至杜絕事故發生,我們認為,應貫徹積極預防的方針,加強制度建設,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1.杜絕隱患,預防為主。過錯總是依附于各種安全隱患之中,校方要樹立責任意識,未雨綢繆,合法依規地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2.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如安保、學生考勤、集體或校外活動規范、住宿生管理、安全及法制教育等制度,依法進行學籍管理及學生處分;3.建設一支合格的安全管理隊伍。安全管理是綜合系統工程,校方各部門如政教、教導、后勤等要齊抓共管,與一線教師或班主任形成合力,增強憂患意識,反應迅速;4.增強證據意識。人防與技防相結合,樹立證據觀念,建立安全信息檔案,加強家校聯系,正確履行告知、救助等法定義務;5.轉移風險,投保學校責任險。北京市2003年開始推行學校責任險,2009年該市公辦、民辦學校投保率已達100%和80%,每生每年5元,由市財政統一撥款,[7](P212)這一做法值得借鑒。

作者:陳俊峰 韓月平 單位:河北工程大學

參考文獻:

[1]楊立新.學生傷害事故及其責任研究[EB/OL].(2008-08-23)

[2]楊立新,朱呈義,蔡穎雯,等.人身損害賠償: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為中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孫國華.法理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4]江平.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5]楊立新.侵權責任法案例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6]韓勇.學校體育傷害的法律責任與風險預防[M].北京:人民體育出版社,2012.

[7]全國人大法工委.侵權責任法釋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