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學家對國際關系學科理論貢獻

時間:2022-06-13 0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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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學家對國際關系學科理論貢獻

自1919年國際關系作為獨立學科成立以來,它經歷了92年的變遷,其中包括20-30年代的初創時期,二戰之后的重建與美國支配時期(1945-1990),以及蘇聯解體后對國際關系重新認識的現階段(1990-)。由于美國的學術理論與研究方法在該領域的影響近半個世紀,以致當今人們談論起國際關系研究時,首先想到的是古典現實主義理論的集大成者摩根索(HansMor-genthau)、結構現實主義理論家沃爾茲(KennethWaltz)、新保守主義代言人米爾斯海默(JohnMearsheimer)、新建構主義理論新秀溫特(AlexanderWendt)等,甚至連國際關系學科也常被稱為“美國學科”??墒菍δ切┰趪H關系學科初創時期有過重要理論貢獻的國際法學者及其學術思想卻論述甚微。其實,在第一代國際關系學者中多為知名的國際法學者和歷史學者。

本文以20世紀20-30年代國際關系學科形成時期為背景,分析當時三位國際法學者諾爾-貝克(Phil-ipNoel-Baker)、曼寧(C.A.W.Manning)、勞特派特(HerschLauterpacht)關于國際關系的論述,旨在論證他們對國際關系學科的內容、理念以及研究方法做出了奠基性的貢獻。實際上,作為國家間行為的規范,國際法與國際關系研究的內容常為混同之形。無論從國際法學史還是從國際關系學視域,兩者具有的共同點甚多,只是其著眼點迥異。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國際關系學科的奠基之輩多有國際法學者了。然而,由于二戰后的國際關系研究在當時特殊歷史條件下被武斷地“科學化”、簡單化,其結果導致了后來國際關系學者過于追求抽象理論的研究,從而忽視甚至歪曲了國際法與外交史在理解與研究國際關系中的作用。從此導致了國際關系學科陷入長期低迷的狀態。這一現象值得中國學者和其他國家的相關學者們認真地反思和總結,以求推動和繁榮國際關系學科體系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

第一次世界大戰不僅給歐洲帶來了空前的破壞,而且也使其部分地喪失了世界上的主導地位。隨后,渴望避免再次發生此類戰爭演變成社會的要求,并推動了國際關系學科的創建。不言而喻,對和平的普遍期待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國際關系學科初建時期的學術方向與研究方法。當時英國仍擁有世界上一流的海軍和龐大的海外屬地。此外,它的高等教育制度暨學術傳統,包括對國際問題研究的理念不僅內容豐富,而且對國際秩序中的傳統機制———外交、國際法、均勢原則更有系統的理論體系與豐富的實踐經驗?!?〕學術界普遍接受1919年英國創立了國際關系學科,而第一代學者開始探討如何構建國際秩序并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宏觀的視角?!?〕由于國際關系研究產生的歷史條件是在當時仍為世界近現代文化、教育重鎮的歐洲,所以初創時期的奠基者多為歐洲學者、尤為英國法學者和歷史學家。這一群體中較為影響的是倫敦經濟學院(LSE)的諾爾-貝克、接替諾爾-貝克并在倫敦經濟學院任教34年的曼寧,以及同在倫敦經濟學院講授國際法與國際組織的國際法學界新秀勞特派特。1919年,諾爾-貝克以英國首席談判代表塞西爾(SirRobertCecil)的高級助理身份同往巴黎和會,他目睹了主權國家、尤其是大國之間在構建國際秩序問題上面臨的困境。不久,基于他的外交經歷以及長期從事集體安全和裁軍問題的研究成果,諾爾-貝克被倫敦經濟學院聘為首任國際關系教授(1924-1929)。他在相繼出版的代表著《裁軍》、《論國聯的作用》中闡述了他對國際社會與集體安全的思考,這一論述曾引起摩根索(HansMorgenthau)等國際關系學者的重視?!?〕的確,諾爾-貝克的教育背景很具國際化,這使他在看待國際問題時更注重國家間的了解與合作。不過,他在晚年談到裁軍時也曾傷感地說:“在人類已經成功地掌握了原子能技術、成功地探索了月球、成功地控制了某些險惡疾病的時代,如果裁軍問題還是如此難以實現的話,那就意味著人類的未來是黯淡的?!?/p>

歷史上,集體安全的理念與實踐早已存在于國家間的互動中。就其性質而言,摩根索認為:“建立集體安全的目的就是為了克服由于沒有執行國際法的權威機構,從而存在國際社會中的無政府狀態?!薄?〕而諾爾-貝克強調,集體安全是在無政府狀態存在的情況下,各國有義務以集體而非個體的名義維護國際法與國際秩序的尊嚴,從而“讓潛在的侵略者意識到,他們的行為必將面臨世界其他國家———國際社會的反對?!薄?〕一戰后,集體安全在歐洲被看作是“世界政府”的理念與現實中存在的主權國家體系之間的妥協。由于當時“世界政府”的理念被視為過于理想主義,而“均勢政治”又在戰后備受指責,因此,集體安全的提法似乎更為人們所接受;隨之,也就成為戰后歐洲各國談論最多的議題之一。那么,什么樣的集體安全才是當時自由主義理論家的期望?對此,諾爾-貝克指出:集體安全的目標必須是滿足各國的安全需要,即帶有普遍性,因為“一個不能消除戰爭威脅的集體安全機制是不可能解決任何國際問題的?!本退枷雮鞒卸?,諾爾-貝克屬于格勞修斯代表的歐洲古典自然法學派,他們相信國際法與集體安全最終能夠取代國際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強權政治規則。他的思想與已故的國際法學家奧本海(Lassa.F.L.Oppenheim)和當時的法學新秀勞特派特的主張較為接近,即倡導國聯發展成為集體安全機制的最高形式,并以國聯公約作為國際法的基本準則。作為英國政府派駐國聯的常任代表(1929-1932),諾爾-貝克建議各國政府遵循體現集體安全精神的國聯公約。他指出,集體安全的意義在于各國政府能夠、也應該一起探討并解決他們面臨的共同問題,而其成功則取決于各國間的信任與合作。這種合作不僅要體現在移民、跨國稅收、醫療衛生、萬國郵政等社會問題上,更應該以集體安全來取代傳統的軍事同盟。諾爾-貝克的主張在當時有著廣泛的社會認可,英、美乃至歐洲知識界、政界中不少人贊成國聯公約應成為國際社會的法典,并將它獨立于任何國家的意志,其最終目的是取代各國的國內立法機構。

然而,外交經歷豐富的諾爾-貝克深知理念與現實之間的巨大差別。生活于現實中的國家通常首先關心的是自己的安全,故集體安全的首要任務是使“排他性”的國家利益具有“兼容性”和“共性”。這樣才有可能促使各國相信:構建國際社會并使其制度化是實現各國的共同利益———集體安全的必要條件。為此,諾爾-貝克主張在和平時期就應當制定一個全面可行的裁軍方案,以落實國聯公約第8條規定的,“普遍裁軍計劃將由國聯委員會起草,其成員國須承認該舉措為維持和平之必要?!薄?0〕近代歷史上,歐洲思想家孟德斯鳩、康德等人早已指責過軍備競賽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例如對經濟資源的揮霍以及在民族心理上產生的恐慌。1899和1907年相繼在海牙召開的國際裁軍會議,更是旨在消除大國間的軍備競賽以及必然產生的惡性后果。但是,由于國家間的合作不甚理想,上述理念和實踐并未能真正消除普遍存在的“安全困境”。針對30年代中期出現的軍備競賽及其導致的國際困境,諾爾-貝克這樣寫道:“當一國開始在與他國對抗(rivalry)中武裝自己時,新一輪的擴軍便會出現。首先是這一方,而后是另一方。國家間的對抗情形還會導致軍事同盟的形成。同盟各方必然會不斷地懷疑對方想要實行軍事打擊,或者是正在發展超越捍衛自身的實力,于是便力圖重新調整彼此間的力量對比。歐洲國家應該明白,正是相互對抗才致使他們陷入戰爭的災難;各國實行的自我防衛的軍事準備摧毀了他們苦苦追求的和平?!薄?1〕諾爾-貝克的集體安全理念是戰后歐洲時代精神的一種體現。鑒于1919年后的歐洲均衡政治已無法通過自發調節來維持和平,集體安全則取而代之、并受到了歐洲社會的普遍重視。新誕生的國聯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臨時性組合,其實質是為了遏制未來敵人的潛在聯盟。后來,馬丁•懷特(MartinWhite)的觀點十分接近諾爾-貝克的這一看法,他們把集體安全定位為國際社會的聯合防御體系,并分別在1936年和1946年提出,集體安全意味著它最終成為國際安全組織的基石。同樣在裁軍問題上,諾爾-貝克與懷特也先后主張各國接受裁軍以表示對未來國際社會的高度信任,同時呼吁《國聯公約》第8條應對各國發展軍備予以法律上的限定。的確20-30年代要求裁軍的呼聲高漲,各國政府不得不舉行多次談判并簽有條約;其中包括1921年華盛頓會議上的《四國海軍條約》、1927-1934年間的國聯裁軍計劃和籌委會的建立,這些都反映出當時國際社會致力于裁軍的努力。為此,諾爾-貝克、勞特派特與當時著名的歷史學家齊默恩(AlfredZimmern)、湯因比(ArnoldToynbee)等統被稱為自由主義理論的代表。

但凡一個新學科的建立都應該有較為明確的教學體系,其中包括課程設置與相應的研究方法。國際關系研究也是如此。深受一戰后歐洲渴望和平與避免戰爭的影響,諾爾-貝克積極推動了國際社會對集體安全與裁軍的關注。毫無疑問,它們均是當時亟待解決的緊迫問題;同時也是國際關系、尤其是國際安全關注的核心議題。但是這也表明諾爾-貝克的研究方法仍然襲用傳統的歷史學和國際法來解讀20世紀、特別是一戰后的國際問題?!?2〕這就很難給這一新生學科定位,即它屬于傳統的人文學科還是社會學科,因為這涉及到該學科的研究方法與發展方向。為此,學界認為諾爾-貝克的繼任者———查爾斯•曼寧則是提出國際社會為國際關系學科研究對象的第一人。〔

曼寧1894年出生在時屬英帝國自治領的南非,那里仍實行著嚴格的“種族隔離制度”。年輕時的曼寧深受影響,并接受這一制度是“文明的西方對非文明的非洲土著人文化的保護”。〔14〕他甚至在民族解放運動方興未艾的60年代依然為這一制度辯護。不過,曼寧在種族問題上的偏見并沒有妨礙他對國際關系的興趣。他在南非完成大學學業后,獲得了羅茲獎學金(RhodesScholarship)前往牛津大學攻讀法律(1920-1922)。畢業后,他被派往日內瓦擔任國聯首任秘書長迪拉芒(JamesE.Drummond)的助理。在此期間,曼寧參與了處理戰后海外殖民地的托管事務(Mandatesystem)。這六年的工作經歷以及他對國際事務的理解促使曼寧支持國聯的作用,并一直關注這一新創立的國際關系學科的建設與發展。1928年,他先是受聘于牛津大學,但不久轉往倫敦經濟學院接替了資深的國際法學者、國際關系教授諾爾-貝克,并在那里執教至1962年退休為止。曼寧屬于第一代國際關系學者中從事教學時間最長、最早探求國際社會的學者。據菅波英美(HidemiSuganami)追憶,他是第一個潛心把國際法中的國際社會理念擴大到國際關系研究領域,并借用社會學方法研究國家間的問題?!?5〕與同時期的其他學者,如齊默恩、諾爾-貝克、卡爾(E.H.Carr)等人相比,曼寧的理論貢獻主要是他把國際社會明確定為國際關系研究的核心概念,而非一般意義上的國家體系。他在研究國際關系時強調不能忽視國家間的外交承認與均衡政治的作用,但更應該關注國際法體系與集體安全機制的構建。〔16〕顯然,曼寧的學術論述體現了西方政治思想的傳承,也反映出當時流行的自由主義政治傾向?!?7〕因此有人認為,曼寧的學術思想源于其法律的訓練和對歐洲文化的理解。他本人也堅持,在理論與實踐上,由主權國家構成的國際社會必須受到國際法與集體道德的約束?!?8〕這一觀點顯然來自他本人的信念和在國聯的實踐,同時也還深受英國近代法學家奧斯汀(JohnAustin)的影響,即國際法體系雖然缺少“憲法”特征以及強制的執行手段,但它畢竟能夠在主權國家間的互動中促進穩定、規范和安全?!?9〕1962年曼寧在退休之際,完成并出版了其代表作《國際社會的性質》一書。其中收錄了他對國際關系、特別是如何構建國際社會的思考以及他30年來的教學總結?;仡櫯c探討曼寧的學術觀,我們不難發現他對國際關系學科建設的貢獻是具體而有遠見的。首先,曼寧十分重視國家主權與國際法原則之間的兼容或和諧。當面臨如何解釋二者可能出現的沖突時,他則從社會學的視角考慮構成國際社會的基本準則、國家身份認同,其中包括國際法在內的國際環境的變化所產生的后果。曼寧認為,國際法應該是整個國際社會成員相互遵守的行為準則,而非超越主權國家之上的法規。正如法泰爾(EmerichdeVattel)解釋的那樣,“如果沒有規范各成員國之間的法律體系,也就沒有所謂的社會。這是因為法律只能存在于具體的社會形態中?!薄?0〕在國際關系理論層面,曼寧堅持主權國家、國際社會和國際法規的三重關系;并認為他們雖是三個不同的概念,但是只有將其一同使用才能夠理解國際關系問題的本質。〔21〕曼寧分析了主權國家的性質,并認為由此構成的國際體系是一個獨特的現象。這不僅是因為沒有任何超國家的權威能夠提供給各國必要的安全或約束;同時也正是主權國家的存在才構成了國際秩序的前提。為此,曼寧把對國際關系的理解建立在兩個假設上。首先,無論是君主國還是共和國,其實都是由人來制定國家內外政策的。在國家的互動中,各國政府不僅必須考慮到它們的名聲和信譽,而且更會以體系成員的身份進行交往。歷史上,從來沒有任何國家政府拒絕獲得外交承認和必要的援助。其次,主權國家通常在一定程度上自愿接受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的約束;這與股票市場的游戲規則差不多?!?2〕因此,縱觀歐洲國家體系演變的歷史,當前的國家雖為主權實體(sovereignentity),但其性質不應與國內君主(sovereignperson)相混淆。曼寧認為,主權國家的對外權限僅僅指它在缺少“超國家治理”時擁有獨立的、不受外來干涉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主權國家或君主可以在國際上同樣行使其在國內政治中享有的最高權利。在國際交往中,國家只能在受到國際法原則制約的同時,享有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說到底,國際關系需要一種共同接受的社會準則(socialnorms),才能保障整個體系或秩序的平穩運轉?!?3〕對此,他明確強調國際關系的教育對象應該是包括民眾在內的國際社會,特別是國家政府所應該承擔的集體責任?!?4〕曼寧的學術理論對國際關系學者、特別是“英國學派”成員,如布爾(HedleyBull)、詹姆斯(AlanJames)影響頗深。他們堅持國際社會已經存在,并解釋它實際上更多地是存在人們的共識以及相互遵守的國際法規中。例如,那些來往于國家間的外交官員、跨國企業人員或者是穿梭于國家間的文化藝術人士?!?5〕盡管目前國際社會在功能上存有問題,但它存在本身則表明,人類有責任去思考如何構建一個基于法治、道德與合作的世界秩序。

與諾爾-貝克、曼寧直接從事國際關系教育的經歷不同,勞特派特則是位國際法學者兼律師。雖然他未擔任過國際關系教職,但卻一直心系國際關系學科的建設。特別是勞特派特在思考戰后國際法與國聯的作用時,往往會從構建國際社會的視角進行探討。如果用學術成果和影響衡量的話,國際關系學者———從卡爾、摩根索到曼寧、布爾———都會提及或引用勞特派特的觀點。1897年8月16日,勞特派特出生在奧匈帝國的加利西亞省(今屬于波蘭)。他在維也納大學讀書的歲月恰逢一戰期間;雖然勞特派特的天資與勤奮讓他榮獲法學和政治學博士學位,但是戰后奧匈帝國的解體、以及中東歐出現的社會動蕩迫使他和一些同代人前往社會穩定、學術氛圍寬松的英國。1923-1937年間,他先在倫敦經濟學院做訪問研究;然后得到了講授國際法的教職(但1938年轉入劍橋大學)。1933年勞特派特出版了他長期研究的《法律在國際社會中的職能》一書,并于1935年在日內瓦國際關系論壇上發表了題為“國聯公約對國際法之影響”的報告。這時期完成的學術成果基本上體現了他對國際關系的理解及其學術思想?!?6〕從學術傳承上講,勞特派特屬于維也納學派(theViennaSchool),即反對國家主權至上并否認國家意志創造法律之說。就像該學派的創始人凱爾森(HansKelson)一樣,他認為全部法律應該歸納于一個體系,在其最上端為國際法;而它的效力溯源于一個“最高的規范”或稱“原始規范”(normeoriginaire)?!?7〕勞特派特本人通過考察國際審判案例的歷史軌跡,來論證國際法是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以此增進法律在國際社會中的實效性。他實際上一直以此作為從事國際法所肩負的使命。勞特派特當時已開始思考國際人權與國際法庭的作用,并視其為研究國際關系的重要內容。他二戰后出版的《國際法與人權》一書是這一領域里的早期成果。〔28〕深受20-30年代集體安全與裁軍呼聲的影響,勞特派特主張國聯必須在未來國際社會中扮演一種“超越主權國家”的角色。他寫道“國聯公約應該是整個國際社會的法律基石并獨立于或超越國家的意志?!薄?9〕這是因為《公約》的核心理念是通過集體強制措施來執行和平解決爭端。為此,勞特派特與齊默恩、曼寧等人極力反對把國聯變為各國政府代表定期會晤的國際會館而非有實際效果的國際組織。他試圖從國際法的視角理解國際關系、特別是國聯的性質與作用。

鑒于當時國聯的使命是“維護和平與推動國際合作”,他努力提高這一國際組織的權威以及賦予其權威的合法性。而國聯公約在事關主權國家傳統的核心利益上應該具有束縛某些國家權利的權威,這就要求《公約》須有相應的執行力度。勞特派特傾向把《國聯公約》看作是一種強制性的法律體系,以代表國際法體系上的根本性變革?!?0〕他在曼寧主編的《和平轉變》一書中寫道:“如何使國際法在國際社會中‘和平轉變’成一種有效的機制,答案只能是各國政府需接受國際法規定的責任職責,并承認由國際組織做出的對國際法的裁決或修改?!薄?1〕如果我們分析勞特派特思想的話,會發現他實際上相信國際沖突不是來自人類的邪惡或國際體系本身的不健全,而是來自國際法律機制的不完善或者說國際法缺少應有的“實效性”。因此,這里包括建立一個真正意義的國際法庭,因為它是“維護國際和平正常機制的必要條件(sinequanon)”?!?2〕顯然,致力于國際法研究的勞特派特一直堅持“條約必須遵守”(pactasuntservanda)這一歐洲古老的慣例,而任何國際秩序的“破壞者”必須受到應有的懲罰。值得注意的是,在國際法與國際關系的問題上,勞特派特與格勞秀斯、卡爾森、特別是他的學術前輩奧本海一樣認為,國際社會與其受約束的成員國之間關系的法律是存在的。他坦承地寫道,國際關系學科的建設需要不懈的努力和長遠的眼光,如果國際法不能“變革”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就很難為國際社會的治理做出理論與實際的貢獻?!?3〕這一觀點對當今國際關系學者而言仍然值得深思。勞特派特的學術思想得到學界、包括當時自由主義學者的認可;不難理解也同時招來了指責。歷史學家卡爾對他的抨擊最為嚴厲。作為當時現實主義理論的代言人,卡爾對齊默恩、諾爾-貝克和勞特派特等人觀點的批評,主要是認為這一群體對國際政治現實報以盲目樂觀,并且分析方法上多有紕漏。在20-30年代的不穩定期間,這種態度會導致極其危險的后果??墒?,卡爾對上述學者的批評顯然帶有很深的誤解。正如勞特派特所言,雙方的分歧實際上來自對問題關注的視角不同,即目前的危機處理還是長遠的理論探究。

勞特派特的理論體系形成于1938年慕尼黑協議簽訂之前,當時他對國聯的信心主要來自三個層面。就歐洲近代歷史發展而言,這一國際組織是歐洲外交體系長期演變的結果,即從國家間的沖突發展到相互制衡;再從19世紀的大國協調演變到20世紀初提倡的集體安全。因此,集體安全意味著主權國家分擔共同的責任與義務,這是國聯存在的核心基礎。就國際輿論而言,國聯是由新崛起的美國、特別是威爾遜總統提議、并由巴黎和會批準成立的國際組織。勞特派特相信20世紀的國際趨勢只有一個可能的方向,那就是推動各國間的普遍合作與磋商而非抗衡。國聯是集體合作的形式,而非傳統意義上的軍事同盟;因此它沒有明確的假想敵,只是根據國聯公約第16條規定,“所有成員國家有義務對進行侵略國家予以各種可行的制裁;其中包括授權國聯統率其成員國的軍事力量去恢復現狀”?!?4〕就現實利益而言,一戰中暴露出來的殘酷性、破壞性,讓當時有識之士意識到,任何國家試圖通過戰爭手段來追求排他性的國家利益,到頭來必然是適得其反。同時,勞特派特也表示,法律對世界和平雖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并不是萬能的。

可是,鑒于歐洲仍處于戰后的痛苦中,他相信,只有當各國政府與人民意識到他們的職責是維護國聯,并通過這一國際組織在全球范圍內建立公正的國際秩序時,這種痛苦與迷茫才有可能消失。國聯的使命在于不僅要防止世界戰爭,而且要努力消除未來所有的戰爭?!?5〕他支持設在海牙的國際法庭,并期待通過國聯與國際法來處理國家間的關系。如果能實行的話,這將意味著各國最終會邁向一個穩定、公正的國際社會。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勞特派特并未忘記,沒有實力保障的國際秩序只能讓侵略者產生錯覺,有效治理無政府狀態必須擁有“世界警察”的能力,當然也需要各國認同的道德準則和法律。為此,他希望國聯成為一個真正有效、公正的國際組織,誠如英國政治家索爾特(ArthurSalter)指出地那樣,國聯將應扮演一個“抗擊未知敵人”的永久性的潛在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