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氣資源開發的國際法思考
時間:2022-12-24 04: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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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能源合作現狀
2010年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CAFTA)正式建成,2012年中國與東盟之間的貿易額達到4000億美元。目前,CAFTA的經濟合作領域主要為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投資,但隨著CAFTA的不斷深入發展,中國與東盟國家,尤其是與南海周邊國家的合作領域的廣泛性也將會得到發展,其中必然包括能源合作開發。一方面,中國與東盟在能源合作上存在著優勢互補、相互依賴的客觀現實。目前,東盟是中國能源進口的重要來源地和中國能源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重要目的地。資源稟賦不同是中國與東盟開展能源安全合作的客觀基礎。中國能源資源相對匱乏,近年來隨著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中國對能源的需求急劇上升,但中國在能源科技和資金方面的優勢較為明顯。東盟的油氣資源,特別是天然氣儲量比較豐富,但經濟、科技水平則相對落后,東盟國家尤其是其新成員,迫切需要勘探開發本國油氣資源以發展經濟。另一方面,中國與東盟在制度層面也逐步建立了對話與合作機制。中國與東盟已就能源安全合作建立了一定的對話與合作機制。其中,專門性的機制主要有中?。幔┠茉凑搲?、10+3能源部長級會議”、APEC(亞太經合組織)能源工作組以及中越北部灣油氣聯合勘探開發和中菲越南海油氣資源聯合調查制度等;2002年9月,第一次中?。幔┠茉凑搲谟∧崤e行,標志著中國與東盟最重要能源出口國的能源對話機制正式啟動。2004年6月,中國正式加入東盟與中日韓的“10+3能源部長會議”,這為中國與東盟加強能源對話與協作提供了新的渠道。2005年3月,中、菲、越三國石油公司簽署了《在南中國海特定區域進行聯合海洋地震研究的協議》,商定在南海的共同協定區開展聯合調查。該協議雖未涉及能源勘探和開發,但為解決爭議海域的能源開發提供了良好的開端。2005年10月和11月,中越兩國石油公司分別簽署了《北部灣油氣合作框架協議》和《北部灣協議區聯合勘探協議》,表示將聯合勘察開發北部灣協議區的油氣資源。
二、南海能源共同體的法律基礎
2002年中國與東盟簽訂了《南海各方行動宣言》,宣言第七條“:有關各方愿通過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關問題繼續進行磋商和對話,包括對遵守本宣言問題舉行定期磋商,以增進睦鄰友好關系和提高透明度,創造和諧、相互理解與合作,推動以和平方式解決彼此間爭議?!?003年中國加入了《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該條約第四條規定:“締約國應當促進在經濟、社會、科學和管理方面的積極合作,同時也要為在本地區實現國際和平與穩定的共同理想和愿望以及所有其他共同感興趣的問題積極合作?!彪m然這些國際協議未能對南海爭端的解決形成直接影響,但它們為中國與東盟在解決南海爭端問題上展開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構建南海能源共同體也因此具有了一定的國際協議為基礎條件。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現代國際法作為國際關系的調節器,具有廣泛的社會職能,它以各國的協調意志為基礎,通過某種強制的方式規范著國家的行動,因此,不論是南海爭端的解決還是國際能源的合作開發都離不開現代國際法。CAFTA框架下構建的南海能源共同體是區域國際組織,成員國應限于南海周邊國家,它為各國提供一個交流、對話的場所,提供了一個國際能源合作的平臺,其運行機制和決議也將是現代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誠然,中國與東盟和歐洲煤鋼共同體各成員國之間存在根本性區別,因此要將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法律框架模式成功移植構建南海能源共同體,一定要進行本土化改造,否則容易“水土不服”,難以發揮應有的制度價值。然而,法律或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具有精神智慧的無形性和可共享性。
三、南海能源共同體的法律框架構建
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法律框架構建基礎是成員國簽署的《巴黎公約》,是為ECSC的憲章性文件,對ECSC的法律地位、內部機構的權力分工、能源開采計劃提出、審查與通過、爭端解決等主要內容做出綱領性規定。南海各國如成立南海能源共同體,應以具有國際效力、充分反映南海各方意愿的國際條約為藍本,可以以中國與東盟簽訂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為基礎來簽訂憲章性文件。南海能源共同體最大的障礙是南海爭端當事國能否像ECSC成員國那樣,將部分國家權力移交其內部的超國家權力機構。另一方面,中國在國際能源秩序中也在逐漸經歷觀念的轉變———從國際能源規則的被動接受者轉變為主動革新者,和角色的轉變———從國際能源事務的冷眼旁觀者轉變為積極參加者,中國在變動的國際格局中努力塑造負責任的大國形象,積極面對以前可能并不需要直面的問題。在調整國際社會關系方面,與其他規范相比,國際法的優勢十分明顯。南海能源共同體能否構建成功的關鍵是南海爭端當事國能夠在開采海域能源方面做出主權讓渡,將這一主權移交給南海能源共同體。同時,南海能源共同體行使各爭端當事國讓與的主權必須要有法律機制來規范,也應該成立一個機構來決定能源海域的確定、開采能源的分配收益等關鍵性事務。為了確保南海能源共同體的執行力,還必須設立監督執行機構和爭端解決機制。
四、結語
利用國際法進行斗爭是解決國際爭端的一個有力武器,但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只是某個社會階段利益斗爭各方暫時平衡的結果。在國際社會,法律的背后離不開國家實力的支撐。不斷增強的國家實力猶如生生不息的澎湃動力推動國家發展奮勇向前,而許多困難其實也就是發展當中的困難,隨著發展的推進與實力的增強,有些困難自然會消于無形,至少可以增加解決困難的機會選擇。在南海能源共同體的法律框架下來解決南海油氣資源開發問題避免了南海問題向國際化發展,對于中國而言,不僅能增加中國的能源供應量,也可減輕中國能源運輸的安全風險。借鑒歐洲煤鋼共同體的體制,構建南海能源共同體,解決南海油氣資源開發問題,進而發展中國與東盟的關系,排除區域外大國影響,開展多元、多方外交,因勢利導,以此促成南海爭端問題的最終解決。
本文作者:張艾妮陸江工作單位:廣東海洋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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