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保護探究論文

時間:2022-11-06 0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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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的保護探究論文

摘要

伴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全球化的迅猛和國際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以及電子商務的越來越普遍,特別是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在國際互聯網的網絡環境下,使本已十分突出的商業秘密的保護問題更加的受到生產企業、貿易商家、法律學界及官方等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

本文對網絡環境下商業秘密的保護闡述了自己的觀點,為各民事主體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以及合理避開他人侵權糾纏,如何快速的適應和應對通過網絡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在頻繁的貿易交易中保守自己企業的商業秘密,維護自身企業的利益,在“與狼共舞”中取得勝利,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關鍵詞:商業秘密網絡環境保護法律權利人信息

正文

商業秘密(trade-secret),又稱為營業秘密,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中被稱為“未披露過的信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稱為商業秘密。在原技術合同法中,曾提到“技術秘密”的保護,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將商業秘密概括為符合條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一般說來,商業秘密概括了技術秘密與營業秘密兩個部分;而兩者又都屬于TRIPs中定義的“未披露的信息”。因而,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對象,受到國際、國內知識產權法律界及各種知識產權組織個團體的高度重視。

本來在所謂實在世界商業秘密的保護較專利、商標、著作權的保護已經成為突出的問題,現在面對國際互聯網的挑戰,商業秘密則更引起生產企業、貿易商家、法律學界及官方等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美國作為技術大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手段更為激烈。本文對網絡環境下商業秘密的保護闡述了以下觀點,為各民事主體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以及合理避開他人侵權糾纏,甚至不慎陷入美國《經濟間諜法》的桎梏出謀劃策。關于商業秘密及其在網絡環境下的保護,實在是面對“入世”實現全球經濟一體化和國際互聯網絡信息技術迅猛發展而立于不敗之地不可或缺的一課。

一、商業秘密及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涉及范圍十分廣泛,就學理而言,商業秘密可以分為四種:技術秘密、交易秘密、經營秘密和管理秘密。當然其他方面信息符合商業秘密本質特征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商業秘密有一定的規格。TRIPs對商業秘密的規格作出如下規定:1)受保護的信息作為整體或作為其中內容的確切組合,不是該信息領域人員普遍了解或容易獲得的;2)因構成秘密而具有的商業價值;3)權利人為保密采取了合理措施。同時,權利人所防止的是任何人未經許可以違背誠實商業行為的方式,披露、獲得或使用其控制下的商業秘密.這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秘密條件略有不同,我國法律將“實用性”也作為商業秘密的條件之一。根據法律和國際條約的規定,受到法律保護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應當具備法律要求的以下條件:

(1)該項信息具有秘密性

商業秘密首要的構成條件就是該項信息應當具有秘密性,即沒有被任何人向社會公開,不為公眾所知悉。所謂向社會公開,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員透露。單位職工因業務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認為是向社會公開。其他單位因業務往來了解到經營者秘密的,如果有約定或者明知該項信息是他人的商業秘密,其他單位應當負有保密責任,該項信息不視為已對外公開的信息。他人竊取商業秘密但該秘密尚未擴散的,不視為已經喪失秘密性。權利人使用技術秘密制造的產品公開出售,也不破壞其秘密性。

判斷一項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應當注意:

1、該項信息的公開程度。對于完全沒有公開過的信息,應當確定其具有秘密性。如商家籌劃開展在營業時間中的某一特定時間內,將商品折價出售。這是屬于經營策略中的營銷策略,在企業籌劃期間,這一經營策略信息就屬于該企業的商業秘密。

2、該信息公開的范圍。對于一項完整的信息,如果僅僅被部分公開,則未公開的部分仍然屬于商業秘密。如權利人申請了專利,有關的申請文件被中國專利局公開;但是,權利人保留了部分技術訣竅,使其產品質量高于其他同類產品。這些技術訣竅,仍然具有秘密性。

(2)、該項信息具有商業利益性

一項信息,不一定會立即轉化為經濟利益。所謂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包括潛在的經濟利益,也包括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只要一項信息是有價值的信息,就能夠滿足這一條件的要求。沒有價值的信息,既然不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也就不具有保護價值。

判斷一項信息是否具有經濟價值,不能簡單化,應當確定該項信息與經營者經濟利益的內在聯系,判斷其是否有利用價值,與其他信息有什么關系,喪失該信息的秘密性對經營者有沒有影響等。

通常,受到侵犯的經營信息或者技術信息,都具有經濟價值,侵權人正是因為該項信息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才采用不正當的手段進行竊取、披露、使用。而權利人也是因為該項信息具有經濟價值,才不予公開并采取保密措施。

(3)該項信息具有實用性

所謂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能夠被權利人實際使用于生產或者經營。

一項信息具有實用性,并不意味著必須能夠直接用于生產經營。如果該項信息能夠為權利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間接的、有益的幫助,該項信息仍然應當認定為具有實用性。例如,階段性的技術成果,往往不能直接用于生產經營,但是,它是權利人進一步開展研究工作的基礎,對技術成果的最終完成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它就應當被認定具有實用性。

(4)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這是認定商業秘密受保護的一項重要因素。如果權利人對一項信息沒有采取保護措施,對該項信息采取放任其公開的態度,則說明他自己就不認為這是一項商業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護,那么,法律也就不會給予保護。

所謂保密措施,應當是指合理的措施。一般情況下,合理的保護措施包括:

1)經營者建立了保密制度,將有關信息明確列為保密事項。

2)經營者沒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確要求對某項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該項信息的載體上明確標明“保密”字樣等。

3)經營者建立了保密制度,雖然沒有明確該項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規定,該項信息是屬于保密范圍的信息。

4)經營者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該項信息時,在有關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確要求予以保密。

5)經營者與他人合作開發或者委托開發一項新技術,在開發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確要求對待開發的技術進行保密。

此外,某些信息依其屬性就可以表明屬于商業秘密,權利人無需采取其他保密措施。例如,某軟件開發商在其開發的軟件上進行加密,同時制作了解密軟件。這種加密、解密措施自然屬于該軟件開發商的商業秘密,開發商只要控制了解密軟件,就等于采取了保密措施,無需再采取其他保密措施。

一項信息被國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為國家秘密的,相關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無論權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均不影響該項信息構成商業秘密。

二、計算機網絡環境下的商業秘密

計算機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商業秘密的保護面臨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戰。電子郵件(e-mail)的普及、國際信息網的運用和電子商務的開展,、“日趨式微的工作忠誠度”個人和企業“不擇手段獲取商業利益的情形”,商業秘密時刻處在岌岌可危的狀態中。它嚴重的影響了企業的發展.涉及網絡對商業秘密的侵犯最經常的技術方式是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電子郵件傳送信息可能造成的商業秘密侵害。由于電子郵件在商務貿易活動中的普遍運用,企業和其員工通過電子郵件有意或者無意侵害商業秘密的情況屢見不鮮。而由于不少企業高層管理者對于電子郵件缺乏必要的了解,還未建立制約制度,使企業內部由于電子郵件造成的隱患有增無減。電子商務的每一重要階段都會運用電子郵件,如在招攬邀約、磋商階段,用電子郵件散發廣告等;在合同訂立階段,運用電子郵件簽訂合同,在付款階段,運用電子郵件轉發帳單、銀行帳號、信用卡號碼、各種收據等;在付貨階段,不但數字化商品可以直接通過電子郵件傳送,而且以其他方式傳送貨物,也以電子郵件催促查詢,保證合同的適當履行。在這些交易階段,商業秘密都可能被員工利用計算機網絡輕易的泄漏出去,他們還可以利用加密等手段,以對抗企業的監督。美國芝加哥一本《工作場所的因特網》的讀物就披露員工泄漏秘密,老板還以為他是在勤奮的工作,也有員工出于過失在發電子郵件時鍵錯按鈕將交易秘密信息錯傳給另外一家客戶等等。

此外,以FTP傳輸文件、BBS電子公告板方式、新聞組和遠程登錄(Telnet)等方式都可以泄露或竊取等造成對商業秘密的侵害。至于歸屬純粹為計算機網絡犯罪的入侵、破壞秘密信息類型的犯罪行為,則更屬商業秘密的大敵,對于這一層次的網絡安全問題,各類企事業單位就更不能不做好預防的工作。

三、中美商業秘密法比較研究

美國法律上商業秘密的概念,大約是在十九世紀中由英國傳入美國,而首次適用出現于文獻上的記載距今已超過一百五十年。在KewaneeOilCo.v.BicronCorp.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ChiefJustice)WarrenBurger曾表示:維護商業倫理與鼓勵發明是商業秘密法背后的既定政策。因此,商業秘密法一方面宣示了強調應在商業關系中維護倫理道德規范的公共秩序,也同時意圖由此擴大專有知識的保護以利各類企業能夠致力于新發明的闡研。英美法系認為,商業秘密法是建立于侵權法及財產法上的權利,順理成章可以得出,商業秘密應屬于一種財產權(propertyright)的結論。從美國法院的一系列判決中可以清晰看到此種觀念的形成。1984年的Ruckelshausv.Monsanto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州法院所認定的商業秘密是受到憲法第五修正案所保護的一種財產。在Carpenterv.UnitedStates案中,更進一步確立將商業秘密視為財產的原則.當時美國法院遇到的商業秘密的糾紛,與我國近幾年來遇到的侵犯商業秘密的糾紛有著驚人的相似。那時美國法院一直在如何界定離職或稱“跳槽”員工原雇主保護其商業秘密的權利與離職員工實現其工作權間,進行不懈地探索和辛苦的判斷。跳槽員工從其原企業取得的一般知識或商業秘密,是否會被認為是對原企業商業秘密的盜用,這是許多商業秘密糾紛案件爭執的核心問題所在。

美國侵權行為匯編第757條指出,商業秘密是可以構成任何配方、模型、設計、或編輯而使用于商業上的信息,并且能夠給予機會與具有獲取利益的優勢。侵權行為匯編列舉了6項說明以規范商業秘密的定義:⑴該項信息在企業外部被知悉的程度;⑵該項信息在企業內部員工或其他人被知悉的程度;⑶企業為保護該項信息安全所采用的方法的程度;⑷對企業與其競爭者而言,該項信息的價值程度;⑸企業在研發該項信息所耗費的人力等與金錢;⑹該項信息可能被其他人正當取得或復制的難易度。在以上6項說明中,美國法院一般以第⑶、⑷項為重要考慮因素,即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時,主要是基于對該項信息的新穎性(novelty)與商業價值(commercialvalue)的判斷和把握。

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美國經濟間諜法(EEA)。由于我國臺灣商界人士近期發生了幾起涉嫌觸犯該法而遭美國聯邦調查局的逮捕或起訴的案件,該法應當引起我們的極大重視。美國經濟間諜法是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所強力支持,并基于侵犯每個企業的經濟利益也是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威脅的理念而制定。該法對商業秘密的界定范圍非常廣泛,包括任何有形與無形的資料。該法商業秘密規定的構成要件有二:一,為權利人對該資料有效的保護措施;二,為資料具有價值且不為公眾所知悉。該法規定意圖竊密就會被認為違法而受到刑事起訴;該法甚至規定此種刑事起訴可以對美國境外的人發生效力,如在美國境內以電話或電子郵件等將商業秘密傳送到美國境外,在美國境外接受商業秘密的人也有可能受到美國依據該法的刑事起訴。最應當予以注意的是美國聯邦調查局在偵破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常常采用誘捕的方式,可以通過法官授權或者當事人同意既可以在任何場合、地點等利用竊聽、搜查等密偵手段,甚至對嫌疑人進行誘捕。美國經濟間諜法規定對違法者最高可以判處15年的有期徒刑,對個人最高可以判處50萬元美元罰金,對公司等可以判處1千萬美元罰金。如發現一次竊取了5項商業秘密,5項商業秘密要分別定罪,罰金也是一項的5倍.美國法院近年來的案例也值得我們注意。有專家收集比較典型的經濟間諜法案例有6起之多.在Worthing一案中被告PatrickWorthing企圖把本公司的藍圖、產品規格設計說明書以及新機器結構的說明錄像帶等秘密資料販賣給競爭對手OwensCorning公司,但該公司不為所動且警告被告所在公司,也通知了聯邦調查局。結局是Worthing被判處15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其弟弟因提供100美元幫助犯罪被判處5年緩刑及6個月住所拘留。

有趣的是涉及網絡的兩起案件則又呈現另一番的情形。如1999年11月美國密西根州底特律地方法院還在審理的世界第二大汽車制造商福特公司訴RobertLane侵犯商業秘密一案,福特公司要求被告撤銷其的網站。因為該網站上載了原告未來汽車產品計劃書等機密文件112份,原告一邊警告自己的員工不得向被告傳發秘密文件,一邊對被告采取法律行動。受訴法院已經頒布了臨時性禁令(temporaryrestrainingorder),防止秘密傳播、擴散,但卻以言論自由為由未同意原告關閉該網站的請求.美國的幾個立法及司法實踐對我國網絡商業秘密糾紛的處理,具有借鑒的意義。

四、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該條還規定,“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上述規定是認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依據。

目前,較常見的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有:1)在人員流動過程中,單位職工帶走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到新的單位披露、使用;2)他人以利誘方式,使單位職工泄露本單位商業秘密;3)直接盜竊他人的商業秘密,包括盜竊技術圖紙和資料,盜竊實驗樣品,盜竊經營計劃等文件;4)職工為泄私憤而泄露單位商業秘密等。在司法實踐中,確定是否侵犯商業秘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首先,應當確定權利人是否存在一項有效的商業秘密。不僅應當弄清楚所稱的商業秘密的內容,還應當認真審查該項要求保護的信息,是否滿足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即從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能夠帶來經濟利益,有無合理的保密措施等方面來確定該項信息應否受到保護。在審查是否存在商業秘密問題上,要由原告陳述其商業秘密的內容,以及其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并作舉證。被控侵權人對權利人所持商業秘密的內容、保密措施等有異議的,應當由其為此舉證。

其次,應當查明被控侵權人所掌握的該項秘密信息的來源。被控侵犯商業秘密的人,經常辯稱其商業秘密是通過合法途徑得到的,因此,查明其信息的由來十分重要。在多數案件中,查明被控侵權人有關信息的由來,對于查明侵權人是否采取了不正當手段至關重要。

再者,要確認被控侵權人是否采用了不正當手段。這是確定被控侵權人是否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必要條件。只有侵權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正當手段主要有脅迫、利誘、盜竊等。其他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也屬于不正當手段。對于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商業秘密的,可以直接認定行為人有過錯,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五、通過網絡侵犯商業秘密的救濟措施與濫用商業秘密權行為的應對.通過網絡對商業秘密的侵犯,往往后果嚴重,有些更構成對國家安全的影響。而美國正是根據對國家安全的考慮,將對商業秘密的侵犯作為刑罰處罰的對象,并不惜動用實力雄厚聯邦調查局承辦案件的偵破。在我國對商業秘密的侵犯可能構成民事侵權或者是刑事犯罪,因而對侵犯商業秘密的救濟措施一是要求追究民事法律責任;二是要求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同時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平交易局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作為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予以行政處罰。

據了解,近年來投訴到人民法院的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越來越多,訴訟標的越來越大。由于員工流動而產生的糾紛占較大的比例。作為企業來說,遇到商業秘密糾紛或者自己的商業秘密受到侵犯,首先要搞清自己的商業秘密范圍,是否具有可靠的書面、電子等載體,受到侵犯的范圍、程度,侵權者行為的證據等。向法院進行提起民事訴訟,可以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等.如果經過評估認為所失商業秘密價值巨大后果嚴重,證據又比較充分,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投訴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對于“跳槽”人員偷走圖紙向他人或企業透露等的情況比較合適。對于商業秘密本身權屬就爭議較大、涉及相當多的專業技術問題等糾紛,宜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市場發現對商業秘密侵權的商品等,是非分明,無需太多的證據,也可以采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要求行政查處的的辦法。不過應當注意應當同時提出賠償要求,有時工商管理局只注意對侵權行為行政罰款,而忽略對受害人的經濟賠償。對于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有犯罪嫌疑的,不宜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行政查處,因為從法律上對犯罪不能進行行政處罰;另外會耽誤偵查時機,有的行政機關甚至“以罰代刑”,只罰款,不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放縱了犯罪,使企業遭到了更大損失。

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除采取以上救濟措施外,權利人還可以考慮自我救濟方式,通過律師進行交涉,甚至可以雙方當事人達成使用許可合同,通過收取技術秘密使用費的方式了結糾紛。這不但可以省去不少麻煩,還擴大了技術秘密的使用收益。否則商業秘密一旦被他人已經掌握,即使對方承擔了責任,也保證今后不再使用該秘密,但始終使你處于被動地位,擔心商業秘密又再次被泄露。當然對于涉及重大利益不宜培育潛在競爭對手給本身造成威脅的技術秘密,不能采取此種對策。

以上措施均為事后的彌補措施,目的在于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或者通過賠償彌補自己的經濟損失。其實更重要的是在平時的經營管理中注意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這就是說,企業等可以采取一定防范措施,防止和杜絕商業秘密受到侵犯。這些措施有:

1)、區分資料信息的秘密等級,并明確予以標識,分等級分別管理。司法實踐中,有些企業直到在法庭上還拿不出標有密級像樣的檔案資料,使人難以相信他提出保護的是商業秘密。

2)、規定各個員工包括不同業務主管接觸秘密的權限(accesscontrol),每個員工不得接觸自己無權接觸密級的檔案資料。司法實踐中,多遇到科研組長、科研人員、行政管理等各類人員責任不清的情況,遇到侵權,也不好追究責任。

3)、專人管理商業秘密,定崗定責,不能無人負責,上級主管應當定期予以監督檢查。實踐中發現,上級主管與具體管理商業秘密人員互相代替,權責不清,造成失密機會。

4)、要求員工對自己使用的密碼經常更換,不能給竊密者造成機會。

5)、企業高層管理者(雇主)對員工使用網絡行為進行監視。具體作法是:對于員工第一次工作或開始用網絡進行業務活動,就通過規章、守則、計算機屏幕畫面等明確宣布,企業將監視每一個員工的網絡中所傳輸的信息,包括私人的(用辦公計算機設備)電子郵件等,并定期不斷進行此種規定的宣傳教育,以阻卻個別員工的不法行為;也為使今后實施監視措施時,不會引起毫無精神準備的員工的不滿。因為,監視可能涉及到員工的隱私問題,如無明示約定或讓員工毫無準備不但會使他們處于尷尬地位,還會引起一些法律上的麻煩。企業管理者事后如懷疑某一員工泄漏本企業商業秘密,甚至寄給本企業的競爭對手,就可以對該員工的電子郵件等進行監視。

6)、采取加密措施。對于員工使用網絡傳輸涉及商業秘密的文件、信息時,可以使用加密計算機程序,取得解密“鑰匙”。信息的被送達人享有該鑰匙,進行解密,而取得信息。這種措施對于傳送文件、信息途中的竊取、竊聽,以及員工因過失按錯送達對象按鈕,都可以有效保守秘密。但也要注意員工濫用、鑰匙丟失等情況發生。

7)、利用合同方式保護商業秘密。企業等對內對外都可以采用合同方式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使接觸到秘密的人員負有保護秘密的履約義務。在計算機網絡上,過去的拆封即成立合同(shrink-wrap)已經成為按鍵合同(click-wrap)。其亦可以運用此種方便形式同涉及秘密的相對人訂立合同,約束當事人行為,也為事后追究違約人的法律責任打下基礎。

此外在計算機安全上,還有一些對防止商業秘密受到侵犯的技術措施,同時這些措施對計算機網絡入侵、破壞類型的犯罪、侵權都有一定的效果,也是當前經常使用的措施。這些技術措施包括:1)設立識別碼和密碼認證(Authentication);2)防火墻(Firewall);3)檔案加密(Encryption),等等。在建立本企業網絡系統或擬建立進入國際互聯網系統起始,企業高層管理者就要考慮防止本身商業秘密通過網絡形式受到侵害問題,在制度上和計算機技術上等方面都作出安排,保證網絡使用的安全。

我國已經面臨入世的新形勢,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各類民事主體與外方交流合作機會加大。除了加強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外,在對外交往中應當慎重自律,避免誤入他人侵犯商業秘密陷阱,要防止他人對商業秘密權的濫用。對于此,我們應該作到以下幾點:

首先,建立嚴格適當的技術等商業秘密引進、轉讓的正當程序,端正投機取巧等不當獲取市場上他人商業秘密的心態。這不但可以免受外國特別是美國經濟間諜法的困擾,而且是面對入世激烈市場競爭應當具備和立于不敗之地最基本的思想和心理準備之一。

其次,要研究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和主要交易國家、地區的法律,特別是美國的法律。而在此點上我國企業等準備不足,要知道今后要面臨全球的機遇和挑戰,更多的是對外貿易,如果不研究外國法律,在他國遇到法律糾紛,他們是不管你懂他們的法還是不懂,都要執法的。

再次,要警惕美國等外國的經濟間諜法的秘密偵查手段,尤其是誘捕手段。我國企業等民事主體往往經驗不足,有可能面對陷阱而麻痹大意、無所警覺,有的則有占便宜的想法,殊不知這可能就是一個溫柔的陷阱。所以對涉及對方的商業秘密事項,應注意識別對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辨別真偽,采取主動措施。

第四,建立嚴格的企業等主體內部保護商業秘密制度和員工教育機制,認識美國法律“順從程序”的重要性。美國經濟間諜法懲治侵害、盜竊商業秘密的故意行為,而順從程序對判斷被告的主觀狀態具有重要意義。

美國聯邦組織判決準則規定,美國法院對公司等法人衡量刑罰輕重時,必須考量順從程序的存在與使用。在經濟間諜法案件中,順從程序則更加重要。所謂順從程序,是指某一企業等主體為保證自己的員工或人等遵守法律和規章制度而對員工等努力采取的適當的控制措施。美國經濟間諜法案件執法人員辦案中會考慮兩項因素:一是該公司對業務的態度;二是公司的環境、氣氛,包括接受轉讓秘密信息的場合是否得當等因素等.根據美國聯邦組織判決準則的規定,順從程序的設立有7個步驟,而聯邦政府決定是否起訴也有相應的8個考量點.最為重要和具體的是要書面通知所屬員工公司的順從程序為避免任何可能引起的法律責任而設立;全體員工具有使自己的任何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這一書面文件應當定期更新,確保新進員工也能熟悉該項制度。美國聯邦檢察官在考察企業公司順從程序時,還要考察該企業公司是否有效執行了包括嚴格懲治了違規員工的情況。

而在我國不少企業中,類似順從程序的制度未能很好建立,甚至連概念都沒有,管理的混亂不但使自己的商業秘密可能泄漏,還可能受到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或者僅為自己的員工侵權的法律制裁。面對入世的我國企業不能不趕快考慮這個問題。要注意我們在批評、抱怨美國該法是否立法公正合理時,千萬注意要管理好內部,否則對遇到的具體問題于事無補。只有這樣我們的企業才能夠在激烈的商業競爭中力于不敗之地,取得長足的發展。

參考資料;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網站》作者:蔣志培《反不正當競爭法》

《合同法》

《公司法》

《知識產權法》

《經濟法實物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