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勞務輸出存在問題
時間:2022-03-14 0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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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勞務輸出,是指勞動者從一國向另一國或境外的某一地區轉移并就業勞動,同時獲得勞動收入。目前,我國對外勞務輸出的主要途徑和方式有4種:(1)通過承包海外工程輸出勞務;(2)通過與雇主(即我國有關的國際勞務公司及其公司)簽約輸出勞務;(3)通過在國外的合資經營企業向海外輸出勞務;(4)勞務人員通過其他方式到國外自謀職業。在外派勞務管理制度上的基本框架為:業務由外經貿部國外經濟合作司負責業務指導和管理,統一由承包商會實行行業歸口協調。勞務項目報批手續由所屬的省、市經貿廳、委(局)負責,有關出國證書則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程序辦理。從我國現行外派勞務政策、管理體制及運作情況來看,基本符合目前我國國情和外派勞務的現狀,但與國際上發達國家先進的勞務管理體制以及市場經濟發展形勢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差距。當前,我國國民經濟的管理體制仍處于調整和轉變之中,體制上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決,現行外派勞務管理體制還不夠完善和成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對外勞務合作事業的發展。我國是世界勞動力人口大國,按理說,我國的勞務輸出數量應占國際勞務市場份額之首,但實際情況卻是我國豐富的勞動力資源與我國在全球勞務市場中的地位極不相稱。截至2004年底,我國在外務工人員還不到60萬人,僅占全球市場份額的0.7%,對外勞務輸出遠遠落后于菲律賓、印度等國家,且我國勞務輸出人數的3/4集中在東亞和東南亞,對發達國家等主要勞務市場的人員輸出還不到輸出總數的10%。
二、目前對外勞務輸出存在的問題
1.缺乏統一立法,勞務輸出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關于勞務輸出并無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相關的部門規章和各地規范性文件中,數量少、位階低、不統一、操作性不強。目前,規范勞務輸出市場及業務的法律,主要是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跨省勞務輸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2年3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勞務輸出、境外就業勞動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3月原外經貿部制定的《關于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管理規定》等。另外,還有一些相關行業規章,各個省也都有本省的相關規定,由此帶來的后果是,由于無統一立法,勞務人員和勞務輸出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不明確,主管部門管理和調整對外勞務合作關系的法律依據不足,法官審判對外勞務糾紛時無法援引明確的法律依據,只能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進行判斷。
2.勞務輸出機構管理體制混亂。部分勞務中介公司為了獲取更多利益,夸大宣傳或者隱瞞一些真實情況,如一味宣傳勞務收入如何豐厚,工作環境如何舒適,勞動強度如何輕松等,致使部分勞務人員在這些信息誤導下出國,結果工作崗位、勞動條件、工資報酬與當初承諾出入較大,還有一些中外中介機構互相勾結、倒賣指標、加收費和保證金,甚至蓄意詐騙,導致大量勞務人員上當受騙或非法滯留。另外,由于我國在勞務輸出的管理機構上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和部門規章來調整,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各執一頭,使得管理中缺位和越位現象經常存在,這種多方共同管理的局面造成了管理工作上秩序的混亂。
3.勞務人員自身權益保護的法律意識不強。勞務人員大多是文化水平不高的農民、下崗職工,信息渠道窄,辨別真偽能力差,自我保護意識弱,容易受不良中介蠱惑,對勞務輸出的政策、法律法規不甚了解,對輸入國相關法律制度一無所知。同時,也有外國雇主在合同期限內破產、倒閉或轉產,形成勞務公司的事實違約,從而使勞務人員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糾紛由此引發。加上一些勞務人員不懂得當地語言,權利受侵害后不知道如何向所在國執法部門或使館求助,最終導致實際受損。
4.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的內容不規范??缭絿车膭趧蛰敵鰳I務涉及到勞務輸出公司、勞務輸出國中介公司、勞務人員、勞務輸入國的雇主、勞務輸入國的中介公司等多方當事人,由于各國對勞務輸出或輸入的管制政策不同,一項國際勞務輸出業務需要簽訂多份國際、國內合同才能順利完成。也就是說,國際勞務輸出合同項下可能包括不同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內容彼此關聯的多個協議,境外雇主輸入我國勞務人員的目的是為了充分利用廉價的勞動力,獲取更大的利潤。我國勞務人員出境求職是為了取得比國內高得多的勞務報酬,兩者利益協調不當,容易引起爭議;另外,勞務合作合同過于原則,特別是涉及勞務人員切身利益的條款比較粗糙,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實踐中理解不一,致使糾紛產生。
三、完善對外勞務輸出的法律對策
1.理順勞務輸出的管理機構和體系,盡快出臺統一的《對外勞務輸出法》。一個有效的管理體系應該是一個高度集中、層次精簡、上通下達、機制運轉靈活的系統。我國的外派勞務管理體系要進一步完善,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制定出一套符合市場經濟原則的有關對外勞務輸出的相關法律,對個人和企業在外派勞務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在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中也應該針對對外輸出勞務制訂出相應的條款。這樣,不僅使我國勞務人員和企業得到法律保護,也有利于鞏固我國在國際勞務市場上的競爭地位和國際信譽,更好地為我國對外勞務合作事業的發展保駕護航。筆者認為,大致可以這樣操作:首先,明確勞動保障部門為勞務輸出的業務主管部門,在勞動保障部下設“對外勞務輸出管理處”,對海外勞務業務進行專業管理;其次,研究制定對外勞務輸出企業、、中介機構的最低資質標準和某地區的最高限額數;在資格審查上提出要求,每年對企業進行年審,通過年審易發現企業在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便于及時清理整頓,對那些不符合基本條件又拒不接受整合的機構堅決吊銷營業執照,從而進一步規范市場,維護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要盡快出臺統一的的《對外勞務輸出法》,讓主管部門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