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功能
時間:2022-03-14 0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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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對權利濫用
就人們認識社會現象的基點來講,主要有兩種方法論,即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按整體主義的觀念,雖然社會有機體的存在與發展是以個體的存在及每一個體功能的發揮為基礎,但個體的存在及功能的發揮又都依社會的存在為條件,特別是在科學技術及社會化高度發展的現代經濟條件下,個體所處社會的經濟發展狀況對其取得的經濟成就尤為重要。不僅如此,就每一個體來講,社會總是先于個體存在。因此,從整體主義講,處于社會有機體中的功能個體的權利,與其說是持有者之權利,不如說是權利保持者之社會的權能而己。故經濟法不是在授予個體以權利,而是在積極地限制或防范權利的濫用,以擔保權利人行使社會機能之可能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某些經濟權利的行使,從個別的、短期看并沒有侵犯另一權利,但從有機整體主義看,任何經濟權利的行使都具有外部性,都可能對經濟機體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為了保證整個經濟機體的健康、持續運行,任何經濟權利的行使都應有限度,超越限度行使權利即構成權利濫用。
在社會秩序的形成過程中,人們并非總是遵循社會規范進行溝通、協調和配合的。因此,偏離規范的行為是經常發生的,特別是在以民商法為基礎的私法保護和倡導私權的前提下,這種現象的發生就更不足為奇。私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在產權界定清晰的法律基礎上,充分肯定和保障權利的自由交換,即:“私法自治”。當交易成本為零時,民商法足以使市場主體自愿、高效地達成交易,不需要公權力的介入。但是,隨著生產社會化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壟斷和限制競爭等市場障礙出現,市場經濟合理地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比如,當市場經營主體依據合同自由形成卡特爾、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時候;或者依據合同自由和經營自由,通過企業兼并形成壟斷,并支配市場的時候;或者依據經營自由原則,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時候;或者依據經濟自由原則,間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影響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時候,等等。這就需要公權力介入私權利領域,對私權利進行限制,以防止私權濫用。經濟法恰恰就是確認政府干預,通過限制市場主體的過于自利的行為,對自利行為設定法律界限的。
可見,民商法積極鼓勵社會個體私權的實現,經濟法為保護社會整體利益,而主動積極地介入,以防止這種私權的濫用,二者功能基礎相同,功能方向相反。
二、制約權利行使過程中的非理性行為
社會秩序與自由的對立統一為權利設定了界限,使經濟法限制權利的功能具有存在基礎。辯證法告訴我們權利是通過限制自由而實現的,這種限制下的和諧狀態便是秩序。在社會秩序的動態平衡中,限制自由與實現權利的要求為經濟法提供基礎。
在法制社會,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應當保持平衡。然而,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沖突是市場經濟本身內在的本質矛盾,表現為壟斷、不完全競爭、不公平分配、經濟投機、總量失衡、周期性經濟危機、生態失衡等市場缺陷。這些缺陷表明個人利益只有與社會整體利益平衡發展才能得到實現,二者是相輔相成的。但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關系復雜化,作為“經濟人”的市場主體均以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為目的,因而不可能自覺地反映社會需要及其長遠變動趨勢,也不可能自覺地實現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有效結合,他們出于“搭便車”的最底成本算計和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會顧及對“公共產品”的破壞,更不會主動去維護。在這些方面,經濟法具有傳統私法所不具有的功能。事實是國家憑借和利用公權力介入市場主體的私權利,責令私權利主體支付和承擔破壞成本,維護“公共產品”,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這種公權為了維護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而介入、干預私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恰恰是經濟法調整范圍。
從個人本位轉向對社會本位的偏重,是西方法哲學或立法指導思想在當代的重大變化,經濟法的出現正是這種變化在規范上的表現。社會本位作為一種法哲學原則并不是對個人私權本位的否定或絕對替代,而只是將傳統民商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延伸到更為廣泛的社會生活中,用以制約權利行使過程中的某些非理性行為。與民商法追求個體財富的最大化相比,經濟法則強調個體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必須做出犧牲。
三、確保權利實現的公平環境,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經濟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促進市場主體有效、公平、公正的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市場經濟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都需要經濟法規制。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國家運用公權力以經濟法律形式對市場失靈進行干預,力圖使市場獲得最理想的資源配置效率?!?/p>
西方經濟發展史表明,一個健康穩定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來自于其廣大市場主體的自身活力的發揮,而不是拔苗助長,更不是代替。當個體的自由得到較好保障和發揮的時候,社會發展往往顯得穩定和有效。當個體自由受到較多限制或壓制的時候,社會發展則往往顯得固步不前甚至混亂。個體自由和發展永遠是社會的主旋律,是健康社會內在的東西。所以,因市場失靈等引起的社會問題雖然需要國家外在力量的矯正,但這也只是矯正,它永遠不能代替市場自由本身。任何個體利益最大化的實現只能由他自己去感覺和憑自己的能力達到,他人包辦不了,也代替不了,別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幫助或推動而已?!敖洕▽κ袌龅母深A,完全緣于市場失靈的存在,所以,經濟法的干預范圍應該嚴格限定在市場失靈的范圍之內,因為對不存在失靈的市場進行干預,只會侵犯經濟人的私權而無任何有效益的干預產出,只會減弱經濟人良性的自利能力,同時激化經濟人自利動機中的非理性成分,從而破壞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規律。”
因此,市場經濟下國家干預的合理性與正當性應以市場主體的意志自由和有效競爭為標準,經濟法不能取代民商法,而是以民商法為基礎。而且,經濟法對經濟的干預不僅在于預防、克服和彌補市場缺陷,更主要的是運用國家強制力對各種非市場因素障礙予以消除,建立公平、自由、有效的市場競爭秩序,從而為民商法奠定和維持存在的基礎。如果說民商法強調對所有的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以保證競爭活力的話,那么,經濟法就是強調對部分市場主體偏重保護(弱勢主體)的同時防止絕對優勢主體濫用權利以保證充分競爭的實現。
四、規制經濟權力
20世紀60年代以后,國家全面干預經濟又嚴重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政府失靈”。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事實上是一種外在的東西,它不可能內化到市場主體自身自覺自愿的層面。因此,國家干預與市場主體之間永遠存在著一個忽近忽遠的距離,這種忽近忽遠的距離必然導致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不當。同時,國家干預還存在著一個更大的、而且更難以把握的行政官員的無定性的行為問題。國家權力不會自發地運行和生效,它必須由具體的政權機構和國家工作人員來執行。而無論是各個政權機構還是組成他們的國家工作人員,均有區別于社會公眾利益的自身利益。“個人利益確實是可以歸之于人們所有不幸和所有幸福的根源。不可能不是如此,因為個人利益決定我們所有的行動?!眹覚嗔绦姓叩淖陨砝媾c社會公眾利益未必相符,當二者沖突時,權力執行者將自身利益從社會公眾利益中分離出來并帶入國家權力之中,造成國家權力的異化。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布坎南也認為,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同經濟人一樣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他們就像在經濟市場上一樣在政治市場中追求著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管這些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因此,國家干預經濟的權力也需要規制,并且經濟法規制經濟權力的功能也是市場主體有效抵制政府非法干預的根據和手段,凡是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政府干預都可以看作非法干預,各經濟主體可以拒絕。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其存在的根基是市場經濟的不足,而且該不足同時需要國家干預和國家能夠干預;其發展的生命力在于一個能充分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有效駕馭國家經濟發展的高效政府,以及一套能有效規范和制約政府行使行政權力的制度和程序規則;而其內容則是有關經濟政策和保證這些經濟政策如何出臺的經濟決策程序。
五、振興和扶持市場主體的發展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雖仍然起著基礎性作用,自由競爭,優勝劣汰,但國家有責任培育和扶持市場主體,以克服民商法意思自治存在的狹隘性、盲目性的弊端。為了扶持市場失敗者,救濟社會弱者,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應運而生。它通過扶持市場失敗者,救濟社會弱者,培植他們的競爭力,讓他們重新獲得均等的機會參與自由競爭。通過確立每個人作為人的主體地位,保護每個人作為人的應有權利,從而真正解放人,解放社會。它由作為整個社會總代表的國家站在全社會的高度進行總體規劃、宏觀調控,為在世界中無知的市場主體提供各種科學、權威的信息參考,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民商法的意思自治才有意義。
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征就是主體多元化,完善的市場經濟必然包括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在內的活躍的各類市場主體體系。在我國,經濟法振興和扶持市場主體發展的功能還應包括對國有企業的深化改革,從法律上保證國有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獨立的市場合格主體,參與市場活動,以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殖。
六、結語
探討經濟法的功能具有重要意義。在現代社會,無一國家不采用多種法律規范,由多個法律部門構成自己的法律體系。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將法律體系中的法律規范分為公法和私法,那么經濟法是屬于公法,還是私法呢?公法調整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以確認公權并使其服從法律規制為根本任務,強調的是運用公共權力,管理者意思先定,以社會責任為本位。私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以確認私權并保證其實現為己任,強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經營自由,以個人權益為本位。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的一方參加者是以社會公共管理者身份出現的政府及其經濟行政機關。從上述經濟法功能的分析中可知,經濟法對其社會關系的調整,無一不是以社會整體和長遠利益為本位并且需要借助國家權力介入私權領域的。毫無疑問,經濟法是確認和規范國家運用公權力干預市場經濟之法,屬于公法的范疇。以往有學者提出經濟法是屬于公法,但在某些方面具有私法屬性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重新審視民商法和經濟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具有的獨特功能,有助于我國市場經濟體系法學基礎理論的完善,有助于民商法、經濟法法律部門的建立與獨立。更有助于加強經濟法的基礎理論研究,打通經濟法總論和經濟法分論有機聯系的渠道,克服和避免長期以來經濟法研究當中,總論和分論“兩張皮”的現象,使經濟法學學科體系更具系統性和嚴謹性,從而增強經濟法的說服力。
我國自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加強經濟立法以來,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探索過程中,取得了喜人的成績,但是,由于長期未能對經濟法的功能進行準確定位,致使我國經濟立法出現了本可避免的混亂,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主要體現在:經濟法立法與經濟立法混同;經濟法立法與民事立法、商事立法關系不順;經濟法律體系內部層次紊亂,缺乏有機聯系。表面看,經濟立法轟轟烈烈,實際上,經濟法立法冷冷清清。經濟生活中,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微觀規制這一基本的市場經濟立法領域同時存在法律空白,導致經濟關系的重要方面無法可依。事實上,我國經濟生活中現在出現的市場秩序混亂、宏觀調控不力、經濟執法效果不佳等現象,不能不說是經濟法功能定位不準導致的結果。以民商法為基礎、經濟法為保障來發展經濟的模式,已為世界多數國家的發展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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