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競標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思考論文

時間:2022-12-24 0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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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競標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思考論文

摘要:關于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合同是否自動成立,司法實踐中和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本人從合同法和招投標法的角度對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進行了簡要的分析,試探明我國現存的法律制度對中標通知書規范的缺陷,以期使相關的法律法規得到盡快的完善。

關鍵:詞合同;中標通知書;招投標法

一、問題的提出

2007年4月,廣東省惠州某學校(下稱采購人)監控保安設備采購項目,經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管科批準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采購人委托某市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下稱招標機構)進行招標,到談判截止時間2007年4月13日上午10:00,共有4家供應商(分別為某市廣視通教學設備廠、某市奧勝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某市美視科技有限公司和某市大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按時在招標機構開標室遞交了談判文件。談判小組按照評標方法和政府采購程序進行評審和談判,最終確定二次報價最低的某市大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中標人)為本項目預中標單位?!墩勁薪Y果確認函》經采購人確認后,于2007年4月14日由招標機構發出中標通知書。之后,采購人稱對本項目中標人不了解,其方案設計、設備性能、日常維護、售后服務等能否滿足學校的需求,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采購要求存在不確定性。因此,要求中標人在簽訂合同期間,攜帶主要設備來?,F場演示,并得到中標人同意。2007年4月23日上午11:30,中標人應要求在校進行了演示,演示結束后,采購人對結果不滿意。2007年5月15日,招標機構重新組織了原談判專家小組對采購人提出的意見進行了復議,在復議過程中,中標人派出專人到現場進行答辯,結果原談判小組成員一致同意取消中標人的中標資格,同時正式宣布該項目招標失敗。2007年5月18日,招標機構下發了《惠州某學校監控保安設備采購項目復議結果》,認為“經過談判小組復議,某市大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編碼器輸出格式和環球無線網絡攝像機集成程度均不符合采購要求,原談判小組一致同意取消上述單位的中標資格”。2007年6月2日,財政局轉來中標人的舉報信,政府采購監管科立即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分別對本項目負責人、談判小組成員、采購人的相關經辦人員進行了詢問和筆錄。調查后,政府采購監管科做出了維持“原判”的決定。監管部門認為,惠州市從2003年8月開始,暫不設市政府采購中心,全市政府采購執行職能由政府采購招標機構履行。政府采購監管科審批采購方式后,由采購人選擇,并委托在惠州市設有辦事處的招標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本次政府采購活動自發出《中標通知書》時止的采購程序,符合《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但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招標機構過分遷就采購人,召集原談判小組對本項目進行復議,并取消中標人的中標資格,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為此,維持“原判”以保護中標人的正當利益。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與逐步完善,招投標制度已成為市場經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極大地推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盡管如此,我國招標投標制度在實施中仍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廣東省惠州某學校招投標的典型案例清晰地告訴我們我國《招標投標法》和《合同法》對招標投標過程中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的界定存在著理論上的缺陷。亟需理論界和實務界人士加以研究探討。

二、中標通知書之合同概念分析

合同又稱契約,在羅馬法中契約被定義為“得到法律承認的債的協議”。在羅馬法中買賣合同是純粹合意的產物,合同的成立即合意的達成。《法國民法典》規定:“契約,為一人或數人對另一人或另數人承擔給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義務的合意?!薄兜聡穹ǖ洹芬幎ǎ骸耙苑尚袨榘l生債的關系或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有雙發當事人之間的契約?!泵绹逗贤ㄖ厥觥罚ǖ诙妫┑谝粭l規定:“合同是一種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是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所確認的一項義務。”英國《大不列顛百科全書》給合同下的定義為:“合同可以是依法執行的諾言,這個諾言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边@種允諾并非一種單方的允諾,而是以交易為基礎的允諾,不要誤以為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綜上可見合同即是一種合意,但羅馬法認為,僅有當事人的協議并不構成一個契約,一個完整的“契約”是一個協議加“債”。海因·克茨指出:“只有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拘束力’時,才具有允許請求履行合同或請求對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即能夠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應當是發生民法上效果的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中標通知書是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后向中標人發出的通知其中標的書面中標文件。在經過了招標,投標,評標,中標過程以后,應該可以認為招投標雙方當事人已經就招標事項達成了合意。而我國招投標法也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三、中標通知書之合同成立要件分析

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闭型稑顺绦虻恼麄€過程與合同的成立要件完全吻合,訂立合同的第一個階段是要約,要約必須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招標人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這一行為屬于要約邀請,我國合同法中已予于明確規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之所以招標不屬于要約并不是因為招標人的邀請行為內容不夠具體明確,而是因為并未表明經投標人承諾,招標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招標是一種“眾中選優”的行為,投標人必須經過競標后方能獲得中標。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這一行為屬于要約,理論界對這一認定已達成了共識。招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的時間和地點開標以后,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評標,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的投標人,至此招標程序已經結束。

中標通知書應該是招標人向投標人作出的承諾。我國合同法也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同時第四十四條也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以認定自投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以后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但是我國的招投標法卻又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要承擔法律責任。招標人與中標人要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來訂立合同,招標人、中標人訂立合同不能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因此可以認定中標通知書從內容到效力與其后訂立的合同沒有任何差別,只是一個形式上的問題。無論從理論亦或實踐的角度分析,我國中投標法規定:“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訂立書面合同,在一般場合均非必要”。我國中投標法之所以這樣規定,其立法目的在于警示招投標人對于他們所進行招投標活動要慎之又慎,不可輕率為之。然而這樣規定的結果卻削弱了中標通知書的權威性,與合同法的理念也不相符。公務員之家

四、中標通知書之合同形式分析

法定形式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還是合同存在的證據?各國立法對此持不同的觀點:一是要件主義,即如果合同不按法定形式訂立,合同歸于不成立或無效,而不問當事人是否可以提出合同存在的證據。二是證據主義,即合同的法定形式只是合同成立的證據,不具備合同形式的合同并非不成立或無效,只是不能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三是折衷主義,即根據不同類型的合同,分別采取要件主義和證據主義。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采用要件主義。我國合同法采用要件主義主要是基于以下幾點:一是為了減少合同糾紛,規范合同雙方當事人行為。二是警示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待合同的嚴肅性。三是有些合同如不具備一定的形式,可能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如計劃合同。但仔細分析這些理由,可以說有一定合理性,但不完全科學。第一,不能為盡量減少合同糾紛,就置私人的自由權利于不顧,合同法是私法要充分體現合同雙方主體的自由意志。第二,不能為了提到制度的公正、安全性,而忽視市場效率的提高,不利于促進商業的發展。第三,宣布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無效,有時結果卻適得其反。因為合同無效的結果反而是國家計劃無法完成。

我們不能把書面形式等同于合同書,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一切形式。因此招標文件、招投標書、中標通知書都是書面形式。招標人與中標人要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來訂立合同,中標人發出投標文件是其對招標文件一種接受,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表示其對中標人投標文件的接受,招標文件、招投標書、中標通知書所承載的內容與招標人、中標人訂立的合同其實質性內容是一致的。為了節約交易成本,促進商業活動的發展,保護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利,提高招投標活動的嚴肅性,防止出現招標方發出中標通知書后又拒簽合同,導致同一標的多次反復中標的情況出現。也為了防止中標人隨意放棄中標標的等混亂情況的出現,應當加大拒簽合同一方的風險,確認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以后,項目合同不僅成立而且有效。

注釋:

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22.

劉俊臣.合同成立基本問題研究中國工商出版社.2003.113.

王家福.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