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信息經濟學和土地制的變遷
時間:2022-04-02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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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發展起來的信息經濟學證明,當測度農民努力程度的交易費用很高,且生產有不確定性時,我們會有風險分擔和提高激勵的兩難沖突。
當低產量出現時,從分擔風險出發,地主不應該對佃戶有很大懲罰,但從提供激勵考慮,產量不高時地主就應懲罰佃戶。而當佃農的工作努力很難測度,生產中的風險很高時,分成地租就是這個兩難沖突的最有效折衷。
因此在一個自由契約制度中自發產生的分成地租制度是一種有效率的土地制度(斯蒂格利茨,1974,張五常,1969)。
舊中國內政部在1932年對849個縣的調查記載了租佃契約的多樣化,220個縣租地押金非常普遍,租金主要采取現金、實物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三種形式。1934年的國民政府調查報告說,50.7%的佃農以實物付固定租金、28.1%付分成租、21.2%付固定現金租,而1934年至1935年的土地調查顯示,這三組數位分別為60%、15%和24.62%,而勞務租為0.24%。
分成地租的多少依地主是否提供種子、工具、耕畜而不同,分成地租的租金高于固定實物地租12.9%,高于固定現金地租11%。在地主不提供種子、工具、耕畜的情況下,平均地租約為43.3%。固定實物地租在佃農比例高、產量高的產區較為普遍(民國統計署,1946年,國民政府統計局,1946,Feuerwerker,1983,第72-90頁)。
土地制度的多樣化非常符合現代信息經濟學和租佃理論的預期(斯蒂格利茨,1974,張五常,1969)。這些理論證明,當生產中風險很高,生產者的努力水平很難測度時,分成地租是最有效的,而當風險很小時,固定地租最有效率,而生產者努力水平測度費用低時,雇傭關系最有效率,當風險不太大也不太小時,分成地租和固定地租會在合約中同時出現,而分成地租由于地主與佃農分擔風險,所以租金水平會高于地主不承擔風險的固定地租。
所有這些土地制度都在特定條件下是風險分擔和提供激勵的兩難沖突之間的最優折衷,所以不存在一種制度在所有條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壞,也不存在一種制度在不同條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好的情況。
而現代最優所有權結構理論(見Hart,1995)也證明,在一定條件下租地比買地更有效,而在另一些條件下,自有土地比租地更有效,因此在不同條件下,自耕農制度都優于租佃制度的命題是完全錯誤的。
在自由契約下,自發出現的多樣化制度都是在不同條件下對各種復雜兩難沖突的最優折衷。以美國為例,1879年美國25.6%的農戶為佃農,1945年這個比例上升到34.5%(高于1930年代中國的完全佃戶比例),但美國的農業生產力在1879-1945年間大大提高。所以租佃制比例與生產力之間并沒有必然的負相關(Feuerwerker,1983,pp.85)。
整個民國時代,財產權由于民法、土地法、公司法的通過和實行而逐漸現代化。清末政府可任意侵犯財產的行為變成非法行為,中國傳統的佃農的永佃權概念及地主賣地后永遠可以以原價贖回土地的概念都被現代土地自由買賣概念和司法案例所代替。
然而,1930年國民政府的土地法規定,佃農有無限期續約權,除非地主要收回土地自耕。這種條款妨礙自由契約的形成,并不利于建立有效率的土地制度。雖然這一條款在三四十年代的國民黨治理區域并未嚴格執行,但卻對后來的經濟發展有長期的負面影響。
國民政府在1930年代還制定了將租金限制在37%的政策,這一政策只在少數省區(如湖南)于1949年實行。這些政策也因破壞人們對自由契約制度的信心,而對經濟發展有長遠負面影響(Feuerwerker,1983,pp.72-85)。
1930年代中國農業生產力以水稻畝產量而言,稍高于明治革新時的日本,比1930年日本低30%,小麥單產相當于當時的美國,但勞動生產率是美國的1/14。當時的中國農業雖沒現代化,但也不是非常落后。
整個20世紀一種占統治地位的觀點是"耕者有其田",被對現代經濟學無知的人們盲目接受了,其后果是破壞了有效率制度的形成機制,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默克(Mokyr,1990,1993)從比較英法16-17世紀的經濟發展的表現及土地財產權制度的差別,得出了對土地私有權保護的程度對經濟長期發展有正關系的結論,張五常(Cheung,1969)也發現臺灣的和平對經濟發展有負面影響的經驗證據。
斯蒂格利茨因他對信息經濟學的貢獻獲得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在關于佃租理論的1974年論文中,他指出原創性的思想來自張五常的關于佃租理論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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