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學基本范疇的路徑透析
時間:2022-05-12 0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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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經濟法、發展權、分配權、安全權、公平
【論文內容提要】本文通過對范疇的界定,闡明研究經濟法范疇的重要性,并提煉了經濟法的基本范疇——發展權,分配權(公平權)與安全權。然后以此為紅線,進一步分析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原則、經濟法主體、經濟權利義務、經濟法律任務、經濟法中的責任等經濟法范疇群,借此構筑中國基本經濟法之立法框架。
1、范疇的含義
“范疇”一詞有兩種用法:一是指類型、范圍;一是指人的思維對客觀事物的普遍本質的概括和反映。后者是個哲學名詞,中外哲學家們對此進行過系統的研究。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范疇是反映客觀事物的本質聯系的思維形式,是各個知識領域中的基本概念。
每門成熟的學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疇。如哲學中的矛盾、現象和本質、必然和自由,經濟學中的商品、價值、成本、利潤;化學中的分解、化合;等等??梢哉f,范疇作為一門學科的細胞,它的科學性、系統性和穩定性反映了并且決定著這門學科的存在基礎和發展前景。
2、經濟法學應當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范疇
經濟法是20世紀中外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它在理論上的表現就是經濟法學。新興的經濟法學實踐性強,應用而廣,然而由于其產生的時間較短,理論上顯得有些不足,這是不奇怪的。但這種狀況不能充分適應中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沒有創新就沒有出路。
探討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即基本概念),正是創建科學的經濟法的基礎工作,屬于經濟法學研究的前沿課題。迄今為止,中外法學上尚未完全突破這一難題。本文所作的工作,也只能算是初步探討而已。
二、探討經濟法學基本范疇的途徑
1、經濟法學范疇群的構成
經濟法學的范疇,首先應屬于一般法學,其次屬于部門法學,同時也兼具有經濟學、行政管理學、社會學以及科學技術規范的某些屬性。
經濟法學的范疇,最基本的東西是什么?可否概括為國民經濟發展、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協調(宏觀平衡和微觀平衡)和國家經濟安全?首先是發展權。正如鄧小平同志所深刻揭示的:“發展才是硬道理?!薄白プr機,發展自己,關鍵是發展經濟?!保ㄗⅲ阂姟多囆∑轿倪x》第三卷,第377頁、375頁。)其次是分配權。這里所用的“分配”一詞應是廣義的。馬克思曾經指出:“法律在鞏固分配關系方面的影響和它們由此對生產發生的作用,要專門加以確定?!?/p>
經濟法學的范疇,有些是對應的或對稱的,如管理與協調、干預與參與、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市場準人與市場禁入、壟斷與競爭等等;有些是單獨使用的,如經營者、消費者、發展規劃、定價權、經濟監督等等。上述對應的或對稱的范疇亦可單獨使用,某些單獨的也可對應使用。
經濟法學的范疇,分別表現于經濟法的對象、原則、主體、行為、責任等具體內容之中。
經濟法學的范疇,一部分要從經濟法的實在形態中提煉出來,另一部分可從其他學科領域借用過來,經濟揚棄、磨合,形成一體。作為發展中的經濟法學,不排除運用某些公法、私法混合的范疇。
2、構建經濟法學范疇群必須注意的幾個關系
(1)經濟學的范疇對經濟法學的影響
經濟法學研究經濟領域的法律現象及其規律性,經濟與法的關系成為貫穿始終的主題。大量的經濟學范疇,如計劃、預算、價格、成本、企業、競爭等,必然被運用到經濟法學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以從經濟學的角度去考察,也可以從法學的角度去考察,例如效率與公平的關系。研究經濟法問題,應當從經濟到法律,再從法律到經濟,而不是從法律到法律、從法學概念到法學概念。經濟法是經濟與法律的有機結合,不好說是幾分經濟、幾分法律。
(2)行政管理學與經濟法學的密切關系
行政管理學研究行政機關如何依法管理國家經濟、行政和社會事務以及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中,對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經濟管理行為的規范化問題。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今天,行政機關最大量的工作就是依法(發展計劃法、預算法、稅法、金融法、審計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對外貿易法等等)管理國民經濟,由此產生了經濟法與行政管理的結合點。經濟法學、行政管理學這兩門學科共同使用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國家經濟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我們不妨簡稱之為經濟管理職權,也有人認為可稱之為經濟權力、經濟職權)。
如果說,經濟法學從經濟學中借用經濟收益、交易成本一類基本范疇的話,那么它人行政管理學中則借用行政權力、公共管理一類基本范疇。
(3)法學一般范疇和民法學、行政法學等相鄰學科的若干范疇在經濟法學中的應用
在人文社會科學中,法學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法學的基本范疇有:權利、義務、責任,等等。法學又分為許多具體學科,如憲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各門法學分支學科都會形成反映本學科特點的一些基本范疇,同時也可能交叉使用若干共同的范疇。不能認為,各門法學分支學科中的概念絕對不能相通。如果這樣,那就無異于否認了法學一般范疇和原理對各門具體法學學科的指導性意義。這實際上涉及到法學資源如何共享的問題。
經濟法學可以引用、參考民法、行政法等相鄰學科的有關概念和原理,并對其中一些概念和原理賦予新的含義或解釋,但不應簡單照搬或機械套用。如有些場合可用“經營者”一詞概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不必將“企業法人”改為“經濟法人”。又如可稱“納稅人”為“義務主體”,而不必稱為“受控主體”或“管理受體”。某些材料將“民事法律關系三要素”的具體內容簡單套用到“經濟法律關系”的闡述中,無法把真正的意思表達清楚。
(4)從經濟法律、法規中提煉出反映經濟法特點的法律術語
抽象的法律概念往往存在于實在的法律形態之中。既然經濟法學是一門研究經濟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這就決定了它必須取材于豐富的經濟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什么能以一系列的經濟法律、法規為基礎概括出一個整體意義上或實踐意義上的經濟法,關鍵在于它們在法律形態上具有一定的共性。檢討起來,這項理論提煉工作我們目前做得還很不夠。需要注意的是,與傳統的法律部門、法學分支學科相比,經濟法、經濟法學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因而我們的研究工作不必局限于現有的經濟立法,還須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在世紀之交,可持續發展、國家經濟安全、現代企業制度、知識經濟等嶄新的、敏感的社會經濟問題,必將對經濟法、經濟法學發生深刻的影響。
三、經濟法學若干基本范疇分析
1、關于經濟法的對象
民法調整民事關系,行政法調整行政關系,經濟法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特定”在哪里?就在于國家因素影響——管理和協調。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因此,“國民經濟運行關系”或者“經濟管理與經濟協調關系”可否作為表現經濟法對象的范疇?對這一事關經濟法的基本格局的理論前提,尚需詳加論證。
西方國家用“國家干預經濟關系”來表述經濟法的對象是貼切的,國家因素與市場經濟、政府與私人資本、公法與私法,的確是一種外在的影響關系。在中國經濟法律(如《價格法》)中,“干預”一詞往往作狹義的理解。1993年11月4日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政府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國民經濟,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關于經濟法的原則
經濟法的目的是謀求國民經濟的發展(包含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經濟建設與人口、資源、環境的關系即可持續發展),謀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平衡,謀求國家經濟(包含金融)的安全。經濟法就其價值取向而言,就是國民經濟發展法、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平衡法、國家經濟安全法。為實現此種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體的目標,必須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把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有機結合起來;必須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統籌兼顧個人與集體、局部與整體、暫時與長遠的利益關系。
關于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金融風險的現實狀況,必須引起我們高度的注意。最近,同志在一次國際性會議上指出:“經濟全球化趨勢是當今世界經濟和科技發展的產物,給世界各國帶來發展的機遇,同時也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和風險,向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提出了如何維護自己經濟安全的新課題?!保ㄗⅲ阂?998年11月19日《人民日報》第一版。)所以,“經濟安全”應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以往有關經濟法的著作中對此重視不夠。
社會主義經濟法與資本主義經濟法相比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西德1967年出臺的《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提供了一個對經濟發展進行宏觀控制的松散的法律框架”。(注:見張精華:《德國市場經濟體制》,蘭州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頁。)該法關于國民經濟管理的目標、各方面經濟利益的平衡、對付經濟危機的措施等等規定,包含了發展、公平、安全三項指導思想,值得借鑒。
3、關于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經濟法規制下的國民經濟管理和市場經濟活動的參加者,具體可包括:
(1)國民經濟管理者。國家管理經濟直接出面的是各級政府及政府經濟管理部門,還有負責審批計劃,預算的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
(2)投資者。政府、法人及其他組織,公民個人均可依法投資于企業、公司,成為股東?!豆痉ā飞戏Q之為“投資主體”。
(3)經營者。主要組織形式為企業、公司、還有個人。企業、公司是國民經濟的微觀基礎,必須朝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努力。《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外貿易法》、《價格法》等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統稱之為“經營者”。投資者與經營者可以合一,也可以分開。
(4)用戶、消費者。這是與經營者相對稱的主體。《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認了這兩個名稱。
(5)勞動者。這也是與經營者相對稱的主體——經濟組織內部主體。
(6)其他主體。如: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中介機構,行業性自律組織等。其中,有的可歸入經營者之列,有的屬于官方或半官方管理機構。
以上主體,大致可分為兩大類:經濟管理主體;經濟活動主體。假如我們不是簡單沿用民法學中的公民、法人、合伙和行政法學中的行政機關、行政相對人等主體名稱的話,那么,“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社會性團體(非政府經濟管理組織)”、“投資者”、“經營者”、“消費者”、“勞動者”等可否作為表述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范疇呢?應該說,這幾個概念反映的角色定位在經濟實踐中還是明確的。
4、關于經濟權利義務
在一定經濟體制下,上述主體分別參加國民經濟管理關系、市場競爭和市場交易關系以及企業內部關系,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
法律關系的核心是權利義務。由于主體參與不同的關系、居于不同的地位,其權利義務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經濟管理關系中的經濟管理權,在各種經濟法律、法規條文里采用過職權、職能、職責、權力、權限等術語,它們都包含著權和責兩個內容,成為一個整體。另一類是經濟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在各種經濟法律、法規條文里采用過權利、權益、經營自主權、義務、責任等術語,這類經濟權利、經濟義務往往是對應的。如是這樣,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可否分別用“經濟管理職權”(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市場活動主體)來表示?有人覺得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的概念含糊不清,其實還是清楚的。經濟法關于主體的權利義務的表述方法,既不等同于行政法,又不等同于民法。
曾經聽到一種議論:經濟法是管政府的,還是管企業的?我們認為,政府和企業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兩大基本主體。經濟法確立政府管理國民經濟的法律地位,規范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保障(或說維護、促進)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有效實施經濟行政管理;經濟法確立企業的法律地位,規范企業的市場經濟行為,保障(或說維護)企業的經營權,同時也要建立必要的約束機制而使之避免濫用自主權。
5、關于經濟法律行為
經濟法律行為是指經濟法規制下各類主體的經濟管理和經濟活動。按主體劃分,有國家(政府)行為與企業行為;在國家(政府)行為中,有參與行為與管理行為;在國家(政府)管理行為中,有宏觀調控行為與市場規制行為;在國家(政府)與企業之間,有管理監督行為與接受管理監督行為。以下作些具體分析:
(1)市場競爭行為。建立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要求投資者、經營者按照市場導向,以公開的方式、合法的手段進行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可能出現的問題是非法壟斷、不正當競爭。政府要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維護公平競爭。在這個領域,民法與經濟法可以發生交叉,但政府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適度干預經濟生活則已超出民法行為。國家因素影響經濟關系是建立在尊重市場機制的基礎之上的,這又是經濟法與傳統行政法的一個區別。故而經濟法具有社會性與市場性雙重要素。
(2)國家參與行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要參與國民經濟生活,社會主義國家就更為突出。因為社會主義經濟以公有制為主導,國有資產在整個社會財富中占最大比重(盡管可能降低這種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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