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經濟機制與反壟斷法
時間:2022-07-28 0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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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我國的法制建設也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別是建立了一批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制度。在民、商、經濟法領域,我國頒布了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2007年頒布了反壟斷法,這就使我國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三大基本原則:合同自由、保護所有權和競爭自由。本文主要論述反壟斷法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關系。筆者的觀點是:反壟斷法作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它的頒布和執行也有利于深化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推動政治體制改革。我國反壟斷立法中各種思想、觀點的撞擊不僅推進了我國的法制建設,推動了我國的競爭文化,而且也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萬花筒中的一大亮點。
一、我國反壟斷立法以經濟體制改革為契機
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市場經濟國家幾百年來的經驗表明,市場競爭非常重要,因為只有競爭才能激發人們的智慧和熱情,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由此推動企業的發展和國家經濟進步。從這種意義上說,競爭是國家經濟發展和進步的階梯,是民族繁榮和昌盛不可缺少的推進器。因此,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了使市場機制在國家的宏觀調控下真正對資源配置起到基礎性作用,我國就應當建立一個推動和保護競爭、反對壟斷、反對限制競爭的法律制度。對于一個實施了幾十年計劃經濟的國家,我國的反壟斷立法是經濟體制改革的結果。
(一)反思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反競爭論
在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競爭不僅不被視為調節生產的手段,是優化配置資源的機制,是激勵企業創新的動力,而且“競爭”二字也被帶上了意識形態的色彩,是負面的東西。例如,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出版的《政治經濟學辭典》一書中,將“競爭”稱之為“在私有制條件下商品生產者之間爭奪經濟利益的斗爭”;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由于競爭和生產無政府規律的作用,社會勞動和生產資料不能得到合理的安排和充分的利用,造成社會生產力的嚴重浪費和破壞?!薄耙环矫妫笈唐焚u不出去,堆在倉庫里或被毀壞掉;另一方面,千百萬勞動者則因失業而陷于貧困?!逼浣Y論就是:計劃經濟是最好的經濟制度,“只有在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條件下,國民經濟才能有計劃按比例地發展,競爭和生產無政府狀態規律也就失去了作用?!盵1]今天在我們看來,這些對競爭的評價是不正確的,至少是片面和不公平的。然而,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人們之所以蔑視競爭,將競爭視為洪水猛獸,其根源在于人們對科學社會主義創始人關于未來社會的抽象分析作了簡單化和教條主義的理解。
按照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論,競爭是與生產資料私有制聯在一起的,而私有制則把人與人的關系割裂開來,且置于相互對立的地步。因此,馬克思和恩格斯設想,未來的共產主義應當是一種沒有商品、沒有商品生產、沒有貨幣、從而也沒有競爭的社會。恩格斯在其《共產主義原理》一文對新社會作了以下描述:“首先將根本剝奪相互競爭的個人對工業和一切生產部門的管理權。一切生產部門將由整個社會來管理。也就是說,為了公共利益按照總的計劃和在社會全體成員的參加下來經營。這樣,競爭將被這種新的社會制度消滅,而為聯合所代替。因為個人管理工業的必然后果是私有制,因為競爭不過是個別私有者管理工業的一種方式,所以私有制是同工業的個體經營和競爭密切聯系著的。由此,私有制也必須廢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產工具和按共同協議來分配產品,即所謂財產共有?!盵2]簡言之,未來的社會因為消滅了私有制,人與人的利益不是相互對立的,而是一致的,競爭從而也就消滅了。
這里的問題是,馬克思和恩格斯是對未來社會進行一種邏輯分析,而后來的人們卻將這種抽象的邏輯分析作為可立即付諸實施的方案,未考慮社會主義社會現實的物質條件和人們的思想水平,從而對社會主義條件下的競爭作出不合乎實際的評價。例如斯大林將資本主義的競爭和社會主義的競賽視為水火不相容的概念:“競爭的原則是:一些人的失敗和死亡,另一些人的勝利和統治。社會主義競賽的原則是:先進者給予落后者以同志式的幫助,從而達到普遍的提高。競爭是:打敗落后者以確立自己的統治。社會主義競賽是:一些人工作得不好,另一些人工作得好,再有一些人工作得更好,趕上更好的以達到普遍的提高。”[3]總而言之,由于很多人設想的社會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是沒有商品生產、沒有市場和沒有競爭的理想化社會,這就使十月革命勝利后建立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理論和實踐中都遭遇了一系列極大的難題。對此,1984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作了非常好的總結:“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曾經預言,社會主義在消滅剝削制度的基礎上,必然能夠創造出更高的勞動生產率,使生產力以更高的速度向前發展。我國建國35年來所發生的深刻變化,已經初步顯示出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但是必須指出,這種優越性還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其所以如此,除了歷史的、政治的、思想的原因之外,就經濟方面來說,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經濟體制上形成了一種同社會主義生產力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僵化的模式?!睆钠髽I方面來說,這種僵化模式的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政企職責不分,國家對企業統得過死。企業不是獨立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而是被作為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或基本生產單位,其任務只是完成上級機關所指定的任務,以保證國民經濟有計劃和按比例地發展。這正如《決定》指出的:“由于社會需求十分復雜而且經常處于變動之中,企業條件千差萬別,企業之間的經濟聯系錯綜復雜,任何國家機構都不可能完全了解和迅速適應這些情況。如果全民所有制的各種企業都由國家機構直接經營和管理,那就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嚴重的主觀主義和官僚主義,壓抑企業的生機和活力。”
第二,企業與市場完全割裂開來,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不能發生作用。因為企業原則上只是按照國家的計劃進行生產,其產品不管能否滿足社會需求都可由國營商業企業統一銷售,生產中的盈利或虧損都由國家統一承擔,企業本身既沒有利益也沒有責任,從而感受不到來自市場的外部壓力。這正如《決定》指出的:“如果脫離現實的國情,企圖把種種社會經濟活動統統納入計劃,并且單純依靠行政命令加以實施,忽視經濟杠桿和市場調節的重要作用,那就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在計劃的指導思想上主觀和客觀相分離,計劃同實際嚴重脫節?!?/p>
第三,企業吃國家“大鍋飯”,職工吃企業“大鍋飯”,企業和職工普遍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缺乏創新精神,從而導致計劃經濟普遍存在的生產率低下和短缺經濟的問題。這也正如《決定》指出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首先應該是企業有充分活力的社會主義。而現行經濟體制的種種弊端,恰恰集中表現為企業缺乏應有的活力?!?/p>
(二)市場競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生命力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是像某些國家那樣采取“休克療法”,而是走了一條循序漸進的發展道路,因此是一場真正的經濟體制改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吹響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號角。全會《公報》指出:“實現四個現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產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變同生產力發展不適應的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改變一切不適應的規律方式、活動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場廣泛深刻的革命?!秉h的十二大提出,我國應建立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經濟體制。這種體制雖然不是市場經濟,但是已經把市場調節納入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決定》是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決定性步驟?!稕Q定》指出:“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可逾越的階段,是實現我國經濟現代化的必要條件。”從而突破了計劃經濟與商品經濟對立的傳統觀念。黨的十三大明確提出“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體制,應該是計劃與市場內在統一的體制”,“計劃和市場的作用范圍都是覆蓋全社會的”,從總體上說,新的經濟運行機制應當是“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黨的十四大確立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要使市場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還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勾畫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前提下,由現代企業制度、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健全的宏觀經濟調控體系、合理的社會收入分配制度和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五個環節構成,體現了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和市場經濟的有機結合,具有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鮮明特色。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逐步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我國也從一個在過去競爭文化嚴重缺失的國家,逐步開始倡導和鼓勵市場競爭。例如,在經濟體制改革初期,有些人將競爭視為“洪水猛獸”,對之口誅筆伐。[4]經過十幾年的經濟體制改革后,特別是在黨的十四大報告中,競爭已被視為優化配置資源和協調生產和需求的根本機制。十四大報告指出:“我們要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使市場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使經濟活動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適應供求關系的變化;通過價格杠桿和競爭機制的功能,把資源配置到效益較好的環節上去,并給企業以壓力和動力,實現優勝劣汰;運用市場對各種經濟信號反應比較靈敏的優點,促進生產和需求的及時協調?!边@就充分肯定了市場機制、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這些市場經濟制度下的基本范疇,同時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范疇,肯定了價格調節和市場競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種本能的秩序,從而也肯定了競爭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意義。
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在實踐中也是與市場競爭同步發生的。一方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一種市場經濟,它必須與競爭相聯系,即要運用競爭的優勝劣汰機制,淘汰低效率的企業,剔除不合理的生產程序和劣質產品,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要通過價格機制由企業確定生產計劃和經營計劃,以改善供求關系,滿足市場的需要;并且還要運用競爭這個強大的激勵機制推動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產品更新,改善經營管理,努力降低生產成本和價格,以最少的投人,實現最大的產出。另一方面,推動競爭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有著特殊的意義。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主要是從兩方面進行的,一是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實現市場機制。然而,事實上,市場競爭就是市場機制,競爭規則就是市場規則,競爭的作用就是市場的作用。所以,沒有競爭,就沒有市場,就沒有市場機制。改革的另一方面是企業,即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特別是轉換大中型國有企業的經營機制,把企業推向市場,增強它們的活力。然而,競爭對搞活企業同樣有著決定性的意義。因為企業的活力在于它們能夠按照市場的需要,不斷進行組織調整,進行技術改造和產品更新。然而,沒有市場競爭,企業就沒有動力按照市場的需求不斷調整和發展自己,也不會創新和改善經營管理。由此,沒有競爭就不能搞活企業,競爭是搞活企業不可缺少的手段。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保護競爭
競爭作為調節市場的機制,是市場經濟活力的源泉。然而,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表明,市場本身并不具備維護公平自由競爭的機制。恰恰相反,競爭中的企業為了減少競爭的壓力和逃避風險,它們總想通過某種手段謀求壟斷地位,限制競爭。就在我國現階段市場不成熟和市場機制不完善的條件下,限制競爭的現象也頻頻出現,如企業聯合限價,限制生產數量,分割銷售市場,生產和銷售企業聯手排除競爭者,有些行業通過聯合或組建企業集團甚至發展到少數企業壟斷市場的局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國當前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政企不分的情況尚未完全改變,來自政府方面行政性限制競爭的力量仍然十分強大。而且,從發生作用的范圍和深度看,行政性限制競爭遠比經濟性限制競爭嚴重得多,從而成為妨礙我國建立有效競爭市場模式的主要癥結。隨著經濟體制改革,我國的經濟生活雖然開始有了競爭,但是由于形形色色限制競爭的影響,特別是由于政府對不同企業的差別待遇和實行高度的經濟分割,其結果就是一些低效率企業劣而不汰,高效率企業優而不勝。這種競爭狀態如果繼續下去,不僅會嚴重影響我國企業的競爭力,而且也會影響國家的經濟發展。
根據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市場有效競爭的前提條件至少有三個,一是開放性的市場,即企業可以自由進入市場,參與市場競爭;二是獨立的市場主體,即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價格,決定投資方向,制定自己的經營計劃;三是市場競爭規則,這就如同體育比賽一樣,沒有規則不能比賽,沒有規則不能決定勝負。在當前,第一和第二個條件的實現需要我國繼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因為只要企業的上面還有“婆婆”,還分屬這個部或那個政府,它們就很難享有真正的經營決策權,也談不到競爭性市場主體。只要企業進入市場還會受到來自政府方面的種種阻力,沒有真正的投資決策權,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就不能真正反映市場供求,從而也很難談到開放和競爭性的市場環境。這第三個條件則是國家在立法方面的任務,需要我國建立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建立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
總而言之,為了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了給我國市場上的企業建立一個公平自由競爭的法律環境,我國需要反壟斷法。反壟斷法是抽象和概括地反映了市場本身的規律,是市場經濟本能和內在的要求,同時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能和內在的要求。我國需要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這說明市場經濟不是自由放任的經濟,而是有秩序的經濟體制。
二、反壟斷法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標志性法律
我國于2007年頒布反壟斷法,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是順應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國際社會所作的承諾,但從根本上說,這是順應了我國于1978年開始實施的經濟體制改革。即通過30年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我國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價格壟斷制度已經被打破;企業所有制結構已經實現了多元化;國有企業已經享受到比較充分的經營自主權;而且隨著對外開放政策,我國的經濟已經徹底融入國際經濟,我國的市場已經國際化。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法律制度就應當現代化,特別是應當建立一個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為企業營造一個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因此,反壟斷法的制定和頒布標志著我國配置資源的方式已經基本上從政府的行政命令轉變為市場機制,我國的經濟制度已經基本上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
(一)我國反壟斷法的基本內容和特點
反壟斷法的經濟學原理是,一個企業如果取得壟斷地位或者市場支配地位,它勢必會抬高產品價格,減少對市場的供給。因此,我國反壟斷法的目的就是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我國反壟斷法借鑒其他國家,特別是借鑒競爭政策和競爭法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在實體法方面:(1)禁止壟斷協議(第二章);(2)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第三章);(3)控制經營者集中(第四章)。此外還出于國情的考慮,禁止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第五章)。除了實體法,我國反壟斷法也規定了執法機構(第9,10條),調查程序(第六章)和法律責任(第七章)。
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壟斷法相比,我國反壟斷法的特點首先是其鮮明地立足于國情,例如關于行政壟斷的規定。此外,《反壟斷法》第4條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這說明我國反壟斷法的目的雖然是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但是還必須從國情出發,使反壟斷法的制定與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出于這個考慮,《反壟斷法》第5條規定,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第7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這些規定說明,我國反壟斷法在制止濫用市場勢力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同時,還鼓勵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國有企業做大做強,提高它們的國際競爭力。這些協調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規定說明,競爭政策固然很重要,但它不是國家唯一的經濟政策。特別是在當前我國經濟體制轉型的時期,我國立法者確有必要考慮很多問題。因此,一部法律體現多個立法目的甚至相互沖突的目的是可以理解的。反壟斷法是經濟法,但它決不僅僅是經濟方面的法律手段,同時也是一個政治方面的法律武器。人們可能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即在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發生了沖突的情況下,哪一個政策應當優先。這個問題只能由未來的反壟斷執法機關來解答,且這個答案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地位、權威和獨立性,也取決于國家的經濟發展和整個社會的大環境。
我國反壟斷法作為一部21世紀產生的法律,它有條件站在他人的肩膀上。因此,我國反壟斷法第二個特色就是它在很多方面借鑒了競爭政策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特別是借鑒了美國法和歐洲法的經驗。例如第2條規定了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也就是說,一個在外國訂立的價格卡特爾或者一個在外國發生的并購活動,如果能夠對我國市場競爭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我國反壟斷法對其有管轄權。鑒于卡特爾的嚴重危害和隱蔽性,我國《反壟斷法》第46條第2款借鑒美國反托拉斯法中的寬恕政策,規定經營者能夠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酌情減免處罰。這個規定有利于分化瓦解違法者聯盟,提高反壟斷執法的效率。我國《反壟斷法》第45條借鑒歐盟競爭法中的承諾制度,規定被調查的經營者如果承諾采取具體措施消除壟斷行為后果的,如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接受承諾可以解除它對限制競爭的擔憂,就可以把接受承諾作為解決限制競爭問題的辦法。我國反壟斷法還借鑒了很多德國法的經驗,如豁免卡特爾的規定、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以及關于市場支配地位的推斷等。借鑒世界各國反壟斷立法潮流,我國反壟斷法與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相比,還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金額,對實施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可處違法者上一營業年度市場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大大提高了反壟斷法的威懾力。這些規定不僅說明了我國反壟斷法是一個很現代化的法律,而且也說明了我國反壟斷法所要推動和保護的一種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
(二)反壟斷法是我國的“經濟憲法”
反壟斷法在市場經濟國家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它在美國被稱為“自由企業的大憲章”,在德國被稱為“經濟憲法”,在日本被稱為“經濟法的核心”。反壟斷法在市場經濟國家的地位是由市場經濟的本質決定的。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者必須要把他們的產品或者服務帶到市場上接受消費者的檢驗和評判,這個過程就是市場競爭的過程。因此,可以說,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的經濟,市場經濟是建立在競爭的基礎上。
反壟斷法在我國的地位取決于我國的經濟體制。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制定和頒布反壟斷法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因為市場機制和競爭機制在我國配置資源中同樣發揮基礎性的作用,是發展國民經濟的根本手段,反壟斷法在我國就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國的經濟憲法。反壟斷法是經濟憲法,這不是說這一法律制度在我國憲法中作出了規定,而是說這個法律可以說明我國的經濟體制,說明我國是以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一種經濟秩序。德國著名法學家梅斯特梅克認為,經濟法是關于國家經濟秩序的法律,國家經濟秩序則取決于人們制定其經濟計劃的方法。在中央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沒有經營自主權,國家的經濟秩序就是國家的計劃,經濟法就是制定、執行和修改國家計劃的法律。市場經濟秩序是以經濟主體獨立自主地制定其生產經營計劃為特征,這種分散訂立的經濟計劃是通過市場價格進行協調的,而市場價格又是通過競爭和在企業自由參與市場交易的條件下產生的,保護競爭就是市場經濟秩序不可缺少的制度,是經濟法的核心。[5]哈耶克也指出了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兩種體制下經濟法的區別。他說,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法是組織法或者授權法,因為這些規則的前提是:“每個人在一定組織中的地位是由命令規定的,每個人遵循的規則取決于其地位和目的,而這些目的是由命令的權威事先規定的?!盵6]相反,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法則體現了市場經濟的規律,“它們適用于不確定的人或事件,它們的適用于不取決于任何共同的目的,甚至個人也不需要知道這些共同的目的?!盵7]因此,市場經濟是一種有秩序的制度。當然,從另一方面說,反壟斷法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重要地位也是由其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偉大功能決定的。因為實踐已經表明,絕大多數的壟斷包括企業壟斷和行政壟斷都是不合理的現象,其本質不過是限制價格機制調節社會生產和優化配置資源的功能。從短期看,壟斷導致產品價格上漲和質量下降,損害消費者利益;從長期看,壟斷導致企業生產效率低下和國家經濟短缺。更重要的是,壟斷會遏制一個國家和民族的競爭精神,而競爭精神才是國家經濟發展的真正動力。
除了理論上的意義,反壟斷法的地位也取決于它對我國經濟生活的影響。反壟斷法是專門針對企業市場行為的一種法律制度,因此毫無疑問,它的頒布和實施對我國企業將會產生直接和重大的影響。這即是說,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即便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它們也沒有權利可以隨意限制市場競爭。反壟斷法禁止企業以結成價格聯盟、共同限制數量或者分割市場的方式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不允許企業通過并購手段消滅競爭對手,導致壟斷性市場結構;也不允許那些通過各種方式,例如通過國家授權或者憑借知識產權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其市場勢力,隨意盤剝消費者或者妨礙競爭對手??梢灶A見,隨著反壟斷法的頒布,我國企業將會在更大程度上感受市場競爭的壓力。這種壓力同時也是企業不斷適應市場和不斷完善自己的動力,從而會提高它們的生產效率和市場競爭力。
在實踐中,反壟斷法對兩種企業可能有著更大的影響:一種是帶有行政色彩的國有大企業,另一種是以專利、技術標準等為手段的大跨國公司?!斗磯艛喾ā返?條雖然規定,在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企業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但同時也明確規定,這些經營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這些大國有企業與其他的壟斷性企業一樣,在市場行為方面將會受到我國反壟斷法的特別關注。大跨國公司一般不僅擁有世界馳名品牌,擁有強大的銷售網絡和廣告宣傳,而且在資金和技術方面較我國一般企業有著明顯的競爭優勢,有些在我國市場上已經取得支配地位,甚至壟斷地位。為了避免和減少跨國公司壟斷我國市場的情況,為了避免占市場支配地位的跨國公司濫用其市場勢力,我國就需要一個競爭政策。在這方面,反壟斷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武器。當然,我國反壟斷法不僅是遏制外國的壟斷勢力,而且是運用競爭這個優勝劣汰的機制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但是,因為大跨國公司在我國市場上有著明顯的競爭優勢,甚至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我國反壟斷法就應當特別關注這些企業。
因為社會生產的最終目的是社會消費,反壟斷法毫無疑問地對我國消費者有著重大影響。反壟斷法中的消費者權益主要體現在消費者在選擇商品和自主交易方面的權益,因為在壟斷和限制競爭市場條件下,消費者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實際上受到了限制。事實上,反壟斷法的任何規定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例如,禁止卡特爾的規定有利于降低產品的價格,擴大消費者的選擇;控制企業合并的規定可以維護市場的競爭性,從而有利于維護消費者自主交易的權利。反壟斷法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目的也是制止這些企業濫用其市場優勢,剝削消費者,從而是直接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07年正值反壟斷法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方便面協會出面組織本行業的企業聯合抬高產品的價格。出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考慮,我國反壟斷法不僅在總則第11條規定,“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還在“壟斷協議”一章作出專門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前后的實踐已經表明,只有市場競爭才能給消費者帶來最低的價格、最好的質量和最大的物質進步,因此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反壟斷法就是一部實實在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隨著我國反壟斷法禁止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法對各級政府也會產生重大的影響。特別是該法第五章詳細列舉了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各種行為,包括強制交易、地區封鎖、限制跨地區招投標、限制跨地區投資、強制從事壟斷行為以及抽象性行政行為等,這就有助于提高我國各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反壟斷意識,有利于他們明確是非,劃清合法與違法的界限,也有助于在我國減少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當然,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反壟斷法沒有把行政壟斷的管轄權交給反壟斷行政執法機關,這使反壟斷法面對行政壟斷有點像一只沒有牙齒的老虎。但是,反壟斷法關于行政壟斷的規定意義仍然十分重大,因為它表明我國立法者對行政壟斷持堅決反對的態度,表明反對行政壟斷是全國上下的主流觀點,從而有助于在我國培育和發展競爭文化,長遠來說有利于推進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也有利于促進我國政企分離。
(三)反壟斷法與私法
談到反壟斷法在我國的地位,也有必要談談反壟斷法與私法的關系。在起草反壟斷法的過程中,有些民商法學者擔心反壟斷法的制定和頒布會影響民法的合同自由原則和保護所有權制度。有人甚至認為,中國不需要反壟斷法,因為合同法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事實果真如此嗎?非也!在這個地球上,任何一個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體制都是建立在競爭自由、所有權保護和合同自由三大支柱之上,而不是僅僅建立在所有權保護和合同自由兩大支柱之上。這說明,反壟斷法所保護的競爭自由不僅是國家配置資源的方式和手段,從而可被視為一種外在的東西;而且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或者說,市場經濟的內涵、本質和屬性,從而也是一種內在的東西。
首先談談反壟斷法與私人所有權保護。私人所有權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的基本制度。如果沒有保護私人所有權制度,如果國家可以隨意沒收私人財產,如果一個人的財產可以隨意遭他人搶劫,那么任何人都不會去創造財富,國家和社會就不會得到發展。也就是說,市場經濟體制保護私人所有權是出于兩個目的,一個減少人們以暴力和欺詐手段剝奪他人財產的欲望,另一個是激勵人們的生產經營活動,激勵人們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然而,市場經濟國家對私人所有權的保護不是絕對的。如果一種所有權會導致長期的壟斷性經營,并由此導致社會經濟效益低下,這種所有權就不應當得到保護。例如,美國歷史上拆散過很多壟斷企業。美國法院1982年對電信壟斷企業AT&T的判決中,強迫該企業向競爭者開放電信網絡,這實際就是對私人所有權的限制。[8]1997年美國政府訴微軟公司一案中,美國地方法院也考慮過拆散微軟。德國梅斯特梅克教授曾指出反壟斷法對私人所有權的重要意義。他說,私人所有權制度不足以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因為私人所有權可以隨著市場的變化,特別是隨著市場競爭效力的變化,不斷地改變其功能。而在這方面,反壟斷法就是避免私人所有權導致經濟和社會不良狀態的重要手段。[9]
反壟斷法不僅是對私人所有權的一種限制,目的是保障這種制度對市場經濟能夠發揮積極的影響,而且也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一種限制,以保障這種自由能夠對市場經濟發揮積極的影響。同私人所有權制度一樣,合同自由也是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原則。因為在沒有合同自由的條件下,人們不能自由地與他人進行交易,不能自由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樣的社會肯定不能滿足人們的消費需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經濟之所以被稱為短缺經濟,幾乎所有的產品都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其根本原因就是生產者沒有經營自主權,沒有合同自由。為此,我國《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盡管合同自由是市場經濟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但是如果市場上沒有保護競爭的制度,市場上沒有競爭,合同自由是不可能實現的。例如,在消費者面對壟斷企業或者面對霸王條款的情況下,他們是不可能享受合同自由的,合同自由必須得以市場競爭為保障。再舉例說,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然而,要保障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前提條件是保障企業的競爭自由。如果我國到處是地方割據、地區封鎖以及其他各種限制競爭,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或者合同自由就是空話。其實,我國經濟體制改革30年的歷程,就是我國經濟生活不斷打破壟斷的過程。我國很多企業沒有真正的經營自主權,根本原因也是我國經濟存在著形形色色的壟斷,特別是行政壟斷。從這個意義上說,打破壟斷,反對限制競爭,就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自由包括合同自由的保障。其實,世界上沒有絕對的事情,也沒有絕對的自由。比如,言論自由是一般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但事實上,任何言論自由都會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如保護青少年以及保護人格尊嚴的法律規定。與此相似,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合同自由同樣會受到限制。反壟斷法禁止限制競爭的行為,特別是禁止競爭者之間訂立卡特爾,禁止嚴重限制競爭的企業并購,禁止占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濫用行為,這是因為這些限制會損害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它們不能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反壟斷法規范市場秩序,規范企業市場競爭行為,并通過禁止性的規定為企業的合同行為劃定了一個可以發展的范圍。
簡言之,合同自由、所有權保護和競爭自由作為市場經濟體制的三大支柱以及這種經濟制度下市場主體應當享有的權利,它們相互不是獨立的,而且也都不是絕對的權利。人們通常感興趣的問題只是:為了建立和維護一個合理的經濟制度,人們應當享受什么樣的合同自由、所有權保護和競爭自由。因此,我們可以毫無疑問地說,反壟斷法所保護的競爭不僅是國家配置資源的手段,而且也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內涵和根本屬性。
三、反壟斷法是深化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器
經過十多年爭論,我國反壟斷法終于在2007年8月30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獲得通過,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盡管反壟斷法已經開始實施,但我國絕大多數人對這部法律的有效實施信心不足,這是因為這部法律能否真正成為一個打破壟斷和保護公平自由競爭的法律武器,還取決于很多因素,包括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相關配套制度、競爭文化,當然更取決于我國決策者推動市場經濟體制和競爭政策的決心。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因為反壟斷法的任務是反壟斷,保護競爭,隨著這部法律的實施和反壟斷觀念逐步深入人心,我國經濟體制將進一步市場化,我國配置資源的方式將進一步以市場為導向。
(一)我國反壟斷執法當前面臨的挑戰
反壟斷法雖然能夠對國家經濟生活和幾乎所有經濟部門產生重要影響,對企業的市場行為和消費者產生重要影響,是一部規范國家經濟秩序和市場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但因我國經濟體制轉型任務尚未徹底完成,特別是政府和企業的職能尚未徹底分開,加上反壟斷法本身存在這樣那樣的不完善之處,可以預見,我國反壟斷初期執法會遇到嚴峻的挑戰。
我國反壟斷法執法首先面臨的一個挑戰是,我國尚未建立一個統一和獨立的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即我國反壟斷法處于由國家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工商局三家機構分頭執法的局面。多家機構分頭執法毫無疑問會影響反壟斷法的效力和權威。雖然按照國務院法制辦的解釋,我國建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就是為反壟斷執法機構今后的調整和變化留有余地,但在統一反壟斷執法機構建立之前,多家執法機構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管轄權的沖突或執法工作中的摩擦,特別是國家工商局和發展改革委員會之間的管轄權很難明確劃分,這是影響我國反壟斷法有效執行的一個大問題。
我國反壟斷執法還面臨法律本身不完善的問題。如該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钡?,何謂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這就需要法律解釋。因為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非常原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經營者集中等各方面的很多條款都需要釋義性配套法規,可以想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在立法方面任重而道遠。我國反壟斷法的頒布不是我國反壟斷立法的結束,而是剛剛走完的第一步。
除了上述問題,我國反壟斷執法還面臨行政壟斷的問題。行政壟斷在我國主要表現為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行業壟斷主要表現為某些行業集行政管理權和生產經營權于一體的特權企業,它們往往憑借政府的授權,有著一般企業不可能具有的競爭優勢,在生產、銷售以及原材料采購等方面處于人為的壟斷地位。這種現象也被稱為“權力經商”。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委等8部門1999年第38號文件規定,除了中石化和中石油外,其他企業一概不得從事成品油的批發業務。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委等5部門的2001年第72號文件中,中石化和中石油又被授予石油產品零售的專營權。地區壟斷也稱為地方保護主義。如有的縣政府為阻止外地化肥流入本地,在的地方性文件中規定:“為了保護本縣化肥生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供銷合作社系統)從外地購進化肥,違者除沒收商品和非法所得外,還要按有關法規予以重處,并追究鄉鎮人民政府和管理部門主要領導的行政和經濟責任?!盵10]上述限制競爭有些是出于個別企業的利益,有些是出于地方的利益,但它們的本質是一樣的,即偏愛個別企業,排斥其他企業;或者偏愛個別地區,排斥其他地區,對市場經濟條件下本來有著平等地位的市場主體實施不平等的待遇。行政壟斷的后果是保護落后,妨礙市場的自由、公平競爭,妨礙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導致“優”不能勝,“劣”不能汰,社會資源不能得到合理和有效的配置。而且,因為行政壟斷是“官商勾結”,為某些官員以權謀私和權錢交易提供了機會,從而也會引發腐敗,損害政府的形象。因此,反行政壟斷是我國反壟斷法一項重要任務。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盡管《反壟斷法》第8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法第五章還較詳細地列舉了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表現,包括強制交易;妨礙商品在地區間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外地企業參與本地招投標活動;排斥或限制外地資金流入本地市場;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制定排除、限制競爭的行政法規,但卻沒有把行政壟斷的管轄權交給反壟斷執法機構。但是《反壟斷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边@就使反壟斷法面對行政壟斷像一只沒有牙齒的老虎。筆者認為,出于下列原因,反行政壟斷的任務不能依靠政府上級機關:第一,行政性限制競爭本質上都是歧視行為,目的是保護地方企業或者個別國有企業的利益,這就使政府上級機關在其下級機關與非國有企業或者與來自其他地區企業之間的爭議中,很難保持中立態度。第二,這里的“上級機關”不是專門的機關,也不是特定機關,這些機關工作人員一般沒有反壟斷意識,不可能對其下級機關的限制競爭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檢查。不可否認,反行政壟斷在其他國家也是一項艱難任務,因為這是在限制政府權力。反行政壟斷在我國尤其是一項艱難任務,因為這不僅需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而且需要政治體制改革。但無論如何,在行政壟斷普遍存在的社會環境下,在國有企業可以尋求政府“保護”或者可以通過政府“尋租”的情況下,反壟斷法很難得到有效執行。
(二)行業壟斷是我國市場公平自由競爭的最大障礙
經濟體制改革30年來,盡管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權力尋租”特別是行業壟斷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據2008年調查數據,我國石油民營批發企業663家已經倒閉2/3,民營加油站45064座已經倒閉1/3,虧損企業達1萬多家。有些民營石油企業在中石油、中石化兩大巨頭斷油的困境中與俄羅斯的石油公司簽訂了購油合同,但是由于我國進口原油的壟斷權屬于中石油和中石化,這些民營企業在進口原油的交易中困難重重。[11]中石油和中石化壟斷我國石油產品市場的后果有目共睹。有學者指出,我國壟斷性原油進口和國家對壟斷企業的巨額補貼,這一方面導致壟斷企業可不計成本地從國際市場采購原油或者產品油,進而直接對政府形成調價的壓力;另一方面國家的財政補貼也加強了石油行業的壟斷性,抬高了我國石油產品的價格。[12]
據學者們的獨立研究,我國權力尋租的“租金”約占GDP總額20%~30%,總金額高達4萬~5萬億元。[13]“權力尋租”的受益者當然是社會上的強勢群體,當前主要是國有大壟斷企業,如電力企業的抄表工一天抄4次電表可以領取10萬年薪。收入嚴重不公的現象也反映在金融、證券、保險、石油等其他國有壟斷行業以及電信、鐵路等被視為“自然壟斷”的行業。人們感到憂慮的是,國有壟斷企業憑借其壟斷地位所獲的壟斷利潤無止盡地不斷擴大,國有企業很大程度上失去其傳統上為人民服務的良好形象,成為在社會上享受特殊利益的特殊群體。一方面,有人甚至擔心,一些以國有經濟為基本形態的壟斷大企業已成為我國社會兩極分化的經濟基礎,擔心這些大企業因在政府部門有代言人,“權力尋租”問題難以得到解決。[14]但另一方面,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以公有制為基礎,有人認為“國有經濟負有幫助政府調控經濟”的任務,是“保證社會正義和公平的經濟基礎”,認為我國不應減少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而是應當擴大這個比重;不應減少國有企業的數目,而是應當提高這個數目,并提出“同樣是中央掌握的大型國有企業,為什么私有化的俄羅斯保留的是社會主義中國的好多倍”的問題。[15]
其實,世界各國實踐經驗已經表明,國有經濟和私人經濟的比例雖不能說明國家的經濟體制,如法國和德國的國有經濟比例有很大不同但都屬市場經濟,但是如果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比例過大,這肯定對國家經濟體制產生質的影響。因為在生產資料全部或者基本掌握在國家手中的情況下,政府代表國家是經濟的絕對統治者,企業不可能真正享有自主權,它們的生產經營活動不過是完成國家經濟計劃的方式和手段。這種情況下,國家配置資源的方式就是國家計劃或者政府行政命令,而不是價格機制、競爭機制等市場機制,這種經濟體制也不可能是市場經濟,而是計劃經濟。這個分析同樣適用于具體行業或者具體部門。即當一個行業或者部門的生產資料基本掌握在國家手中的時候,盡管法律上有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規定,但因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包括選派或者任免企業領導層,這些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權在一定程度上就掌握在政府手中,即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受制于政府,而不是取決于市場需求。以我國電信業為例。在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中國網通等開展競爭的情況下,如果國資委代表國家作為這些企業的出資人,對企業領導層隨意相互調動,或以推動國有資產合理流動為由要求它們相互合并,這些企業能夠相互競爭嗎?因此,當一個行業或者部門國有經濟的比例過大,大到控制這個行業或者部門的情況下,這個行業或者部門就難以引入競爭機制。正是因為國有經濟部門事實上不存在競爭,很多國家的反壟斷法過去都有對電信、電力、郵政、銀行等壟斷性行業的豁免規定。這些豁免一方面基于行業的自然壟斷或者國家壟斷屬性,另一方面基于國家的所有權制度。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東西方冷戰的結束,特別是隨著私有化和減少政府行政干預成為世界各國經濟政策的主流,這些行業逐步引入了民營經濟,降低了壟斷性。特別是那些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一不是將產權制度的改革作為解決中央集權經濟的重要手段。有些國家如波蘭甚至明確將反壟斷與經濟私有化聯系在一起。這說明,要在壟斷性行業引入競爭機制,除了改革國有企業,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就是放寬非公有制經濟的市場準入限制。國務院于2005年2月也了《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要貫徹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以及金融服務等行業,并提出要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稅金融支持,完善對它們的社會服務等措施。然而,根據非公經濟論壇2006年調查報告,我國2/3以上的民企認為,我國壟斷行業的改革尚未見效,1/3以上的民企認為沒有享受國民待遇。這說明,行業壟斷是當前制約我國民營經濟發展和制約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因素。筆者認為,允許民營經濟進入壟斷行業對國家經濟發展至少有以下好處:
第一,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競爭力。為了提高國有企業的競爭力,人們曾提出過各種各樣的政策性建議,如兼并、重組、股份制、債轉股、抓大放小、搞活搞死等。但從根本上和長遠的眼光看,提高企業競爭力的根本出路在于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經濟學最基本的原理是,只有在市場競爭壓力下,企業才會努力降低產品價格,改善質量,不斷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改善經營管理。事實上,市場競爭就是企業不斷磨練自己和不斷適應市場的過程。這從企業的角度看,是提高了效率和市場競爭力;從社會的角度看,是優化配置了資源。任何人都不可否認,在提高國有企業的競爭力方面,民營企業的市場準入能夠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改善國家財政。國內外實踐表明,任何國家對國有壟斷企業都存在補貼的情況。虧損的多補一點,盈利的少補一點。不管是明補還是暗補,補貼全部來自國家財政。我國對國有企業更是普遍存在各種形式的補貼。打破壟斷和放寬非公有制經濟的市場準入限制,不僅可以減少國家對國有企業的財政補貼,而且隨著私人投資進入國家壟斷經營的經濟領域,還會大大減少國家對這些部門的投資。這樣,國家一方面減少補貼和投資,另一方面增加稅收,國家財政狀況自然會得到改善。
第三,改善國家宏觀調控。打破壟斷可以提高國有企業的生產效率,降低價格,增加產出,這從長遠看有利于改善國家宏觀調控。例如,即便打破壟斷會出現失業問題,但隨著新的經營者進入市場,還可以為社會創造新的就業機會。
把社會主義簡單看成是公有制的觀點是不正確的。鄧小平說過:“空講社會主義不行,人民不相信。”[16]他還認為,貧窮不是社會主義,少數人致富不是社會主義,“一大二公”也不是社會主義,只有在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滅兩極分化基礎上的人民共同富裕才是社會主義。所以,鄧小平給社會主義下的一個精辟定義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滅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盵17]因為行業壟斷在我國明顯不利于解放生產力,不利于發展生產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我國社會兩極分化的一個經濟原因,我們沒有理由維護個別企業在這些壟斷行業的壟斷地位,更沒有理由加強它們的壟斷地位。
(三)反壟斷法是打破行業壟斷的法律武器
盡管我國反壟斷法對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包括行業壟斷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但由于下列原因,這些規定在打破行政壟斷方面只能發揮有限作用:
第一,一個國家是否將一種行為視為濫用,在于這個國家的反壟斷意識。如果國家認為,推動建立大企業是提高國家競爭力的唯一手段,它就可能通過行政手段將一個行業的企業聯合起來組建本國的“航空母艦”。在這種政策的引導下,政府強迫企業加入企業集團雖然可能嚴重損害競爭,但因為這些企業并購是國家鼓勵的,它們就可能被視為合法并且從反壟斷法中得到豁免。如我國《反壟斷法》第28條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集中作出不予禁止的決定??紤]到《反壟斷法》第7條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國家安全以及實行專營專賣行業的經營者國家予以保護的特殊規定,這些行業的經營者集中就可能易于通過“社會公共利益”的條款而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
第二,界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濫用,還取決于國家其他法律制度以及競爭政策之外的其他經濟政策。每個國家都有很多目的不同的法律和經濟政策,它們會不同程度或不同范圍地影響國家的競爭政策和競爭法。如很多國家對某些被視為自然壟斷的行業仍然實行國家管制的政策,或對某些行業實行優惠的產業政策,或者實行保護國內市場的政策,或者實行過度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等等。這些制度或者政策因為不是專門保護競爭,它們就可能與競爭政策和競爭法產生沖突。我國《反壟斷法》第4條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边@條規定給反壟斷執法機構留下了很大的空間,給了它們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同時也為它們提供了適用國家產業政策的可能性。
筆者要強調的是,盡管競爭政策不是國家唯一的經濟政策,盡管反壟斷法在制止行政壟斷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但任何一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都必須高度重視行政壟斷問題。這一方面是因為市場競爭機制與政府行政手段相比是配置資源更好的方式;另一方面,政府限制競爭對市場競爭影響的程度、范圍會大大超過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為。這正如古典經濟學派指出的,無論過去、現在還是將來,政府的限制競爭都是對競爭危害最甚的行為。正是出于行政性限制競爭的考慮,很多反壟斷法明確規定了不同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的原則。如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30條明確規定,除中央銀行外,該法適用于全部財產權或者部分財產權屬國家所有的企業以及由國家管理和經營的企業。為了維護共同體大市場的競爭秩序,《歐共體條約》第86條第1款還對國家授予特權或者專有權的企業作出了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規定。據此,歐共體盡管在原則上不禁止成員國出于普遍經濟利益的需要向國有企業授予特權或者專有權,[18]但這些授權不得違反《歐共體條約》中關于商品和服務自由流動的原則,特別是不得違反條約中的競爭規則。根據歐共體法,因國家授權取得特權或者壟斷權的企業不得濫用其壟斷地位,特別是不得將壟斷權隨意擴大到其他領域,如以拒絕交易的方式阻礙競爭者進入與其產品或者服務相關的上游或者下游市場。歐共體法院1993年對Corbeau一案的判決就是這方面一個著名案例。Corbeau是法國一家提供特快專遞服務的私人企業,因為它提供的特快專遞服務比國家郵政的服務更快、更有效,而且還能提供特殊服務,如允許客戶變更其郵遞地址,它被國家郵政視為不可容忍的競爭對手。這種情況下,國家郵政便阻撓Corbeau的業務,并以損害了自己的專有權為名對Corbeau提起了訴訟。歐共體法院的判決指出,盡管國家郵政提供具有普遍公共利益的基本郵政服務,但Corbeau提供的是國家郵政沒有能力提供的服務,且這些服務不損害國家郵政所提供基本服務的經濟穩定性。因此,國家郵政妨礙Corbeau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做法是不合理地擴大其壟斷權,違反了歐共體競爭法。[19]歐共體委員會競爭總局前局長埃倫曼指出:“歐洲法院的判決表明,除絕對必要的情況,任何導致限制競爭的專有權都應予以禁止。無論電信、郵政還是能源服務,它們的專有權只是基于服務的非盈利性和公共利益。成員國授予它們專有權或者維護專有權也只能出于公共利益,即在合理、公正和無歧視的條件下向社會提供普遍服務或者提供公共網絡的必要性?!盵20]國有企業基于公共利益的服務在這里是指,一個交易不管經濟上是否有利,它們都得與對方進行交易,如國家郵政規定全國統一的價格,而不考慮發信人和收信人之間的距離。因此,國有企業具有公共利益性質的服務也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為保證競爭政策在國家各項經濟政策中的優先地位,有些反壟斷法還授權反壟斷執法機構向政府部門提供有關市場競爭的咨詢意見。匈牙利1996年修訂后的《禁止不正當的和限制性市場行為法》規定,所有涉及或者影響市場競爭(特別如限制經營、限制進入市場、保護專有權或者影響價格或者銷售條件)的法律、法規草案必須征求競爭局的意見。[21]俄羅斯1995年《關于競爭和在商品市場中限制壟斷活動的法律》第12條規定,俄聯邦反壟斷執法機構不僅有權向聯邦行政權力機構、聯邦各部門的行政權力機構和市政當局提出取消專有權、取消配額等各種建議,而且有權對這些機構禁令,制止它們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或者撤銷、變更它們與反壟斷法相抵觸的合同。波蘭2000年12月修訂的《競爭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依據歐共體競爭法,還授權競爭主管機關監督國家補貼的情況。據此,國家補貼某些服務或者某些產品的生產而扭曲市場競爭,這些補貼得被視為違法行為。與歐盟法相一致,波蘭競爭法中的國家補貼是廣義的,包括國家財政補貼、無息貸款、國家擔保以及國家以優惠條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等。根據這個法律,僅當國家補貼是出于自然災害或者例外的情況,它們方可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22]
四、結束語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從“市場化”方向而來,它也應當堅持朝“市場化”方向走下去。在當前行政壟斷成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巨大障礙的情況下,我國應當通過各種措施來打破行政壟斷,特別是應當從法律上保證公有制與私有制、國有企業與私人企業處于平等地位,保證國家對不同所有制的企業一視同仁和適用相同的競爭規則。所以,反壟斷法在反對行政壟斷中大有可為。當然,反對行政壟斷不是一部反壟斷法能夠奏效的。在這個方面,我國還需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的職能,改革行政法,加強對行政權力的規范和監督。但這些改革需要法律先行,法律不僅可以維護現有的秩序和制度,而且還能夠推動建立新的秩序和新的制度。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隨著政治體制改革和政企進一步分離,隨著非公有制經濟能夠自由進入越來越多的行業,我國企業將在競爭中進一步提高競爭力,我國消費者將在競爭中享受更低的價格、更好的質量和更大的物質進步,我們的國家也必將在世界競爭中從經濟大國變為經濟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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