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召回規則經濟法考慮
時間:2022-11-06 0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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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加快,社會產品的品種越來越多,商品交易在更廣闊的范圍內進行,同時因設計、生產和銷售等原因形成的缺陷產品,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害也日益增多。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在當今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已經普遍建立起來。實踐證明,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對提高生產者的產品質量意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重要作用。
一、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意義
產品召回作為一個新的名詞,在我國尚未被人們所熟知。近年來,由于國外產品在中國屢次出現問題而被媒體炒作后,“產品召回”逐漸引起了人們的注意。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指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在得知其生產、進口或銷售的產品存在可能引發消費者健康、安全問題的缺陷時,依法向職能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設法從市場上、消費者手中收回缺陷產品,并進行免費修理、更換的制度。我國與產品召回制度相類似的有售后服務制度。與其相比,產品召回的內涵及社會效果具有鮮明的公法色彩,而售后服務是商家為了維護自身的名譽,以合同條款,銷售聲明等形式向廣大消費者作出的承諾,是對正常使用其產品提供的一種保證。
二、我國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價值分析
制度的建立都要有價值需要作為支撐,產品召回制度也不例外。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由于各市場主體利益不一致,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驅使,就會出現產品質量低劣、不正當競爭、不公平交易行為等現象。同時,缺陷產品也就會出現。這些存在缺陷但還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的產品,如果不加以規范,Industrial&ScienceTribune臣圓圓將會使絕大多數誠實經營者、生產者、消費者的利益受損,而且這種損害一旦發生,影響會是大范圍的,甚至對公共安全造成損害。這一性質,使得產品缺陷中的風險分擔問題不可能由交易雙方按照市場經濟一般規則的要求加以約束,必須出現一種新的制度加以補救,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應運而生。具體而言,該制度主要有以下價值需要:
(一)保護消費者權益。在我國現實條件下,由于沒有完善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在一些缺陷產品安全事件發生時,沒有很好的消除或減輕危害的機制。消費者通常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但是由于我國司法效率不高,維權渠道不暢等原因,使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過高。法律是正義的表現形式,如果社會不公不能得到法律的解決,法律的正義將難以實現。正如羅爾斯所說“所有的社會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人、財富及自尊的基礎都應平等地分配,除非對一些或所有社會基本善的一種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把潛在的危險解決在未發生之時,避免了損害擴大化,使消費者的利益得到保護。
(二)提升我國企業技術水平及產品競爭力?,F在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這就迫使許多企業不斷開發出新產品。在這個過程中,有些企業急功近利,生產出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但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在條件不成熟時就提前將產品推人市場。在產品召回制度實行后,這種情況將會得到改善。由于企業生產出缺陷產品要召回,他們就會改進技術,提高自己的生產能力,將隱患問題扼殺在生產過程中,等產品進入市場后已經成為沒有任何安全問題的放心產品。在此期間,企業的技術水平必然得到提高。同時,在產品責任制愈益統一的國際化趨勢下,特別是我國加人WTO后,產品售后的維修、服務、缺陷產品制度等都將構成產品市場的重要競爭因素。建立這樣的產品責任機制符合國際趨勢,有利于樹立我國產品的國際形象,有利于增強我國產品市場競爭力。
三、我國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建議
(一)對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一,在法律規定上,中國目前與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關系最密切的法規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但是這些法規在各自的實踐過程中卻都有各自的缺陷?,F階段,制定一部統一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并不合適,我認為應將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納入產品質量法體系當中,在《產品質量法》中新加入一章“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主要由執法主體、召回標準、召回程序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組成。當然,該章節的規定不宜過細,相關規定應由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加以完善。第二,在檢測制度上,目前,大多數的檢測機構都是由企業建立運營的,這難免會影響檢測結果的公正。所以在完善召回程序的基礎上,應建立一個公正中立的檢測機構。在這方面,政府應當作為主導?!度毕萜嚠a品召回管理規定》第11條規定:“主管部門應當聘請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并由專家委員會實施對汽車產品缺陷的調查和認定。根據專家委員會的建議,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汽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實施有關汽車產品缺陷的技術檢測。專家委員會對主管部門負責?!苯梃b汽車召回的規定,我國缺陷檢測機構應建立類似于仲裁機構的設置。對缺陷進行檢測的專家委員會應中立于政府機關,其成員實行動態會員制。評定個案的專家委員會組成是從專家庫中針對不同類型產品隨機抽取組合的。
在避免企業利益的同時也最大可能的避免了政府部門的利益,以達到公正效果。第三,在對違反產品召回規定的處罰力度上,通過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考察我們可以知道,對違反規定的企業處罰過輕。對于違反產品召回責任的處罰,美國法律規定:如果缺陷是廠商惡意行為、放任行為致害的,還可以加罰懲罰性賠償金。在賠償數額方面,美國一般不封頂。而德國《產品責任法》則明確規定最高限額,人身傷害賠償為1.6億馬克。韓國規定,汽車企業隱瞞缺陷或縮小范圍,經查實可處以2,700萬美元罰款。一項好的法律制度要得到好的實施就必須輔以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我國對違反產品召·134·回規定行為的處罰過低必定會影響該制度有效發揮作用。所以應加大企業的違法成本,利用巨額的罰款或其他處罰機制對其產生威懾,使其自覺遵守法律規定,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明確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消費者在經濟交往中處于弱勢地位,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的公平,必須由政府介入交易活動,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在產品召回中,政府部門應作為消費者的利益維護者,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規制企業的產品召回。在召回程序中,政府應尊重消費者的意見,積極組織有關機構對缺陷產品進行檢測,對符合召回條件的產品強制要求企業召回。對配合政府工作的企業給予獎勵,將其記人企業誠信檔案。反之則給予嚴厲處罰,必要時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另外,根據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召回程序中主動召回應作為一個例外,應以政府主動要求召回為主。因為當前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心不是很強,產品召回有可能對產品銷量產生很大影響,所以企業一般不愿意主動召回。這就需要政府主動出擊,利用政府的優勢,完成召回程序。
綜上,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有了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日后必定會有更多的產品進人召回行列,必然將以建立一個完善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為最終的目標。而要使這項制度真正發揮功能,還必須注重相關立法和配套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的的盡快出臺無疑是這一進程中的重要一筆。在充分借鑒國外立法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在學者的廣泛參與討論之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終能最大限度地體現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兼顧保護守法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功能,促使中國企業進一步直面挑戰,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真正成熟和堅強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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