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網絡虛擬財產法律制約
時間:2022-12-27 0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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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技術在全球迅猛發展的同時,也為網絡產業帶來了繁榮與發展的機遇和空間。與以往相比,沒有任何一種產業方式比互聯網上的網絡產業更便捷、更富有挑戰。網絡自90年代正式登陸中國,現在已經形成一個龐大、高速增長的新興市場,但是因“網絡虛擬財產”而衍生的糾紛更是層出不窮,“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已經是個迫在眉睫的問題。為了使網絡產業的健康發展,必須加強對“網絡虛擬財產”的立法保護。事實上,立法的滯后,在某種意義上已經制約了我國游戲產業的快速發展。如果我們能夠盡快的完善立法,加強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必將大大促進我國網絡產業的更快發展,使其成為我國經濟的新增長點。
虛擬財產,一般認為,是指必須利用網絡服務器的虛擬空間才能為網絡使用者所支配、使用的電磁記錄。其外化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游戲裝備、QQ號碼、虛擬貨幣、電子郵箱、信息流、數字媒體等。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的發展,這樣的虛擬財產形式會不斷翻新。而與現實生活中的財產相比,網絡虛擬財產具有虛擬性、對網絡環境的依賴性、易變性、期限性等特征。
一、虛擬物品的財產屬性
從現行的法律制度和社會上公認的財產定義來看,虛擬財產并不是財產。但是虛擬財產在一定范圍內依然具備價值,主要是指網絡用戶中,即是在網絡范圍內所發生的虛擬財產與真實貨幣之間的交易行為。雖然是由于用戶的自發行為,但是,卻發生了與現實中的貨幣進行交換的既定事實,也因此,這些虛擬財產就具備了一定程度的現實價值。而法律上規定財產的目的是為了定紛止爭,有效地利用資源。因此,法律上的財產就是一種法律關系,它意味著所有者可以據此行使權利,他人必須給予尊重。而法律意義上的財產,也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必須具有效用,即能滿足人的需要。第二,必須具有稀缺性,即不能無限量地存在。第三,具有合法性。因此,虛擬物品要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財產也應當具有這些特征。
首先,從效用方面來看,虛擬裝備對特定的游戲用戶來講,其有用性自不待言,通過虛擬物品的裝備,用戶們在虛擬世界中過關斬將、擴展版圖,獲得獨特的成就感。對于這些用戶來說,虛擬裝備就屬于其財產。而QQ號、電子信箱對于現代社會的許多人而言已成為對外溝通、交流的必須。
其次,財產應具有稀缺性特征。所謂的稀缺性,是指不能普遍滿足人們的需求。從虛擬物品產生的技術機制來看,它是由軟件的開發商或運營商在事先預設的、在用戶完成特定的游戲行為時就有可能獲得的獎勵。用戶為了獲得虛擬物品,往往要通過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投入以及個人智力和技巧的運用。而花費數百小時一無所獲者也很平常。另外,網絡運營商對虛擬物品數量的控制也會受到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就如同現實環境中商品的生產商不會無限制地供應某種商品一樣。因此,虛擬物品具有財產的稀缺性特點。
最后,合法性也是成為財產的必要條件。有些因素既具有效用也有稀缺性,法律卻禁止它們成為財產,例如人格、學位等,這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而實踐證明虛擬物品的存在、交易只要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對于現實生活的社會秩序是沒有負面影響的。因此虛擬物品是具有合法性的。
因此,虛擬物品符合法律上財產的一般要件,應該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財產。
二、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
對于虛擬財產如何定性在法學界卻爭議頗多。目前存在的觀點概括而言,主要也存在三種觀點,即:無意義論,知識產權說、債權說及物權說。筆者否認無意義論。同時,認為虛擬財產的知識產權說也是不妥當的,理由如下:首先,虛擬物品在用戶取得之前就已經存在,是由開發商設定,系統產生的,其版權屬于開發商所有,相對于用戶并無創造性。其次,知識產權具有法定的保護期限,雖然虛擬財產也以虛擬游戲等的存在為前提,即虛擬財產的存在也具有時間性,但是此時間是非法定的,而只要由服務運營商的運營狀況來決定的。再次,如果用戶擁有的只是使用權,則無法解釋用戶在線下與另一用戶進行虛擬財產交易而不需要通知服務運營商的現實。最后,這種觀點也混淆了作為一種智力產品的虛擬物品和用戶通過付出勞動、金錢而得到的虛擬物品之間的區別,游戲開發商開發的游戲本身有著作權,游戲中的虛擬角色之類的也可能具備了作品的要件,但這種“作品”與用戶通過付出勞動、金錢得到的屬性值不同的虛擬角色絕對非一回事。
虛擬財產其存在與運用形態上的關鍵就是在權利人在獲得之后便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占有、使用、收益乃至處分,同時排除他人的非法使用、修改、刪除等。因此從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關系來看虛擬財產已完全具備了物權的支配、排他效力。同時,虛擬財產所表現出的濃厚的依附特征,即虛擬財產可以被用戶所支配的前提及存在條件是用戶與服務運營商存在的服務合同。通過這一合同關系的保障,用戶才可以實現其對虛擬物品的占有、使用及處分等行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用戶也必然要承擔義務或者說要受到相應的限制:一旦用戶未付費或注銷賬號,服務運營商則會收回相應的虛擬物品;服務運營商還可以對運營的服務升級、變更,對先前的虛擬財產做出更改或廢棄??梢姡摂M物品又反映出其所具有的債權特征。
在傳統民法上,物權與債權是嚴格區分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權利類型的多樣化,二者的聯系越來越密切,由此帶來了物權與債權的相互滲透以及分界的模糊,這就是物權的債權化及債權的物權化趨勢。可以說虛擬財產是較為復雜的一種財產形式,其所表現的直接支配性及依賴性的特征正是物權與債權相互滲透,物權債權化的產物。
三、虛擬財產的法律糾紛
現實生活中,因虛擬財產而引發的或者與虛擬財產有關的糾紛主要有這樣幾種情形。
1.虛擬財產被盜引發的用戶與盜竊者之間、用戶與運營商之間的糾紛。
2.虛擬物品交易中欺詐行為引起的糾紛。如一方支付價款,而對方不履行移交虛擬物品的義務,或者雖然履行該義務,但與對方支付的對價不相符等等。
3.因使用外掛賬號被封引起的虛擬財產糾紛。使用外掛一般而言屬非法行為,一旦用戶使用外掛,那么賬號將被封,與之相連的用戶的虛擬財產也等于被完全查封了,因此往往會引起有關的糾紛。
4.因運營商停止運營引發的虛擬財產方面的糾紛。運營商停止運營,使得用戶的虛擬財產失去存在的依據和價值,引發糾紛。
5.因運營商操作失誤所引發的虛擬財產方面的糾紛。運營商操作失誤,使得用戶的虛擬財產發生價值上的變化,引發糾紛。
四、對約束和管理虛擬財產和虛擬財產交易制度的初步構想
1.關于虛擬財產糾紛的解決方法
對第一類糾紛,可以比照刑法中關于盜竊罪,欺詐罪給予處理,如臺灣司法函務中,把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財物和帳號視為存在于服務器上的“電磁記錄”,“電磁記錄”在刑法欺詐以及盜竊罪中均為“動產”,屬于私人財產的一部分,從而達到對用戶虛擬財產的保護,此立法值得我們借鑒。對于第二類糾紛主要通過合同法的有關條款就可以很好的調整。對于第三、四、五類糾紛,虛擬財產的期限性問題和服務商的失誤,是針對虛擬財產是一種債權性權利,那么用戶在進行服務之時首先應遵守一定的協議也應該已經知曉其服務是有運營周期的,現今在游戲終止前,運營商通常統一提供若干免費的游戲時間,這種統一解決的方法是對運營商有利的,有利于促進整個游戲產業的發展,但是免費游戲時段僅僅給用戶提供了補償預付款失效時段內游戲服務的可能,而并未真正的對用戶的虛擬財產給予保護。這對用戶來說是不公平的。本人認為運營方式應該由用戶通過運營商將真實的貨幣兌換成虛擬貨幣,再利用虛擬貨幣在游戲的虛擬社會中從事商業活動或者其他活動,然后將得到的虛擬貨幣隨時可以通過虛擬貨幣兌換成真實的貨幣。這樣用戶在運營商終止游戲之前都可以將自己的虛擬財產按照一定的兌換率,兌換成為真實的貨幣,從而達到從根本上保障了用戶的利益。而且用戶應該用真實的資料注冊,這樣利用債權關系也可以同服務商進行索賠。
最后對于以上的幾類糾紛,都存在著舉證的問題,由于虛擬財產是以“電磁數據”的形式保存在運營商的服務器中,因此由用戶單獨舉證會有很大的困難,而且對用戶的利益保護不利,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借鑒《高法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六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規定由運營商有協助用戶舉證的義務。
2.虛擬財產交易制度的構想
首先,對虛擬財產和虛擬財產交易進行立法,明確虛擬財產屬合法財產的一種形式,受法律保護;明確虛擬財產交易的形式合法,讓虛擬財產交易抬上“桌面”,結束“地下”交易狀態;明確偷盜虛擬財產屬非法行為,如達到一定數額,則為犯罪行為,應受到刑事制裁。
其次,建立虛擬財產的網絡交易平臺與網下交易平臺,實現虛擬財產交易的有序化和規范化。在各服務運營商網站建立專門的交易網頁,或者成立統一的虛擬財產交易網站。網站提供完整的交易服務,包括提供規范的虛擬財產交易格式合同、交易確認等,讓用戶在交易網頁上完成交易,對用戶交易情況的電子數據予以記錄和保存。如果用戶選擇在網下進行私人交易,則要求用戶采用書面的虛擬財產交易格式合同。并且強化服務運營商對用戶虛擬財產的保護意識,并從技術上增強對虛擬財產的保護能力,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加強對網絡參與者的誠信教育,借鑒銀行儲蓄的做法,提倡上網實名制。完善虛擬財產糾紛的解決機制,創建網絡仲裁制度。網絡社會具有高速、多變的特點,如果每件虛擬財產糾紛都必須通過漫長、復雜的訴訟方式解決,顯然效率低下。因此,尋找一種更快捷、更簡易的糾紛解決方式作為訴訟的補充機制是必須的。借鑒網絡拍賣等交易方式,可嘗試建立一種新型的網絡仲裁制度,其初步構想如下:(1)由各服務運營商組成仲裁聯盟,下設仲裁委員會,創建統一的糾紛仲裁網站,在網站上建立實時仲裁平臺。(2)建立網絡仲裁規則,規范仲裁程序。(3)從網絡游戲資深從業人員、法律專家中選取合格的仲裁員,建立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擇。(4)運用各種即時通訊技術,實現在線開庭,審理網絡游戲糾紛,以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方式發送仲裁文書。如果當事人不具備參與在線開庭的條件,則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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