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國內的經濟法學

時間:2022-08-15 07: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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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國內的經濟法學

一、經濟法的價值

傳統法理學認為,“法的價值”有法的目的價值、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及法的形式價值三種使用方法。從法社會學角度看,法的價值研究實質是對法存在的社會歷史必然性及合理性的探尋。法律價值的內容是多方面的,一般認為,法律價值包括和平、安全、自由、平等、秩序、文明、正義、效率等方面。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學的一個重要范疇。學者們對于經濟法的價值已多有闡述。歸納起來主要認為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通過其規范和調整所追求的目標。它表現為實質正義、社會效益、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的和諧,它們本質上是統一的,但又表現為不同的方面,它的價值鏈的中心環節也是效率與公平,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它追求的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率和社會總體(實質)經濟公平。經濟法價值的特殊性是由經濟法體系中的特殊本質性決定的。經濟法在法體系中的調整任務涉及經濟領域和經濟生活,其內容是經濟性的,其價值亦重在經濟性。同時經濟法是適應經濟和市場社會化的迫切要求,為解決社會化引起的矛盾和沖突而應運而生的。所以經濟法又是社會性之法,經濟法的價值關注社會性。經濟性和社會性是經濟法價值的突出屬性。

二、科學發展觀視野下經濟法

社會整體效益經濟法誕生于由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之際,“市場失靈”是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經濟法是構筑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而市場經濟的最高原則就是效益的最優化,即經濟的最大量增加,因此經濟法最主要的價值目標就是效益,經濟法注重效益價值目標的追求。在一定意義上說,經濟法是經濟效益法,通過協調各方的經濟行為和經濟利益關系,以獲得最大經濟效益的法,經濟法的制度和規定都是以獲得經濟效益為出發點,以獲取經濟效益為終點。效益是指投入與產出即成本與收益之間的比較,只有當成本小于收益時,經濟才是有效益的。在經濟法產生以前,經濟領域的法律關系由傳統民商法來調整。民法的效益強調的是個人利益的實現,只要每個個體實現了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會也就能實現它的利益最大化,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是一致的,并且個人效益是社會效益的基礎。但當社會出現個體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尖銳矛盾時,由于民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所有規制旨在保證個人利益充分實現,故無法解決諸如交易成本過巨,市場失效,外部不經濟等問題,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經濟法的誕生補充了民法之不足。經濟法自產生之日起就以社會整體效益作為自己的價值取向。社會整體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同時更是實現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直接追求社會利益最大化,可以說是經濟法的獨到之處,其他法律部門不是不追求社會整體效益,而是通過在追求其他價值的過程中,間接地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法要求個體經濟行為與社會總體經濟發展相協調,認為“個人利益的實現程度并不重要,倒是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有特殊意義,通過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來實現對個別利益的一般保護”。

經濟法主張經濟主體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必須置于社會整體利益之中來重新加以認識和評價。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生產社會化的高度發展;科技技術作用的日益強大,人作為社會有機體的一部分,在經濟活動中的聯系越來越緊密。只有站在社會整體效益的高度,才能協調各層次利益的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使資源得以優化配置,達到可持續發展。在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指導下,經濟法應以社會責任為本位,以社會整體效益為其主導價值。社會責任本位是實現以人為本思想的強制性要求,所謂社會責任本位是要求所有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以社會整體利益為目標,要對適合盡責任,把社會整體利益、經濟全面協調發展作為經濟法的目標。效益的整體性是指法律把個別主體行為的評價視角從行為主體延展到整個社會。因此,效益的整體性是經濟法區別于民法的根本所在,社會整體效益是經濟法的主導價值,其他價值都圍繞著這一價值而展開。

三、科學發展觀視野下經濟法的功能價值

1.實質正義。正義作為法律的價值目標之一,歷來為人們所關注。法律是實現正義的手段,法的最高價值在于正義的實現,經濟法也不例外。在正義價值上,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在于民法追求的是形式正義,而經濟法則追求法的實質正義。民法是以個人權利為指導,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基礎,強調機會均等,但無力解決事實上的能力差別、收入差距、貧富分化進而導致經濟機會不平等一系列問題,它所關注的是個人正義,也稱形式正義。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決定在經濟法中正義的價值目標具體化為對正義的經濟制度和經濟結構的追求,亦即實質正義的追求,這種正義在于實現社會范圍的實質性、社會性的正義,是一種追求最大多數社會成員之福的正義觀。經濟法的實質正義體現為對經濟弱者的保護,對經濟效率的保護以及反貧困。強調經濟民主和經濟自由、健康、可持續發展,社會安全、對環境的保護,等等。正義始終意味著某種平等,因此,形式正義要求在執行法律和制度時應平等地適用于屬于它們所規定的各種各樣的人。所以形式正義是堅持原則或服從制度。但是,平等地執行的法律和制度本身卻可能是不正義的。同樣情況同樣待遇并不能保證實現實質正義。實質正義取決于社會基本結構所根據的原則。其實實質正義是在形式正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對形式正義的一種揚棄。

2.發展公平。公平觀念古老而又持久,是人們普遍認可的崇高價值?,F代經濟法的公平觀念還特別體現在經濟法所追求的新型公平理念————發展公平。發展公平是可持續發展觀為公平這一傳統的道德與法律價值范疇注入的新理念與新思維。與民法追求的個人公平不同,經濟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會整體效益的公平。它強調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必須對全社會的經濟發展承擔義務,而不只是對個別人的特定利益承擔義務。某具體經濟行為即使不造成特定的損害后果,但卻對整個社會經濟存在危害時,該行為就是不公平的。經濟法規范依靠國家干預這種市場外因索的介入來矯正,在認同分配差異所具有的經濟意義上的合理性的同時,更兼顧社會意義上的合理性,體現經濟法獨特的人文關懷。

3.和諧統一。和諧是市場和國家共同追求的理想境界,社會效益最大化是和諧的必然結果,也是評價和諧的一個重要標準。作為經濟法價值追求的經濟和諧,指以市場調節為主,在充分尊重市場規律的前提下,國家針對市場缺陷,對經濟進行干預、排除社會經濟正常運行的障礙。最終實現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發展的目標。經濟法作為規范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它追求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社會效益與個體效益的統一、實質公平與形式正義的統一、經濟民主與經濟集中的統一、國家調控與市場配置的統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