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低碳經濟法律保障的重要性
時間:2022-08-15 07: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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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低碳經濟是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客觀需要。由于低碳經濟涉及一次大的制度調整和秩序重構,法律手段因其特殊的功能和效用倍受人們重視,因而低碳經濟的法學思考已然成為學界的一個全新課題。低碳經濟的法律保障是否必要,國外在發展低碳經濟的立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我國在發展低碳經濟的立法方面還應該做出哪些實際的努力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進行認真的討論。
一、低碳經濟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低碳經濟”概念首先由英國在《我們未來的能源———創建低碳經濟》的白皮書中提出,其基本含義是指通過更少的自然資源消耗和更少的環境污染獲得更多的經濟產出。概念提出后,國內外學者給予了廣泛的關注,并紛紛就低碳經濟的概念、市場價值和實現方式等作了一些探析。學者Treffers探討了德國在2050年實現1990年基礎上減少GHG排放80%的可能性,認為通過采用相關政策措施,經濟的強勁增長和GHG排放的減少,是可能同時實現的[1]。氣候集團在的報告《贏余:低碳經濟的成長》中,回顧了低碳經濟的發展道路及其帶來的收益,指出低碳經濟具有更高的投資回報率[2]。Shimada等學者則設計了一種描述度量城市低碳經濟長期發展的方法,并將此方法應用到日本滋賀地區[3]。我國較早研究低碳經濟的學者認為,低碳經濟的實質是能源效率和清潔能源結構問題,核心是能源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目標是減緩氣候變化和促進人類的可持續發展[4]。有學者認為,低碳經濟是一種綠色發展模式,它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為基礎,以低碳發展為方向,以節能減排為發展方式,以碳中和技術為發展方法的綠色發展模式[5]。還有學者認為,低碳經濟是人類發展過程中,人類自身對經濟增長與福利改進、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一種理性權衡;是人類社會經濟經歷原始文明、農業文明、工業文明后的生態文明,是人類社會繼工業革命、信息革命之后的新能源革命[6]。綜合以上觀點,可以發現,國內外學者對低碳經濟的理解是基本相同的,即認為低碳經濟是在“全球氣候變暖”和“溫室氣體排放”的大背景下產生的,其目標是降低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避免氣候發生災難性變化、實現人類可持續發展;其途徑是通過人類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在內的社會再生產全過程,使經濟活動低碳化和能源消費生態化;本質是一場涉及生產模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和國家權益的全球性能源經濟革命[7]。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低碳經濟法律保障的必要性首先來自于我國經濟發展狀況與低碳經濟理念之間的巨大差距。經濟發展和能源環境之間的矛盾是當今世界面臨的一個共同問題。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中國經濟發展方式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但結構不合理、產業層次低、生產方式落后、資源浪費嚴重、綜合競爭力較弱的形勢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同時,中國正處于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能源消費仍然處于“高碳”狀態,二氧化碳的排放總量已經位居世界第二,甲烷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加之中國當前的整體生態功能在下降,水土流失嚴重,生物多樣性銳減等[8],如果不從根本上改變資源密集和污染嚴重的粗放型發展方式,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幾乎等于癡人說夢。因此,為了促進中國的可持續發展,為了減少經濟增長對資源供給和生態環境的壓力,中國必須盡快推進經濟發展方式從高碳經濟向低碳經濟轉變。然而,試圖將這種轉變寄望于市場自身的調節則是不可能的。這是因為市場主體的“經濟人”特性使得他們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不愿意支付較高的成本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更不愿意徹底放棄原有的生產與盈利方式而轉產。正如馬克思所說:“追求利益是人類一切社會活動的動因,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雹僭诖吮尘跋?,我們還有沒有其他的路徑達致低碳經濟目標呢?
羅納德?科斯教授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具體而言,科斯第一定理:如果市場交易成本為零,不管權利的初始安排如何,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那些使財富最大化的安排。也就是說,在交易費用為零,且個人是合作行動的情況下,法律權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益的。但在現實生活中,交易費用為零的世界是不存在的[9]。在這種情況下,科斯推出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中,不同的權利安排或分配模式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換句話說,在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法律權利的初始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事實上,任何法律制度的創建都有其目的性。目的性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一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于一定的目的,即一種實際的動機[10]。法律的這種目的性體現了國家治理者對社會生活的理性設計和干預,并由此形成了所謂的“外部規則”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外部秩序。和外部規則與外部秩序相對應的,是內部規則和內部秩序。后者是自然演化的,是獨立于治理者的理性設計的[11]。因此,構建低碳經濟規則源于客觀現實需要———中國可持續發展面臨的客觀形勢,中國所面臨的能源壓力,中國所承受的生態負擔。也就是說,中國的現行經濟發展模式及其與低碳經濟模式之間的巨大反差,構成了中國低碳經濟立法的客觀基礎和現實土壤。中國發展低碳經濟需要法律的保障也取決于平衡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多種矛盾的需要。由于發展低碳經濟涉及人類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在內的社會再生產全過程,對人類生產模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和國家權益的變革力度大,低碳經濟發展的領導者、實施者、監督者以及中介等利益關系交錯復雜,若不進行科學合理有效的制度設計,不僅有關發展利益在保護者、破壞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間不能得到公平分配,導致受益者無償占有環境利益,保護者得不到應有的經濟回報,低碳經濟的發展逐步喪失動力外,而且由于利益矛盾得不到化解,日積月累將醞釀出更嚴重的危機,經濟發展的穩定性就會走向一種“反向的惡化”。法國弗朗索瓦?悉尼亦指出,立法應當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義的天秤上對它們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其間最為重要的利益的優先地位,最終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12]。為此,我們必須通過低碳經濟立法及其相關制度設計,妥善安排各種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建立、健全發展低碳經濟過程中的利益協調機制。
同時,低碳經濟法律保障的必要性還體現在:低碳經濟立法可維持法律市場的供需平衡。“市場概念的核心是供求雙方的交換活動”[13],法律本身是在經濟發展過程當中出現的,市場是合作生產與交換的結果,法律也是人們彼此間合作及交換社會化的產物[14]。在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也存在著對法律的供給和需求。根據立法供給關系的分析,立法產品的供給應適應立法產品的需求,既不存在立法產品的過剩,也不存在立法需求的短缺,才能達到立法產品的供求均衡。然而,在現實立法實踐中,總是存在一種非均衡狀態,即人們對現存的立法不滿意或不滿足,欲改變而又尚未改變。法律市場的這種非均衡狀態是法律不斷發展的不竭動力,立法也是一個由供求不均衡到均衡再到不均衡的循環過程。低碳經濟的發展順應時代潮流,彰顯著獨特的時代內涵和豐富的生命力,可以創造獲得更高的生活標準和更好的生活質量的途徑和機會,能夠顯著地增加產量、縮短生產周期、提高生產可靠性、改善產品質量、改善工作環境并鼓舞員工士氣,在新增就業方面具有出色的潛力,其增長速度也大于其他經濟形態[2]32-34。在現行立法與另一種較之更加合理的立法之間出現了潛在利益,產生了新的潛在制度需求和潛在制度供給,并且潛在制度供給大于實際制度供給,制度供給和需求不一致,即出現所謂的非均衡狀態。當前,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尚處于起步階段,在供給領域出現了低碳經濟立法產品供給不足,司法產品供給不足和執法守法成本隨之增高的問題。需要說明的是,我國雖然出臺了能源法、環境法、循環經濟法等性質相近的法律,但這些法律相對低碳經濟立法而言,在調整范圍、調整力度、調整內容等方面均有所不足,不能適應低碳經濟發展的需要。例如,就循環經濟法而論,循環經濟法調整的側重點在于經濟的循環運作,以達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的目的,但在實現經濟活動低碳化和能源消費生態化方面,循環經濟法的調整力度就顯得不足。建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可以適應法律市場的供給與需求變化趨勢,促進法律產品供需市場的平衡[15],從而促進市場效率的發揮和社會總福利的增加,并能整合社會主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偏好,為法律不斷發展注入不竭的動力。
此外,低碳經濟立法的導向性功能在發展低碳經濟的過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低碳經濟實質上是在對現代經濟運行加以深刻反思的基礎之上提出的一種經濟發展模式。由于它主張清潔發展、綠化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倡導建立一種低碳能源和無碳能源的國民經濟體系,因而被譽為一場涉及生產模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和國家權益的全球性能源經濟革命。作為一個全新的制度變革和秩序重構,它需要一個明確的導向系統?!傲⒎ㄊ且哉嗟拿x,由政權機關依據一定程序、運用一定技術、為體現執政階級的意志所進行的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具有普遍性、明確性、肯定性的并以特殊的政權強制力為后盾的社會規范的活動”[16],換言之,法律手段所具有的規范性、穩定性、強制性、公開性和極大的權威性等,決定了其作用和力度是任何行政、經濟等其他手段無法替代的,正因為如此,在理論上將發展低碳經濟的導向系統推向法律構建,便成為學者們的一種心理傾向及政府的理性選擇。事實也證明,促進經濟的迅速發展,除了技術的、行政的、經濟的關注以外,更需要系統和強大的法律保障措施。將發展低碳經濟的國家戰略上升到法律層面,并運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證低碳經濟的有效推行與健康發展,業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并成為發展低碳經濟的必然趨勢。此外,低碳經濟立法也是發展低碳經濟過程中保護相關科技成果的現實需要。低碳經濟產業體系和生活模式的構建,需要大量科技的有力支撐,比如信息技術、能源綜合利用技術、環境檢測技術等,這些現代科技活動的普遍化、復雜化,要求它是一種高度組織化、規則化和程序化的活動,內在需要法律的規范與管理,通過法律可以比較有效地建立低碳經濟管理和運行機制,促進科技成果的合理開發、利用和推廣。顯然,科技進步呼喚著法制建設,法律是科技進步的保護神和推進器;作為與當代科技同步前進的低碳經濟,只有依賴法律對科技的尊重與保護,才可能健康、高效地向前推進。
二、國外關于發展低碳經濟的立法探索
低碳經濟是一次全球性的能源革命,其影響范圍廣泛、變革力度巨大,已引起各國的高度重視,西方國家更是在發展低碳經濟的立法實踐方面做出了諸多努力,這對我們進行低碳經濟立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對西方國家的立法經驗加以歸納分析,可以發現,他們主要是從發展規劃、產業調整、能源立法、財政金融、科技立法、生活消費等六個側面來積極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將發展低碳經濟的戰略規劃上升到立法高度,引導整個國家積極建設低碳社會,是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立法的基本路徑?!坝媱潯笔俏磥硇袆拥姆桨福?7],計劃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表明,必須對計劃這一宏觀調控手段法治化。計劃法則是指體現國家計劃內容,保障計劃各項任務和總量指標實現的各有關法律。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計劃法來調節經濟的運行,恰恰是體現了法律對經濟的指引和促進作用[18]。根據英國《斯特恩報告》得出的結論:及早開展相關行動在經濟上是最占優勢的,行動越及時,經濟損失越小。面對日益嚴峻的能源和環境危機,發達國家已迅速把低碳經濟的發展戰略、模式路徑上升至法律高度,加強氣候變化法等戰略立法工作。英國2007年推出了全球第一部《氣候變化法案》,從而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擁有氣候變化法的國家。日本2008年提出新的防止全球氣候變暖的對策,即著名的“福田藍圖”,標志著日本低碳戰略的正式形成。美國雖然沒有加入《京都協定書》,但于2007年提出了《低碳經濟法案》,表明低碳經濟的發展道路有望成為美國未來的重要戰略選擇。加強低碳經濟的戰略立法工作,有利于表明國家發展低碳經濟的決心,有利于保證發展低碳經濟戰略的穩定性,從而引導整個國家積極建設低碳國家、低碳社會。
加強產業調節立法,努力促進低碳經濟產業布局的形成,是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立法的首要目標。產業調節法是關于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規定各產業部門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確定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基本手段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9]。制定產業調節法的實質是將產業政策法治化,也就是將產業政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切實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產業政策一旦上升為法,就不再是政府意志,而是國家意志、全民意志。政府的有關規定或行為與法相抵觸,也必須以法律為準,服從法律的要求[20]。因此,產業政策必須建立在堅實的法治基礎之上,法治化后的產業政策具有更強的規范性和強制性。②英國在低碳轉型中了《英國低碳轉換計劃》和一系列配套方案,包括《英國可再生能源戰略》、《英國低碳工業戰略》和《低碳交通戰略》等。日本則在《經濟危機對策》計劃中,提出要擴大綠色經濟市場,創造綠色產業就業機會。歐盟提出在2013年前投資1050億歐元,支持歐盟區的綠色產業,保持其在綠色技術領域的世界領先地位。發達國家在發展低碳經濟的過程中,通過產業政策立法,促進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的調整,有力地促進了低碳經濟產業集群的形成。積極完善能源立法,努力促進低碳能源的開發與利用,是發達國家促進低碳經濟所采用的主要法律手段。能源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誰能占有低碳能源,誰能率先發展低碳能源,誰就能占據世界經濟發展的歷史制高點[21]。盡管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依靠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完成工業化進程,但面對氣候變化的現實,各國充分加強能源立法,加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扶持力度[22]。
與以往能源立法不同的是,受低碳經濟理念的影響,世界能源立法出現了兩大新趨勢,即能源立法生態化、能源立法市場化。能源立法生態化是指能源法采用生態系統觀、整體觀的調整辦法,不僅關注人類的生存發展,還重視產生能源的自然環境的保護與優化,試圖明晰人、能源、生態環境的交錯聯系,實現能源活動中人和自然的和諧;不僅調整開發、轉換、加工、運輸和利用能源的行為,還調整引起各種能源環境問題的行為[23],以此來保證開發利用資源的可持續性。在丹麥,能源供應和利用的環境影響日益受到關注;在法國,不僅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程序適用于所有能源設施,而且禁止在保護區域設立重大項目。能源立法市場化,強調不只是確保能源的供應安全,還要提高能源配置的效率。能源安全是能源效率的基礎,能源效率又是能源安全的保證。但是,能源效率代表了現代能源法發展的未來。2003年英國政府發表的《能源白皮書》明確表示,能源新政策的基礎是開放和競爭的市場機制;《美國能源法案》(2005年)也繼續鼓勵電網開放以及市場運作。西方國家能源立法的實例說明,從能源安全到能源效率的轉變,反映了能源法律功能從被動應對到主動“亮劍”的制度變遷[24],必會大大促進低碳能源的開發與利用。加強財政金融立法,充分利用市場手段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體現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立法理念。路徑依賴理論說明,打破“碳鎖定”,必須引入外生力量,充分利用財政金融的作用,推動低碳經濟的有力發展。西方國家積極將經濟學的基本理論,比如外部性理論、市場失靈理論、產權理論、信息不對稱理論、委托理論、不確定性理論、生態工業學理論等等[25],運用到低碳經濟發展的實踐中,英國先后引入了氣候變化稅、氣候變化協議、碳信托基金、碳排放貿易機制等多項經濟政策;丹麥、芬蘭、荷蘭、挪威和瑞典等國,對燃燒產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開征國家碳稅;德國、日本和奧地利等國也相應引入了能源稅和碳稅制度;意大利運用綠色證書、白色證書制度,①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美國出臺《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為加快發展高效電池、智能電網、碳儲存和碳捕獲、可再生能源如風能和太陽能等,投資總額達到7870億美元。法律一經形成就具有相當的能動性和導向性,它能使人與組織看到和得到制度的好處和利益;并通過優勝劣汰來充分煥發人與組織的潛能和活力,通過鼓勵競爭與創造給予人與組織的能力和主觀能動性以充分施展的空間[26],通過立法形式建立激勵機制,綜合采用減免稅、提供貸款支持、價格優惠、財政補貼等措施積極倡導、穩步推進企業和個人參與低碳經濟建設,是實現低碳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也會對發展低碳經濟起到較好的激勵作用,這也大大擴展了法律發生作用的范圍和形式,體現了法律功能的一種進步。
不斷健全科技立法,促進低碳經濟科技的發展,是發達國家發展低碳經濟的技術法律保障??萍歼M步是解決日益嚴重的生態環境和能源危機的根本出路。通過科技立法表明支持什么、反對什么、發展什么和限制什么,可以建立起有效的科研工作機制,保證低碳科學技術活動的高度組織化和規范化,從而為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有利的科技支撐[27]。英國為發展低碳技術建立了有效的低碳技術資金投入、開發、成果轉化與擴散機制。德國推出世界上第一個涵蓋所有政策范圍的《德國高技術戰略》,加強科學技術的研發。日本也相繼加強低碳科學技術立法,努力營造低碳技術研發的政策環境。丹麥為發展低碳經濟建立了有利于技術發展的社會支撐體系,由政府、企業、科研機構、市場等關聯和互動的格局已經形成。從西方國家加強科技激勵的主要類型來講,主要有產權激勵、市場激勵、政府激勵等理論。其中,產權作為一種制度安排,規定了創新者和創新成果的所有和分配關系,成為激勵創新的重要選擇,在知識領域主要涉及到知識產權和相應的股權等。市場激勵就是指建立面向市場的企業制度,把企業作為科技創新的主體,把市場需求作為創新的持久動力。政府激勵主要指政府對技術創新的引導和扶持,其措施多種多樣,如采取稅收、補貼、采購政策、國際間合作政策等[28]。這些經驗對于我們加強低碳科學技術研究,促進科研成果的轉化與應用,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加強消費立法,引導大眾向低碳消費理念和模式轉型,為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社會基礎。低碳經濟的發展不僅需要生產方式向低碳轉型,更需要引導大眾的生活消費理念和方式向低碳轉型,使低碳消費模式成為協調經濟發展和保護氣候的一個基本途徑。低碳消費模式的建立要依賴于低碳消費法律制度的保障[29]。國外在發展低碳經濟的過程中,通過立法對消費行為加以規范和引導,使人們的消費行為朝著有利于環境保護、節約資源的方向轉變。如美國加州的《飲料瓶法》規定,各地要對塑料飲瓶加收幾美分的回收費,并制定實施了采購再生產品計劃、能源之星計劃、生態農產品法案、環境友好型采購計劃等一系列綠色采購法案,引導全民低碳消費理念的形成。歐盟各國注重運用稅收手段對消費者的過度消費與奢侈消費行為進行調整,比利時、丹麥、芬蘭等國對一次性飲料包裝物征稅,荷蘭等國對生活消費垃圾征稅,德國對回收率低的飲料瓶實行押金制度,等等。通過加強低碳消費生活立法,引導消費者的消費思維和消費理念,培養消費者的低碳消費意識,規范消費行為,從而可以有力地促進整個社會的低碳生活化,有利于低碳社會的構建。
三、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立法審視和思考
低碳經濟的發展具有全球性、協同性、共振性,西方國家在低碳經濟立法中揭示出的一些客觀規律和積累的成功經驗,可以為我們吸收并加以利用。以西方國家的一些立法經驗為參照,認真審視分析我們的低碳經濟立法狀況,并開展低碳經濟立法方面的探索,可以達致我國低碳經濟立法的跨越式發展。
(一)加快戰略規劃立法進程,努力構建和形成低碳經濟發展的國家戰略框架和規劃體系低碳經濟目前已經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并成為下一輪國際競爭的制高點。我國政府當前為發展低碳經濟采取了一系列行動,我國到2020年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目標是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作為約束性指標這已經納入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廣東、江西、山西等一些省市紛紛爭取建立低碳經濟城市、低碳經濟實踐區等,積極探索中國低碳之路。但目前國家戰略層面較之發達國家發展低碳經濟的猛烈勢頭還有些欠缺,表現在中國缺少獨立的低碳經濟總體發展規劃,沒有形成一個體現國家意志的、可操作的低碳經濟總體思路和實施方案;缺少《低碳經濟法》或《應對氣候變化法》等基本法,對發展低碳經濟涉及到的總體目標、指導原則、基本政策等,沒有形成有效的制度,不利于低碳經濟發展長效機制的形成。為表明中國政府發展低碳經濟的決心,引導全社會建設低碳中國,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1.盡快制定中國低碳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從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節能減排的工作需要出發,結合國家的“十二五”發展規劃、能源發展規劃等,制定低碳經濟“國家方案”和行動路線圖,進一步明確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降低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碳強度的具體措施以及低碳經濟的發展規模和實施步驟等。2.制定《低碳經濟促進法》,形成適宜低碳經濟發展的長效機制。除了明確發展低碳經濟的總體規劃外,還要推行“低碳GDP”制度,完善以目標責任制為主要形式的低碳經濟統計、監測、評價和考核體系[30]。同時,為調動地方政府發展低碳經濟的積極性,不僅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地方政府發展低碳經濟的義務,督促該地區經濟活動低碳化、低碳文明生態化,還要在法律上賦予地方政府發展低碳經濟的各項權利,使其在制定低碳發展規劃、實施低碳項目方面能得到國家層面的支持,包括政策支持、財政稅收支持等。
(二)加強產業政策法律化力度,不斷促進我國產業發展向低碳經濟轉型政策法律化是在協調政策與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實現二者有效銜接的方式。伴隨著法經濟學的產生和經濟實踐的發展,經濟學家們越來越意識到,“制度的變遷首先是經濟政策的推動,通過經濟法來實現制度的規則化和穩定化”,“法律與經濟的共同發展既需要法律的穩定性和體系性,又要滿足經濟的政策和發展,因此作為制度規則的經濟法和經濟政策就要使穩定性與靈活性,普遍性與特殊性,長期性和臨時性,抽象性與具體化有機地結合起來?!保?1]低碳經濟是我國未來發展的必然選擇,國家為推進低碳經濟的發展,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產業政策,比如鼓勵發展綠色產業、切實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促進新科技的運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等等。但是這些措施還沒有上升到法治高度,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還沒有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把經實踐檢驗認為成熟和穩定,且在較長時期內調整規范低碳社會關系的這些政策上升為國家法律,因而這些政策并沒有獲得法律效力和國家強制力的保障。為切實保障我國低碳產業的發展,我們應當制定《低碳產業促進法》,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構建低碳產業政策發展導向機制。通過對現有產業制度進行創新,逐步改變“高碳經濟發展模式”的產業鏈條和產業結構,包括縮短汽車、鋼鐵、化工、建材等高碳產業引申出來的產業鏈,把這些產業的上、下游產業鏈“低碳化”;調整高碳產業結構,逐步降低高碳產業,特別是重化工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最終使國民經濟的產業結構逐步趨向低碳經濟標準[32]。同時,抓緊制定有關產業結構調整以及重點行業的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方面的制度,積極促進產業結構向低碳轉型。二是完善低碳產業政策的決策機制。新公共服務理論(以羅伯特?B?登哈特與珍妮特?V?登哈特為代表)主張,公民參與是公共政策民主的體現,是公共決策機制的基石[33]。我們要在以產業政策制定部門為主導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企業家、專家學者的作用,進一步擴大公眾參與決策的渠道和力度,提高決策的權威性和科學性,保證產業政策充分科學反映低碳產業發展的客觀需求。三是建立低碳產業政策執行機制。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和嚴格的目標責任制。此外,還要加強監督和責任追究,確保產業政策從頒布執行到檢查監督的各個環節都要有法可依,從而加大產業政策的執行力度。
(三)順應能源立法的生態化、市場化趨勢,促進形成提高能源效率和開發新能源的長效機制低碳經濟的核心是提高能源效率和發展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而加強能源立法則是促進能源開發、使用低碳化的有效手段。就我國而言,我們在發展低碳經濟能源立法方面先后出臺了《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等,并取得了積極成效。然而,面對新的挑戰,我們的立法進程還需要進一步加快。一是受功利主義經濟觀的支配,傳統能源法反映的是高碳經濟的時代特征,能源立法關注的重點一直在于確保能源供應,錯失了對能源需求的管理,或對能源生產和利用效率的管理。對能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產生的經濟外部性,包括酸雨在內的空氣污染、水電大壩施工建設導致的生態損失等,只是被動地采取措施進行補償。對于礦物燃料引起的二氧化碳濃度的提高,也很少關注。二是能源法律體系的行政化。中國能源發展長期處于計劃經濟的襁褓中,即使是向市場經濟漸進的今天,這種狀況也沒有發生實質改變。我國的傳統能源法更多地體現出行政法的特征,即以維護能源行政管理體系為基礎,以政府行政命令直接管理能源事務和能源企業服從政府命令為方式,嚴格來講,這不是現代經濟法意義上的國家對市場的調節,一定程度上來講,“能源法”僅僅是公共行政的一個分支[34]。根據世界能源法的發展趨勢,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們應當作如下努力:一要轉變能源法的視角。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樣,“真正對能源環境問題的預防和風險防范必須通過能源法對能源的戰略規劃和全過程控制才能實現”,將如何抑制能源浪費或管理其外部性作為重點,而不是局限于解決如何確保供應安全的問題[34]。二要逐步推進能源立法的市場化改革。能源效率之源在市場。巴里?巴頓(ParryParton)指出,市場化有助于能源可持續發展:市場制度不同于壟斷性的傳統體制,能夠帶來確切的能源價格,取消過度消費的補貼和激勵,以便使消費模式受到真正生產成本的影響;市場體制下的能源公司更加注重市場份額、生產效率,也更適合推行需求側管理,因為市場體制下的經濟效率壓力,通常會促進能源效率和節能[35]。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我國應該在妥善處理不同利益群體關系、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的情況下,積極穩妥地推進能源價格改革,逐步建立起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市場供求關系和環境成本的價格形成機制。
(四)加快財政金融立法進程,充分激發市場機制的活力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注重用行政手段加強對環境資源的管理,市場機制對資源的配置能力有限。由于企業或個人缺乏利益激勵,主動參與節約能源、發展低碳能源的積極性不高,主要表現在:我國在低碳經濟發展支出方面沒有專門預算,對低碳經濟投入的增長比例沒有明確的立法保障;二氧化碳稅的征收還存在空白,用稅收手段抑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作用未能發揮;我國碳基金、碳保險、碳證券等碳金融市場建設尚處于萌芽階段;目前雖然已形成了以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污權交易所為主體的碳交易中心,但這些交易所主要從事以清潔能源發展機制為代表的基于項目的交易,而非標準的碳交易合約,與歐美真正意義上的碳交易市場還有一定的距離。根據我國的情況,我們認為,當前應做以下方面的工作:一要建立相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通過立法形式保障低碳經濟發展支出預算項目,確定一定時期內政府低碳經濟發展投資占GDP的比例或占財政支出的比例,并規定低碳經濟發展投資增長速度略高于國民經濟增長速度,為國家財政履行發展低碳經濟職能提供制度保證。同時,還要對發展低碳經濟的企業與個人給予稅收優惠,充分激發市場活力,調動企業、個人投資低碳經濟的積極性。二要研究開征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碳稅是為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種環境稅,它實際上是對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征收,而不直接對二氧化碳的排放征收。研究表明,近期在中國征收低稅率碳稅對經濟的影響并不大,但對抑制二氧化碳排放和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作用明顯,從長遠來看,實施碳稅勢在必行。三要及早地建立起包括碳基金、碳保險、碳證券等一系列創新金融工具相結合的、有中國特色的碳金融體系;支持商業銀行發展“綠色信貸”業務,為低碳企業建立公開發行和上市的“綠色通道”。四要穩步推進基于配額交易的碳排放權交易。從產權理論來講,科斯認為市場失靈與產權緊密相連,社會最優化的實現依賴產權的界定,基于此理論的碳排放交易,有助于消除環境公共品的外部性。為此,我們要充分發展碳排放權以及與排放權相關的遠期期權等相關工具,不斷豐富市場機構,擴大市場規模,同時還要完善交易平臺,促進碳排放權的順利流轉。
(五)不斷完善科技立法,積極促進低碳科研機制的構建低碳技術是低碳經濟發展的動力,發展低碳經濟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切實遵照生態發展規律,發展低碳或無碳技術(也稱碳中和技術,是指通過計算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然后通過增加碳匯、二氧化碳捕捉和埋存等方法把排放量吸收掉,以達到環保的目的),實現對能源的高效、循環利用。加強低碳科技立法,促進低碳技術創新,是低碳技術發展的重要保障。審視我國的低碳科技立法情況,存在如下兩個方面的問題:在涉及有關低碳技術的基礎領域,如在低碳基礎研究、低碳科技計劃、低碳科技投入、低碳科技成果轉化、低碳科技風險投資、低碳科技獎勵等領域,存在立法空白[36],亟需通過科技立法予以填補;部分領域科技立法內容滯后,科技的市場導向不明晰,科技風險創新機制與激勵機制沒有得到有效保障。鑒于以上情況,提出如下立法建議:一是加強低碳科技基礎領域的立法建設。研究制定《低碳科研院所法》、《低碳科技規劃法》、《低碳科技投入法》、《低碳科技風險投資條例》等,通過低碳科技基礎領域的立法工作,明確低碳科研院所的法律地位以及實施科技規劃的步驟、手續、程序,規范科技風險投資行為,扶持一批低碳技術風險投資機構,建立起促進低碳科技發展的法律體系。同時由于低碳技術國際合作與交流的需要,還應該健全國際低碳技術合作與交流立法。二是在低碳技術研究中,應該根據時代要求更新科技立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優化市場導向機制,建立有利于低碳技術創新推廣的市場機制,促使企業開展有效的低碳科技創新和推廣應用。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及有關政府機構密切結合的低碳科技創新體系。完善低碳技術創新的激勵機制,推行低碳產品開發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等技術入股、管理要素入股、成果入股等政策,對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采用期權、期股等激勵方式,使他們的薪酬與人才市場接軌[37]。
(六)加強消費立法,引導、促進低碳消費模式的形成加強低碳消費生活立法有助于引導消費者的消費理念,規范消費行為?!扒趦€持家”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也有著對消費行為的引導和約束,然而時下奢侈消費、不正當消費之風日盛,低碳消費法律體系缺位、不足的問題不斷凸顯,低碳消費法律保障體系的構建已經成為時展的必然。主要表現在:對低碳生活的宣傳手段、工具運用取得了不錯效果,但低碳消費社會義務的履行還需要上升到法律高度;低碳消費稅收制度還沒有建立,市場刺激民眾節約能源消費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有原則性指導,但在采購主體、采購范圍、采購標準方面缺乏詳細規定。為促進低碳消費生活長效機制的建立,在立法方面,我們可以作如下努力:一是將消費者的社會義務法律化。消費者的消費行為負有一些與消費活動相關的義務,這些義務的確定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環境保護和社會全面進步必不可少的條件。為促進這些社會義務的履行,有必要將其法律化。消費者社會義務的法律化實質上是一個道德的法律化問題,是道德義務升華為法律義務的問題[38]。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應當堅持資源節約的原則,采取適度消費、綠色消費的低碳消費方式。
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應當優先購買低碳標志產品,減少使用和拒絕使用一次性制品。二是建立生態消費稅制度。用稅收手段刺激消費者的消費神經,適當提高汽油、柴油的稅負水平,及時推出并實施燃油稅,進一步加大車主的用車成本,促進消費者選擇更小排量的汽車來消費。拓展奢侈品和奢侈行為消費稅,使消費個體或集體基于消費成本的理性核算,減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促進低碳消費模式的建立。三是完善政府采購制度。政府作為重要的消費群體,其消費行為對社會具有重要的引導和示范作用,而政府采購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政府的消費行為。為促進政府采購低碳產品,建議完善政府綠色采購的立法及實施機制,以法律形式明確政府采購對低碳產品的支持。擴大政府采購低碳產品的范圍,不斷增加采購低碳產品的數量。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低碳產品的標準制度,以便為政府采購提供政策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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