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給側改革下經濟法的挑及應對措施

時間:2022-04-30 11: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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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側改革下經濟法的挑及應對措施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傳統的經濟干預模式漸漸地已經不再適應新形勢下經濟的發展需求,因此,調整經濟發展模式,對其進行供給改革,成為了當今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已經逐步采取了多項供給側的改革措施,在取得了一定成果的同時,也對經濟法造成了較大的沖擊,對其提出了進行制度性變革的新要求。

關鍵詞:供給側改革;經濟法;挑戰;應對措施

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經濟進入了一個較快的發展時期,并形成了良好的發展態勢。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傳統的經濟干預方式已經難以對經濟的發展進行科學有效地調節,要想繼續保持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需要轉變傳統的需求側干預,將其擴大到供給側。自2015年開始,我國就提出了明確的供給側改革政策,目的是重新定義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降低政府對市場的影響力和干預,提高我國經濟的市場化水平和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這些改革措施的推行雖然很好地調節了市場的發展狀況,但是卻對我國現行的經濟法造成了較大的沖擊,使我國的一些經濟法制度受到了嚴峻的挑戰。

一、我國供給側改革與經濟法基本狀況概述

(一)供給側改革的原因、發展現狀及重要性。改革開放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轉折點,改革開放政策實施以后,我國經濟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活躍期,不過,隨著發展的持續深入,一些矛盾也漸漸凸顯出來,經濟快速發展與傳統的經濟政策、經濟法制度之間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沖突。從2011年開始,經濟快速發展背后的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經濟領域的調整與改革成為了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勞動力逐漸短缺,我國出現了“劉易斯拐點”,在這種現象之下,傳統的利用大規模的投資激勵和人口紅利等政策優勢來鼓勵經濟發展的模式已經不能滿足經濟快速發展的需求,其優勢也逐漸淡化,傳統的需求側的短期干預已經沒有辦法對我國經濟的發展進行有效調節,一場經濟改革勢在必行。2015年中共中央財政部門首先提出了供給側改革的建議,2016年相關部門開始研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可行性方案,到2018年,供給側改革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正式確立了其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的地位,發展至今,供給側改革已經在影響和引導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因為在我國經濟發展以及運行中供給側的結構性矛盾已經成為了主要矛盾,所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改善我國經濟發展狀況的當務之急。中央政府也開始重視供給側改革的重要性,堅定了改革的信念,開始采取各種市場化、法治化的措施來推動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逐漸強化供給結構對需求變化的適應性和靈活性,為促進我國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做著持續努力。(二)我國經濟法基本狀況概述。經濟法并不是一部單獨的法律的名稱,它相當于一個合集,是對所有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為了適應全新的經濟社會發展形勢,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對經濟政策進行了調整,由原來的計劃經濟逐漸轉變為了市場經濟體制,黨的十四大更是明確了我國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自此,我國經濟領域的法律法規進行了一次全新地修訂,開始逐漸完善,在1993年修訂的憲法中明確出現了“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描述與規定。經過二十余年的發展,目前我國的經濟法體系已經擁有了200多部經濟法規,財政法、稅法、金融法以及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也先后進行了相應地調整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范也在不斷補充進我國的經濟法體系之中。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以及我國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我國與世界各國之間的交流、合作不斷增加,我國傳統的經濟法體系在面對全新的經濟發展形勢時依然表現出了不足,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

二、供給側改革視角下我國經濟法面臨的挑戰

(一)供給側改革對經濟法主體制度層面的挑戰。供給側改革的不斷推進,對經濟法主體制度的影響是最大的,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表述:其一,供給側改革對經濟法主體制度本身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利用自身的制度來刺激經濟主體的發展活力;其二,要求對經濟法主體制度中不適用于現階段經濟形勢的規范進行調整,要注意時刻保證經濟法主體地位的平等性;其三,要求重新調整甚至定義各個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三個方面既是供給側改革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我國經濟法不得不面對的新挑戰。(二)供給側改革對經濟法宏觀調控制度層面的挑戰。經濟法的宏觀調控制度是政府用以調節市場及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在供給側改革的背景之下,宏觀調控制度同樣面臨著三大挑戰:一是經濟法宏觀調控制度必須更好地發揮調節供給側與需求側之間關系的作用,二是要更加充分地發揮其引導市場行為和社會發展的功效,三是要保證宏觀經濟環境的穩定性。(三)供給側改革給市場規章制度帶來的挑戰。除了上述兩個方面,供給側改革的持續深入推進還對市場規章制度造成了不小的挑戰,也可以從三個主要的方面來分析。其一,為全要素生產效率的提升提供保障;其二,保證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其三,要在市場與政府之間尋求平衡,建立科學長續的關系,保證市場能夠平穩運行。

三、供給側改革視角下經濟法應對挑戰的措施

(一)經濟法主體制度層面的應對措施。供給側改革的持續發展離不開相應的制度保障,所以制度層面的革新是改革的首要任務。針對供給側改革給經濟法主體制度帶來的三大挑戰,應該分別從國家干預、社會中間層以及市場這樣三個方面來來分別進行應對。其中國家干預這項應對措施是最要緊和關鍵的。在改革之前,政府對于市場需求的干預較多,影響較大,但是改革之后,就要逐漸減少政府在市場中的干預作用,降低其對市場的控制,保證市場機制能夠充分自發對市場進行調節,利用市場的作用來調節資源配置以及各方的關系。(二)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層面的應對措施。宏觀調控是政府在市場中發揮作用的重要手段,與之相關的法律制度包含很多內容,但其中較為主要的就是財政法律制度。而財政法律制度主要指的就是稅法、預算法這一類的法律,所以,從稅法層面而言,要對稅法進行分稅制改革,簡化相關的稅務制度,降低相應地收費標準,制定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增加減稅、免稅等優惠的力度,通過稅法改革來刺激或者鼓勵企業的發展;而預算法是最能體現一個國家資源配置能力的法律政策,現下我國通用的預算法是2014年推行的新預算法,是在供給側改革的背景下調整完善之后的,可以支持改革的推廣,也能促使資源配置向更加透明化的方向發展,但是不能否認的是其依然有很多不足之處需要不斷進行調整和完善。(三)市場規制制度層面的應對措施。市場規制制度方面的應對也需要針對挑戰的三個方面來分別進行。首先,要建立完善高效的產品質量與食品安全體系,以此來保證市場供給物資的質量;其次,要制定好相應的政策制度等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立成熟的保護機制,提高消費者對市場的信心;三是加強對市場競爭的監督,建立公平的競爭機制,鼓勵良性競爭,提升市場活力。為了更有效地刺激市場的活力,可以適量降低企業商品的庫存,然后建立公平的競爭制度以及審查機制,以此來控制市場上惡性競爭事件的發生頻率。

四、結語

供給側改革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和趨勢,對于刺激我國經濟的發展活力、保障其健康發展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供給側改革的發展對我國現行的經濟法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只要使經濟法的主體法律制度、宏觀調控法律制度以及市場的各項規章制度適應供給側的改革,才能夠保證經濟法的時代性,進而發揮其調節、約束市場發展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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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兆復 蔡巖 單位:昆明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