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權刑法保護立法及完善
時間:2022-03-05 1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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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聯網環境帶來的現實難題急切需要司法界對“公民個人信息權”刑法保護進行重新界定完善。因此,本文以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司法實務處理局限性為入手點,結合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法律性質及價值基礎,對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維護法律的完善確立進行了簡單的剖析。
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核心為信息自決權,其側重于信息安全領域,具有意志自由、人格尊嚴二元價值觀及財產權、人格權雙重法益屬性。但是在我國現行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維護法律體系中,并沒有對犯罪主體進行明確規定,相關配套法律間也存在較大的銜接縫隙,因此,對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侵犯主體法律法規及配套法律制度進行適當完善非常必要。
一、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法律性質及價值基礎
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具備財產權、人格權雙重屬性。一方面,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可以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獨立資格,涵蓋了健康、名譽、生命、姓名等公民必備要素。一旦侵害自然人個人信息權,不僅會對其榮譽、名譽及精神狀況造成影響,而且還會對其個人生活、家庭生活造成較大威脅。另一方面,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在信息時代具有較大的經濟價值,且個人信息作為私人財產利益傾向較為突出。從私人財產利用應用視角進行分析,只有信用交易記錄、上網購物記錄等部分個人信息可以產生商業價值①。而對于個人在醫療照顧、社會交往中的個人資訊信息,即使個人自主決定開放,也不會損害其個人信息權利。從上述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法律性質可知,個人信息權具有意志自由、人格尊嚴兩個基本價值。這種情況下,當且僅當對個人信息權進行價值分析并明確其價值取向時,才可以保證人格尊嚴及財產利益的有效維護。
二、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司法實務處理局限性
(一)主體信息界定不明。我國現行《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條規定雖然對個人信息權進行了簡要界定,但是相關規定中關于個人信息內容及情節嚴重程度較為模糊。再加上個人信息權利侵犯主體懲處條例的輕量化處理,導致個人信息權利犯罪成本普遍不高,限制了刑事法律在抑制個人信息犯罪主體行為方面的權威性②。(二)配套法律制度缺失。當前我國在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維護方面仍然沒有較為完備的配套法律法規確立,刑事法律介入個人信息權利維護渠道不夠廣闊,影響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及附屬刑事法規在維護個人信息權方面優勢的充分發揮③。(三)相關法律制度銜接不當。在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司法實務處理中,與維護個人信息權相關的法律呈現出了較為突出的分散性。與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維護相關的法律銜接漏洞,導致單一依靠刑法維護個人權利,無法達到預期效果。
三、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法律完善措施
(一)明確界定主體信息?,F代社會中不斷涌現的新的個人信息權侵犯形式及侵犯內容,對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適時性調整提出了迫切的需求。因此,基于亞里士多德社會正義美德觀點,為切實實現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維護正義,應以現實刑事法律應用為入手點,利用法律解釋的方式,對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維護方面主體信息進行明確界定。從本質上而言,法律解釋主要是在特定個人信息權刑法保護基礎上的再次創造,其可以在將以往較為模糊、界限籠統部分進行適當澄清的同時,將以往沒有涵蓋的內容進行重新填充。首先,依據我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可以將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客體看做公民人身權利。這主要是由于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侵犯行為,極易威脅公民健康、生命。通過將公民人身權利看做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維護客體,可以促使國家規制個人信息權行為介入時間前移,為主體信息明確奠定基礎。其次,針對《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中關于犯罪主體規定不明確問題,可以特殊主體為切入點。在明確國家機關、電信單位、交通單位、金融單位、醫療單位、教育單位等相關單位人員主體性質的基礎上,將互聯網時代其他涉及公民信息的人員納入法律條文內。如借鑒歐洲理事會協定中關于個人信息權維護的內容,可以個人信息權利侵害本質入手,在刑事法律確立完善時,通過刑事懲處條例的方式,對除上述特殊主體以外的一般主體在內嚴重侵害公眾個人信息權的行為進行嚴厲約束。最后,在《刑法修正案(七)》中關于單位或組織列入侵犯個人信息權犯罪主體的基礎上,考慮到我國自然人犯罪具有特殊主體、一般主體的差異,因此,應在刑事法律確立完善時,對單位侵犯個人信息權性質進行恰當確定。即從一般主體、特殊主體兩個方面,在限定國家機關等公共服務單位侵犯個人信息權主體的基礎上,以物業公司、車行、網站等私營性質單位為要點,將侵犯個人信息權規定中的“等”,進行列舉無窮盡的闡述,全方位增強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維護全面性。(二)完善配套法律制度??紤]到我國現階段仍然沒有構建具有較高實踐價值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框架,也無法滿足瞬息萬變的信息時代民眾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需求,因此,在刑法單一條文運行的基礎上,為了充分遏制現實環境中侵犯個人信息的違背法律規范的行為,捍衛公民信息權,應通過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及時跟進相應法律解釋,逐步形成一部具有統領意義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為互聯網環境中我國公民個人信息權提供更加全面、精細的保障。一方面,根據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維護現實需要,在《刑法修正案(七)》關于個人信息權維護法律規定、行為方式界定及法定刑配置的基礎上,應以處于源頭的服務行業、國家機關單位為重點。從法定刑罰規定視角入手,對其進行加重、加強懲罰,以督促其合法履行自身職務。而對于社會環境中特殊機構、機構內部人員利用自身職務便利違背刑法規定出售或者、分享公眾個人信息的,也需要依據從嚴、從重的準則,進行懲處條例的制定。另一方面,考慮到信息時代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具有侵權行為隱蔽性、侵權行為專業性、侵權行為多樣性等特征,確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主體行為及現實身份難度較大,影響了相關法律的順利執行。因此,立足法律完善及相關法律制度銜接視角,可以在限制條件明確的情況下,引入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即從司法實務處理需求出發,司法機構可以要求侵害公眾個人信息權的人員提供其沒有侵害公眾個人信息權的證券,以加速推進舉證責任由自訴人向被追訴人轉移,為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的有效維護提供依據。(三)注重相關法律制度銜接。近幾年,我國最高立法機構在刑法典實施的基礎上頒布了多種不同類型的刑事法律規范,為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法律性質確定及司法實務處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但是,作為刑法典例外規定的特別刑法仍然存在較大弊端,因此,為促使相關法律制度有效銜接,在完善立法內容理論論證體系及科學規劃原則的基礎上,可以對相關法律進行進一步完善。從刑事犯罪性質視角進行分析,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侵犯屬于法定犯。這種情況下,法定犯行政違法性就成為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侵犯的前提。而我國現行刑事立法新增的“倒逼”機制先于前置性立法,基于此,為了保證現行刑事法律有效貫徹落實,應在刑事責任引入的基礎上,對前端實體法進行進一步完善。以個人信息權單行法律制定為切入點,密切關注其與前期頒布法律銜接問題,保證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侵犯主體定罪量刑工作順利進行。
四、總結
綜上所述,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與互聯網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維護趨勢相一致,可以充分滿足刑法法益運行基本需求。因此,針對現階段基于刑事法律范疇的個人信息權維護方面存在的法律確立漏洞,相關立法部門應明確界定個人信息權侵犯主體及客體行為,完善刑事法律體系中關于個人信息權侵犯懲處的條例。結合刑事法律確立可操作性、公民信息權可救濟性的增強,可以為我國公民個人信息權利維護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作者:黃熾標 單位:廣東理正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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