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交通事件的民事責任和防范措施

時間:2022-04-02 03:07:00

導語:小議交通事件的民事責任和防范措施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小議交通事件的民事責任和防范措施

一、前言

汽車工業的飛速發展,在帶動世界各國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對人類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在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我國年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約20萬起,因車禍致死人數5萬多人;90年代以后分別上升到30多萬起交通事故,致死人數約7萬多人;隨著機動車輛的直線上升,2001年和2002年上述兩項指數分別是75萬起、10.6萬多人和77萬多起、10.9萬多人。海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統計,今年上半年我省共發生城鄉道路交通事故1092起,死亡248人,平均每天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仍在一人以上①。道路交通事故已成為人類和平年代的“殺手”。因道路交通事故訴訟至法院的損害賠償案件,近些年都呈逐年上升趨勢。筆者擬結合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來探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性質、特點、歸責原則及防范事故的對策。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性質及特點

(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我國從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17條的規定,將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視為一般侵權責任。該《辦法》一出臺,便受到眾多學者的質疑。筆者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應是特殊的侵權責任而非一般侵權責任。理由和法理依據有:

1、致害物的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害物體,主要是道路上的機動車輛,它們屬于高速運輸工具。高級轎車,時速均在100公里左右,一般機動車輛,時速也保持50—80公里之間。它們運行時,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性。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作業造成損害的,屬于特殊侵權責任的范圍。《民法通則》是我國的基本法,《辦法》屬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不應與基本法相抵觸。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出于行為人的過失。在侵權的民事責任中,一般侵權行為人的過錯形式既有行為人的過失,也有行為人的故意。道路交通事故中,行為人不是希望和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過錯形式,只能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失。

3、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具有特殊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由四個要件構成,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不必象一般侵權責任那樣由四個要件構成。過錯責任原則由損害事實、因果關系、行為的違法性和過錯組成要件;無過錯責任原則由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組成要件。《辦法》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為過錯責任原則,因此沒必要規定免責事由。特殊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與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不同。前者應由法律作出規定,后者一般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行為侵害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行為造成人身傷亡的,那么其行為侵害的對象是他人人身,即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權或生命權,而且還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權益,造成了今后某些權益的喪失,如致人傷殘,勢必減少其日后經濟收入,間接地影響其對被撫養人撫養能力;如果事故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侵害的對象是他人財產,既包括已形成的財產權利也包括未形成權利的則產,如間接的財產損失。

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

不同的歸責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實體處理有極大的影響。在國外,各國對道路交通事故采取的歸責的立法例分為三種:一是采過錯責任;二是采推定過錯責任:三是采無過錯責任。

(一)過錯責任原則

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加害行為時的某種應受非難的主觀狀態,此種狀態是通過行為人所實施的不正當的、違法的行為所表現出來的。過錯是行為人在法律上應負責任的重要依據②。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多適用于一般侵權責任。而我國現行的《辦法》,采用的就是此責任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舉證責任的分擔上貫徹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過錯責任”作為民法理論體系的四大支柱(地位平等、所有權神圣、契約自由和過錯責任)之一,在人類社會長達二千多年的歷史中得到全面確認。在《民法通則》頒布實施之前,學理上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高度危險作業的賠償責任?!睹穹ㄍ▌t》頒布實施以后,理論界和實務界一致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性質屬于高速運輸工具的高度危險作業民事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實踐中采用過錯責任原則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積極作用于:1、處罰不遵守交通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因為行為人有過錯,要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無形中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對人們遵守交通法規起到教育作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2、從某種程度上講,保護了受害人利益。因行為人過錯造成受害人損失的,行為人的賠償,能使受害人損失得到補償和救濟。消極作用在于: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則意味著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行為視同于一般侵權行為,受害人要對行為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行為人有過錯,受害人的損失將無法得到受償。這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行為人無過錯,不負賠償責任,有時會使那些生活陷入困境的受害人或被撫養人更加苦不堪言,導致矛盾擴大化,產生不安定因素。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無論是否有過錯都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適用此責任,只要有損害結果發生,并能證明損害結果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十九世紀以來,隨著工業化大生產的發展和汽車等高速運輸工具的發明,一些高度危險作業對周圍環境和人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對于高度危險作業造成的損害,如果按照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往往由于不能證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而得不到賠償,這很不利于對受害人(弱者)的保護,容易造成社會關系緊張。在這種社會背景下,各國立法對于高度危險作業的損害賠償責任相繼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彌補過錯責任原則之不足。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加大高度危險作業者的注意義務,有利于防止損害的發生。就道路交通事故而言,危險來源于機動車一方,而不是行為一方。根據“危險控制理論”,誰最能夠控制和減少危險,誰就應當承擔回避危險結果發生的責任。因此,在法律制度設計上應當賦予機動車駕駛人高度注意義務,促使其謹慎駕駛,盡可能避免損害發生。二是平衡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在制度設計上實現對弱者的保護。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要求機動車輛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擔較大的責任,無疑是合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運用無過錯責任,其積極作用在于較有利于保護受害人利益,加重行為人的賠償責任,能最大限度地預防事故的發生。但目前在我國經濟和保險業還不夠發達的條件下,要實行無過錯責任,阻力不小。

(三)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是指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系,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和不具有免責事由,法律就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并山其負侵權責任。過錯推定實際上是過錯責任的特殊表現形式,是在過錯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加重行為人的責任,從而進一步保護受害人利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積極意義在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較有利于保護受害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機動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員更加注意交通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而消極方面的表現與過錯責任原則的消極作用相同,不再贅述。

確認道路事故賠償責任的性質為無過錯責任,對于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確為有利。令人欣喜的是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修正了《辦法》中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確定為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按照該項歸責原則的要求,受害人只須證明損害事實存在、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即可?!睹穹ㄍ▌t》第123條的條文內容如下:“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毙骂C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和第2款的內容如下:“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從上述兩部法律規定的內容可以看出,對此類交通事故的損害行為采取的歸責原則是基本—致的,體現了單行法與基本法相一致的立法原則。在貫徹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的前提下,有條件地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利于敦促公民遵守交通法規,有利于民事賠償糾紛的解決,體現出民法的公平原則。關于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1項的條文中體現得淋漓盡致:“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敝宰鞒鲞@樣的規定,主要是考慮了機動車駕駛人之間處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強弱之分,并負有相同的注意義務。總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上是貫徹了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主,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為補充的法律適用原則。

四、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對策

道路交通安全與國家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息息相關。我國每年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均排在世界的第一位。目前我國僅私人擁有的機動車已超過了1000萬輛,且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機動車輛會迅猛增多,對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將越來越高,因此,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已是全社會的共同愿望。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筆者認為應從源頭抓起。首先,防止“帶病”車輛上路行駛,建立和規范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其次,對機動車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特別是交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要對舊機動車輛即“二手車”市場進行聯合監管,嚴防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進入運輸市場。再次,強化對駕駛人的安全管理,防止機動車超載、超速行駛。最后,盡快完善道路交科學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