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準則在民事范圍內運用

時間:2022-11-13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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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準則在民事范圍內運用

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但由于其內容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在實踐應用中,存在諸多問題。

李建海訴上海百姓家庭裝潢有限公司案件中,裝修工縊死于用來結婚的新房內,法院認為,屋內是否發生過人員死亡事件,與房屋的使用和房屋的價值并無必然聯系,對要求賠償購房等經濟損失不予支持。有觀點認為,中華民族一向有追求喜慶、吉祥的民族心理趨向,喜慶的時間、地點發生不吉祥的事是很忌諱的,這已突破了迷信的范疇,且被一般民眾所接受和認同。該案的處理忽略了房屋作為新房使用時的特殊意義和要求,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則。

在涉及“情人協議”案件中,雙方約定“各自在2005年12月前離婚,重新組建家庭。雙方如有一方違約,其中違約方將賠償對方人民幣5萬元。”法院判決該協議違反社會公德,無效。很多人認為,這個協議應是合法有效的。雙方要求離婚,重新組建家庭是法律所容許的,社會所接受的并非傷風敗俗的行為。

實踐中,大量存在上述情況,同一案件中,對公序良俗原則的理解和認定產生嚴重分歧,因此,有必要對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領域的應用作進一步的探討。

一、公序良俗的含義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中國現行法因受前蘇聯的影響,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樣,而以“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來表達出同樣的精神。

民法之所以需要規定公序良俗原則,是因為立法當時不可能預見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做出詳盡的禁止性規定,故設立公序良俗原則,以彌補禁止性規定之不足。一方面,限制私權,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法官可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進行裁決。因此,各國都將公序良俗等道德引入民法中,成為近現代民法的重要原則。

二、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領域的具體應用

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領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不僅包括行為人的民事活動領域,還包括立法者的民事立法活動領域和法官的民事審判活動領域。

(一)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立法領域中的應用

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它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法律規范起指導作用,是制定、解釋、研究民法的出發點和依據,其在民事立法上的指導作用,各學者認識基本一。

我國社會主義法,在本質上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利益的體現。因此,立法必須反映保障最大多數的最大利益,維護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在現行民事法律法規中都能找到體現公序良俗原則的條款。《民法通則》第七條之規定是公序良俗原則最直接的法律表現形式,另外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否則,根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無效。這些條款的內容仍然比較概括抽象,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直接體會到公序良俗原則對立法的指導和影響?!睹穹ㄍ▌t》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痹凇独^承法》中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對不盡扶養義務的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這些條款無不體現了公序良俗原則的應用和影響。

2000年6月,廣東出臺《關于處理在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地方性法規,規定男方給“二奶”的財產不屬于“二奶”,而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立法的科學性還有待商榷,但不難看出,廣東的這一做法正是公序良俗原則在立法上的作用。公序良俗原則要指導行為人的民事活動,就必須將其法律化,并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制約人們的民事行為,若不將公序良俗上升為法律,制定到法律的條款中去,公序良俗將可能成為對理想社會的一種空想。

(二)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活動領域中的應用

一方面,國家通過公序良俗原則的要求制定相應的民事法律法規。將其上升為強行法規后對社會成員產生具有普遍性的強制約束力,要求行為人必須遵守。如在《收養法》中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由于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時,若年齡相仿或相差不大,極易產生不良甚至是不法行為,以收養的合法形式掩蓋以非法為內容的目的,造成性關系和家庭倫理的混亂,有背于公序良俗原則,必須加以禁止。

另一方面,由于民事關系的復雜性、廣泛性、靈活性和法律本身的滯后性,民法中不可能對各種民事關系都一一作出規定。法律的空白地帶為人們行使權利留下了更廣闊自由的空間,但并不意味著權利不受任何限制。在法律規定不明及無規定情況下,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成為社會的必然要求。歷史的實踐證明,民法私權的過度膨脹必然會導致社會的混亂,權利個人本位已趨向公序良俗等原則約束的社會本位。

(三)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審判活動中的應用

從事民事活動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法院也就必然要以此來判別行為人所實施行為的合法性。若只是行為人活動的準則,而非裁判準則,導致裁判結果與行為人預期目的不一致,公序良俗原則最終將失去其法律的約束力。民法的特點也決定其不同于刑法,刑法中奉行“法無規定不為罪”,即“罪刑法定原則”。而民法做不到“法無規定不處理”,民事活動中奉行的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為的”。這就是說,客觀的社會經濟生活條件要求民法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民事關系進行調整,在這些場合,就要靠基本原則,基本原則的法律條文完全可以作為下判的法律依據。

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案件活動中的應用,必然導致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權,它并不是在爭議解決程序發生前作為一套具體、可直接操作的權利義務配置模式而存在,而是在具體的審理條件中才由裁判者依公序良俗原則負載的價值來確定某一權利義務關系。對不確定概念,如處理相鄰權中規定的“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其文義不足以約束其外延,在適用具體案件時,須由法官評價地予以補充,加以具體化。有的事件超出了立法者的預見,甚至連可能的文義都沒有,法官可根據公序良俗則直接為法律依據下判。

三、判斷公序良俗的標準

由于公序良俗內容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需由法官自由裁量,但裁判者的“自由”并非無限度,必須加以規范和限制,統一對公序良俗的認定標準。

(一)公序良俗的價值標準

“公序良俗”實質上就是我國法律上的“社會公共利益”與“社會公德”。問題是,什么叫“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法律上沒有列舉,也沒有規定明確的判定程序,目前,須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對其價值內涵應當明確,并不是所有的秩序、利益、風俗都是“公序良俗”,應以正義、靈活、安全為價值標尺。正義,即通過公序良俗原則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這是公序良俗原則所要求實現的最高價值。靈活,即適時、適事、適人進行調整,能夠較多地滿足社會價值需求。安全,即可預見法律對自己未來行為的態度,不必擔心來自法律的突如其來的打擊。公序良俗原則其安全價值是較低的,為了平衡人們對安全價值的要求,法官在自由載量時,對公序良俗原則應是有節制地使用。

(二)公序良俗的認定對象

我們說,違反公序良俗的判斷對象,應是當事人所從事的法律行為,非當事人約定實施或已經實施的行為。在“情人協議”案中,法院認為以未離婚為由要求賠償屬于違反社會公德,協議無效。而有人認為雙方協議各自離婚并不傷風敗俗。兩者的不同意見實際上是對“公序良俗”認定的對象不同。一是對“離婚為條件的賠償”,一是針對“離婚”本身,當然會產生不同的看法。本案中,當事人約定各自離婚重組家庭,如今人們往往不再認為這是不道德的事情。但是,如果當事人以不離婚就要求賠償,就會嚴重影響社會倫理道德觀念。因此,雖然當事人協議各自離婚可能并不違反公序良俗,但以不離婚就要求賠償,卻應認定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從而歸于無效。違反公序良俗的具體判斷對象應是民事行為的內容。

其次,在判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時,可根據案件性質考慮民事行為的動機。在裝修工縊死新房案中,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引起極大爭議。但我們假設,裝修公司和裝修工是故意破壞新人的幸福美滿,縊死于新房內,可以認定該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原則,要求賠償。如果不是違法故意,如意外事故死亡、疾病死亡等,都不應認定。裝修工自殺縊死新房中并非故意,所以法院的判決無疑是正確的。因此,有些行為從內容來看,往往難以認定。但是,如果將動機納入判斷對象,就會非常的明了。當然,在判斷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時,不能僅以當事人的動機為準,而必須綜合考慮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當事人的主觀動機等因素來確定。

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領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把權利義務從“私有狀態”重新置于“公共領域”,再由裁判者依其認為正確的標準分配給當事人,以平衡民事主體之間和民事主體與社會之間的民事利益,反映出現代民法的私法制衡。隨著社會的文明與發展,我們一方面強調權利和自由,另一方面,我們更呼吁道德和公共利益的維護。公序良俗原則的正確應用,為我們權利的行使和實現創造了更美好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