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上共同侵權責任探析
時間:2022-12-01 0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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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是相對于單獨侵權而言的,共同侵權涉及復數侵權主體,在構成要件與責任承擔上與單獨侵權相比,存在著特殊性;同時,共同侵權的形態在侵權法中的表現也是多樣的,各種類型的共同侵權相互之間在要件構成、責任承擔與抗辯事由等多方面也各具特殊性.因此,許多國家通常都以制定法形式分別類型對其作出特殊規定.我國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作為全面規范侵權責任的基本法,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也對共同侵權的幾種具體類型進行了歸類,并在第二章用五個具體條文(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對其分別進行規定;此外,還用兩個條文(第13條、第14條)對作為共同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連帶責任作了具體規定.這樣規定的好處在于使比較復雜的共同侵權問題讓人一目了然.
一、共同侵權的涵義廣義上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加害人實施的導致同一損害結果的行為.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含義:
第一,加害主體的復數性.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加害人必須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否則不構成共同侵權.當然,數人中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民法理論認為,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應當具有侵權責任能力,即對于事物之是非利害有認識辨別之能力.
我國侵權法上沒有明確侵權責任能力這一概念,但實際上我國侵權法上是承認侵權責任能力理論的,這可以從監護人的監護責任的設計中推導出來.
第二,損害結果的同一性.共同侵權中損害結果的同一性主要表現為如下幾種情形:一是指在狹義的共同侵權中,數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損害結果.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就在于數個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的損害后果.二是指在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中,各行為人的行為偶然結合造成對受害人的同一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1條和第12條都規定,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是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當然,這里的同一損害是數個行為偶然結合的結果.三是指在共同危險行為中,雖然數個行為人都從事了危險行為,但是最終只是造成了一個損害結果.四是指在教唆和幫助侵權中,其結果也表現為同一個損害結果的發生.
二、共同侵權的具體類型我國《侵權責任法》在借鑒各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廣義的共同侵權行為進行了歸類,共用五個具體條文規定了四種類型的共同侵權形態.
(一)主觀的共同侵權.主觀的共同侵權,又稱為狹義的共同侵權,是指數人基于共同過錯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條即是對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
1.關于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本質的探討.對于主觀的共同侵權的認定,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正確把握其本質所在.而對于共同侵權行為本質的把握,則在于對"共同"一詞的理解.根據王澤鑒先生的解釋,共同侵權行為中"共同"二字,是從德文Gemeinschaftlich翻譯而來,原出自《德國民法典》第830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數人因共同侵權行為造成損害者,各人對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損害負其責任.該條文中所稱的"共同",系指主觀的共同,即有共同的意思聯絡.英美法系國家一向采主觀說,即以加害人之間的意思聯絡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我國學者對于共同侵權行為中"共同"的含義歷來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學說:一是主觀說.此種觀點認為,共同過錯的本質特征在于數人致人損害,其主觀上具有共同的過錯.沒有共同過錯,數人的行為不可能聯結成一個整體,也不可能使數人致人損害的行為負連帶責任.主觀說,又可分為共同故意說和共同過錯說.二是客觀說.這種觀點認為,如果各加害人的違法行為產生同一損害,各行為人之間雖無共同通謀和共同認識,仍應構成侵權行為.根據客觀說的觀點,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也屬于共同侵權行為.三是折中說.折中說認為,判斷數個加害人的侵害行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者說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來分析,單純的主管說或客觀說都是有失偏頗的.
2.《侵權責任法》對于主觀的共同侵權本質的認定.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1條和第12條是對客觀的共同侵權的規定,這就表明其嚴格區分了意思聯絡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對狹義的共同侵權應該是采取了主觀說.但是,其沒有完全采取傳統民法上嚴格的主觀說即意思聯絡說,而是采納了主觀過錯說,即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共同"包括了共同故意,也包括了共同過失.可以說,采取主觀過錯說來認定狹義的共同侵權有著積極的意義: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只有各行為人具有共同過錯,才可以名正言順地讓他們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不考慮主觀過錯的共同性,就不能將狹義的共同侵權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區別開來.另外,承認共同過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也是現代侵權責任法發展的趨勢.
(二)客觀的共同侵權.客觀的共同侵權,又稱為行為關聯的共同侵權,也稱為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指數個行為人事先并無共同的過錯,而因為行為偶然結合致同一受害人遭受同一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2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這兩個條文即是對客觀的共同侵權的規定,其也被分別解釋為基于累積的因果關系和基于部分因果關系而產生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與其他幾類共同侵權相比,客觀的共同侵權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各行為人之間不具有共同的過錯.這一點是客觀的共同侵權與主觀的共同侵權的最顯著的區別.當然,這里所說的沒有共同的過錯,不僅指沒有共同的故意,也包括沒有共同的過失.
第二,各行為人的行為偶然結合造成對受害人的同一損害.這一點要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方面,數人的行為發生了偶然的結合,而不是基于主觀的共同過錯.
另一方面,數個行為人的行為都造成了同一損害結果,當然,在這些損害中,有的損害是可分的,有的損害是不可分的.
第三,在責任承擔上,采用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由于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的主要特點在于因果關系的多樣性與復雜性,所以,在責任承擔上,應該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準共同侵權.準共同侵權,或者稱為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實施的危險行為都有造成對他人的損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了他人的損害,但不知數人中何人造成了實際的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
第10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1.共同危險行為概念的提出.關于共同危險行為,我國《民法通則》以及《民法通則意見》都未作規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4條第1款第(七)項,主要從舉證責任的角度對共同危險行為作了規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次從實體法規則的角度對共同危險行為進行了初步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十條在借鑒了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對共同危險行為進行了規定.
2.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要件第一,數人沒有意思聯絡.這是共同危險行為與主觀的共同侵權的明顯區別.盡管就每一行為人個別而言,其主觀上對實施加害行為各自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但相互之間并無共同的侵害計劃,而是各自獨立實施了危險行為,對于損害后果沒有共同的認識和意愿.
第二,數人共同實施了危險行為.共同危險行為與高樓拋物致人損害且加害人不明的情況不同,高樓拋物致人損害雖然也存在多個義務主體,但是其中只有一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而共同危險行為的成立,則要求每一個賠償義務主體都實施了危險行為.
第三,一人或數人的行為已經造成損害結果.數人實施的危險行為都有造成對他人的損害的可能,但是只有其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了他人的損害,而且這種損害事實已經發生,損害結果已經造成.
第四,具體加害人不明.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從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看,各個危險行為人的危險行為只是可能造成了損害結果,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法律推定的.這在民法學說上被稱之為"擇一的因果關系",即被告的損害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有過失的被告中的某一個造成的,但是又無法查明究竟是哪一個被告造成的,數人的行為都具有造成損害的可能.在共同危險行為中,采取這種"擇一的因果關系"理論更有利于對受害人的救濟.
3.共同危險行為的免責事由.在共同危險行為中,關于加害人能否通過反證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從而使其免責,對此一直存在爭論.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以及《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表明了其立場,即認為行為人可以通過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而得到免責.
但是,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的規定來看,應該承認我國《侵權責任法》修改了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免責事由方面,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為免責事由,即只有找出了真正的加害人,其他人才能免責.、
(四)擬制的共同侵權.擬制的共同侵權,即是指教唆、幫助行為.所謂教唆行為,是指利用言語對他人進行開導、說服,或通過刺激、利誘、慫恿等行為使被教唆人接受教唆人的意圖,進而實施某種侵權行為.幫助是指通過提供工具、指示目標或以言語激勵等方式,從物質上和精神上幫助實施加害行為的人.《侵權責任法》第9條第一款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條即是對擬制的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
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有些國家將教唆和幫助行為規定為共同侵權行為,而有些國家則將其"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對教唆、幫助行為未作規定;《民法通則意見》第148條將教唆、幫助行為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從《侵權責任法》第9條的規定來看,其并未對教唆、幫助行為的性質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我國《侵權責任法》是將其作為共同侵權來對待的.這種規定是與我國侵權責任法強調共同過錯作為共同侵權的本質特征是一致的.
三、共同侵權的責任承擔由于共同侵權的形態表現多樣,在責任承擔上,各類型的共同侵權也表現出了自己的獨特之處.
(一)共同侵權以承擔連帶責任為原則.在連帶責任中,每一個行為人都有義務對受害人承擔全部的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責任.所以,相對于按份責任而言,連帶責任顯得更苛刻.對共同侵權中的每一個行為人都施以連帶責任,一方面是保護受害人利益的需要,而更重要的原因則是基于共同侵權中數人之間存在著共同的過錯,這才是連帶責任產生的基礎.在共同侵權中,實行連帶責任的共同侵權類型主要包括: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以累積因果關系表現的客觀的共同侵權、教唆和幫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情形.當然,連帶責任人之間具有追償權.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4條規定:"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出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二)共同侵權以承擔按份責任為補充.按份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對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共同侵權中,承擔按份責任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種:一是《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的以部分因果關系表現出來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在此種情況下,如果能夠確定責任的大小,各自按照其份額承擔責任,如果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則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監護人和教唆人、幫助人之間的責任分擔.《侵權責任法》第9條第二款中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此的正確理解應該是通過衡量監護人的過錯程度以及其對損害發生所具有的原因力來確定監護人的責任份額;三是《侵權責任法》第67條規定的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按照污染物的種類和排放量等因素來確定各自承擔責任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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