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民事訴訟證明過程

時間:2022-12-06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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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民事訴訟證明過程

一、舉證

舉證是當事人將收集的證據提交給法院。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是不同的。在起訴階段,當事人應當至少向法院提交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其他證據可以在起訴后向法院提交?!蹲C據規定》對于舉證的要求是: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并且當事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完成舉證。這一合理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或者由法院指定舉證時限。逾期則產生失權的效力。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閱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二、質證

質證是指在法庭上當事人就所提出的證據進行辯認和質對,以確認其證明力的活動。質證是當事人實現訴權的重要手段,是法院認定事實的必經程序,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質證作為證明的重要內容,是貫徹民事訴訟辯論原則、公開原則的具體化,是庭審活動的核心內容。通過質證,可以辯明證據的真偽,排除與待證事實無關的證據,確認證據證明力的大小。

質證的對象包括所有的證據材料,無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法院調查收集的,都必須經過質證。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放時公開質證。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件確有困難并經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的,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3)第三人出示主打民,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對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并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

三、認證

認證確切地說應當稱為對證據的審核認定,即法院對經過質證的各種證明材料是否具有證明力及其證明力的大小予以認定,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一)認證的方法

法院審核認定證據包括對單一證據的審核認定和對若干證據的綜合比較認定以及對全案證據的審核認定。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1)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3)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支付寶(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5)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在僅對單一證據無法認定時,需要將若干證據綜合進行比對,以確定其證明力。而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二)證明力規則

1、有完全證明力的證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1)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2)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3)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4)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5)對方認可的證據。

2、最佳證據規則。(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6)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3、補強證據規則。補強證據是指只有在具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某一個證據材料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使用。依照有關司法解釋,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4、證據排除規則。證據排除規則是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某些證據雖然為真實,也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1)當事人在訴訟中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2)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一般適用于刑事訴訟領域,其要旨在于保障國家公權力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國家偵查機關違反法律取得的證據是非法的,將不被法院采信。但現在學者們傾向于認為,在民事訴訟中需要將客觀真實與程序正義、當事人的誠信等進行均衡,由于客觀真實并非是民事訴訟追求的惟一價值目標,因此對于一些非法證據,如搜集證據采用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手段、限制他人的精神和肉體上的自由等帶和侵犯人格的方法去搜集的證據,就應當予以排除。

上述只是有關證據證明力的一般經驗法則,而非絕對的證明力法則,在審判實踐中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應當依照全面、客觀的原則,根據法庭辯論的全部情況和全案證據,作出符合道德操守、邏輯推理以及經驗法則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