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化思路

時間:2022-04-18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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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思路

一、問題的提出

毋庸置疑,我國伴隨改革開放進行的現代法律制度的建設與完善是深受大陸法系傳統影響的。在我國是否需要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問題上,面對已經過去的兩次法典化熱潮和所謂的正在進行中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以新荷蘭民法典、俄羅斯民法典等為代表的第三次民法典編纂熱潮,我國法學界對是否需要制定一部能夠超越歷史并在二十一世紀產生重大影響力的民法典展開了激烈的爭論。關于我國民法典編纂的三種思路的爭論,梁慧星教授曾有論述。第一種即“松散式、聯邦式”思路,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員費宗煒提出,后得到江平教授和魏耀榮同志的贊同。按照這一思路,將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繼承法、婚姻法編在一起就成了中國的民法典。第二種思路被稱為理想主義思路,是廈門大學教授徐國棟提出的民法典編纂思路。按照這一思路,中國民法典分為兩編:第一編人身關系法,第二編財產關系法。各編再細分為四個分編。第一編人身關系法再分為:第一分編自然人法、第二分編親屬法、第三分編法人法、第四分編繼承法;第二編財產關系法再分為;第一分編物權法、第二分編債權法總則、第三分編各種合同、第四分編知識產權。第三種思路即梁慧星教授等主張的所謂現實主義思路。這一思路堅持民商合一、人格權不設專編、維持債權總則等,主張以德國式五編制和民法通則為基礎進行民法典的編纂。筆者認為,完全沒有必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去制定一部現在看來很完備,自認為很完美,但在若干年后又很可能因為其不能達到與時俱進的效果而遭后人垢病的民法典。

二、現階段法典化的爭論

民法法典化只是構建民事法律制度的一種手段,如何不斷完善立法,對各種社會關系進行有效調整,使社會生活朝著積極的方向發展才是制定法律最終的目的。單純為了法典化制定民法典,而忽視其根本目的,這顯然是一條背離法社會價值的錯誤路徑。有學者認為制定民法典不正是已經被證明的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最科學、最有效的方法。如果依照上述理論制定我國的民法典,將民法調整的全部內容用遵循抽象化、概念化的原則編纂到一部法典之中,意圖用一部結構非常嚴密、邏輯非常嚴謹的法典去涵蓋并解決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方方面面的問題。這一想法本身就是在天方夜譚,人類甚至無法準確判斷世界幾十年后將發生的變化,但你現在就要預知未來的社會生活狀況并制定一部非常完備的法典去調整。過去的歷史已經充分證明了這樣一條路是走不通的,大陸法系國家引以為自豪的德國、法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在當時的時空范圍內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合理性,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隨著人類社會生活的變化,這些法典的局限性正不斷暴露出來,不斷地補充、修改使得原先的法典已經面目皆變,甚或為了不破壞其嚴謹的結構而對必須修改的內容無從下手,制約了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也有學者主張“松散”的民事立法模式,即把民法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全部制定單行法律規范,將立法散落在各個單行法規之中。這一思路的形成深受英美法系法律傳統的影響,在對大陸法系傳統立法模式進行批判的同時也拋棄了其合理成分,如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更加清晰、明確,更有利于法官及律師掌握、適用法律,更有利于法官作出一致判決實現公平、正義等。

三、開放體系觀下法典化思路選擇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立法思路或固執的堅持著自身不合時宜的傳統的形式不肯放棄,或把法律想像的過于簡單,缺乏科學性和必要的邏輯性,似是一盤散沙讓人無法領會其要領,因而都是不可取的思路。我們需要一部民法典來統領我們的私人社會,但并不是一部傳統意義上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應當是整個私法體系的基本法,能夠起到私法領域的“憲法”作用,它規定民商事各部門法共同適用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基本制度,是整個私法體系的骨架。這部民法典需要貫徹的是沿襲自傳統羅馬法以及后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倡導的公平、正義、自由、平等、人權等私法精神,這些私法精神要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確載明于民法典之中,成為其各部門法共同的價值指導,作為各部門法現有的法律規則無法解決實際生活中出現的很多新問題時的最后一道防線。這種私法精神是對全部私法制度所貫徹的私法理念的高度抽象和升華,要像基督徒心中的圣經那樣被每個生活在私法領域的人所熟記并虔誠的信仰。

在我們擁有了這樣一部民法典之后,應當參照這樣一種思路制定出商法基本法性質的商法典,同時對物權、侵權、債權、婚姻家庭、公司、票據、保險等各項民商事制度制定單行民商事法律規范予以調整。民法典與各部門法相互配合共同構成我國的私法制度體系,即相互依存又一定程度上相互獨立。這樣的私法體系是開放的,我們可以就每一部分進行單獨的修改與完善,是可以做到與時俱進,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變化、新要求。如此安排民法的體系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傳統民法法典化封閉性的缺陷,使我們的民法體系既能夠繼承傳統大陸法系概念性、結構性、邏輯性的優點,又能使民法體系始終以一個待補充的成長姿態包容社會生活的未盡事宜以完善立法,也不致使民法內容的修改牽一發而廢全身。

二十一世紀的今天,社會發展的速度異常驚人,我們的生活日新月異,稍不留神就可能跟不上時代的步伐慘遭淘汰。雖然我們始終堅持馬克思主義可知論,在不斷努力探索事物變化、發展的規律,相信有朝一日一切謎團都可以解開,一切的問題都可以解決。但我們不得不承認,這樣一個認識世界的過程需要不斷重復不斷繼續下去,一定時期內對事物的認識是受歷史、社會、經濟等各種因素制約和影響的,是存在局限性、不能窮盡的。因此,完善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就不能固守前人的老路一塵不變,試圖用一個封閉、具有絕對嚴謹邏輯性、結構性的民法典去規定一切法律所應該調整的社會關系。必須讓我們的民法典保持開放性,可以不斷進行自我發展與完善,使我們的法律時刻處于一個動態的過程,正如馬克思主義所講,事物的運動是絕對的,而靜止是相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