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財產權及民法保護思考

時間:2022-01-29 11: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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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財產權及民法保護思考

隨著改革開放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此背景給各大企業的發展提供更大的空間,因此,完善和健全的管理與保護公司發展的配套法律法規具有重要意義。而實際情況下,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對較晚,導致公司法人財產權民法保護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本文重點分析公司法人財產民法保護實施具體路徑。

一、公司法人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分析

(一)公司法人所有權具有中介意義。公司法人所有權主要是指出資者個人所享有的權利,此法律的制定是為了強化出資者的個人權利,保證其利益不受侵害,法人財產屬于是物權的一種,其不會受到所有權的影響,主要是對企業總資產的適應和受益權能,同時還具有對債務的償還義務。由于通過個體的身份開展經營活動,其財產風險將會受到巨大的限制,因此需要將個體進行聯合,通過個體之間的聯合共同發展從而形成公司。公司所有權是由個人所有權演變而來,其主要是基于對個人所有權的進一步發展而產生的,公司法人所有權能夠起到對個人所有權不足之處進行補充。根據對相關法規研究,公司法人所有權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雖然公司法人所有權與個人所有權存在一定的矛盾和排除,但并不代表公司法人所有權剝奪個人所有權,公司法人所有權只是提高股東利益最大化的一種法律工具;第二,個體或團隊出資成立一個公司其目的是為了使自己資金價值得到提升,因此相關法律則需要對其資金和權利作出保護措施;第三,對公司法人所有權進行保護,無論是“法人所有權”還是“法人財產權”,都是指“法人財產所有權”,對此需要進行明確規定[1]。(二)公司法人財產權法律性質分析。公司法人所有權主要是為了法人在財產上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等權利提供保護的法律。公司所有權法律性質為以下幾點:第一,公司所有權的受益者和享有者就是公司法人自己,現階段對公司所有權存在否定態度的主要因素,就是其不承認公司是具體存在的,認為其只是一個虛擬的,而“法人財產權”也只是觀念上存在的,破壞了傳統財產法律關系,因此相關法律加強對公司所有權進行一系列的完善,補充其中存在的不足,明確“法人財產權”的概念,并對其性質進一步明確;第二,公司法人能夠獨立享有公司所有權的權利,其具有獨立的人格,并且對外則直接享有所有權。對內則根據法人機構按照管理章程及法律規定實施日常經營和決策。

二、股份公司法人財產特征分析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法人的財產具有等額劃分上的特點,由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對外承擔責任,根據公司相關管理制度股東需要承擔有限的責任,股份制公司法人財產權就是股份公司享有的發起人募集到的股本所產生的資金,因此其對公司資金具有使用、處分和占用等權利。股份制公司與其他公司具有共同的特性,但其也存在自身的特點具體分為以下三點:第一,公司的資本具有股份的性質,其中每個股份都代表一樣的價值;第二,公司的資本具有一定的證券性質,一般以股票的形式代表權利憑證,同時根據股票的交易進行不斷轉讓;第三,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價值具有不固定性,其會隨著市場環境、企業發展前景及其他因素等影響而出現一定的浮動,從而出現價值的增加或減少。由此可見,法人財產權的實際形式比較廣泛可以是技術、貨幣以及實物等,或者一些無形資產,因此其給公司財產權及民法保護的有效實施造成巨大困難[2]。

三、公司法人財產民法保護實施路徑分析

(一)健立公司資本制度的民法保護。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的規定,不管是股份制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制公司,在對外承擔法律責任時都是以公司全部財產來承擔的,因此相關法律需要加強對公司財產的保護和監管。公司的資本主要分為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同時公司資本也是公司所有股東出資的總和,在公司出現債權或債務時,便需要公司所有財產來承擔責任,根據自身享有的財產對所存在的債務進行償還。由于公司初始的資產是由股東募集而來,所以公司資本就是股東最為重要的部分。因此在保護公司財產時需要對公司法進行詳細了解:第一,對于繳納出資相關內容,公司法中需要明確規定公司的股東具有足額的繳納出資,并且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出資情況,如果其發生違規現象,公司法人將會承擔違約責任;第二,轉投資主要是指已經進行過投資的公司以現金或其其他形式實施出資,最終創造另一個具體法律效應的實體所有者。在公司法中對轉投資現象進行嚴格規定,主要是防止公司以轉投資的形式抽逃資產,從而形成空殼公司,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影響。在《公司法》第12條中明確規定,除了一些特殊的或者在國家允許的情況之外的公司,其他所有公司對外投資金額不能超過公司總資產的50%;第三,關于減資的相關規定,在公司管理中出現減資現象主要是由于資產過?;虬l生非常嚴重的虧損所引起的,從而將資本歸還股東,在此過程中會對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所以公司法中相關法律也對此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規定;第四,股東利益分配規定,由于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會涉及到公司財產問題,若不能得到有效的限制,則極易出現股東撤資現象,對此公司法作出以下規定,股東在彌補虧損或提取了法定的公積金后,同時還要獲取股東會的同意后才可提取公積金[3]。(二)完善公司法規對公司法人清算時財產的民法保護。公司清算主要是針對公司解散事宜進行處理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會把公司內剩余財產進行合理分配,并對公司內所指定的法律消除,對于公司解散方式通常會分為一般解散和強制解散兩種形式。而在公司清算時經常會涉及到公司財產結算分配等相關事宜,公司法中需要對相關法規進行明確規定,避免公司財產流失嚴重,從根本上防止財產不清現象發生,對此公司法需要制定合理的規定。具體措施為以下幾點: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選定合理的清算人員;對清算人員的責任和義務進行明確,并設立專職的債權人委員會或相關檢查機構對清算人員和清算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督,避免出現清算疏漏;對于存在爭議的債券債務進行正確處理。(三)完善公司制度加強法人財產保護。在加強我國法人財產保護的同時還需需要對公司制度進行完善,并將現有的公司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細化,從而使公司法人財產權得到健全,主要實施措施為以下幾點:第一,對于股東出資繳納相關事宜,公司法對于股東的出資繳納規定相對較為粗略,對于一些不能按時繳納的現象,沒有規定具體的懲罰措施,對此建議可以通過提高遲延交付利息、收回股份分紅或者增加承擔責任等措施進行約束,提高股東對出資繳納的重視;第二,對于股利分配需要實施進一步限制,例如未能將到期的債務進行償還等,不得參與分股利息;第三,對于清算事宜,公司需要增加對債權人的會議規定,完善公司清算的管理工作,為公司法人財產權的保護提供幫助。

四、結語

綜上所述,公司屬于市場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之一,同時也是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經過上文分析可得,要想實現公司法人財產及其民法保護的有效實施,需要對公司法進行細化,完善現階段公司法中存在的不足,同時還需要健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從而提高公司法人財產權的保護措施;因此,加強公司法人財產權及其民法保護措施能夠充分應用到公司法的完善中來。

[參考文獻]

[1]李志遠.論法人財產權的意義[N].發展導報,2016-06-24(025).

[2]徐金鵬.公司股東財產與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混同[J].法制與社會,2015(23):81-82.

[3]曹彥玲.芻議公司法人財產權及其民法保護[J].法制與社會,2015(05):19-20.

作者:賴燕萍 單位:中國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