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司法權行使論文
時間:2022-08-18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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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社會自國家產生以后就有法律,如何行使和控制國家權力,如何處理國家權力和法律之間的關系,一直是人們長期討論和試圖解決的問題。奴隸制國家和封建制國家,或者說在整個農業文明的時代,盡管有法律,但是,國家權力尤其是最高國家權力卻不可能嚴格地依照法律來運作。只有當人類文明由農業文明進入到工業文明的時代,政治制度形態由專制政治轉變到民主政治,才為國家權力嚴格依照法律規范運作創造了前提條件,國家權力的運作方式才由人治形態轉向法治形態。
法治作為現代文明的成果和標志,不僅體現為權利依法運行的一種國家形態,而且是一種現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求實行法律制度的改革與創新。選擇法治國家實際上就是選擇現代文明的法律價值和法律制度。
一、堅持黨的領導是實現依法治國的保證
歷史的經驗表明,執政黨在國家民主政治建設上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甚至可以說,一個國家民主政治建設的成敗,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執政黨對于民主政治采取什么樣的態度,以什么樣具體的措施來加強和培育本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共產黨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締造者,對于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起著更為直接的關鍵性作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動員、組織、協調、培育都需要執政黨去領導,整個政治社會化的過程,都需要執政黨去引導。因此堅持黨的領導在任何時候都是不能動搖的政治原則。
共產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執政黨,其權力的合法性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和現實基礎。這種合法性,一是來自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共產黨領導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人民選擇和擁戴共產黨領導的歷史必然性;二是來自共產黨的先進性,以及這種先進性所蘊涵的黨的綱領、性質、宗旨、任務的內在合理性,還有根據這種合理性所采取的革命行動。共產黨的先進性適應了人民的要求,反映了人民的愿望,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來自社會主義建設時期人民通過選舉各級人大代表所體現出來的廣泛民主性及其民意基礎;四是來自社會主義憲法和法律所確認的合憲性。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黨的執政理念和價值追求,但黨的領導方式要符合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要求。一方面,我們黨是依法治國的倡導者,另一方面,實施依法治國是黨的領導方式、執政方式走向成熟的標志。
二、司法獨立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依據法律事實,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在中國,要真正走向法治之路,必須實現司法獨立,必須積極、穩妥地進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衡量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司法權與行政權關系制度的理性化要求司法權獨立于行政權,一個獨立的司法權,既能處理由于政府和公眾在法治框架內活動而引起的各種問題,又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先決條件,更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終的保障。
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直接目的在于使出現的糾紛得以調處,使失控的權力得以駕馭,使受到侵害的權利得以救濟,使紊亂的秩序得以恢復;其根本目的在于維護人民的利益、執政黨的權威和法律秩序,保證國家長治久安。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就像體育比賽中裁判對競技雙方做出裁決一樣:法官(裁判)站在中立的立場,對糾紛涉及的事實進行調查,進而依據既定的規則(法律)做出公正裁斷。
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立與公正是司法的主要特征。其中,公正是司法的核心,是司法實現其社會調節器和穩定器功能的價值追求。司法公正,對于當事人來說,意味著一個人得到了他應當得到的結果;對于社會來說,意味著社會的穩定和秩序;對于國家和執政黨來說,意味著由公道和正義所維系的民心。為了保證司法公正,國家就要賦予司法機關相對獨立的地位,以防止一切非法的干涉和干預。馬克思曾經對司法獨立的核心-法官獨立的問題談了自己的觀點。他說“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的理解來解釋法律?!痹诠伯a黨執政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
司法獨立也絕對不是排斥黨的領導和執政,而恰恰是以適應司法專業特點的方式來維護和堅持黨的領導地位,實施黨的執政行為。司法公正獨立完全是有利于維護和堅持執政黨領導與執政的制度設計。這是因為,我們的憲法和法律是執政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我們的司法機關是依據憲法和法律設置并在執政黨的政治領導和人大民主監督下進行活動的,因此,司法機關以獨立的方式保證司法公正實現的程度越高,其維護執政黨的領導權威和人民利益的作用就越大。劉少奇曾經從中國社會主義國家的實際出發,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的含義做了最好的說明:“法院獨立審判是對的,是憲法規定了的,黨委和政府不應該干涉他們判案子。檢察院應該同一切違法亂紀現象作斗爭,不管任何機關任何人。不要提政法機關絕對服從各級黨委領導。它違法,就不能服從。如果地方黨委的決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從哪一個?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服從法律、服從中央的政策。”司法機關“服從法律,就是服從黨中央的領導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決定,也就是服從全國人民。”
三、黨在司法機關的領導方式是政治體制改革的新課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的司法體制早已無法適應時展的需要。對此,國家最高層領導也有了相當認識,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狈▽W理論界普遍認為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在于司法獨立,要實現司法獨立,就必須對影響司法獨立的種種關系有清醒的認識。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前提。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們是在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前提下保障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因此,不能把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簡單等同西方三權分立中的司法獨立。目前,我國憲法和法律雖然確立了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但這—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完全落實。我國現行的司法制度在領導體制、財政體制、機構設置和工作程序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司法機關與同級黨委、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并沒有完全理順,舊體制造成的司法權弱化的狀況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在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下,部分地區司法機關與地方黨委的關系是不正常的。司法機關基本上受命于黨委,成為黨委的附屬產物,地方法官的任免權掌握黨委手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黨委經常性直接過問案件情況并參與案件的討論和審理。更有甚者憑自己的主觀判斷、個人情感給案件打批條,這在表面上看似乎迎合了某些人所謂的“絕對服從黨的領導”需要,事實上這種“以黨代審”的做法導致的部分辦案不公,反而使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大打折扣,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獨立性,成為導致腐敗的誘因之一。
要從法律上理順黨與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加強和改善黨對司法機關的政治領導。根據“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黨對司法的領導方式,
要有利于“黨始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筆者認為,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應該是以下主要內容:
(一)提出立法建議,并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法律。在制定法律過程中,還應充分發揚民主,允許人民代表、黨外人士和廣大人民群眾對黨的政策提出某些補充和修改意見,使黨的政策更加豐富和完善。黨的真正的優勢要表現在群眾擁護上,把優勢建筑在權力上是靠不住的。
(二)制定具有全局性的路線方針政策指導司法工作的順利開展。有的學者提出,目前應改革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體制。將黨對司法的領導由地方領導改為全國統一領導,即黨中央在最高司法機關設立黨的委員會,統一對全國司法機關實行政治領導,切斷地方與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只有這樣,才能徹底打破地方主義、本位主義,才能使黨真正總攬全局、協調各方。
(三)建議對司法機關主要人事干部的任免,并由立法機關對人選進行確認。最好由黨委、人大分別與上級的檢察院和法院共同協商推選出一定數額的候選人,并經黨委提名,由該級人大通過差額選舉決定最終人選。努力使執政黨差額推薦或者決定的人員能夠通過人大依照法定程序選舉產生或者決定擔任國家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相應的職務,這是執政黨依法從人事安排上執掌國家檢察權和審判權的主要措施。執政黨主要是與人大合一并通過人大來依法執政的,這就保證了執政黨對于有關干部的任免意志能夠經過人大的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志。
(四)完善通過人大和法定程序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制度。對于司法機關而言,只要其依法行使職權,做到了程序與實體合法,就應當保證它們的法定獨立性。即使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對于其行為是否合法有異議,甚至已經違法,也應當由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解決,或者在人大依照法律的監督下,由司法機關獨立地予以糾正。如果執政黨、人大或者其他組織、機構、當事人等認為司法機關的終局裁判不公,或者司法機關做出的司法解釋不當,違反了憲法,還可以啟動由執政黨和人大控制的合憲性審查機制,來發揮“安全閥”的作用,解決糾紛,化解矛盾。
四、黨的領導與司法獨立協調發展的落腳點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我國政治體制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模式,對其中某些具有積極意義的東西,特別是對權力運動的自身規律和制衡機制的技術方法,要在批判的基礎上,按照“以我為主,為我所用”的原則,有選擇地吸收和借鑒。社會主義中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且來自于人民。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賴以存在的政治哲學理念,也是人民當家作主和共產黨執政的合理性、合法性的政治理論基礎。從這個命題出發,社會主義中國必須實行民主政治即憲政,因為沒有人民當家作主,就沒有民主;而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和共產黨執政。這是從政治制度上實現人民民主和共產黨執政的根本制度保證。
十六大報告中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焙芎玫匕盐者@三者之間內在的本質聯系,既是對我們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經驗的集中總結,也是今后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所遵循的根本指導原則。就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關系來說,黨的領導的職責就在于領導和支持人民群眾當家作主,而不是代替人民群眾當家作主;黨的領導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就人民當家作主與黨的領導、依法治國的關系來說,人民當家作主是民主政治建設的核心內容,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都必須圍繞著和服務于人民當家作主。就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的關系來說,憲法和法律必須體現黨的意志和人民群眾的愿望和要求。只有這三者的辨證關系把握得好和處理得當,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才能順利向前推進。因此,黨的領導與司法獨立協調發展的最終落腳點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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