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學與司法實踐互動探討論文

時間:2022-09-27 0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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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學與司法實踐互動探討論文

摘要:我國大學法學教學應當加強實踐教學,而加強實踐教學要求教師應具有司法實踐的經驗和能力。為此,法學教師應當參與法律實務工作,積累司法實踐經驗;同時,高校也可以聘請法律實務工作者到高校任教。這就要求高校法學院系要加強與法律實踐部門的密切合作,實現法學教學與司法實踐的互動。

關鍵詞:法學教學;司法實踐;互動

一、法學教學應當重視實踐教學

我國法學教育的傳統和特點是重視法學理論教學,強調理論的系統性和完整性。通過理論教學,學生可以掌握一般法學知識和基本原理,這些知識和原理可以用以分析和解決具體的法律問題?!按髮W法學教育的課程設置是有限的,不可能每頒布一個法律,就設置一門法律課程。對于新的法律的理解和運用,需要學生從相關理論出發進行法律推理,使學生能夠在無需課堂教授的情況下,也能夠依靠法律教育培養起來的素質和基本知識理解和運用新頒布的法律”[1]。學生要具備這種舉一反三的能力,就需要良好的法學理論基礎。

但是,我們存在的問題是,在重視理論教學的同時,忽視了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首先,在課程設置上,我國高校法學理論課程占比重較大,而從事實際操作的課程極少。即使是操作性很強的課程,也都比較重視一般的法學原則介紹。其次,在教學內容上,往往是從概念到概念,從原理到原理,理論脫離實際。最后,在教學方式上采取填鴨式教學法,老師講,學生被動地聽,課堂教學枯燥、沉悶,學生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這種教學模式實際上主要以培養法學研究人才為目的,難以造就具有實踐能力的法學人才。然而,“從我國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情況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國將需要大量法律人才,這些人才當中絕大部分將會從事法律實務,從事法學研究的只是極少一部分”[2]。因此,這種脫離實踐的法學教學模式跟不上我國法制建設對法律人才的質量要求,導致法學畢業生的理論和能力都與社會脫節,甚至造成學生就業困難。

為此,必須加強法學教學的實踐教學,在教學中盡可能地聯系實際來講授理論,重視學生的法律實務操作訓練。

1.在課堂教學中,盡可能采取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是外國、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適用的一種教學方法。這種教學方法不僅使抽象的理論與具體案例結合起來,使理論知識具有了生動性和形象性,有利于學生理解和把握,而且可以促使學生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推理,從而培養學生邏輯思維能力和法律思維習慣。在案例教學中,可以組織學生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討論和辯論,以提高學生的分析能力和辯論才能。

2.重視法律實踐活動。學生實踐活動的形式包括:第一,觀摩審判,即組織學生到法院旁聽審判。通過法庭旁聽,學生可以直接觀察到各種訴訟角色的訴訟行為,了解他們是如何理解和運用法律的。這可以使學生獲得感性認識,從而為理論學習和進一步的法律實踐打下基礎。第二,模擬審判,即由教師提供恰當的案例,學生運用該案例模仿正式的審判進行演練。在模擬審判中,學生擔任各種訴訟角色,親自實施與其角色相應的訴訟行為,運用其在課堂教學中學到的理論;通過模擬,理解具體適用法律,從而獲得強烈的親歷性。通過模擬法庭,可以提高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應變能力和辯論能力。第三,實習。實習使學生置身于真實的法律環境中去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獲得司法從業經驗,從而為其畢業后從事法律職業打下基礎。上述實踐性教學法之間存在互相促進的關系:觀摩審判為模擬審判提供可供參照的標準,而學生在模擬審判中獲得的經驗又為法律實習打下了基礎。總之,實踐教學可以有效地提高學生的法律實務操作能力,有助于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

二、法學教師應當參加司法實踐活動

法學實踐教學對法學教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師不僅應當具備較高的理論水平,而且應當具有很高的法律實務操作能力,甚至法學教師本身就應當是一個優秀的法律實務工作者。如果一個法學教師沒有司法實踐經驗和能力,指望他通過實踐教學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技能是不現實的。以案例教學法為例,若教師從來就不曾參加實踐活動,對司法實務沒有切身的感受,那么,在教學過程中就很難提出具有真實性和典型性的案例,其對案例的分析往往是主觀的和教條式的。又如,模擬審判是一種培養學生操作能力的有效途徑,但一次成功的模擬審判需要教師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不僅解決學生在模擬過程中提出的問題,而且要對模擬審判活動進行恰當的歸納和總結。然而,在教師本身無出庭經驗的前提下,教師的指導對學生并無多大幫助。

從我國大學法學教師的情況看,雖然有些教師從事兼職律師工作,但絕大多數教師沒有司法從業經驗。我國法學教師中,多數是從不重視實踐教學的傳統法學教學模式下培養出來的。而且,我國高等學校存在重科研、輕教學的傾向,教師科研壓力很大,法學教師要花大量時間進行理論研究,而無暇顧及法律的現實,更難以抽出時間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上述因素決定了我國法學教師較為擅長傳統的以理論教學為中心的課堂教學方式,而難以開展以培養學生實踐操作能力為目的的實踐教學活動。因為,教師本身就不了解司法實踐,缺乏法律實踐經驗和技能。

我國高校要進行法學教學改革,改變傳統的教學模式,加強實踐教學,其前提是教師必須具有實踐經驗和能力。因此,應當盡快改變教師只重視理論研究而不關心和參與法律實務的狀況。教師應當走出大學校園,參與法律實務工作,積累司法實踐經驗,并借此了解我國的司法實踐狀況。這不僅有助于實踐教學的開展,而且可以使教師的法學理論研究工作與司法實踐結合起來。筆者認為,教師參加司法實踐活動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1.鼓勵法學教師做兼職律師工作。可以考慮在大學法學院系設立律師事務所,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贏利,而是為了給教師和學生提供法律實踐活動的場所。因此,可以不按市場價格向當事人收費,如按市場價格半價收取費用,以維持日常開支即可。教師從事兼職律師工作,可以深入地了解社會,了解司法的運作過程,這使他們在法學教學和法學理論研究中具有了理論聯系實際的自覺性和能力。

2.與司法機關合作,配合我國陪審制度改革,由法院聘請法學教師作為陪審員參與司法審判。這樣做對法學教師和法院均有好處:對于法學教師而言,可以直接參與審判工作,積累實踐經驗;對于法院而言,這樣做有助于提高司法審判的質量和水平,因為合議庭里既有具備豐富實踐經驗的法官,又有具備較高法律理論水平的法律專家,二者可以實現優勢互補。

三、高校法律院系應當聘司法實務界人士到學校任教

教師參加司法實踐活動,改變教師缺乏實踐能力的缺陷,這有助于教師了解法律的現實,熟悉法律的實際運作過程,積累司法實踐經驗。這樣,在課堂教學中,教師可以運用自己辦案的親身感受作為例證對法律原理、原則進行解釋和說明,從而避免純粹的和空洞的理論教學。而且,教師組織學生進行法律實踐活動時,有實際經驗的教師能夠對學生在實際操作中提出的問題進行具體的指導。不過,從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角度,僅僅依賴專業教師進行教學是不夠的。畢竟,法學專業教師從事司法實踐活動是兼職的,他們的本職工作仍然是教學和科研工作,由此決定他們在實踐能力方面具有局限性,他們更擅長理性思維和邏輯思維,仍然缺乏司法實務經驗和操作技巧。因此,指望專業教師傳授給學生從事司法職業的具體的經驗和技能是不現實的。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大學法學院系應當聘請司法實務界人士到大學做兼職教師。這樣做的可行性在于,自80年代以來,伴隨著中國法制建設的推進,在司法實務界涌現了一些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這些人是近20年來從政法院校畢業充實到政法隊伍的,他們擁有大學法學本科學歷,不少人取得了碩士或博士學位,他們不僅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而且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和高超的司法技巧。他們到高校法學院系兼職,可以講授一些實踐性較強的課程,如證據學、律師實務、司法文書寫作等,也可以進行專題講座。他們走進大學課堂進行教學,不僅有豐富生動的案例,而且又有深刻的理論分析。他們可以把經過長期司法實踐積累的經驗和技巧傳授給學生,使學生學到法律實踐中“活”的知識。筆者在讀研期間,曾聽過湖北省檢察院公訴處一名檢察官關于起訴工作的專題講座。該檢察官對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法律規定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理論分析,結合案例指出了法律規定的不足之處,并介紹了其從事公訴工作的體會和經驗。從他的講課中,學生學到了許多從法學教授那里學不到的知識,給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覺。參考文獻:

[1]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310.

[2]章程.五位一體實踐性教學法初探[J].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00(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