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08 0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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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研究論文

摘要: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缺失是影響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重要因素,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滯后已經不能適應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加快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和增強農民社會保障意識勢在必行。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

1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缺失

1.1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缺乏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主要包括農村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三方面,涉及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障,“五?!惫B,優撫安置,社會救濟等項目,這些項目的實施需要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作為其發展的支撐。但是,目前只有2006年3月1日新修訂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1992年民政部制定并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農村醫療保險、優撫安置、社會救濟主要以政策為導向,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推行。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不僅數量少,而且層次低,屬于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1.2已有的規章存在不足

農村養老保險由于《方案》的實施,獲得較大的發展?!斗桨浮穼ΡkU對象和參保年齡、保險金的籌措、繳費標準、保險基金的管理以及農村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為了使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化、規范化,民政部于1992年之后相繼頒發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費提取使用辦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會計制度》、《關于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風險管理的通知》、《關于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章程》等規章制度,地方各級政府也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使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逐步健全和完善起來。但《方案》本身存在著一些不足,表現在:第一,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上,呈現出城鄉差別。城鎮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而農村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政策扶持”的方針,在農業稅免征后,農村集體補助在大多數地區更加缺乏保障,農村養老保險變成農民個人儲蓄的積累制,形同商業保險。第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單一,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斗桨浮芬幎?,基金保值增值主要是購買國家發行的債券和存入銀行,雖然保障了基金的安全性,但使其保值、增值困難大。第三,基金違規使用現象比較嚴重。由于《方案>實施過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規范,基金被擠占、挪用或貪污時有發生。

2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缺失的影響

(1)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約束,擠占、挪用資金常有發生。有的將社會保障基金借給企業周轉使用,有的用來搞投資,炒股票,更有甚者利用職權貪污盜竊,致使資金大量流失,造成資金使用風險大,保值增殖困難,嚴重影響資金正常運轉。

(2)農村社會保障政出多門。農村社會保障因項目的不同,涉及多個政府部門。農村社會救濟、社會優撫由民政部門負責,合作醫療由衛生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由民政部門、教育、衛生等部門負責。由于農村社會保障具體制定政策、執行政策政出多門,造成部門之間要么爭著管,要么互相推諉。

(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穩定。由于立法的滯后,地方政府制定的農村社會保障政策,出臺的許多措施具有行政性、過渡性、臨時性特點,靠單純的行政手段管理,制定和執行政策不免存在隨意性,管理漏洞多,監督不力,國家投入的資金浪費、不到位現象嚴重。

(4)社會保障覆蓋面小,保障程度低。目前農村社會保障主要有農村社會救濟、優待撫恤、五保供養,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剛剛開始全面推行,農村中大多數人還無法享受社會保障。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也十分低下,由于農村社會保障主要是鄉村兩級統籌,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決定了保障的程度,經濟發達的鄉村,社會保障程度高,經濟落后的鄉村保障程度偏低,而后者更為迫切需要社會保障。

目前,農村社會保障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推行,容易產生主觀隨意性,造成“人亡陣失”的后果。因此,從廣大農民的需要出發,必須加快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工作,依法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明確農村社會保障的性質、對象、內容和標準,規范農村社會保障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3加快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

新修訂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解決了農村稅費改革后“五?!惫B資金短缺的問題,使五保供養從農村集體供養轉為國家財政供養。新《條例》的出臺標志著“五?!惫ぷ鞲右幏痘?、法制化。作為我國第一部規范農村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不僅為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為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提供了參考?,F行農村社會保障主要涉及救災、救助等社會救濟、五保供養、優待撫恤等社會福利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項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處于空白。

(1)加快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對已經實施的農村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農村新型醫療保險,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可在全國各地實施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制定部門規章,完善實施細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可在原有《方案》的基礎上,修訂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條例)》。此外,由于我國農村地域廣闊,區域經濟發展存在不平衡性,因此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特別對尚處于空白或者開始試點進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和農民最低生活保障開展研究,具有前瞻性地制定農村社會保險的具體保障方法的規章或法規。在進行農村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立法時,既要考慮農村社會保障內容的特殊性,又要考慮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適應性及與城市社會保障的銜接性等問題,以保障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序規范地開展。

(2)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單項法律法規的立法工作。當前,全國各地都在積極開展和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急需有關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因此,全國人大或國務院可在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的基礎上,制定農村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農村救濟、農村優待撫恤等法律法規,使農村社會保障內容具體化,規范化、法律化,增加其可操作性。為國家出臺綜合性社會保障基本法律提供參考。

(3)制定農村社會保障基本法律。全國人大根據地方性法規和單項法律法規實施的情況,在條件成熟時,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對農村社會保障的原則、保障的主要內容及形式、管理體制、資金來源與發放、保障項目的標準、社會保障的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以統領各單項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4)增強農民社會保障的法律意識。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重點是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但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出臺后,農民是否接受,是否滿意將影響著法律法規的執行效果,因此不可忽視農民社會保障法律意識這一問題。農民養兒防老,以地養老的觀念根深蒂固,加之農村大部分地區經濟落后,農民收入較低,繳納社會保障金比較困難,因而農民的社會保障意識還很淡薄。增強農村干部和農民的社會保障法律意識是健全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前提條件,是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實施的保證。要通過廣泛的宣傳教育,使農民充分認識到社會保障的重要性,積極參加,從而為農村社會保障的推進,為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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