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制改革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02 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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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階段我國司法鑒定體制的弊端及司法鑒定認識上的誤區
(一)具有司法鑒定體系,缺少司法鑒定制度法規,這是我國目前司法鑒定存在的首要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獨立的司法鑒定法規,其它法規包括主要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等訴訟法律中,均沒有對司法鑒定機構、人員以及其組織關系進行法律規范。到目前為止,僅散見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頒發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中,對從事該項司法鑒定的人員、機構組織進行過明確規定,除此之外,國家對大量其它類別的司法鑒定沒有進行相應法律規范。
特別是鑒定機構之間的關系問題,由于我國司法鑒定機構政出多門,公、檢、法、司以及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和相關院校均設置有司法鑒定部門,包括一些社會團體和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這些部門和機構在司法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沒有嚴格的法律規范,相互之間的關系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可以借鑒與適用,由此導致了我國目前司法鑒定體制和機構管理上的混亂。
(二)在對司法鑒定結論的認識上,存在只要是司法鑒定結論就是絕對科學、真實可靠的錯誤認識??陀^地講,這是人們對司法鑒定結論認識上的最大誤區。這種認識上的錯誤直接導致了司法鑒定體制中,對司法鑒定機構、人員以及組織關系上管理觀念的淡薄。認為只要是司法鑒定結論即是科學的,絕對客觀和真實可靠的,這樣就忽視了對司法鑒定機構、人員以及其組織結構的規范和管理。這種錯誤認識周而復始,導致了我國現行司法鑒定體制的不適應。
(三)司法鑒定體制的多元化格局和鑒定體制的極度混亂,導致了司法鑒定結論可信度和適用性降低。由于目前我國鑒定機構是按我國司法體系和相關部門職能的特點所設立,司法機關各部門為了實施其各自的職能,形成司法鑒定體制的多元化格局。公、檢、法、司以及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和相關院校均涉及司法鑒定,包括一些社會團體和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也在或多或少地搞司法鑒定,鑒定體制極度混亂。重復設置、重復建設相當普遍,不僅造成國家財力和人力資源的極大浪費,而且因多重鑒定和重復鑒定致使司法鑒定結論的可信度和適用性降低。由于司法鑒定機構繁多,管理混亂,鑒定結論不一,造成案件久拖不決,直接影響到了國家司法活動的公正與效率。
(四)司法鑒定服務部門與監督部門合一,致使鑒定的司法監督缺乏力度。在現行法律中,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受司法機關委托,鑒定機構及鑒定人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即視為合法有效。同時訴訟法又規定“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目前公、檢、法內部司法鑒定部門既是司法鑒定的主要服務機構,同時又是司法鑒定的審查機構,即監督機構,這必然會出現“自偵自鑒”、“自審自鑒”的情況。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缺乏有效監督,直接影響到司法鑒定活動的公正性。
(五)司法鑒定缺乏內在質量監督體系,司法鑒定水平得不到促進和提高。在司法實踐中,對司法鑒定結論的判斷主要依據其程序上和形式上的合法性,鑒定結論的準確與否主要看鑒定機構職權范圍的大小,對司法鑒定結論缺乏實質上監督,因而造成鑒定機構和人員的無政府狀態,并由此產生惰性二機構不求發展,人員素質不斷下降,從而嚴重阻礙司法鑒定的健康發展,司法鑒定水平得不到促進和提高。
二、正確認識司法鑒定結論的特性和特點,掌握司法鑒定活動的內在規律
長期以來,造成我國司法鑒定體制和認識上的誤區,就其根本原因是人們對司法鑒定結論這一特殊證據認識上的不足。筆者認為:司法鑒定結論屬特殊類型的訴訟證據,其產生、認證具有其特殊方式和方法。正確把握其特性和特點,才能掌握司法鑒定活動的內在規律,才能科學合理設置鑒定機構和人員。司法實踐中,只有掌握了司法鑒定結論的特性,才有利于正確地認識、運用司法鑒定結論,從而客觀公正地判斷案件事實。
(一)司法鑒定結論是一類特殊的訴訟證據。我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證據中,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視聽資料和勘驗檢查筆錄。其中,鑒定結論是在一定的條件下,司法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中的某一事實,通過委托鑒定機構,由專門人員經過特定的技術檢驗活動,將其形成的主觀認識通過固定的書面形式表達出來,以此證明案件的某一事實。因此,鑒定結論的產生方式及其反映的內容有別于其他訴訟證據。
司法鑒定結論產生方式的不同主要有三個方面:首先司法鑒定結論在產生時間上是在事件發生之后。大家知道,鑒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即鑒定人,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通過觀察、勘驗、實驗、比較等認識手段,經過特定的檢驗步驟和方法,所進行的一系列技術檢驗活動。司法鑒定結論即是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通過鑒定活動而制作的書面鑒別結論或判斷結論。因此,鑒定活動必定是在事件發生之后,鑒定所感知的”事實”也是一種事后認識,并非事件當時的客觀反映。其次,司法鑒定結論是通過特定的程序產生的,這包括鑒定委托程序和鑒定檢驗程序。鑒定委托程序是指由司法機關確定、認可,在送檢和鑒定過程中,鑒定檢驗機構和鑒定人應當遵守的步驟、方法。鑒定檢驗程序是指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按照司法機關確定、認可的檢驗步驟和方法進行檢驗。沒有按照特定程序產生的司法鑒定結論,通常會被司法人員予以否定,不作為定案依據,這與其它證據不同。第三,司法鑒定結論來源于鑒定活動,而鑒定活動獨立于司法人員活動之外。鑒定雖然屬于訴訟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其進行以鑒定人接受指派或聘請為前提,但是,鑒定活動一旦開始,便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由鑒定人獨立完成,不需要司法人員的參與。其它訴訟證據則不同,它們均需要司法人員的直接參與。
司法鑒定結論與其它訴訟證據在內容上的差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司法鑒定結論是一種主觀認識。在訴訟證據中,其它訴訟證據所反映的案件事實,是案件發生過程中留下的直觀痕跡或現象。而司法鑒定結論則是在案件發生后,鑒定人通過鑒定活動,基于一定的科學規律,從而對案件某一事實真相作出的判斷,表現為鑒定人的一種主觀認識。其次,司法鑒定結論具有固定的表現形式。通常司法鑒定結論是以鑒定書的形式表現出來,鑒定書的基本內容包括案件來源、送檢材料、檢驗方法及結果,分析說明和司法鑒定結論等五個組成部分。鑒定書的各個組成部分存在著內在聯系,相互銜接,相互印證,成為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任何一部分的缺少或錯誤,都會造成司法鑒定結論表述不清,依據不足,甚至發生錯誤。
(二)司法鑒定結論的特性是反映案件事實真相的相對科學性。司法鑒定結論作為鑒定人的一種主觀認識,它之所以能夠成為訴訟證據,是因為司法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基于一定的案件事實,通過運用相應的科學知識,從而對案件事實產生鑒別結論或判斷結論,具有反映案情真相的客觀性,能夠為司法活動提供線索或澄清事實。但是,司法鑒定結論反映案件真相的客觀性是受鑒定人主觀和客觀條件限制的,其反映案情真相的科學性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對此,有四層含義值得陳述:
1.司法鑒定結論所應用的理論和技術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人們認識客觀規律是經過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一個反復的認識過程,人們認識事物的能力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認識手段的提高而逐步提高。司法鑒定中,鑒定人所運用的理論和技術,同樣是隨著科學技術水平和人們的認識水平的提高而不斷發展、更新,過去采用的某些理論和技術,在今天或者將來就可能成為陳舊的,甚至是錯誤的觀點和方法。因此,司法鑒定結論所運用的理論和技術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司法鑒定結論的科學性是以現代科學為標志,其結論的科學性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
2.同一專門性問題,因鑒定人認識水平、認識角度的不同,其所作出的司法鑒定結論也不會相同。司法鑒定結論作為鑒定人的一種主觀認識,往往受到鑒定人主觀意志的支配,受到鑒定人認識水平、認識角度的限制,鑒定人之間對同一專門性問題總會產生或多或少的分歧,這也是產生重復鑒定最常見的原因。參與鑒定的專業人員越多,鑒定分歧越少,其司法鑒定結論所反映的事實真相越準確;反之,參與鑒定的人越少,鑒定分歧越大,其司法鑒定結論的準確性越差,就不能代表現代科學對事件真相的客觀認識。因此,鑒定人所作出的司法鑒定結論同樣是相對的,而非絕對。
3.目前司法鑒定的現狀受到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最突出問題是司法鑒定制度法規不健全,對從事司法鑒定的人員素質缺乏嚴格要求,鑒定機構設置不合理,人員管理混亂,嚴重阻礙了司法鑒定的發展。同時,在現有體制下,司法鑒定的經費投人嚴重不足,鑒定機構的檢驗設備落后,鑒定人員的業務素質得不到提高,知識更新緩慢,其鑒定結論不能代表現代科學技術對案件客觀事實的認識水平。
4.司法鑒定結論尚受到送檢材料限制。收集送檢的材料不真實,或者不完全,必然會導致司法鑒定結論不準確。司法鑒定結論也受到鑒定人意識形態的支配,如果鑒定人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收受賄賂而進行虛假鑒定等,就可能出現錯誤或者虛假的司法鑒定結論。
綜上所述,司法鑒定結論是一類特殊而重要的訴訟證據,司法鑒定結論在其形成、內容和表現形式上都有別于其它訴訟證據。司法鑒定結論的特性是其反映案情真相的相對科學性。司法人員應當正確地認識和看待司法鑒定結論,既不能夸大司法鑒定結論的科學性,盲目迷信司法鑒定結論的證明力,將定案依據完全建立在司法鑒定結論的基礎上,而忽視司法鑒定結論反映案情真相的相對科學性。同時,也不能任意貶低司法鑒定結論的證明力,否認司法鑒定結論的特殊證明作用。筆者主張:客觀、科學地看待司法鑒定結論,承認司法鑒定結論的相對科學性,完善司法鑒定制度,強化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管理,加強對司法鑒定結論的審查。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司法鑒定結論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作用,使司法鑒定結論在相對科學的基礎上更加客觀準確。
三、重視司法鑒定結論國家認同及其審查判斷的理論研究,推動司法鑒定工作的開展
司法鑒定結論作為鑒定人的一種主觀認識,具有反映案件事實真相的相對科學性,它之所以能夠成為訴訟證據,不僅是司法鑒定結論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而更重要的是司法鑒定結論具有國家認同和司法強制的性質。
所謂司法鑒定結論的國家認同,筆者理解有其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國家司法機關要對案件涉及的技術問題采取技術鑒定的方式來解決,對司法鑒定結論內在的科學性及反映案件真相的客觀性進行認同;二是國家司法機關要對技術鑒定活動的程序、步驟,運用理論和技術進行認同;三是國家司法機關要對參與技術鑒定的部門、人員及其鑒定資格進行認同。司法鑒定結論的認同,也就是對司法鑒定結論反映事實真相的科學性和客觀性的認可。在司法實踐中,它又可分為三個不同的層次和階段,其一是技術認同,它是通過不同部門、機構的相同專業技術人員,對同一司法鑒定結論的相同認識,認定其司法鑒定結論在現代科學技術水平下相同專業人士的共同觀點。其二是當事人雙方或者控辯雙方的認同,它是通過法庭舉證、質證,由當事人雙方或控辯雙方對司法鑒定結論進行論證后,雙方達成的共同認識。其三是國家認同,它是由司法人員代表國家對司法鑒定結論的認同,即司法認定。通過司法人員對司法鑒定結論進行審查判斷,認定司法鑒定結論所反映的某一事實符合案件實情,并作為定案證據來使用。
司法鑒定結論的三種認同相輔相成,密不可分。技術認同為其他認同的基礎,技術認同度高,則其他認同程度相應提高,技術認同度低,則易于產生歧議或提起重新鑒定。當事人雙方認同或控辯雙方認同多在技術認同的基礎上,是當事人雙方或者控辯雙方對技術認同的肯定,但技術認同并不等于當事人雙方或控辯雙方認同,技術認同度高并不等于當事人雙方或控辯雙方認同度就高,當事人雙方或控辯雙方認同度的高低取決于司法鑒定結論所揭示案件事實的價值取舍。國家認同則是在當事人雙方或控辯雙方認同的基礎上,司法人員代表國家對司法鑒定結論內在的科學性及反映案件真相的客觀性的認同,具有司法強制的性質。
在司法實踐中,同一案件的相同問題可能出現多個司法鑒定結論。司法人員在對司法鑒定結論進行審查認定時,即需要從司法鑒定結論的技術認同度著手,由部門司法技術人員對司法鑒定結論進行評斷,然后進行當事人雙方認同或控辯雙方認同,在取得當事人雙方認同或控辯雙方認同后,按照國家認同所包含的三個含義進行證據審查,確定其中某一司法鑒定結論為定案證據,從而避免認定的司法鑒定結論發生錯誤。
只有深刻認識理解司法鑒定的國家認同,才能正確指導司法鑒定制度的建立和改革,才能正確運用和把握司法鑒定的發展方向,充分發揮司法鑒定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作用。當然,我們在研究司法鑒定國家認同的同時,還要注重對司法鑒定結論審查判斷方式方法的研究,筆者認為:
(一)司法鑒定結論在審查方式上,必須要有相應專業技術人員的參與。我國的證據制度是實事求是,依據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必須是案件真實情況的正確反映。從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意義上講,司法鑒定結論在證據學中的正確定位,應當是一種間接證據,通過鑒定活動間接證明案件的某一事實。判斷司法鑒定結論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著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爭議事實的存在與否等重大事實或情節的認定,由于司法鑒定結論所反映的案件事實是不為一般人所能認識的,只有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才能認識、發現,在對案件事實的反映程度上比其他證據更加深人。并且,同一案件,對同一專門性問題只有司法鑒定結論來證明,它既可以是單一的司法鑒定結論,也可能有幾個司法鑒定結論,但其它訴訟證據均不能證明該問題,因此,司法鑒定結論的證明作用尚具有唯一性。審查、認定司法鑒定結論是司法人員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只簡單審查鑒定程序是否合法,送檢材料是否齊全,鑒定人是否具備相應專業知識,鑒定中有無私情等審查方式是遠遠不夠的。要使司法鑒定結論在現有的歷史條件下,正確地反映案件客觀事實,就必須對司法鑒定結論本身進行審查判斷。包括鑒定所運用的理論、技術是否正確,鑒定人的認識水平是否具備,認識方法、角度是否正確,檢驗步驟、方法是否符合規范等等。對司法鑒定結論本身的審查判斷,由司法人員自身是不能完成的,因為他們不具備這方面的專門知識,必須要有相應專業技術人員的參與。通過專業人員的審查判斷,才能明確司法鑒定結論的證明力。
(二)司法鑒定結論審查判斷的步驟。司法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應當分為兩大部分:一是由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對司法鑒定結論本身進行審查判斷。包括鑒定所運用的理論、技術是否正確,鑒定人的認識水平是否具備,檢驗步驟、方法是否符合規范等等。二是由司法人員對鑒定活動進行全面審查,確認司法鑒定結論所反映案件事實的準確性。包括對鑒定程序是否合法,送檢材料是否齊全,鑒定人是否具備相應資格,鑒定人是否應當回避,鑒定中有無私情等等。
通過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對司法鑒定結論審查的參與,多層次多渠道把關,配合司法人員審查并提供相應審查意見,有利于司法人員對司法鑒定結論的準確性有更深人的認識和把握,才能客觀、科學地評斷司法鑒定結論,正確處理案件。
四、強化管理職能,嚴格規范司法鑒定活動
科學設置鑒定機構,嚴格管理司法鑒定活動,這是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問題。筆者認為:司法鑒定活動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行政管理部門所進行的技術鑒定活動,是不同性質、不同層次的兩種技術鑒定活動。司法鑒定活動的層次相對較高,具有國家認同、司法強制的性質,這有別于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行政管理部門所進行技術鑒定活動的當事人雙方認同性質。因此,在司法鑒定活動中,國家權力機關應當從立法的角度進行規范,并對司法鑒定進行嚴格的限定、管理和審查認同。
司法鑒定活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聘請相關司法技術鑒定人員,對相關技術性問題通過相應的步驟和方法進行檢驗、鑒定,以此達到技術問題圓滿解決的一系列活動。這種活動通常包括委托、檢驗、鑒定、舉證、質證和認證幾個步驟,主要由司法人員和相關技術鑒定人員共同完成。司法鑒定活動的管理內容,主要圍繞司法鑒定活動各個環節來展開,粗略分析,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司法鑒定活動中鑒定機構的設置與管理。在司法鑒定體制上,首先要明確司法鑒定活動是司法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由國家權力機關來組織管理,而不能由部門或者某一機構來組織管理。原則上應當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組織機構來實施管理。在設置上,應當根據司法鑒定的特性,在設立司法鑒定服務網絡的同時,建立司法鑒定監督體系。
根據我國目前司法現狀,筆者認為此項工作應當在人大法工委中設立司法鑒定活動的管理機構,即司法鑒定工作組,負責對司法鑒定活動的組織管理,而不能將組織管理機構設立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這些法律實施機關。在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內,設立司法鑒定服務系統,進行司法鑒定活動。在司法機關中,設立司法鑒定監督體系,嚴格審查司法鑒定服務系統出具技術鑒定報告或結論,并代表國家對司法鑒定結論的科學性進行認同。
(二)司法鑒定活動程序的管理。司法鑒定活動程序主要包括委托、檢驗、鑒定、舉證、質證和認證幾個環節。首先是委托,在委托過程中,要明確主體,刑事案件的委托主體必須是司法機關,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委托主體可以是當事人、企業、事業單位。委托鑒定內容要加以限制,超出鑒定機構鑒定范圍的鑒定要求為無效委托。委托要具備相應的形式要件,具有委托書,填寫委托報告,移送檢驗材料等等。其次是檢驗、鑒定,由司法技術鑒定人員按照規定的檢驗鑒定程序進行,具體檢驗鑒定程序由司法鑒定工作組組織相應專家制定。第三是舉證與質證。國家公訴機關、辯護律師、當事人及其人對司法鑒定結論進行舉證和質證,提出鑒定質疑、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其論點、論據是否充分,必須由部門司法技術人員審查評斷。第四是認證。應當由部門司法技術人員與司法人員共同審查判斷。
司法鑒定活動程序的管理,應當由法工委司法鑒定工作組組織相應專家研討制定相應法規,以法規的形式進行管理。嚴格規范司法人員、司法鑒定人員、部門司法技術人員的行為,確保司法鑒定活動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
(三)司法鑒定活動中應用理論與技術的管理。司法鑒定所應用的理論和技術,應由法工委司法鑒定工作組組織專家鑒定、審核,并公告。凡是未經公告的應用理論或檢驗技術方法,均不能應用于司法鑒定。應用未經公告的理論、技術進行檢驗鑒定,所得出的司法鑒定結論視為無效結論。
任何機關、單位、個人取得的科研成果,在應用于司法技術鑒定前,必須通過相應程序申報成果,經專家委員會論證后,報法工委司法鑒定工作組審批,審批公告后,才能應用于司法鑒定。對于陳舊的理論或檢驗技術方法應通過專家評審,及時更新。
強化司法鑒定應用理論、技術管理的目的,就是要讓司法鑒定結論能夠代表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讓司法鑒定活動緊跟時代的步伐,通過理論、技術的不斷更新,促進我國司法鑒定工作的發展和提高。
(四)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的管理。首先是鑒定機構的設立,司法鑒定服務機構由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成立,開展司法鑒定檢驗工作。機構設立要通過立法確定設立的必要條件,例如由三個副高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組成,鑒定設備資產達百萬人民幣以上等等,對機構實行審批掛牌制。其次是人員的管理,采取工種職務職稱等級制,對參與檢驗、參與鑒定、出庭作證等劃分不同的等級職務。同時采用任職資格考評,進行教育分和業績分評審,發放任職資格證書。設立錯案追究制度,區分認識錯誤和責任錯誤,采取責任錯誤追究制等。
司法鑒定活動的管理在觀念上應提高到國家權力實施的高度,需要通過相關立法來規范管理。司法鑒定體制、機構以及人員的設置與管理,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和統一性。
五、司法鑒定體制改革的構想
鑒于當前我國在司法鑒定存在制度上和認識上的誤區,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存在諸多弊端。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提高司法鑒定質量,規范司法鑒定活動,筆者主張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
(一)設立司法鑒定權力(法律)機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中,設立司法鑒定法律工作組。負責組織專家、教授研究制定司法鑒定的法規,統一技術鑒定標準,規范、技術鑒定所適用的理論、方法和操作步驟,制定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置方案,明確司法技術鑒定人員與部門司法技術人員的管理和技術要求,確立鑒定回避制度,指導、監督司法鑒定活動。
設立司法鑒定權力(法律)機構至關重要。只有通過設立權力(法律)機構,制定相應法規,才能依法維護司法鑒定秩序,統一鑒定標準,才能對鑒定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有效管理。同時,司法鑒定權力(法律)機構通過接受司法技術鑒定審查委員會,以及司法部門中部門司法技術人員的反饋信息,不斷更新技術理論,改變管理方式,以實現司法鑒定的推進性發展。
(二)設置司法技術鑒定審查委員會。在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司法廳、局,設置司法技術鑒定審查委員會。負責轄區內司法技術鑒定服務機構的具體管理。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轄區內申報設立的司法鑒定服務機構進行審批,對轄區內從事司法鑒定的人員進行鑒定資格審查;二是審查司法鑒定服務機構的鑒定報告,并簽署審查意見。只有經過司法技術鑒定委員會審查并簽署意見后的鑒定報告,才能移交相關委托機關、單位、或個人作為司法鑒定結論來使用。
司法技術鑒定審查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應當由相關技術專業的專家和司法管理人員共同組建。由多名具有較高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專業組,對相應技術專業的鑒定報告進行審查,專業組成員可以專職,也可以由鑒定服務機構的專家兼職產生。
司法技術鑒定審查委員會在行使管理、審查的過程中,收取司法鑒定服務機構的管理費。同時向司法鑒定工作組,轉報司法鑒定服務機構報送審批的新的運用理論和技術,反饋鑒定和管理中現行法規所存在的問題。
(三)設置司法鑒定服務機構。司法鑒定服務機構可以是鑒定所,或者是鑒定中心,既可以是單一鑒定機構,也可以是綜合鑒定機構。由數名具有一定技術職稱的專家申報組建,具體辦法由法律工作組制定。司法鑒定服務機構的人員為司法技術鑒定人員,從事專業技術鑒定工作,制作鑒定報告,收取委托機關、單位、或個人的鑒定費。
司法技術鑒定人員在進行司法技術鑒定過程中,自覺接受當地司法技術鑒定審查委員會的管理和監督,嚴格遵守司法鑒定工作組制定的鑒定法規,按照法規所規定的理論、方法及檢驗步驟進行鑒定檢驗活動,客觀公正地檢驗鑒定。
(四)設置部門司法技術人員。在司法機關內設置部門司法技術人員,負責向司法鑒定服務機構提交鑒定、重新鑒定、補充鑒定委托書,收集相關技術鑒定資料,移交鑒定費等;同時對司法技術鑒定審查委員會移交來的鑒定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向司法人員提供審查意見;向司法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司法建議。
部門司法技術人員不直接參與和承接技術檢驗鑒定工作,完全避免了自偵自鑒、自鑒自審的弊病,同時加強了對技術證據的審查認定,有利于司法機關提高辦案質量,促進技術檢驗鑒定部門提高鑒定水平。將檢驗鑒定完全由鑒定服務機構來完成,既保證了技術鑒定的服務面,又有利于鑒定檢驗水平的提高。部門司法技術人員在審查鑒定報告的過程中,對鑒定所適用的理論和技術,人員管理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司法部門向司法鑒定工作組反映,從而促進司法鑒定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首先要設立司法鑒定的權力(法律)機構,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確立司法鑒定機構和組織關系,統一理論、方法和標準。其次是嚴格服務機構和人員的審批,對從事司法鑒定的人員進行統一管理,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再次是強化鑒定報告的審查,以確保司法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權威性。由此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鑒定體系,建立司法鑒定制度,促進我國司法鑒定水平的不斷提高。論文關鍵詞:司法鑒定體制改革
論文摘要: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法制力度的增強,繁重的司法鑒定與我國目前鑒定體制出現了諸多不相適應的問題,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需要我們從本質上認識和思考司法鑒定的特性和特點,建立一套符合司法鑒定規律的鑒定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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